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6日 電建[1995]671號
原能源部1989年6月頒發的《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執行以來,對加強電力建設的安全施工管理,提高電力建設施工企業安全施工水平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改革開放和電力建設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原“規定”已不能適應電力體制改革、施工企業逐步走向市場和轉換經營機制的需要。為此,部對原“規定”組織了修訂、改編,經審定,現正式頒發,自1996年1月1日起實施,原能源部的“規定”同時停止使用。
本“規定”中的事故定性、調查、處理、統計、報告等是在部頒《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以下簡稱“新調規”)的基礎上,結合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特點制定的,是“新調規”的實施細則。因此“規定”與“新調規”在事故管理上總的精神是一致的。電力建設人身傷亡事故的統計、調查、報告等執行本“規定”。
對本“規定”在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隨時報部。
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電力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結合電力建設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電力建設(火電、送變電)施工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工程建設單位和參加電力建設的其他施工單位。
第三條 企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本規定。應遵循電力建設的客觀規律,嚴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組織施工。
第四條 企業必須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施工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第五條 經理是企業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者。應努力改善職工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關心職工生活,注意勞逸結合,在保證職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組織和領導施工。
第六條 安全施工應實行科學管理。依靠科技進步,完善安全設施,強化安全教育,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質,逐步做到對事故進行預測、預控。
第七條 安全施工,人人有責。企業應不斷強化以各級安全施工第一責任者為核心的安全施工責任制。各職能部門應在各自主管業務范圍內對安全施工負責,并接受安全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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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施工職責
第八條 電力集團公司(電管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電力局)(以下簡稱電力公司)總經理(局長)職責:
1.總經理是本電力公司系統安全生產(施工)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公司系統的安全生產(施工)和本規定的執行,以及本公司系統各級安全生產(施工)責任制的建立、健全與貫徹落實負全面領導責任。
2.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并負責組織貫徹落實。
3.直接領導或委托行政副職領導本電力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對本公司安全監察機構和所屬施工企業安全監察機構的建立和健全負責。
4.必須將安全工作列入本電力公司重要議事日程,定期主持召開安全情況分析會,聽取安全監察部門的匯報,協調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5.審定電力公司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主持電力公司安全工作會議,部署安全生產(施工)工作。
6.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和反事故措施經費的及時提取和使用。積極采取措施,為職工創造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7.確保電力公司和所屬企業安全獎勵專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對安全工作做到重獎重罰。
8.深入施工企業,檢查、指導安全工作,及時解決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9.組織并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審批“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九條 電力公司基建副總經理(副局長)職責:
1.協助總經理分管基建施工安全工作,并對基建安全施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并負責在本電力公司基建系統中組織貫徹落實。
3.審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主持基建安全工作會議,部署基建安全施工工作。
4.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及時提取和使用。積極采取措施,促使施工企業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參加電力公司定期召開的安全情況分析會。每月至少聽取一次主管基建安全監察的部門的工作匯報,及時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6.會同生產副總經理組織,協調有關安全的教育培訓、競賽評比、經驗交流、表彰獎勵等活動。
7.經常深入施工企業、專門檢查、指導安全工作。
8.組織或主持安全施工大檢查和施工企業之間的互查,及時解決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9.在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建設中,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的規定,組織貫徹落實。
10.主持或參加施工企業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審批施工企業的“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十條 電力公司副總經理(副局長)及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含副職)應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施工工作負責,并督促分管處室認真履行安全施工職責。
第十一條 電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門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在管理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同時,負責管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擔相應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責任。
2.督促與指導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做好現場施工管理工作,確保現場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施工秩序,及時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出現的威脅安全施工的重大問題。
3.在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同時審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
4.協助電力公司總工程師指導與幫助施工企業的技術系統認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職責。
5.在安排基建工程任務以及與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簽訂的工程承發包發合同中,必須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獎罰規定。
6.必須按電力工業部電建[1994]768號文《關于在電力工程概算中計列安全措施補助費等項費用的通知》的規定,確保電力工程安措補助費的計列與提取。
7.在組織或參加工程招投標工作及確定工程主要施工單位時,必須組織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和安全資質進行審查。
8.參加基建安全工作會議;參加基建安全大檢查和施工企業之間實的互查;參加職工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9.負責組織本電力公司系統施工企業大型施工機械的技術檢驗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單位職責:
1.建設單位應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負全面的監督、管理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負責制定工程建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規劃和經濟制約措施,并認真執行。
3.建設單位的行政正職應對工程的安全施工負領導責任。負責組建由各施工承包單位領導參加的安全施工委員會,并擔任主任委員,主持開展工作。
4.建設單位必須設置專職安全監察機構或專職安全監察人員,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工程建設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或選用施工承包單位時,必須提出明確的施工資質等級和安全施工要求,并嚴格審查施工承包單位的安全資質。
6.參加審查施工承包單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執行。
7.負責向施工承包單位提供符合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所規定的安全施工基礎條件。協助施工單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協調解決各施工單位在交叉作業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問題。
8.負責按照電力工業部電建[1994]768號文《關于在電力工程概算中計列安全措施補助費等項費用的通知》的規定,將概算中計列的安全措施補助費合理分配到各電建施工單位,但分配方案必須先報請主管上級(電力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9.監督檢查施工承包單位對其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嚴重失控的施工單位,有權責令其停工整頓。
10.負責組織有各施工承包單位參加的聯合安全大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11.嚴格施工現場總平面管理,確保現場文明施工。
12.組織現場施工單位之間開展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競賽評比活動;總結、交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經驗;表彰獎勵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先進單位。
13.負責做好自營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管理。確保自營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全面達到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和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并承擔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施工責任。
