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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事故災難應急預案[2006]

2006-11-08   -   |   收藏   發表評論 0

  1 總則

  1.1 目的

  規范冶金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快捷的應急工作機制,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冶金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下列爆炸、火災、高爐垮塌、中毒等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符合Ⅰ級響應條件的事故(見7.1響應分級標準);

  (2)超出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事故;

  (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認為需要處置的事故。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預防和減少冶金事故,切實加強企業員工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職工群眾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國務院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安委會)的統一領導下,安全監管總局負責指導、協調冶金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冶金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配合、指導、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發生事故的企業是事故應急救援的第一響應者。

  (4)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采用先進的應急救援裝備和技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實現科學民主決策。確保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做好冶金事故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開展培訓教育,組織應急演練,做到常備不懈。進行社會宣傳,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做好物資和技術儲備工作。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協調指揮機構與職責

  在國務院及國務院安委會統一領導下,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統一指導、協調冶金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指揮中心)具體承辦有關工作。安全監管總局成立冶金事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的組成及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組長: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副組長:安全監管總局分管調度、應急管理和冶金行業安全監管工作的副局長

  成員單位:辦公廳、政策法規司、安全生產協調司、調度統計司、監督管理一司、應急指揮中心、機關服務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1)辦公廳:負責應急值守,及時向安全監管總局領導報告事故信息,傳達安全監管總局領導關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見;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報送《值班信息》,同時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接收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報安全監管總局領導閱批,并負責督辦落實;需派工作組前往現場協助救援和開展事故調查時,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事發地省級政府等通報情況,并協調有關事宜。

  (2)政策法規司:負責事故信息發布工作,與中宣部、國務院新聞辦及新華社、人民日報社、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央電視臺等主要新聞媒體聯系,協助地方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現場新聞發布工作,正確引導媒體和公眾輿論。

  (3)安全生產協調司:根據安全監管總局領導指示和有關規定,組織協調安全監察專員趕赴事故現場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4)調度統計司:負責應急值守,接收、處置各地和各部門上報的事故信息,及時報告安全監管總局領導,同時轉送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和應急指揮中心;按照安全監管總局領導指示,起草事故救援處理工作指導意見;跟蹤、續報事故救援進展情況。

  (5)監督管理一司:提供事故單位相關信息,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6)應急指揮中心:按照安全監管總局領導指示和有關規定下達有關指令,協調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出應急救援建議方案,跟蹤事故救援情況,及時向安全監管總局領導匯報;協調組織專家咨詢,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根據需要,組織、協調調集相關資源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7)機關服務中心:負責安全監管總局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8)通信信息中心:負責保障安全監管總局外網、內網暢通運行,及時通過網站發布事故信息及救援進展情況。

  2.2 有關部門支持配合

  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支持配合時,安全監管總局按照《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協調有關部門配合和提供支持。

  事故災難造成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安全監管總局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3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由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組成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為總指揮,有關部門(單位)參加。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實施應急救援,并及時向安全監管總局報告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時,報請安全監管總局協調,并說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裝備等情況。

  事故災難跨省級行政區、跨多個領域或影響特別重大時,由安全監管總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3 預防預警

  3.1 危險源監控與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按照《關于規范重大危險源監督與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協調字〔2005〕125 號)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并按規定將有關材料報送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可能引發事故的信息進行監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預防措施。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建立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檔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研究制訂應對方案,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企業采取預防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將重大危險源及時上報。

  3.2 預警行動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冶金事故的信息后,應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預防事故發生;當本級、本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認為事故較大,有可能超出本級處置能力時,要及時向上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報告;上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及時研究應對方案,采取預警行動。

  3.3 信息報告與處理

  (1)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現場人員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企業負責人,并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按照現場處置程序立即開展自救。

  (2)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組織救援,

  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3)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逐級上報事故信息,接到II 級以上響應標準的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 小時內報告至省(區、市)人民政府;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中央企業在向企業總部上報事故信息的同時,應當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中央企業總部應當在接報后2小時內上報安全監管總局。

