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關于印發《工業炸藥
生產線生產能力核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為規范工業炸藥生產線現有生產能力的核定,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工作,我局組織編寫了《工業炸藥生產線生產能力核定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轉發至各民爆生產企業。
特此通知。
附:工業炸藥生產線生產能力核定暫行辦法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工業炸藥生產線生產能力核定暫行辦法
1.編制目的
為規范工業炸藥生產線生產能力的核定,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工業炸藥生產線生產能力的核定:
1)企業現有憑照能力大于5000噸/年。
2)企業已經完成調整重組;
3)生產線安全評價為安全級;
4)產品屬于行業鼓勵發展的;
5)具有可靠的自動化測控設施的生產線;
6)2006年9月1日以前已經投產驗收的生產線。
3.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3)《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5)《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6號)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7號)
7)《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98)
8)《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WJ9049?2005)
4.核定單元劃分
4.1生產區的劃分:被核定生產區域內生產線的相關設備和設施。
4.2品種的劃分: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上填寫的產品為準。
5.生產能力核定的計算基數
5.1生產品種考核分類及生產能力表示方式
1)考核品種分類:按照國防科工委頒發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進行分類。
2)生產能力表示方式
工業炸藥及其制品:萬噸/年
5.2年工作日
年工作日以251天計。
5.3日有效工作時間
按實際計算,最長不超過15小時。
5.4設備利用系數
設備利用系數為0.9。
5.5合格品率
小直徑(裝藥直徑小于等于35mm)炸藥,根據裝藥機等工作狀況由專家現場核定,最高不得高于97%;
大直徑或袋裝炸藥(包括震源藥柱、起爆具等)為99.5%;
散裝(袋裝25kg以上的)炸藥為99.9%。
6.生產能力核定方法
6.1制藥工序能力核定
現場考核、計算各生產工序的生產能力,取其中最小生產能力的工序為該工業炸藥生產線的制藥生產能力。
6.1.1工序范圍
由原材料準備經混合制成具備包裝條件的半成品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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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確定最小生產能力的工序
由考核專家參照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經現場考核取得有關數據,核算生產線最小工序生產能力Wi。
當一條生產線具備生產多品種條件時,且不同的生產品種產能有顯著區別的,應分別考核、計算其最小工序生產能力Wi(W1,W2,W3……);并按照企業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的品種比例Xi(X1,X2,X3,……)進行核定。
6.1.3制藥能力核算方法
單一品種最小工序生產能力Wi=最小工序生產能力/小時×年工作日×日有效工作時間×設備利用系數(0.9)×產品合格率=(噸/年)
多品種生產線最小制藥能力Wmix=
6.2裝藥包裝能力
6.2.1裝藥能力
按照實際配置的裝藥機性能和臺數進行現場考核核定;
單一規格最小工序裝藥生產能力Zi=裝藥機生產能力/小時×年工作日×日有效工作時間×設備利用系數(0.9)×設備臺數×合格品率=(噸/年)
當生產線具備裝填不同品種規格時,且不同品種規格的產能有顯著區別的,應分別計算最小工序裝藥能力Zi(Z1,Z2,Z3……);并按照企業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的品種比例Yi(Y1,Y2,Y3,……)進行核定。
多種規格生產線最小裝藥能力Zmix=
6.2.2包裝能力核算方法
按照實際配置的包裝機性能和臺數進行現場考核核定;
單一品種最小工序包裝生產能力Bi=包裝機生產能力/小時×年工作日×日有效工作時間×設備利用系數(0.9)=(噸/年)
當生產線具備包裝多規格品種時,且不同品種規格的產能有顯著區別時,應分別計算最小包裝能力Bi(B1,B2,B3……),并按照企業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的規格品種比例Yi(Y1,Y2,Y3,……)進行核定。
多品種生產線最小包裝能力Bmix=
6.3倉儲能力
6.3.1硝酸銨倉庫
固體硝酸銨倉儲能力應滿足表1要求。
表1不同生產規模配備硝酸銨倉庫的要求單位:噸
年產炸藥量 | 年產量≤5000 | 5000<年產≤10000 | 10000<年產量≤20000 | 產量>20000 |
最小倉儲能力 | 200 | 年生產能力的4% | 年生產能力的4% 年生產能力的3.5%,且不低于400 | 不低于700 |
最小倉儲能力是指生產區內儲存能力和總庫區內儲存能力之和。