14.參加施工單位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及時了解現場各施工單位發生的事故情況,印發事故通報,吸取事故教訓,改進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15.負責向主管電力公司上報“電力建設工程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
第十三條 電建公司(指電建施工企業,下同)經理、主管施工副經理職責:
1.公司經理是本公司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負全面領導責任。主管施工副經理對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并負責組織貫徹落實。
3.必須將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列入本公司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安全工作。
4.經理主持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工作。直接領導本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并對本公司及下屬單位安全監察機構的建立健全負責。
5.審定公司年度安全施工目標計劃。主持公司安全工作會議,總結、推廣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經驗,部署公司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
6.審批公司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保本公司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
7.確保公司及下屬單位安全獎勵專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負責組織制定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實施辦法,做到對安全工作重獎重罰。
8.組織并主持公司安全大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中存在的問題。
9.按“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及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參加或組織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和對事故責任者處理意見的落實。審批“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十四條 電建公司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職責:
1.總工程師對本公司的安全技術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
3.組織編制并審核公司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4.組織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學習、考試及取證工作。組織安全技術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
5.組織編制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組織編制各工程施工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分類(重大、重要、一般)編制、審批的程序。負責審批程序中規定的重大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
6.審批技術革新及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7.組織安全設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8.參加公司安全大檢查。組織對頻發事故原因的分析,解決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術問題。
9.參加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加事故的技術鑒定及技術性防范措施的審定。
第十五條 電建公司副經理及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含副職)應對其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施工工作負責,并督促分管科室認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職責。
第十六條 分公司(工程處)經理(主任)職責:
1.經理(主任)是本單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施工負全面領導責任。直接領導本單位安全監察部門的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并負責組織制定貫徹實施辦法。
3.主持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工作。組織并主持本單位安全工作例會,及時解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職業危害中存在的問題。
4.審定本單位安全施工目標計劃。總結、推廣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經驗。
5.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將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與施工計劃一起安排下達,并列為計劃完成的考核指標。
6.確保本單位安全獎勵專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貫徹實施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
7.確保承發包合同中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獎罰的規定,并嚴格按合同執行。
8.組織并參加本單位的安全施工大檢查。
9.按“三不放過”的原則,組織并主持重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加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 分公司(工程處)主管施工副經理(副主任)職責:
1.對本單位的安全施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領導和協調各職能部門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
3.負責組織安全施工的教育工作。
4.負責組織對跨工地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施工條件進行檢查與落實。對重大的危險性施工項目,應親臨現場監督施工。
5.組織并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組織實施整改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6.組織對頻發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實。
7.負責組織實施并協調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與分包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前,必須組織對其進行安全資質的審查。
8.負責實施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
9.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組織防范的貫徹執行。
第十八條 分公司(工程處)副經理(副主任)應對其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施工工作負責,并督促分管部門認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職責。
第十九條 分公司(工程處)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職責:
1.對本單位的安全技術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
3.負責組織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學習、考試與取證工作。負責組織安全技術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
4.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批重大施工項目(含附錄A的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審批安全施工作業票;對重大施工項目和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項目的施工,應親臨現場監督指導。
5.督促施工管理部門做好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工作。
6.組織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7.組織技術革新及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審核和報批。
8.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負責解決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
9.負責組織安全設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10.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提出技術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條 工地主任(副主任)職責:
1.工地主任是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工地的安全施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
3.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施工任務的同時,把安全工作貫穿到每個施工環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施工。
4.認真貫徹執行上級編制的安全施工措施。負責組織編制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措施,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5.負責組織對跨班(組)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施工條件進行檢查與落實。對重要的施工項目,應親臨現場監督施工。
6.按時提出本工地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經上級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
7.指導本工地專職安全員的工作。充分支持安全監察部門和安全監察人員履行職責。
8.負責本工地職工的安全教育。認真組織與檢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
9.負責組織每月一次的安全施工檢查與整改。嚴格遵守文明施工的規定,確保在本工地施工范圍內做到文明施工。
10.認真執行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嚴肅查處違章違紀行為。
11.負責對分包單位的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監督與指導。
12.組織并主持輕傷事故和記錄事故中嚴重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 工地專責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工地的安全技術工作。
2.組織并主持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學習與考試。組織并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工作。
3.負責編制專業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和重要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辦理重要工程項目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報審并親自進行交底。
4.負責布置、檢查、指導班(組)技術員編制分項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督促檢查班(組)技術員按規定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
5.從技術方面指導和支持本工地專職安全員的工作。
