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工業的環境保護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電力規劃、計劃、設計、施工、生產、供應、科研、教育等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三條 電力建設應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做到電力與環境保護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第四條 電力建設、生產和供應必須依法保護環境,采用新技術,推行文明、清潔生產,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環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五條 電力工業環境保護管理應實行電力環境保護職能機構全過程歸口管理和各部門分工負責制。管理工作要做到法制化、規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電力工業部、各電力集團公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可根據環保工作的任務和需要,設置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充實加強環境保護力量;電力設計部門可設立環境保護專業機構;電力生產企業、施工企業、修造企業、供電企業和其它對環境產生污染影響的企業應當明確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其中,環保任務繁重的電力生產企業,可以設置精干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第七條 電力工業部負責全國電力工業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1、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電力工業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規章和標準;
2、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綜合利用的規劃、計劃;
3、負責環境監測網的管理和環境統計;
4、負責電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和“三同時”管理;
5、考核電力工業部直屬和歸口管理部門、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
6、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7、組織推進重大污染防治措施及潔凈煤燃燒技術示范工程的建設和相應技術,以及風能、太陽能等新能源的推廣應用;
8、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的科研和科技成果的推廣;
9、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培訓;
10、負責灰渣資源化和廢水資源化的管理;
11、負責與國家有關部門協調重大環境保護問題;
12、組織實施國務院交辦的和國家綜合部門委托的其它環境保護事宜。
第八條 網、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電力集團公司負責本部門和所轄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編制并組織實施本公司環境保護、綜合利用的規劃、計劃;
3、組織實施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下達的污染治理及限期治理任務;
4、負責所屬企業環境監測網的管理和環境統計;
5、負責所屬企業的限額以下電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和“三同時”管理;
6、負責環境保護的科研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7、開展所屬企業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培訓;
8、負責所屬企業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管理;
9、完成上級部門和政府部門委托的其它環境保護事宜。
第九條 電力生產企業(火電廠、水電廠)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編制并實施本企業環境保護和綜合利用的規劃、計劃;
3、實施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下達的環境保護和綜合利用任務;
4、建立和健全環境保護管理和環境保護設備運行管理制度,確保環境保護設施安全、穩定、連續運轉;
5、負責本企業污染源監測和環境保護統計;
6、處理本企業環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及向上級部門報告情況;
7、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十條 電力設計單位負責編制建設項目各階段環境保護設計文件和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電力施工企業、修造企業、供電和其它對環境產生污染影響的企業負責本企業和所從事的建設生產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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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規劃、計劃必須納入電力發展規劃、計劃,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措施,使電力與環境保護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第十三條 電力建設項目(包括發電、輸變電及其它建設項目)必須執行國家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十四條 評價單位由業主單位確定,但應征得網、省(市、自治區)電力公司環境保護主管機構的意見,并報負責環境影響報告書預審的電力工業部環境保護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承擔電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負責單位必須有相應等級的評價資格證書,必須熟悉工程和具有電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經驗。工程分析部分應由電力設計單位承擔。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電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應由電力系統的評價單位作為負責單位:
1、對需要向國外提供環境影響報告書的;
2、本期容量為600兆瓦及以上,規劃容量為1200兆瓦及以上的;