使用液體硝酸銨的,由現場專家根據儲罐、專用運輸車以及運輸距離等有關情況予以核定。
6.3.2生產區內成品中轉倉庫
生產區與總倉庫相距10km以上、且生產區域內年產量超過8000噸以上者,應設成品中轉庫,由現場專家核定其是否滿足生產周轉需要,單個倉庫存量不得大于20噸。
6.3.3成品倉庫
當生產包裝型炸藥時成品倉庫應滿足表2要求。
表2 不同生產規模不同品種配備成品倉庫能力的要求 單位:噸
年產炸藥量 | 年產量≤10000 | 0000<年產量≤20000 | >20000 |
保質期為4個月以上的包裝型產品 | 年產量的4%,且不低于200 | 年產量的3.5%,且不低于400 | 年產量的3.0%,且不低于700 |
保質期為4個月以下的大包或散裝型產品 |
不低于7個工作日的累計產量 |
按照上述倉儲條件,以各環節中最小的倉儲能力為該生產區域倉儲能力。
6.4其它輔助設施核定
6.4.1“三廢”處理能力
以滿足環保要求為依據。
根據生產過程產生的“三廢”情況,核算配套設施是否滿足環保要求,若“三廢”處理能力小于實際生產能力,則應以具有“三廢”處理能力作為核算依據。
6.4.2供水能力
根據生產工藝、生產清掃、消防儲備用水等情況,再考慮生活用水,校驗供水能力是否滿足需要,并以此作為判據。
6.4.3熱源供應能力
根據生產工藝、生活等情況,校驗供熱能力是否滿足需要,并以此作為判據。
6.4.4供電能力
根據生產、工程、機械加工、生活等因素,校驗供電能力是否滿足需要,并以此作為判據。
6.4.5運輸能力
根據危險性原材料供應方式、總庫區與生產區之間的距離、運輸方式等因素,校驗運輸能力是否滿足需要,并以此作為判據。
6.5事故風險評價
6.5.1內外部安全距離評價
根據企業擬申請的生產能力,核定各危險建筑物(工房、庫房)內外部安全距離,應滿足《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的規定。
6.5.2事故傷亡人數評價
各生產線的定員定量,應采用事故風險評價方法進行風險評估,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WJ9049-2005)中事故傷亡等級劃分的原則進行評估。建筑物危險等級為1.1級的生產線,獨立土堤內的任一處危險品發生整體爆炸,可能造成人身傷亡的事故風險應控制在:原料準備、制藥工房,小于等于7人;裝藥、包裝工房或制藥、裝藥、包裝全連續化生產線,小于等于25人。
6.6確定各環節最小生產能力
以上述各環節中核定的最小生產能力為該項目的生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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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組織機構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民爆生產企業工業炸藥生產能力的核定工作,并提出初審意見上報國防科工委民爆局。
8.承辦機構
工業炸藥生產線生產能力的核定,具體由國防科工委民爆局認可資質的民爆器材安全評價中介機構承辦。
中介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具生產能力核定專項評價報告,并對報告結論負法律責任。
9.工作程序
9.1委托和簽訂合同
由企業自主選擇中介機構,并出具委托書。
中介機構經分析后接受委托的,簽訂正式合同并組織實施。
9.2工作過程
9.2.1工作程序
生產能力的核定按照附錄1的程序框圖進行。
9.2.2現場核定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前期準備
由中介機構按照生產線生產能力核定程序和要求,指導生產企業做好前期準備工作,提出需要企業提供的資料目錄清單等。
2)現場考核
由中介機構指派本機構安全評價人員或專家庫的專家進行現場考核。現場考核應做好原始記錄,被核定方和中介機構現場考評人員均應在原始記錄上簽字。
考核專家應重點審查企業總體安全生產條件;生產工藝參數的真實性、合理性和科學性;專用生產設備的單機產能;各工種勞動定額的合理性;事故風險等級評價等。
對于自有總倉庫能力不足,允許租用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要求的倉庫,但運輸距離不應超過50公里,并應配備必要的專用運輸車輛,且倉庫的安全管理責任應明確。
9.3定性、定量核算
經現場考核取得有關數據后,按照上述有關計算方法進行核算。
9.4核定結論
歸納核定全過程的經過,對第6條各環節逐條作出核定小結;并對保持安全評價等級為“安全級”的條件下,生產線具備的最大產能做出最終核定結論。并填寫生產能力核定表,見附錄2。
9.5提出安全對策建議
根據現場考核過程中的具體情況,分別從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兩方面對控制危險因素提出合理建議。
9.6編制生產能力核定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根據考核過程收集的記錄,將生產能力核定的過程、計算方法、風險評價、獲得的結論、提出的安全對策建議等寫入核定報告。
9.7報告審定和交付
按照中介機構《專項安全評價報告》作業程序文件的規定進行審定,并交付被審核單位。
10.附則
本辦法實施以前由中介機構負責的生產能力核定(尚未驗收批準的)應按照本辦法重新核定。
附件:工業炸藥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程序框圖、工業炸藥生產線生產能力核定結論匯總表
工業炸藥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程序框圖、工業炸藥生產線生產能力核定結論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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