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科教發[2005]281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長江航務管理局,部海事局,中國船級社,長江航運(集團)總公司,各有關港航管理機構、港航企業:
為規范長江干線GPS船舶應用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解決建設發展中出現的開發各自為政,系統難以兼容,資源無法共享,建設投入增大等問題,推動長江航運GPS技術的廣泛應用并促其健康有序發展,切實減輕航運企業負擔,特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GPS技術的應用能有效改善航運行政管理,提升航運生產管理的科技含量,對加強水上安全管理、提升船舶安全意識,提高航運企業效益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有利于長江航運生產力的發展。在相關條件和政策具備的情況下,鼓勵并引導該技術在長江干線水上安全管理和航運生產調度等業務中廣泛運用。
二、長江干線GPS船舶應用系統主要分為公共服務系統和內部管理系統。公共服務系統主要用于政府部門行政管理,提供航運安全、船舶動態等服務;內部管理系統主要用于單位內部的管理,以滿足生產、經營和管理的需要。滿足公共服務要求的基本信息,一般包括船舶識別屬性和船舶動態等信息。
三、公共服務系統建設必須遵循一條船只安裝一臺公共服務系統船載設備的原則,按照信息共享要求,開放通信協議和解碼標準,統一數據格式,相互兼容船載設備,實現互聯互通。內部管理系統的開發,要按照公共服務信息共享的要求,實現與公共服務系統的聯通,以減少船載設備的重復安裝。
四、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統籌規劃長江干線GPS船舶應用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開發航運公共基礎信息資源,規范長江干線GPS船舶應用系統公共服務信息傳輸格式和交換協議,規范長江航運信息服務市場,為航運管理部門、企業及社會公眾提供公益性服務;研究、協調解決推廣應用中的有關問題。
五、長江干線各航運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自我約束,規范公共服務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行為,維護船方的正當權益。應允許企業自主選擇船載設備和運營服務商,管理部門不得違規提出強制性要求,干預企業正常經營。向社會提供公眾服務的成本費,應依據相關規定適當收取,不得額外變相收費。
六、交通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將加緊研究制定船舶配備GPS應用系統的船檢規范和相關政策規定,為長江干線船舶GPS技術的推廣應用提供法規依據。
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并做好宣傳和落實工作,積極溝通、互相協調,切實規范長江干線GPS船舶應用系統建設和管理,確保長江航運信息化有序健康發展。長江水系支流、湖泊水域,其它內河流域同類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