3、位于復雜地形且容量為300兆瓦及以上的。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設計必須按國家規定的設計程序和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的要求進行。污染防治及為綜合利用提供條件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第十七條 電力建設項目的招標文件中應有明確的環境保護條款,全面落實設計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對策措施。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所需的投資(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費用)列入工程概算,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十九條 電力建設項目對外談判、簽訂合同,都必須嚴格執行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與電力環境保護有關的談判工作,應有電力環境保護職能機構和專業人員參加。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及為綜合利用提供條件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在建設過程中,要防止和盡量減少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的影響。項目竣工后,應及時修整和恢復在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的環境。
第二十一條 在設計或施工階段需要變更治理措施時,業主單位要行文報告負責預審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機構,由預審機構與審批部門協調,在取得審批部門的同意后方可變更。擅自變更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驗收和同時運行。
電力環境保護職能機構按預審報告書的權限,負責對環境保護設施的預驗收或與環境保護部門聯合驗收。
預驗收和參加聯合驗收的環境監測必須由電力環境監測中心站(或總站)進行。
第四章 生產過程環境保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電力環境保護職能機構要根據上一級管理機構制定的目標編制本企業的污染防治規劃,明確目標、任務和措施,制定年度實施計劃。
環境保護目標層層分解,應使任務落實到單位,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四條 涉及電力環境保護技術改造項目的立項、驗收,要征得電力環境保護職能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及為綜合利用提供條件的設施必須和生產設施同時運行。環境保護設施要穩定達標運行,不得擅自停止正常運行和拆除。需要停運和拆除的,必須由上一級或歸口管理部門的電力環境保護職能機構同意并征得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二十六條 各電力企業發生污染事故時,必須及時采取緊急處理措施,避免事故擴大,同時向上一級電力環境保護主管機構和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報告,不得隱瞞污染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必須向電力工業部環境保護職能機構報告。
第二十七條 電力企業必須安排污染防治資金;返還交納排污費或補助的資金必須全部用于治理污染;開展綜合利用所得的稅后收益繼續用于綜合利用。
第五章 科研、教學、培訓及國際交往
第二十八條 電力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應優先安排污染治理和綜合利用的研究及科技開發項目。各級電力部門應積極推廣應用先進、實用的電力環境保護科研成果。
第二十九條 高等電力學校應設立電力環境保護課程,在努力辦好現有電力環境保護專業教育的同時,積極拓展電力環境保護教育領域。
第三十條 電力環境保護職能機構應定期舉辦各類環境保護業務培訓班,提高環境保護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業務素質。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應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工作,提高全體電力職工的環境保護意識和環境參與能力。
第三十二條 加強國內外電力環境保護科技信息交流工作。各科研、信息院所及有關部門要及時跟蹤國際環境保護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電力部門的新聞媒介要及時反映國內、外環境保護動態,積極做好對外宣傳工作。
第三十三條 外事管理機構,在安排技術引進、出國進修、技術交流和專業考察時,應考慮環境保護的需要。電力環境保護職能機構應參與國際電力環境保護交流活動,配合外事部門開展電力環境保護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電力環境保護考核工作實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五條 電力環境保護職能機構負責電力系統內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六條 環境保護技術監督要納入電力建設、生產的全過程。
生產過程的環境保護技術監督的范圍主要包括:燃料、水源等各種原材料和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貯存、綜合利用的各種工藝、設施及設備。
電力環境保護技術監督機構受同級電力環境保護職能機構領導,同時受上一級和歸口管理部門電力環境保護技術監督機構的指導。
第三十七條 電力工業部設立電力工業部環境監測總站(簡稱總站),在電力工業部環境保護職能機構的領導下負責全國電力工業環境保護統計和電力工業環境監測、監督的技術管理。
各網、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應設立監測中心站;大型以及對環境影響較大的中型水電站原則上應設立環境監測站;燃煤電廠應設立環境監測站。
各級電力環境監測站負責環境保護技術監督工作;編報環境狀況報告書,并報本企業上一級環境保護職能機構。
環境監測按有關規定和規范進行,并按規定定期公布監測數據。
中心站技術上受總站指導,各廠監測站技術上受中心站指導。
第三十八條 企業安全、文明生產達標及創一流發、供電企業工作必須進行環境保護考核,并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權”。
考核指標要包括環境保護管理水平和污染控制(包括綜合利用)水平。
第三十九條 各級電力企業主要領導人要依法履行保護環境的職責,帶頭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要將環境保護工作情況作為考核主要領導人業績的重要內容。對任期內不依法治理污染、造成污染加劇和發生重大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電力企業的法人代表每年應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報告本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條 電力行政監察部門要對電力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察。
第四十一條 電力系統的新聞媒介應發揮新聞輿論對電力環境保護的監督作用。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二條 各級電力企、事業單位對于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三條 對造成嚴重生態破壞和重大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各級電力企、事業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專門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委托電力工業部環境保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水電部、能源部頒布的電力工業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