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鄉(鎮)電管站改革的指示精神,切實加強供電所安全管理,確保安全、可靠、經濟供電,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使電力更有效的為農業生產、農村經濟和人民生活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堅持"安全第一"方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政策和法規,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農村安全用電規程》、《農電事故調查統計規程》和有關電力安全、技術法規。
第二條 供電所安全管理主要職責
1.受縣供電企業的委托,統一組織安全培訓及安全考核工作。
2.負責轄區內高、低壓線路、輸配電設備及用電設施的安全運行、巡視檢查、維護檢修、安裝驗收。按規程要求保證設備完好率和安全可靠性。
3.負責組織轄區內安全用電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
4.認真宣傳和貫徹執行《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保護電力設施。
第三條 基礎工作管理
縣供電企業要制定詳細的供電設施更新和改造計劃,確保設備健康水平。各供電所要建立健全設備健康狀況、缺陷處理、事故檢修、安全試驗、安全檢查、安全考核等各種臺賬、檔案資料。
第四條 巡視檢查管理
必須建立電力設施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視檢查制度。制定巡視檢查工作計劃,責任要落實到人,巡視檢查內容應符合《農村安全用電規程》的具體要求。巡視檢查中發現的設備缺陷,必須認真做好紀錄,對嚴重缺陷要及時處理,一般缺陷要列人檢修計劃,及時修復。
第五條 漏電保護器管理
農村用電戶按《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的要求,裝設漏電保護器。供電所負責配電臺區內公用總保護和分支保護漏電保護器的安裝、運行、維護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和測試,并建立運行記錄和測試紀錄。
第六條 檢修試驗管理
建立設備檢修和試驗制度,按規程要求的試驗周期,編制設備檢修、試驗及設備升級改造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做好設備管理工作,提高電力設備和用電設施的安全健康水平。供電所的安全生產器具和檢修設備及儀器儀表,要按規程要求定期試驗。
第七條 安全責任制
供電所要建立安全責任制,并納入縣供電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所長為第一安全責任人,與縣供電企業第一安全責任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對本所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要設一名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本所安全管理工作計劃的具體實施,指導農電工做好安全用電管理工作,農電工要與供電所所長簽訂安全考核責任書,并與其工資獎金掛鉤。
第八條 安全例會制
供電所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研究安全工作,組織職工、農電工進行規程學習。并組織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第九條 安全合同管理
供電所在與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時,要明確安全責任。安全責任劃分以資產產權分界點為界。資產歸誰所有,發生事故由誰負責。鄉辦或村辦企業和個體企業,電力設備若委托供電所代管,產權雖不屬供電所,但發生責任事故后應由代管方負主要責任。
第十條 安全檢查
建立安全用電監察制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安全隱患、防范措施,做好安全事故的預防工作。
第十一條 "兩票、三制"管理
供電所對線路、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兩票"、"三制"。"兩票"合格率達到100%。各供電所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由縣供電企業組織統一考核,確定合格后,發文公布。
第十二條 安全考核管理
供電所要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制度。每年進行安全工作總結評比,對安全工作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安全規程、制度,造成事故或擴大事故,或隱瞞事故者,應視其輕重嚴肅處理;對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事故責任者,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