6.組織編制本工地技術革新和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7.組織安全設施的研制和推行工作。
8.負責對分包單位施工的項目進行安全施工技術上的監督與指導。
9.參加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檢查,解決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
10.參加輕傷事故和記錄事故中嚴重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防范事故措施。
第二十二條 班(組)長職責:
1.班(組)長是本班(組)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者,對本班(組)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
2.負責組實施班(組)安全施工管理目標。
3.負責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與執行上級有關安全施工的規程、規定和措施。帶頭遵章守紀,及時糾正并查處違章違紀行為。
4.認真組織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及時總結與布置班(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動記錄。
5.認真進行每天的班前安全講話(站班會)和班后安全小結。
6.經常檢查(每天不少于一次)施工場所的安全情況,確保本班(組)人員在施工中下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7.負責進行新入廠人員的第三級安全教育和變換工種人員的崗位安全教育。
8.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負責組織本班(組)參加施工的人員接受安全交底并簽字。對未簽字的人員,不得安排參加該項目的施工。
9.負責本班(組)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施工條件的檢查與落實。對危險作業的施工點,必須設安全監護人。
10.督促本班(組)人員進行文明施工,收工時及時整理作業場所。
11.貫徹實施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做到獎罰嚴明。
12.組織本班(組)人員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訓、及時改進班(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條 班(組)技術員職責:
1.負責本班(組)的安全技術工作。
2.協助班(組)長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與執行上級有關安全施工的規程、規定和措施。
3.負責一般施工項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和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填寫以及交底工作,并監督檢查措施的執行情況。
4.協助班(組)長進行本班(組)施工場所的安全檢查和施工項目開工前安全施工條件的檢查。
5.參加本班(組)的事故調查分析,協助班(組)長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第二十四條 工人安全施工責任:
1.認真學習并自覺執行安全施工的有關規定、規程和措施,不違章作業。
2.正確使用、維護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進行檢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專業使用的機械、設備及工器具。
4.施工項目開工前,認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書上簽字。
5.作業前檢查工作場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確保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下班前及時清醒整頓現場。
6.施工中發現不安全問題應妥善處理或向上級報告。愛護安全設施,不亂拆亂動。
7.認真參加安全活動,積極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議。幫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識和操作水平。
8.對無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經安全交底的施工項目,有權拒絕施工并可越級上告。
有權制止他人違章;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監察人員的工作,服從安全監察人員的監督與指導。
10.發生人身事故時應立即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報告;調查事故時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分析事故時應積極提出改進意見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條 施工、技術管理部門職責(指電建公司、分公司、工程處。下同):
1.在組織、管理籬工及進行施工調度的同時,必須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負責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2.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的同時,組織編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在施工中組織貫徹落實。
3.負責觀場文明施工的規劃、管理及驗評工作。
4.在施工調度會上,檢查、匯報和安排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5.參加有關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的審查。負責進行安全技術及安全設施的研制開發工作。
6.參加有關安全施工方面的標準、規范、規程的制訂和審查。
7.在推廣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時,應組織制訂安全操作規程,并負責組織培訓。
8.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9.對公司自身基建中的新建、擴建、改建、挖潛及革新項目,必須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工業衛生標準的規定,做到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
第二十六條 計劃、預算管理部門職責。
1.在進行施工計劃、預算定額管理的同時,必須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負責安排有關施工安全工作。
2.在編制年度施工計劃時,應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做到與施工計劃同時下達,同等考核。應確保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費的開支,并做到專款專用。
3.在編制、安排施工計劃及工程施工綜合進度時,應根據工程施工和季節性施工特點以及均衡循序作業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平衡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實行施工任務單時,施工任務單無安全措施或未經安全監察部門審查簽字,不得簽發。項目完工未經安全監察部門審核,不得結算。
5.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項目時,必須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明確要求和獎罰規定,并經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簽約。
6.在招用分包單位時,必須合同安全監察部門審查其它安全資質。不合格者,嚴禁錄用。
7.對于錄用的分包單位,必須預留其施工管理費的百分之三十,作為安全施工的保證金,待分包項目完工并經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后預以結算。
8.在檢查、總結施工計劃完成情況時,同時檢查、總結安全施工情況。
第二十七條 施工機械管理部門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施工機械管理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負責做好施工機械用、管、修過程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編制施工機械安全操作規程;負責組機械操作工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考試及取證工作。
3.負責大、中型施工機械新裝、拆裝、改裝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審查和作業過程中的監督。組織施工機械的定期技術檢驗和性能試驗。參加大、中型起重機械的負荷試驗工作。
4.參與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中施工機械項目的審查,并負責項目完成后的檢查、驗收工作。
5.貫徹落實安全獎懲辦法。組織制定施工機械安全與經濟掛鉤的實施細則,并督促執行。
6.定期進行施工機械安全大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7.負責施工機械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 人事、勞資部門職責:
1.經常深入現場調查了解工人勞動條件,負責解決勞動保護制度和職工保健中存在的問題。
2.負責組新入廠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凡未經公司(分公司、工程處)級安全教育培訓并取得合格證者,不得分配上崗工作。
3.負責組織職工及新入廠人員的身體健康檢查;負責組織有毒有害作業工種人員的職業病普查工作。
4.負責安排調換工種職工進行新崗位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及考試工作。
5.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獎懲辦法,確保安全獎勵專用基金的提取和建立。
6.在職工晉級、評獎時,應把安全施工情況作為考評重要內容之一。
7.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臨時工安全管理的規定。在簽訂計劃外用工合同時,應明確有關安全條款的要求。
8.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加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保衛部門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組織制定防火防爆安全責任制及管理實施細則。負責做好本單位和現場防火防爆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維護管理,確保消防設施隨時處于完好狀態。
3.負責劇毒、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與監督。
4.認真貫徹“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利用各種形式開展防火、防爆安全宣傳教育;負責專業消防人員和義務消防人員的訓練,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網絡;明確現場消防緊急聯絡體制。
5.負責對爆破物資的采購、運輸、儲存、領退等工作進行安全監督、檢查。負責組織爆破工的培訓、取證工作。
6.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
7.負責組織節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專業性安全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8.組織制定防火安全與經濟掛鉤的實施細則,并督促執行。
9.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0.負責組織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調查分析。負責火災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三十條 材料、設備供應部門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倉儲物資及危險品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并負責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2.負責現場施工所需安全工器具的供應、保管工作,并確保采購的物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3.負責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所需物資和安全防護器材的采購供應工作,并確保采購的物料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4.組織倉庫管理人員認真學習有關危險品保管的專業安全知識:嚴格執行危險品發放、領用簽字手續;負責做好劇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5.嚴格執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負責做好物資倉庫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條 財務部門職責:
