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壓力管道的安全技術管理,確保壓力管道的安全運行,防止人身傷亡和國家財產損失,根據國家工業管道管理規程規范,結合冶金行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冶金工業中的壓力管道,其范圍為:
1.壓力等于或大于0.1MPa的氧氣、氮氣、氫氣及其它惰性氣體管道;
2.壓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煤氣、天然氣管道;
3.壓力小于0.1MPa,直徑等于、大于100毫米的煤氣、天然氣管道;
4.壓力等于、大于0.1MPa的蒸汽管道;
5.壓力等于、大于0.1MPa,直徑大于、等于80毫米的空氣管道;
6.化工產品氣體管道按國家勞動部的標準(指有毒氣體)輸送最高壓力大于、等于0.1MPa的下述介質:
。1)毒性極度、高度危害氣體。
(2)火災危險程度甲類、乙類。
(3)一級酸、堿性腐蝕品。
7. 壓力等于、大于0.1MPa,直徑等于、大于200毫米的水管道(非金屬管道除外);
8.壓力等于、大于0.8MPa,直徑等于、大于80毫米的重油管道。
第二章 企業管理職責
第三條 各企業對壓力管道的安全技術管理負有全面責任,應加強組織領導,分工明確,認真落實以下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壓力管道的法規、標準、規定等,及時準確地批轉國家各部門頒發的有關文件。規程、規定、標準等,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2.負責組織制定本企業壓力管道的規程和規章制度,并監督所屬單位執行情況;
3.組織或參與壓力管道的設計、安裝、檢修、更新改造及報廢等有關方案的審查、重要工程的竣工驗收;
4.掌握壓力管道的安全技術狀況,及時組織安排重大隱患的處理,主要壓力管道檢修計劃的編制和審核、監督或組織實施,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行為;
5.負責或參與對本企業操作、維修人員進行崗位技術培訓,積極推行標準化操作和標準化管理,以及現代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6.負責監督建立壓力管道的技術資料、圖紙和檔案;
7.負責組織對壓力管道重大事故的搶修、事故原因分析、整改和提出預防措施,按有關事故管理辦法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第三章 壓力音道設計和施工管理
第四條 壓力管道的設計必須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定設計資格的單位承擔。設什時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壓力管道設計遵循《機械設計手冊》第32篇第三章、第六章的標準,同時應符合GB235一82《工業管道施工及驗收規范》、GB236一82《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2.不同介質的管道除執行第六條第:款的規定外,還應滿足有關專業規程、標準的具體要求:
氧氣、氖氣、氮氣管道設計應滿足冶金工業部(88)冶安環字第856號《氧氣安全規程》和TJ30一78《氧氣站設計規范》的要求;
煤氣管道設什應滿足GB6228一86《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冶金工業動力機械技術規程》第十四章煤氣管道的要求;
蒸汽管道和高溫熱水管道的設計,應滿足GB242一82《采暖衛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冶金工業動力機械技術規程》第十三章熱力管道和《電力建設施工驗收技術規范》;
空氣管道的設計應滿足TJ29一78《壓縮空氣站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五條 壓力管道的設計,尤其是中高壓、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質管道的設計,在設計圖上必須有設計、校對和審核人的簽字?倛D上必須有單位技術負責人的批準簽字,加蓋動力管道設什資格印章。若變更設計應出具技術負責人簽字的修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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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壓力管道的設計單位,應向用戶提供設計說明書、設計總圖、受壓元件和強度計算書等,用戶要求提供其它設計文件,應在合同中說明。
第七條 國外引進設備的壓力管道設計圖紙,必須由國內具有設計資格的單位審核認可后,方能使用。
第八條 壓力管道的施工,必須由持有本專業施工資質資格的單位施工。施工作業應嚴格執行有關規范、標準、設計圖紙及技術條件。
第九條 對壓力管道的施焊作業,應制定焊接工藝評定標準及焊接工藝規程,并嚴肅工藝紀律,必須由持有焊工合格證的人員操作。焊后的無損探傷檢驗也必須由相應的具有無損檢驗資格的人員進行。
第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全面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堅持自檢與專檢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施工質量。凡列入公司(或廠)計劃內的管道工程竣工時,甲乙雙方按時辦理有關工程資料的交接手續,經使用單位、設計主管部門和施工質量監督部門共同驗收簽字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壓力管道的運行與維修
第十一條 壓力管道的運行管理,應嚴格執行“三大規程”、交接班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按規定、標準認真做好運行記錄。
第十二條 按時對壓力管進行泄漏、防腐、保溫、支架基礎、安全附件及色標方面的檢查,較大的隱患缺陷,應及時安排檢修計劃限期解決。
第十三條 各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的情況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和設備。
第十四條 壓力管道必須定期進行吹掃或清洗,不同介質的周期如下:
氧氣管3一5年清掃;
煤氣管道結合大中修時清掃;
空氣管道6一8年清掃;
污水管8一10年清掃;
其他介質配合主體設備檢修時清掃。
第十五條 壓力管道停、送時,必須按有關技術規定制定切實可行的作業方案,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執行。作業過程要統一指揮,嚴格執行監護確認制,同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未經設備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隨意改變壓力管道結構或搭接支管。管道上的安全閥、壓力表、減壓裝置、自動保護聯鎖裝置等安全附件,應按規定定期校驗,確保功能完好有效。
第五章 壓力管道的金屬監察
第十七條 壓力管道必須定期進行無損檢測方面的金屬監察,特別是中溫中壓、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質的管道,壓力大于、等于0.3MPa以上的管道應與主體設備或管道的大中修進行無損檢測的金屬監察。
第十八條 壓力管道的金屬監察應執行和參照國家或行業部門的有關規范標準。
第十九條 金屬監察的主要內容:管道焊縫、腐蝕狀況、變形情況、耐壓強度、壁厚、彎頭、彎管橢圓度、石墨化脆裂等。
有防護或保溫層的管道,應在大中修時采取局部或重要部位抽查的方式進行無損檢驗。
第二十條 凡承擔壓力管道無損檢驗的單位和人員,必須具有法定資格,檢驗中嚴格執行相關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并在規定限期內向用戶提供完整的檢驗報告和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冶金系統具有無損檢驗能力或資格站(所),應加強對壓力管道方面法規和檢驗技術的培訓,逐步建立健全無損檢驗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培訓符合壓力管道檢驗特點的隊伍。
第六章 壓力管道的檔案管理和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企業應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檔案管理人員。檔案應具備下列資料:
1.壓力管道名稱、編號、規格、輸送介質、壓力、溫度、流量、起點、終點和大中修周期;
2.原始設計圖紙;
3.材質報告單及合格證;
4.安裝的有關資料;
5.有關試驗數據;
6.竣工驗收資料;
7.有關技術鑒定或評估報告;
8.金屬監察記錄和檢驗報告。
第二十三條 壓力管道事故按冶金部(90)冶機字第656號文管理,造成人身傷亡的事故應按國家和冶金部的有關規定上報安全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5年7月1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冶金工業部生產協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