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工作,總局制定了《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試行),自2003年6月1日起實施。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報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附件: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
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加強壓力管道安全監察、規范在用工業管道檢驗工作,確保在用工業管道的安全運行,保障公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2條 本規程是在用工業管道檢驗、安全狀況等級(劃分方法見附件一)評定和缺陷處理的基本要求,有關單位制訂的實施細則,應滿足本規程的要求。
第3條 本規程適用于《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適用范圍的在用工業管道及附屬設施,但不包括下列管道:
(一)公稱直徑小于25mm的管道;
(二)非金屬管道;
(三)最高工作壓力大于42 MPa或小于0.1MPa的管道。
第4條 本規程適用范圍內的在用工業管道的級別劃分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管道為GC1級:
(一)輸送現行國家標準《職業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 中規定的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介質的管道;
(二)輸送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 及《建筑防火規范》GBJ16 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可燃氣體或甲類可燃液體,并且設計壓力≥4.0MPa的管道;
(三)輸送可燃流體介質、有毒流體介質,設計壓力≥4.0MPa,并且設計溫度≥400℃的管道;
(四)輸送流體介質并且設計壓力≥10.0MPa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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