1.確保勞動保護專項費用的開支。負責按已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勞動保護用品購置計劃的需求,及時提供資金。
2.負責建立安全獎勵專用基金,及時承付安全監察部門提出的安全獎勵用款計劃。
第三十二條 教育培訓部門職責:
1.應將安全技術知識教育納入全員技術培訓計劃,并在進行職工技術考核時,同時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負責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試。
第三十三條 醫條部門職責:
1.負責新入廠人員的體檢和職工的定期體檢以及高處作業人員的體檢。對有職業禁忌證和職業病者,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2.及時做好工傷人員的搶救和醫護,并負責組織鑒定傷情。
3.參加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工作。負責對工傷致殘人員提出鑒定性意見。
4.負責宣傳普及心肺復蘇等各種急救知識,并協助工地設置急救設備。
5.負責夏季防暑降溫藥物的供應。
第三十四條 勞動保護用品采購、發放部門職責:
1.確保勞動保護用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合格產品,嚴禁采購入庫。
2.會同安全監察部門定期對勞動保護用品進行試驗和研究。
第三章 安全監察機構及職責
第三十五條 健全安全監察(以下簡稱安監)機構,強化安監工作:
1.電力公司必須設專人(不得小于三人)或專門機構負責管理基建安全工作。
2.電力建設公司及其分公司(工程處)必須分別設置專職的安監機構。
3.工地必須設專職安全員。班組應設兼職安全員。
4.管理性電力建設公司安監機構人員不得少于五人。現場性電力建設公司安監機構人員,應按公司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三配備,但不得少于五人,并另設專人負責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公司安監機構的人員中應有半數以上為工程技術人員。
5.分公司(工程處)安監機構的人員,應按現場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三配備,但不得少于五人,并另設專人負責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安監人員中應有一定比例的工程技術人員。
6.各安監機構在員配備上,應充分兼顧土建、熱機、電氣、起重、送電、變電等專業安全管理的需要。
7.專職安監人員必須具備五年以上的施工現場經歷,具有較高的業務管理素質和高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工作認真,作風正派,忠于職守。
8.專職安監人員應按國家部有關規定,評定工程系列技術職稱(含工人技師)。
9.安監人員屬生產人員。專職安監人員應享受基建、施工技術管理部門人員的同等待遇。工地專職安全員應享受工地班長以上的待遇。
10.專職安監人員應經隸屬上級安監部門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安監機構負責人的任免和調動應事先征得上級安監部門的同意。
11.安監機構應有完善的宣傳、教育設備和必備的監察工具。如安監車輛、照像、錄相、攝像、傳真、通訊、錄音、計算機、有毒有害的氣體測試,風力測定等設備及工具。
第三十六條 電力公司安監機構(基建)及其人員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協助領導組織和推動基建施工安全工作。
2.制訂電力公司基建安全工作年度計劃,經審定后組織貫徹落實。
3.按部關于安全管理標準化和安全設施標準化的要求,監督檢查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及現場安全施工狀況,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4.負責對施工企業、工程建設單位進行安全考核、評比和獎懲。
5.監督、檢查電力工程概算中計列的安技措施補助費的及時提取、合理分配與正確使用。
6.協助領導組織定期的安全大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負責督促整改。
7.協助電力公司領導組織召開基建安全工作會議;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管理專業會議;總結、交流、布置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8.負責組織施工企業、工程建設單位專職安監人員的培訓、考核及取證工作。
9.參加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審查。
10.參加施工企業職工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電力公司基建施工人身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
1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臺賬(見附錄D),實行微機管理。
第三十七條 電建公司安監部門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協助領導組織和推動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制訂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實施細則,經審定后監督執行。
3.制訂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經審定后組織貫徹落實。
4.監督、檢查分公司(工程處)安全施工管理和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執行情況。
5.督促分公司(工程處)按時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6.組織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學習、考試及取證工作。
7.協助公司經理組織召開公司安全工作會議;負責組織召開安全管理專業會議。
8.參加施工組織設計審查和重大施工項目安全施工措施的審查。
9.深入施工現場檢查安全施工情況,協助解決問題。
有權制止和處罰違章作業及違章指揮行為;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報告領導及時處理。
10.協助公司領導定期組織并參加安全大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
11.組織開展安全施工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安全施工競賽活動。
12.負責組織專職安監人員的培訓、考核和取證工作。
13.制訂安全獎懲辦法,對安全工作實行重獎重罰。
14.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加重大施工機械、火災、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負責人身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
15.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保護工作。
16.對公司所屬多種經營企業的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實行歸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分公司(工程處)安監部門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協助領導組織和推動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制訂分公司(工程處)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經審定后組織貫徹落實。
3.匯總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批準后督促實施。
4.組織開展安全施工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學習,考試及取證工作。負責對新入廠人員進行一級安全教育。
5.協助分公司經理(工程處主任)組織召開分公司(工程處)安全工作會議。總結和推廣安全施工經驗。
6.參加現場生產調度會,及時檢查、布置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7.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業施工組織設計和單位工程、重大施工項目、危險性作業以及特殊作業的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安全施工作業票;并監督措施的執行。
8.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訂防止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措施;審查施工防塵防毒措施;并對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深入施工現場掌握安全施工動態,協助解決問題。
有權制止和處罰違章作業及違章指揮行為;對嚴重色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權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報告領導及時處理。
10.協助領導定期組織并參加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按“三定”(定人、定時間、定項目)原則督促整改。
11.負責組織安全網絡活動;定期召開安全員工作例會。監督、檢查工地和有關部門安全工作。指導班組進行安全建設。
12.組織編制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用具使用計劃。督促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保健、防暑降溫和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采購、發放以及定期試驗、鑒定工作。負責審批勞保制度規定外的勞動防護用品和特殊勞動防護用品。
13.貫徹落實安全獎懲辦法。負責制訂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實施細則。嚴肅查處事故和違章違紀行為,對安全工作實行重獎重罰。
14.負責審查工程分包單位的安全資質。貫徹落實對分包單位、臨時工的安全管理規定。監督承發包項目有關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規定的實施。
15.制訂和實施安監人員業務培訓計劃。對工地專職安全員和班(組)兼職安全員人選提出調整意見,并負責組織培訓。
16. 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加重大施工機械、火災、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
17. 負責人身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
18.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保護工作。
第三十九條 工地專職安全員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安全施工管理規定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與要求,在工地主任和分公司(工程處)安監部門的領導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負責監督、檢查本工地施工場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況,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立即督促班(組)整改。
3.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有權對違章者進行經濟處罰;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權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報告領導及時處理。
4.參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項目和危險性作業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現場檢查開工安全施工條件,監督安全措施的執行。送變電公司的工地(工區)專職安全員應同時參與審查安全施工措施。