  (4)調度統計司接到Ⅱ級以上響應標準的事故報告后,按照安全監管總局《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處置暫行辦法》進行處置。

  (5)辦公廳及時將有關事故情況編輯成《值班信息》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同時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

  (6)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迅速開展工作。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行動由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實施。Ⅰ級應急響應行動時,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相應的應急預案全力組織救援。Ⅱ級及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實施救援。

  省級人民政府Ⅱ級應急響應時,調度統計司立即報告安全監管總局分管領導,通知安全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應急準備。

  4.2 響應程序

  進入應急準備狀態時,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和現場救援進展情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執行如下應急響應程序:

  (1)立即向領導小組報告事故情況;

  (2)及時將事故情況報告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

  (3)及時掌握事態發展和現場救援情況,并向領導小組報告;

  (4)通知有關專家、應急救援隊伍、國務院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準備;

  (5)向事故發生地救援指揮機構提出事故救援指導意見;

  (6)根據需要派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救援;

  (7)提供有關專家、救援隊伍、裝備、物資等信息,組織專家咨詢。

  進入應急響應狀態時,根據事態發展和現場救援進展情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執行如下應急響應程序:

  (1)通知領導小組,收集事故有關信息和資料;

  (2)及時將事故情況報告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

  (3)組織專家咨詢,提供事故應急救援方案;

  (4)派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協助指揮;

  (5)通知有關部門做好交通、通信、氣象、物資、環保等工作;

  (6)通知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專家參加現場救援工作;

  (7)及時向公眾及媒體發布事故應急救援信息,正確引導媒體和公眾輿論;

  (8)根據領導指示,通知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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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指揮與協調

  按照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企業立即啟動預案,組織救援;當地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按照應急預案統一組織指揮事故救援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實施Ⅱ級應急響應行動時,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向安全監管總局報告事故和救援工作進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響等信息,及時提出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和提供援助的報告。

  本預案啟動后,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協調的主要內容是:

  (1)根據現場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協調調集有關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物資,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組織有關專家指導現場救援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訂防止引發次生災害的方案;

  (3)針對事故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及時通知有關方面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4)協調事故發生地相鄰地區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事故災難中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港澳臺或外國人員時,安全監管總局及時通知外交部、港澳辦或臺辦。

  (6)必要時,商請部隊和武警參加應急救援。

  4.4 現場緊急處置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事故發展情況,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涉及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或影響嚴重的緊急處置方案,由安全監管總局協調實施,影響特別嚴重的報國務院決定。

  冶金事故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分為:高爐垮塌事故,煤粉爆炸事故,鋼水、鐵水爆炸事故,煤氣火災、爆炸事故,煤氣、硫化氫、氰化氫中毒事故,氧氣火災事故。針對上述事故特點,事故發生單位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參照下列處置方案和處置要點開展工作。

  4.4.1一般處置方案

  (1)在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同時,迅速組織群眾撤離事故危險區域,維護好事故現場和社會秩序;

  (2)迅速撤離、疏散現場人員,設置警示標志,封鎖事故現場和危險區域,同時設法保護相鄰裝置、設備,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和引發次生事故;

  (3)參加應急救援的人員必須受過專門的訓練,配備相應的防護(隔熱、防毒等)裝備及檢測儀器(毒氣檢測等)。

  (4)立即調集外傷、燒傷、中毒等方面的醫療專家對受傷人員進行現場醫療救治,適時進行轉移治療;

  (5)掌握事故發展情況,及時修訂現場救援方案,補充應急救援力量。

  4.4.2 高爐垮塌事故處置要點

  發生高爐垮塌事故,鐵水、熾熱焦碳、高溫爐渣可能導致爆炸和火災;高爐噴吹的煤粉可能導致煤粉爆炸;高爐煤氣可能導致火災、爆炸;高爐煤氣、硫化氫等有毒氣體可能導致中毒等事故。處置高爐垮塌事故時要注意:

  (1)妥善處置和防范由熾熱鐵水、煤粉塵、高爐煤氣、硫化氫等導致的火災、爆炸、中毒事故;

  (2)及時切斷所有通向高爐的能源供應,包括煤粉、動力電源等;

  (3)監測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特別是下風向區域)空氣中的有毒氣體濃度;

  (4)必要時,及時對事故現場和周邊地區的有毒氣體濃度進行分析,劃定安全區域。

  4.4.3 煤粉爆炸事故處置要點

  在密閉生產設備中發生的煤粉爆炸事故可能發展成為系統爆炸,摧毀整個煙煤噴吹系統,甚至危及高爐;拋射到密閉生產設備以外的煤粉可能導致二次粉塵爆炸和次生火災,擴大事故危害。處置煤粉爆炸事故時要注意:

  (1)及時切斷動力電源等能源供應;

  (2)嚴禁貿然打開盛裝煤粉的設備滅火;

  (3)嚴禁用高壓水槍噴射燃燒的煤粉;

  (4)防止燃燒的煤粉引發次生火災。

  4.4.4 鋼水、鐵水爆炸事故處置要點

  發生鋼水、鐵水爆炸事故,應急救援時要注意:

  (1)嚴禁用水噴射鋼水、鐵水降溫;

  (2)切斷鋼水、鐵水與水進一步接觸的任何途徑;

  (3)防止四處飛散的鋼水、鐵水引發火災。

  4.4.5 煤氣火災、爆炸事故處置要點

  發生煤氣火災、爆炸事故,應急救援時要注意:及時切斷所有通向事故現場的能源供應,包括煤氣、電源等,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惡化。

  4.4.6 煤氣、硫化氫、氰化氫中毒事故處置要點

  冶煉和煤化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煤氣、硫化氫和氰化氫泄漏事故。應急救援時要注意:

  (1)迅速查找泄漏點,切斷氣源,防止有毒氣體繼續泄;

  (2)迅速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3)設置警戒線,向周邊居民群眾發出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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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7 氧氣火災事故處置要點

  發生氧氣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時要注意:

  (1)在保證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堵漏或切斷氧氣供應渠道,防止氧氣繼續外泄;

  (2)對氧氣火災導致的燒傷人員采取特殊的救護措施。

  4.5 信息發布

  安全監管總局負責事故災難和應急救援的信息發布工作。必要時,政策法規司參加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工作,及時通報事故救援情況,協助地方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現場新聞發布,正確引導媒體和公眾輿論。

  4.6 應急結束

  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完成事故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安全監管總局,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傷亡救援人員、遇難人員補償、親屬的安置、征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負責恢復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

  5.2 保險

  事故災難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派員開展相關的保險受理和賠付工作。

  5.3 工作總結與評估

  應急響應和救援工作結束后,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企業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省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收集、整理應急救援工作記錄、方案、文件等資料,組織專家對應急救援過程和應急救援保障等工作進行總結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并將總結評估報告報安全監管總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有關單位的值班電話保證24 小時有人值守,有關人員保證能夠隨時取得聯系。通過有線電話、移動電話、衛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證各有關方面的通信聯系暢通。

  安全監管總局建立國家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通信信息系統以及運行維護機制,并保障信息安全、可靠、及時傳輸,保證應急響應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溝通的需要。組織制訂有關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事故災難信息管理辦法,統一信息的分析、處理和傳輸技術標準。

  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建立、維護、參與冶金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各有關部門、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級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以及專家組的通信聯系數據庫。

  應急指揮中心開發和建立全國重大危險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數據庫,并負責管理和維護。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各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相關應急資源信息收集、分析、處理,并向應急指揮中心報送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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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應急支援與保障

