(1992年5月26日 能源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頒發)
第一條 為指導作業者安全應急計劃的編制,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性事故和可能引發事故的險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工業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下稱《安全管理規定》)第四章的規定,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條 作業者為實施海洋石油作業編寫的安全應急計劃, 一般應包括主件部分和附件部分。
2.1 主件部分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內容:
2.1.1? 作業者安全應急計劃全稱, 所用的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下稱鉆井平臺)、油(氣)生產設施(下稱生產設施)名稱,作業海區,編寫者和編寫日期,作業者公司的名稱及作業者負責人的簽名。
2.1.2? 內容目錄。
2.1.3? 編寫目的、原則。
2.1.4? 陸岸和海上的鉆井平臺、生產設施的應急組織機構、 指揮系統、醫療機構及各級應急崗位職責和負責人、值班制度。
2.1.5? 處置各類突發性事故或險情的措施、聯絡報告程序, 及同政府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外部機構的聯絡、報告程序和方式,包括:
2.1.5.1?《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三款所述各類事故與險情的應急救援、人員撤離、臨時棄井等處置程序及安全措施,及同政府主管部門、 有關部門、外部機構的聯絡、報告和求援程序。
2.1.5.2? 鉆井平臺、生產設施發生事故或險情時的報告程序和負責人。
2.1.5.3? 作業者在制訂安全應急計劃時, 應征求有關承包者的意見,并應對承包者提出相應的要求,做到應急行動協調一致。
2.1.5.4? 作業者應制定在臺風、 冰災等可預報的災害可能危及人員生命情況下詳細撤離計劃及安全措施,并指定撤離命令發布人。
2.1.5.5? 作業者應明確指定棄平臺或棄船命令發布人。當兩個以上(含兩個)平臺和船聯合作業時,應明確指定不同情況下的棄平臺或船的命令發布人,并應制定互相聯系程序。
2.1.5.6? 陸岸應急指揮中心接到突發性事故或險情報告后, 根據事故或險情的類型,應采取的相應的應急救援行動和向有關部門、機構求援的程序和步驟。
2.1.5.7? 事故或險情得到控制或處理完結后的報告程序。
2.1.5.8? 海洋石油作業中有關直升機、 供應船(含值班守護船)等承包商的應急組織及與作業者應急組織的相互關系和職責范圍。
2.1.6? 作業者在陸岸基地、鉆井平臺、 生產設施上所具備的通訊設備類型、能力以及正常和應急通訊頻率。其它有關單位如直升機、供應船、鉆井等承包商所具有的通訊設備情況。作業者應急控制或指揮中心與整個石油作業系統的通訊網絡示意圖。
2.1.7? 應急組織、政府主管部門、 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員或聯系人員的通訊錄,包括通訊地址、電話、電傳或傳真等。
2.1.8 標明與應急行動有關部門相互聯絡關系的應急工作聯系程序圖或網絡圖。
2.1.9 應急演習或訓練內容、次數和要求。
2.1.10 安全應急計劃分發的人員、單位或機構及分發數量表。
2.2 附件部分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2.2.1 鉆井平臺、生產設施應急時必需的主要基礎數據。
2.2.2 鉆井平臺、生產設施所處的自然環境的一般描述,包括:
2.2.2.1 在作業期間作業海區的氣象資料, 包括可能出現的災害性天氣(如臺風等)的描述。
2.2.2.2 作業海區的海洋水文資料,包括水深、水溫、 海流的速度和方向,海浪、流冰等的描述。
2.2.2.3? 鉆井平臺、生產設施位置座標, 距作業者陸岸基地或最近碼頭距離及石油作業海區與鉆井平臺、生產設施位置簡圖。
2.2.3 各種應急搜救設備及材料的有關資料。 包括:應急設備(直升機或飛機、供應船、消防救生船、潛水設備、通訊設備等)及應急材料的名稱、類型、數量、性能和能力、存放地點及可調用情況。
2.2.4? 與本海區或相鄰作業海區的其他作業者或有關機構簽訂的應急救援行動中相互援助、支持的協議副本。
2.2.5 在鉆井平臺、 生產設施配備的必要的氣象海況測定裝置及規格。
2.2.6 其它有關的附屬資料。
第三條 勘探階段與開發階段應按作業性質編制安全應急計劃。
第四條 作業者安全應急計劃,應根據海洋石油作業中的變化或變動, 及時修改、補充,必要時重新編寫。
第五條 作業者制定應急計劃時,其內容的詳略程度, 可視海洋石油作業所在海區及石油作業的實際情況并按照本要求的原則確定。
第六條 海洋石油物探船、鋪管船等海上工程船舶亦應制定安全應急計劃, 其內容可參照本要求編制。
第七條 海上石油作業溢油應急計劃的編制要求另行制定。
第八條 本要求的解釋權屬能源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
第九條 本要求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