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4日,建設部以建教[1997」83號文發《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共4章14條,主要內容如下:
建筑業企業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培訓教育,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
(一)建筑業企業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1.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2.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建教(1991) 522號文《建設企事業單位關鍵崗位持證上崗管理規定》的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并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3.企業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4.企業特殊工種(包括電工、焊工、架子工、司爐工、爆破工、機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機及指揮人員。人貨兩用電梯司機等)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5.企業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6.企業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二)建筑業企業新進場的工人,必須接受公司、項目(或工區、工程處、施工隊,下同)、班組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1.公司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2.項目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現場環境、工程施工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3.班組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安全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