5.協助工地領導布置與檢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動;監督、檢查班組每天的班前安全講話(站班會);督促班(組)加強安全建設。
6.參加工地安全會議和生產調度會,協助工地領導布置、檢查、總結安全工作。
7.參加工地安全大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按“三定”原則督促整改。
8.參加分公司(工程處)安監部門組織的安全專業檢查;參加安全員工作例會。
9.督促并協助工地有關人員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試驗、鑒定工作。
10.開展安全施工的宣傳教育;負責對新入廠人員進行二級安全教育。
11.總結和推廣安全施工經驗,提出對安全施工優秀班(組)和個人的獎勵意見。
12.負責對分包單位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進行監督、檢查與指導。
13.按“三不和過”原則,協助工地領導組織輕傷事故、記錄事故中嚴重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條 班(組)兼職安全員職責:
1.協助班(組)長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貫徹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安全施工管理規定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與要求。
2.協助班(組)長進行班(組)安全建設,開展各項安全活動。
3.協助班(組)組織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有權制止和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送變電公司的班(組)兼職安全員應協助班(組)長審查安全施工作業票。
4.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施工情況;檢查和督促本班(組)人員做好安全施工措施及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5.協助班(組)長開展安全施工宣傳教育工作。
6.協助班(組)長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做好安全活動記錄;保管好有關安全資料。
7.發生傷亡事故應及時報告,積極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
8.參加本班(組)事故的調查分析。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條 施工企業各級領導必須參加每年年初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與考試。對新聘任的施工企業各級領導必須進行崗前安全教育與考試。
第四十二條 施工企業每年應組織一次有本單位施工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專職安監人員和施工班(組)長參加的安全教育培訓與考試。此項工作應由經理或主管施工副經理、總工程師負責,教育部門主辦,安監部門配合。
第四十三條 施工企業應建立勞動保護教育室。應運用各種形式,廣泛開展安全施工宣傳教育活動。
第四十四條 每年年初和新工程開工前,應組織施工人員進行一次安全工作規程、安全施工管理規定及本企業安全規章制度的學習和考試,考試合格并取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四十五條 對新入廠的人員(包括合同工、臨時工、代訓工、實習人員及參加勞動的學生等)必須進行時間不少于三天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1.三級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
(1)公司級(分公司、工程處):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電力工業部有關電力建設的規程、規定;本企業有關安全施工的規章制度;本企業安全施工情況、施工特點,主要危險及要害部位;一般安全施工防護知識和電氣、起重及機械方面安全知識;本企業傷亡事故典型案例等。
(2)工地級:本工地施工特點、性質和安全施工概況;主要工種及作業中的專業安全要求;本工地施工區域內主要危險作業場所特種作業場所及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安全注意事項等。
(3)班(組)級:本班(組)安全施工概況、工作性質及施工范圍;本崗位使用的機械設備、工器具的性能,防護裝置的作用和使用方法;本班(組)施工環境、事故多發場所及危險場所;講解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和有關安全注意事項;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正確使用和保管方法。
2.送電施工招用的當地民工在施工前,必須由施工負責人講解工作范圍、安全注意事項和操作方法,宣講安全施工作業票和安全監護制度,并做好安全監護工作。
第四十六條 對從事電氣、起重、司爐、焊接、爆破、爆壓、特殊高處作業的人員和架子工、廠內機動車駕駛人員、機械操作工以及接觸易燃、易爆、有害氣體、射線、劇毒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操作技術培訓和安全規程的學習,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并取證后方可上崗獨立操作。對上述人員應定期進行考核,不合格者,收回證件,停止作業,待重新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四十七條 施工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型機具,工人調換工種等,必須進行適應新崗位、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必要的實際操作訓練,經考試合格并取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四十八條 對嚴重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的人員,應由安監部門組織重新進行安全學習,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五章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與執行
第四十九條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1.施工企業在編制年度施工、技術計劃的同時,必須按照國家和部有關規定及安全施工的實際需要,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2.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編制的范圍,應符合國家頒發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和本規定附錄F的項目,包括以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術措施、工業衛生技術措施和輔助設施,以及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技術科研試驗所需器材、設備、書刊、聲像帶等。
3.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按國家現行規定和電力工業部電建[1994]768號文《關于在電力工程概算中計列安全措施補助費等項費用的通知》的規定辦理,由安監部門掌握、專款專用。所需設備、材料,應列入企業物資、技術供應計劃,優先安排供應。
4.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企業主管領導審批后,應與施工計劃同等下達,同等考核。各有關工地、部門,必須在所管轄的施工、業務范圍內對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的按期完成負責。
第五十條 安全施工措施:
1.一切施工活動必須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進行交底。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布置施工。
2.一般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須經工地專責工程師審查批準,由班(組)技術員交底后執行。
3.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季節性強工、多工種交叉等施工項目(見附錄A)的安全施工措施須經施工技術、安監等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由班(組)技術員或工地專責工程師交底后執行。
4.重大的起重、運輸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帶電作業等危險性作業項目(見附錄B)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須經施工技術和安監等部門審查,并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經總工程師批準,由工地專責工程師交底后執行。
5.工程技術人員在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時,必須明確指出該薦施工的主要危險點,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1)針對工程的結構特點可能給施工人員帶來的危害,從技術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險;
(2)針對施工所選用的機械、工器具可能給施工人員帶來的不安全因素,從技術措施上加以控制;
(3)針對所采用的有害人體健康或有爆炸、易燃危險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點,從工業衛生和技術措施上加以防護;
(4)針對施工場地及周圍環境有可能給施工人員或他人以及材料、設備運輸帶來的危險,從技術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險。
6.經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審批簽字后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未經措施審批人同意,任何人無權更改。
7.對無措施或未經交底即施工和不認真執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為,一經檢查發現,應對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8.對相同施工項目的重復施工,技術人員應重新報批安全施工措施,重新進行安全交底。
第六章 安全檢查
第五十一條 施工企業、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除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外,還應按以下要求進行定期的安全大檢查:
1.電力集團公司每年組織一次省際間的互查。
2.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每年不少于兩次。
3.施工企業(公司)、建設單位每季度一次。送變電工程的建設單位可會同施工企業共同組織檢查。
4.分公司(工程處)每季度至少一次。
5.工地每月一次;班(組)每周一次。
6.檢查包括:一般性檢查,階段性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這幾種檢查可以結合進行,也可以分別進行。
第五十二條 電力公司和電建公司、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檢查,應使用“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檢查表”和“安全施工專業檢查表”,并予以評分。電力公司組織的安全檢查,其總結評價報告應及時報送電力工業部建設協助司。
第五十三條 定期安全檢查,負責組織的單位行政領導應親自主持和參加,并邀請同級工會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四條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1.查領導—是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并付諸實施;是否做到“五同時”;以及各級安全施工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2.查管理—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賬表冊卡的建立及執行情況(名稱見附錄C、D、E);查安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安全管理效能;查安全網絡的組織和活動情況;查工地和班(組)安全管理工作。
3.查隱患—查施工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查違章違紀;查安全設施及安全標志的設置;查文明施工情況。
4.查事故處理—是否真正做到了“三不放過”;是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統計和上報。
