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發 《水電建設工程安全鑒定暫行規定》 的通知
各電管局、電力局,水規院,水電總公司,武警水電指揮部,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各水電建設項目法人、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
為加強水電建設工程建設階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驗收工作質量,保障水電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定了《水電建設工程安全鑒定暫行規定》,F予頒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水電建設工程安全鑒定暫行規定
水電建設工程安全鑒定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水電工程建設階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驗收工作質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結合水電建設工程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電力工業部管理和負責組織驗收的水電建設工程。
第三條 工程建設中的工程安全由項目法人負總責,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所承擔的工作負相應的安全責任。
第四條 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下稱質監總站)負責監督和指導工程安全鑒定工作,并根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條 工程安全鑒定的內容包括: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對設計、施工中與工程安全有關的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對突破國家規程、規范的設計、施工標準以及存在的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質量問題進行分析,評價其對工程安全的影響程度;提出工程安全鑒定意見。
大壩安全鑒定是工程安全鑒定的重點。
第六條 水庫蓄水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前均應進行工程安全鑒定。蓄水安全鑒定的對象是大壩,宜在蓄水驗收前三個月開始進行;竣工安全鑒定的對象是以大壩為重點的整個水電樞紐工程,宜在竣工驗收前六個月開始進行。
第七條 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進行專項的安全鑒定。
。薄⑹┕ぶ邪l現工程地質條件復雜、地質條件與原勘測結果有重大改變;
2、發生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質量問題;
。、觀測和檢查中發現有異常情況;
。、發生特大洪水、強烈地震等自然災害后工程出現異常跡象。
第八條 專項安全鑒定、蓄水安全鑒定和竣工安全鑒定等各項鑒定工作應相互銜接,避免重復進行。但對鑒定意見中提出的需進行處理的部位(或項目),應視處理工程的工作量大小、技術復雜程度、對工程安全的影響程度等情況,必要時對處理工程進行跟蹤鑒定。
第九條 工程安全鑒定工作,由項目法人委托經質監總站確認的有資格的單位進行,并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驗收委員會未成立時報質監總站,下同)。接受委托單位(鑒定單位)應成立專家組開展工作,并將專家組組成情況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質監總站備案。
經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質監總站同意,工程安全鑒定工作也可由項目法人負責聘請專家、組成鑒定專家組進行。專家組的組成應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同意,并報質監總站備案。
第十條 與工程建設有利害關系的單位(工程項目法人、建設、監理、設計、施工、運行、設備制造等單位)的在職人員,可以擔任鑒定專家組成員,但人員不應超過1/3,并不得擔任正副組長。質監總站可派質量巡視員參加專家組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組織建設各方認真配合鑒定單位或鑒定專家組(指由項目法人負責聘請專家組成的專家組,下同)進行的鑒定工作,準確、及時提供鑒定所需的各種工程資料。建設各方對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第十二條 鑒定單位或鑒定專家組在形成工程安全鑒定報告的過程中,應充分與建設各方交換意見,本著客觀、科學的原則獨立地提出鑒定意見,并對鑒定意見負責。項目法人等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妨礙和干預鑒定單位或鑒定專家組獨立地作出鑒定意見。
第十三條 鑒定單位或鑒定專家組完成鑒定報告后,將鑒定報告提交項目法人,并抄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質監總站。項目法人應組織建設各方認真研究鑒定報告,吸取鑒定意見,對工程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的處理。對鑒定報告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應形成書面意見,送鑒定單位或鑒定專家組,并抄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質監總站。
第十四條 工程驗收時,項目法人負責將鑒定單位或鑒定專家組的鑒定報告提交給驗收委員會。驗收委員會依據鑒定報告,并聽取建設各方的意見,作出驗收結論。當對個別疑騅問題存在重大分歧意見,驗收委員會難以作出結論時,可提請質監總站組織國內知名權威專家協助決策。
第十五條 中小型水電工程或其它工程安全條件比較清楚的工程,安全鑒定工作可以簡化。
第十六條 工程安全鑒定工作費用,在工程概算中解決。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電力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