  (1)救援裝備保障。冶金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救援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有關企業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企業、本地區冶金事故救援需要和特點,配備有關特種裝備,依托現有資源,合理布局并補充完善應急救援力量。

  (2)應急救援隊伍保障。冶金事故應急救援隊伍以冶金企業的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為基礎,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應急救援人員、裝備,開展培訓、演習,做到反應快速,常備不懈。

  公安、武警消防部隊和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是冶金事故應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其他兼職消防力量及社區群眾性應急隊伍是冶金事故應急救援的重要補充力量。

  (3)交通運輸保障。安全監管總局建立全國重點冶金企業交通地理信息系統。在應急響應時,利用現有的交通資源,協調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提供交通支持,協調沿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證及時調運有關應急救援人員、裝備和物資。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和調集足夠的交通運輸工具,保證現場應急救援工作需要。

  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快速通道,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4)醫療衛生保障。事故發生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醫療衛生保障,組織協調各級醫療救護隊伍實施醫療救治,并根據冶金企業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特點,組織落實專用藥品和器材。醫療機構接到指令后要迅速進入事故現場實施醫療救治,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治療。

  必要時,安全監管總局協調醫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醫療救治力量支援。

  (5)治安保障。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事故災難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動員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做好治安工作。

  (6)物資保障。冶金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儲備應急救援物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冶金企業實際情況儲備一定數量的常備應急救援物資。

  必要時,地方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動員和征用社會物資。跨省(區、市)、跨部門的物資調用,由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協調。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安全監管總局和大型冶金企業充分利用現有的技術人才資源和技術設備設施資源,提供在應急狀態下的技術支持。

  在應急響應狀態時,當地氣象部門要為冶金事故的應急救援決策和響應行動提供所需要的氣象資料和氣象技術支持。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1)公眾信息交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冶金企業要按規定向公眾和職工說明冶金企業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廣泛宣傳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和冶金企業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常識。

  (2)培訓。冶金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應急救援隊員參加培訓;冶金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應急培訓教育。

  各級應急救援管理機構負責對應急管理人員和相關救援人員進行培訓,并將應急管理培訓內容列入各級行政管理培訓課程。

  (3)演習。冶金企業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習;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監管部門和專業應急救援機構定期組織冶金企業進行事故應急救援演習,并于演習結束后向安全監管總局提交書面總結。應急指揮中心每年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一次應急演習。

  6.5 監督檢查

  安全監管總局對冶金企業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7 附則

  7.1 響應分級標準

  按照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冶金企業事故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特別重大事故)響應、Ⅱ級(重大事故)響應、Ⅲ級(較大事故)響應、Ⅳ級(一般事故)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時為Ⅰ級響應:冶金生產過程中發生的高爐垮塌、煤粉爆炸、煤氣火災、爆炸或有毒氣體中毒、氧氣火災事故,已經嚴重危及周邊社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轉移10萬人以上,或造成1億元(含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社會影響特別嚴重,或事故事態發展嚴重,亟待外部力量應急救援等。

  出現下列情況時為Ⅱ級響應:冶金生產過程中發生的高爐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氣火災、爆炸或有毒氣體中毒、氧氣火災事故,已經危及周邊社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50~100 人中毒,或造成5000~10000 萬元直接經濟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等。

  出現下列情況時為Ⅲ級響應:冶金生產過程中發生的高爐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氣火災、爆炸或有毒氣體中毒事故、氧氣火災事故,已經危及周邊社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30~50 人中毒,或直接經濟損失較大,或較大社會影響等。

  出現下列情況時為Ⅳ級響應:冶金生產過程中發生的高爐垮塌、煤粉爆炸、煤氣火災、爆炸或有毒氣體中毒、氧氣火災事故,已經危及周邊社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或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等。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改變,或在執行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時,由安全監管總局及時組織修訂。安全監管總局定期組織對本預案進行評審,并及時根據評審結論組織修訂,報安全監管總局審定。

  7.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安全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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