第五十五條 實行工序作業安全檢查標準化,加強日常性安全檢查。班(組)必須嚴格做好作業環境、工器具和安全設施的自檢、互檢和交接班的檢查。
第五十六條 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填寫“安全施工問題通知書”分送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對重大的或涉及施工現場全局的問題,應同時抄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七條 “安全施工問題通知書”應由存在事故隱患單位的領導負責接收和組織整改。對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應采取臨時措施并制定整改計劃報上級備案。
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的登記、整改、檢查、銷案制度及管理臺賬。
第七章 安全工作例行會議
第五十八條 施工企業、建設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建立安全工作例行會議制度。
第五十九條 電力公司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基建安全工作會議,總結本地區、本省電力建設安全施工工作,布置年度安全工作要求。
第六十條 電力建設局(總公司)、管理性電力建設公司應每半年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討論貫徹上級關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研究本單位年度安全施工目標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解決本單位重大的安全施工和工業衛生問題;開展總結評比、表彰先進活動。
第六十一條 現場性電力建設公司及分公司、工程處和建設單位應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研究、協調、解決安全施工和工業衛生的具體問題;檢查本單位安全施工目標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實施情況;提出下一階段的安全工作要求。
現場性電力建設公司及分公司、工程處在定期召開的生產調度會上,應按照“五同時”的原則,同時討論研究安全施工問題;安全施工措施應與施工計劃同時貫徹落實。
第六十二條 工地應每月召開一次有專職安全員、施工技術員和班(組)長參加的安全會議,檢查、了解本工地各施工項目和各工種、工序作業的安全情況,提出改進措施;布置、指導班(組)安全工作。
第六十三條 火電施工現場的安監部門應每周召開一次有各工地專職安全員參加的安全專業會議,及時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動態,解決存在的問題;總結、布置日常性安全管理工作。
送變電施工現場的安監部門應每月召開一次有專、兼職安全員參加的安全專業會議。
第六十四條 各級召開的安全工作會議,應由各級行政正職組織和主持,并邀請同級工
會負責人參加。
第六十五條 安全工作會議應有完整的記錄,并立卷存檔。
第八章 分包單位與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條 施工企業、建設單位對承建項目或自營項目的分包單位(含包工隊,下同)的安全施工負有監督和指導的責任,必須將分包單位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
第六十七條 施工企業、建設單位宜與分包單位建立較長期的合作關系,以利于加強安全管理。
第六十八條 施工企業、建設單位招用分包單位時,必須由本單位安監部門嚴格審查其安全資質。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單位,嚴禁錄用。
第六十九條 安全資質審查應在每年年妝及新工程開工前進行。資質審查不得自行降低標準,不得簡化審查手續,不得逾期不辦。對于管理混亂或上年度發生過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單位,不得繼續使用。
施工企業、建設單位應通過資質審查、招標、擇優選用分包隊伍。對不符合安全資質的隊伍,安監部門有否決錄用的權力。
第七十條 分包單位安全資質審查內容:
1.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收;
2.經過公證的法人代表資格證書;
3.由勞動部門頒發的“安全施工合格證”;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4.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包括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及特種作業人員取證情況;
5.安全施工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備(30人以上的分包單位必須配有專職安全員,設有二級機構的分包單位必須有專職的安全管理機構);
6.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用具有配備;
7.安施工管理制度及辦法。
第七十一條 發包單位應監督分包單位定期組織職工體驗。體驗不合格或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以及老、弱、病、殘者,童工應堅決清退,嚴禁錄用。凡已注冊的人員不得隨意更換,不得冒名頂替。
第七十二條 工程開工前,分包單位必須組織全體人員分工種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受教育人員名單和考試成績必須報發包單位安監部門備案,并經抽考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施工。凡增補或調換人員、更換工種,在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并報發包單位安監部門備案。
第七十三條 分包單位進入施工現場的全部手續審查合格后,發包單位應給分包單位職工辦理帶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證”,并在上崗時佩戴。“胸卡證”嚴禁轉借他人。
第七十四條 分包單位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獨立施工項目還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發包單位施工技術、安監等部門審查合格后執行,并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無此附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因無安全施工措施而發生事故,發包單位簽約者應負全部責任。
第七十五條 分包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安全施工管理規定,遵守發包單位有關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規定,服從發包單位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并定期向發包單位安監部門匯報工作。
第七十六條 分包單位的行政負責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施工負全責。分包單位的專職安全員應佩戴明顯標志。分懈單位按工作需要和安全施工需要劃分的班(組),其班(組)名單應報安監部門備案。班(組)長即是班(組)兼職安全員。
第七十七條 發包單位的安監部門應組織分包單位參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活動和
工作例會,應及時向分包單位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報等,并監督學習與貫徹執行。
第七十八條 對特殊作業、危險作業的施工項目,發包單位施工技術部門應監督分包單位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并在施工時派員監督。
第七十九條 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各自的安全施工責任。凡由分包單位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應由分包單位承擔全部的經濟損失。發生的事故必須按“三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并按規定統計上報。嚴禁弄虛作假,隱瞞不報。
第八十條 對分包單位必須實行安全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由發包單位預扣分包單位施工管理費的百分之三十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發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證金的百分之百;發生重傷事故扣除保證金的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十一條 分包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發包單位安監部門應對其進行監督。
第八十二條 對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分包單位集體和個人,發包單位應給予獎勵。對由于采取了緊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或事故擴大)的集體或個人應予以重獎。對負責人不服從安監部門管理或嚴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分包單位,必須立即終止合同,限期退出并嚴禁重新錄用。
第八十三條 必須嚴格控制分包單位的施工范圍。下列項目不得由分包單位單獨承建:
火電建設的熱控,汽機本體,鍋爐本體,高、中壓管道,主廠房及其基礎,水塔,煙囪,升壓站等。
送電工程的桿塔組立,放緊線,附件安裝。變電工程的主要設備安裝、調試等。
第八十四條 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承建的項目只能實行到“二包”,嚴禁分包單位再行轉包。
第八十五條 施工企業因工程施工需要可招用少量的臨時工,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簽訂正式用工合同;
2.體檢及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
3.分到施工班組,有正式職工帶領工作,并納入本企業職工范圍進行安全管理。
第九章 班(組)安全建設與管理
第八十六條 班(組)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努力消除事故隱患,杜絕違章作業,要保證職工安全與健康的前提下組織施工。
第八十七條 班(組)安全施工應有明確的管理目標,逐步實現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減少記錄事故,杜絕輕傷事故,努力實現各類災害事故為零的目標。
第八十八條 班(組)應建立健全以落實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安全制度。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分工,人人有職責。
第八十九條 班(組)應開展經濟性,多樣化的安全學習、宣傳教育和崗位練兵活動,使職工熟練地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術及安全作業標準,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九十條 班(組)應組織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做到有內容、有目的、有記錄。每天應堅持進行班前列隊安全講話(站班會),做到“三查”(查衣著、查“三寶”、查精神狀態),“三交”(交任務、交安全、交技術)。班后應開媽安全小結會。
第九十一條 班(組)長每周應會同技術員、兼職安全員按“工序安全檢查表”或“專業安全檢查表”的內容,對施工作業場所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解決存在的不安全問題。
第九十二條 班(組)應做到凡是施工項目,必須先交底,并完善安全措施(設施),具備安全施工條件后再開工。
第九十三條 班(組)使用的機具和工器具,應按規定周期檢查、保修,并有專人建賬、掛牌(管理人、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工器具的擺放應做到整潔有序。
第九十四條 班(組)對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周期試驗鑒定。個人防護用品應做到使用標準化。
第九十六條 班(組)工作間應做到精心布置,物品擺放整潔有序。工作間內外環境應保持清潔衛生。
第九十七條 班(組)對每個職工的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紀情況應認真考核,運用經濟手段管理,做到有獎有罰,獎罰嚴明,樹立起良好的遵章守紀風氣。
第九十八條 班(組)發生各類事故(包括記錄事故),應及時報告、分析,登記,吸取教訓,改進安全工作。
第九十九條 班(組)應結合施工特點和實際需要,積極推廣應用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技術新成果,提高班(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一百條 班(組)安全管理的各項工作,應認真做好記錄。安全資料應妥善保存,做到有據可查,便于進行檢查、考核和評比。
第十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 施工企業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及急性中毒事故和建設單位管轄的電力建設工程在施工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含急性中毒),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認真進行調查、分析、處理、統計和上報。
第一百零二條 事故分類:
1.記錄事故
(1)職工受傷,但傷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滿一個工作日的事故。
(2)已發生的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未遂事故。
(3)已發生的性質惡劣、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嚴重未遂事故。
2.輕傷及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失,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3.重傷及重傷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重傷范圍按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文”頒發的《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執行。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傷合計達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特別重大死亡事故
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達50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一百零三條 事故的報告程序、時間和調查處理權限:
1.記錄事故(不含嚴重未遂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由班(組)長主持調查,處理并登記后向工地主任或工地專職安全員報告。
2.輕傷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由班(組)長報告工地主任或工地專職安全員,工地主任或工地專職安全員應在當日報告分公司(工程處)安監部門。
輕傷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調查、處理并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于事故發生后三日內報送至安監部門。
3.記錄事故中的嚴重未遂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工地主任或工地專職安全員,由工地主任或專職安全員立即報告分公司(工程處)領導和安監部門。
嚴重未遂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安監部門參加,進行調查、處理并填寫“嚴重未遂事故報表”報送安監部門。
4.重傷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給分公司(工程處)負責人和安監部門。分公司(工程處)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用快速辦法(最遲不到24小時)報告給公司負責人和安監部門、當地勞動部門以及主管電力公司安監部門。
重傷事故由公公司(工程處)經理主持調查、處理并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一個月以內報送公司或當地勞動部門批復。“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同時報送主管電力公司安監部門。
5.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
(1)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分公司(工程處)負責人和安監部門。分公司(工程處)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查清基本情況,并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主管電力公司負責人,主管電力公司安監部門和工會組織,以及當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
主管電力公司負責人或安監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在24小時內將事故概況轉報給電力集團公司負責人或安監部門以及電力工業部建設協調司。
(2)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由公司經理參加或組織,會同主管電力公司安監部門、工會組織和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
“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報關主管電力公司或勞動部門批復,同時應報送電力工業部建設協調司和電力集團公司,并抄送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單位及部門。
(3)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由主管電力公司總經理或基建副總經理負責組織,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門、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必要時,電力工業部派員參加事故的調查。
“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事故發生后45天內報送主管電力公司或省級勞動部門批復。同時應報送電力工業部和電力集團公司,并抄送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單位及部門。
6.發生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應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7.發生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員應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搶救傷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8.企業對發生的事故,應在查清原因,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按照本規定有關獎懲的規定和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
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第一百零四條 事故責任的一般認定:
1.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事故發生的原因,按照當事人在事故過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責任。
事故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和次要責任。
(1)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承擔事故的直接責任。
(2)在直接責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3)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承擔事故的領導責任。
(4)對事故發的次要原因負有責任的,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2.確定事故主要責任的依據
(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企業行政正職負主要責任;
a.發布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命令,違章指揮施工;
b. 無視安監部門的警告,未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c. 安監機構和規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
d.未認真吸取教訓,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傷亡事故,由有關領導者負主要責任:
a.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和考試,不懂安全操作知識,由安排工作者負主要責任;
b.施工中無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經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c.施工技術措施有錯誤,審批者負主要責任,編制者負直接責任;
d.安全設施不具備,作業環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組織施工的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e.機械設備未按計劃檢修,帶病運行,由機械管理部門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f.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由采購、供應部門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g.違反職業禁忌癥的有關規定,派不符合身體健康要求的人員上崗,由工作安排者負主要責任;
h.違反分包單位承包工程項目范圍的規定,招用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單位,由招用部門的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i.由于安監部門工作嚴重失職,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由安監部門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j.違章指揮施工,指揮者負主要責任。
(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傷亡事故,由肇事者負主要責任:
a.違反安全交底規定;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
b.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
c.未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d.擅自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設施和安全裝置。
第一百零五條 事故統計范圍
1.統計在“本企業職工欄內”的傷亡事故:
(1)由企業直接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含企業招用的臨時農民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以下簡稱企業職工);
(2)企業職工在施工區域內(包括修配場、設備材料場、庫房、車庫等)從事與施工有關的工作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3)借調外單位職工到本企業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
(4)聘用停薪留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以及病、事假、公休假職工到本企業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
(5)企業職工或雇用外單位人員利用業余時間,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企業臨時任務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6)企業發生火災事故及在撲救火災過程中造成本企業職工傷亡的事故;
(7)職工乘坐本企業交通工具在外執行任務、參加集體活動或乘坐本企業通勤車輛、船只上下班途中發生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事故;
(8)本企業領導的多種經營企業,承包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在施工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2.統計在“非本企業人員欄內”的傷亡事故:
(1)“非本企業人員”系指本企業以外的人員,包括代訓工、實習生、民工(指送電工程施工現場就近使用的農村勞動力,工程結束后立即辭退的人員);參加本企業勞動的學生、現役軍人;到企業進行參觀、檢查工作或進行其他公務的人員;勞改、勞教中的人員;外來救護人員以及由于事故而造成傷亡的居民、行人等。
(2)企業外人員以個人名義承包企業工程項目發生的傷亡事故;
(3)因企業發生火災事故及在撲救火災過程中造成的非本企業人員傷亡;
(4)非本企業人員乘坐企業交通工具因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亡;
(5)非本企業人員的傷亡事故,在事故統計中應計入“傷亡人數總計”和“傷亡合計”。
3.統計在“電建安A表”(見附表1)“分包單位人員欄內”的傷亡事故;
(1)電力建設施工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分包給其他非國營或集體單位施工,在工程承包上構成承發包關系的分包單位在施工中發生的傷亡事故,不論其承包形式和施工資質如何,均應統計在“分包單位人員”的“傷亡合計”欄內,屬考核指標的傷亡事故,應統計在“屬考核范圍”欄內。
(2)分包單位人員的傷亡事故,在事故統計中應計入“傷亡人數總計”和“傷亡合計”。
4.統計在“電建安C表”(見附表3)的傷亡事故;
(1)工程現場各施工單位,包括施工單位的分包單位在施工中發生的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
(2)工程建設單位自工營施工中發生的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
第一百零六條 事故月報、年報的報送程序
1.施工企業報送當地勞動部門的“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使用勞動部會同國家統計局制定“勞安1—1表”及“勞安1—2表”,并按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填報。
2.施工企業報送主管電力公司的“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使用“電建安A表”。月報表應在次月5日前報出,年報表應在次年1月10日前報出。
3.施工企業的主管電力公司匯總報送電力工業部建設協調司和電力集團公司的“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使用“電建安A表”及“電建安B表”(見附表2)。月報表應在次月10日前報出,年報表應在次年1月20日前報出。
4.工程建設單位報送主管電力公司的“電力建設工程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使用“電建安C表”。月報表應在次月5日前報出,年報表應在次年1月10日前報出。
5.工程建設單位的主管電力公司匯總報送電力工業部建設協調司和電力集團公司的“電力建設工程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使用“電建安D表”(見附表4)。月報表應在次月10日前報出,年報表應在次年1月20日前報出。
6.施工企業和工程建設單位各級的領導必須對傷亡事故的統計和報告的準確性與及時性負責。
第一百零七條 安全考核的項目
1.電力集團公司、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電力基建重大傷亡事故次數及每次重大傷亡事故中的死亡人數,合計死亡人數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本電力公司所屬電力建設施工企業職工平均人數計算);
2.施工企業:重大傷亡事故次數及每次重大傷亡事故的死亡人數,合計死亡人數和千人死亡率,千人重傷率(千人死亡率和千人重傷率按本企業職工平均人數計算);
3.工程建設單位:重大傷亡事故次數,合計死亡人數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整個工程平均職工人數計算);
4.安全考核項目中的合計死亡人數是指本企業職工死亡人數與本企業負有一定責任的分包單位死亡事故中死亡人數之和。
凡違反本規定中有關分包單位安全管理的規定而發生的分包單位的死亡事故,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均應由施工單位(發包單位)統計、上報,由上級主管部門考核:
(1)招用的分包單位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安全資質審查不合格;
(2)安全資質審查未按規定內容進行,簡化審查手續,降低審查標準,在審查工作中弄虛作假;
(3)放松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監督、指導、管理不到位或以“包”代管;
(4)分包單位承包的工程項目違反了分包單位承包工程項目范圍的規定;
(5)發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中無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與獎罰規定,以及無安全施工措施;
(6)分包單位違反規定將承包的項目再次轉包。
5.死亡事故或重大傷亡事故中有本企業職工和分包單位人員死亡的,按事故的主要責任方進行考核。
6.對各單位的安全考核由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具體考核辦法由電力集團公司、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另行制訂。
第十一章 獎 懲
第一百零八條 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企業或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本規定,在改善勞動條件及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2.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的;
3.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4.在安全技術、工業衛生方面積極采用先進技術,提出重要建議,有發明創造或科研成果,成績顯著的;
5.堅守崗位,忠于職守,在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一百零九條 工程建設單位按本規定的要求,認真開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承包的工程全年因工死亡率小于0.3‰,主管電力公司應給建設單位及基行政正職一定的獎勵;全年未發生死亡事故應給予重獎。
第一百一十條 電力建設施工企業按本規定的要求,認真開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全年未發生因工死亡事故,主管電力公司應給企業及其行政正職一定的獎勵;連續二年及以上未發生因工死亡事故應給予重獎。
第一百一十一條 分包單位按本規定的要求,認真開展安全措施管理工作并接收發包單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監督和指導,全年未發生因工死亡事故,發包單位應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單位的獎勵可發放一次性獎金,授予榮譽稱號;對個人的獎勵可發放一次性獎金或獎品,記功、晉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單位的獎勵應實行累進制,以體制重獎。
第一百一十四條 獎勵應拉開當距,重獎在施工一線的安全第一責任者、主管施工的領導、工程技術人員、安監人員和工人、以及安全施工做出貢獻的有關科室人員,嚴禁平均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條 獎金來源與使用
1.施工企業應從工資總額中預留百分之一至二作為安全獎勵專用基金(安全獎勵專用基金是指安監部門用于日常性安全獎勵的基金,不包括月、季、年度考核中屬安全考核的獎金)。
2.電力公司應建立基建安全獎勵基金,與對所屬施工企業及工程建設單位的事故罰金一并作為基建安全獎勵專用基金。
3.安全獎勵專用基金由各單位財務部門設立并建賬,由安監部門統一掌握使用。
第一百一十六條 施工企業必須建立違章罰款制度。對凡屬施工中的違章作業、違章指揮行為者,應百分之百地進行登記、罰款,并將罰款納入其安全獎勵專用基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發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單位及其負責必須給予以下的懲處:
1.工程建設單位
(1)承包的工程年因工死亡率超過0?3‰,多死亡1人,應對建設單位及其行政正職給予通報批評和一定的經濟處罰;
(2)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除必須給予建設單位一定的經濟處罰外,其行政正職必須寫出書面檢查報主管電力公司,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3)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死亡事故,除必須給建設單位較重的經濟處罰外,其行政正職必須寫出書面檢查報主管電力公司和電力工業部,并給予較重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2.施工企業
(1)對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應予公開曝光,并由其主管電力公司給以“黃牌警告”,限期整改”;
(2)死亡1人罰企業1~3萬元,公司經理寫出書面檢查報主管電力公司,并給予經濟處罰;
(3)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罰企業3~10萬元,降低企業施工資質一級一年,并給予公司經理以相應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4)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給予企業以10萬元以上的罰款,撤銷公司經理職務;企業全體職工下浮一級工資一年(資金全部留在主管電力公司內),降低施工資質一級一年并進行整頓,一年后由主管電力公司組織復查并報部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原施工資質。
(5)分包單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除扣罰全部安全施工保證金外,同時解除合同,予以清退。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單位的事故罰款不得攤入成本,并納入上一級主管部門的安全獎勵基金,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
1.對輕傷事故的責任者,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2.對記錄事故中的嚴重未遂事故的責任者,應給予較重的經濟處罰,情節惡劣者,應給予行政處分;
3.對重傷事故負主要和直接責任者,應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警告處分;負次要和領導責任者,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4.對死亡事故負主要和直接責任者,應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記過及以上的處分;負次要和領導責任者,應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警告及以上的處分;
5.對重大傷亡事故負主要和直接責任者,應給予開除留用或撤銷行政職務的處分;負次要和領導責任者,應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
6.對造成特別重大死亡事故的責任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 電力公司和電力建設局(總公司)以及施工企業、工程建設單位應制定安全獎懲的實施細則,確保安全獎懲規定的貫徹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 施工企業可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的實施細則。
第一百二十二條 電力建設局、電力建設總公司有關安全施工職責及職能參照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有關安全施工職責及職能,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工程建設單位安監機構或人員,應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要求,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出相應的職責。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規定中的下列用語是指:
1.電力建設公司,指電力集團公司、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直管的,具有法人地位,經濟獨立核算的施工企業,包括火電建設(工程)公司、送變電建設(工程)公司。
2.分公司、工程處,指具有法人代表地位、經濟上實行單獨核算,屬電力建設施工企業的派出機構,一般單獨承建一項或多項工程。
3.工地,指分公司(工程處)或現場性公司領導下的,具有某項專業施工性質的二級機構,有些單位稱工區或隊。
4.班(組),指工地領導下的最基層施工組織,送變電公司一般稱為施工隊。
5.分包單位,指持有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并與電力建設施工企業或工程建設單位構成承發包關系的施工單位。
6.工程建設單位,指電力建設工程的甲方,如建設處、籌建處、擴建處、工程指揮部等。
第一百二十五條 直接管理施工現場的電建施工企業(現場性公司),其行政、技術領導和安監部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