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四川省、陜西省、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四川汶川大地震對災區特種設備安全造成一定影響。為確保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中的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指導災區及時消除受損特種設備隱患,總局制定了地震災區特種設備檢驗和修復的意見。
一、檢驗范圍
為確保地震災區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各地要在使用單位自查、自檢的基礎上,及時安排全面安全狀況排查,實施逐臺安全檢驗。
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優先安排下列特種設備的檢驗:
(一)機關、商場、交通樞紐和住宅電梯;
(二)受地震影響的電站鍋爐系統;
(三)加油加氣站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系統;
(四)長輸管道、燃氣管道及燃氣儲存容器;
(五)自來水廠使用的壓力容器;
(六)食品供應冷庫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系統;
(七)醫院用電梯、消毒柜、氣瓶、醫用氧艙和醫用氧氣儲罐、管道輸送系統;
(八)水電站、發電廠、貨場用起重機。
二、重點檢驗項目(或部位)
對于地震災區的特種設備應該按照當地地震部門確定的地震烈度,對下列重點項目(或部位)進行檢驗:
(一)承壓設備。
1. 地震烈度6度以下地區,重點檢驗管口是否泄漏;
2. 地震烈度6度以上7度區以下地區,重點檢驗管口泄漏、地腳螺栓和基礎沉降;
3. 地震烈度8度以下地區,應根據設計文件規定的抗震設防烈度進行有針對性的檢驗;
4. 地震烈度8度以上地區,必須進行全面檢驗。
承壓設備檢驗重點見附件1。
(二)機電類特種設備。
對機電類特種設備應該按照所依附的建筑結構、基礎的地震設防烈度以及地質情況進行檢驗,并根據地質、基礎、建筑結構的破壞情況,對設備與基礎或建筑結構的連接部位、承重結構的變形、電氣控制和安全裝置的可靠性等進行重點檢查。
機電類特種設備的檢驗重點見附件2。
三、檢驗結果的處理
檢驗結論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一)檢驗結果符合相關檢驗規程規定的,可以繼續使用;
(二)部分檢驗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相關檢驗規程規定,且不會出現次生災害的,可以監控使用;
(三)無法保證安全運行的,必須進行維修改造,并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無法維修改造或無維修改造價值的,應停止使用。對檢驗人員認為應當報廢或立即停用的,但搶險救災又急需使用的,可請有關專家或請總局特種設備抗震救災專家組咨詢診斷;
(五)承壓設備在重新投用前,具備耐壓試驗條件的,應進行耐壓試驗。
四、修復和報廢處置要求
對需要進行維修改造才能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請該設備的原制造、安裝企業或具備相應資格的企業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后必須經過檢驗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對報廢或長期停用的特種設備,必須及時在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處置:對盛裝有毒介質和液化石油氣的承壓設備,應及時向罐車或氣瓶導出,并存放在安全地帶;對盛裝天然氣的,及時排空;對有倒塌危險且易傷人的機電類特種設備應及時拆除。
以上意見,請結合實際執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
承壓類特種設備檢驗重點
一、鍋爐
1. 鍋爐基礎、鋼架、爐墻是否有開裂、傾斜;
2. 鍋爐主要受壓部件是否有變形、撕裂、泄漏;
3. 附機系統的基礎是否開裂、塌陷、傾斜;
4. 鍋爐熱力系統管道是否變形、扭曲、移位或斷裂,是否有泄漏痕跡;
5. 安全保護系統是否能正常投入使用。
二、壓力容器
1. 容器本體是否有明顯變形、損傷;
2. 容器與管道連接的各管口是否變形、扭曲或斷裂,是否有泄漏痕跡;
3. 安全附件(壓力表、安全閥、液位計、爆破片等)是否有損壞或失靈;
4. 容器保溫(保冷、絕熱)層是否有破損;
5. 檢查操作記錄,地震期間是否出現異常的超壓、超溫、超流量情況(操作記錄遺失的,可詢問有關人員);
6. 球罐、塔器、成套裝置的基礎沉降、傾斜是否超過標準要求,容器支座是否有變形、開裂,地腳螺栓是否松動、彎曲或斷裂;
7. 對于地震烈度超過6度的地區,球罐、塔器、成套裝置所在地的地震烈度是否超過了設防烈度(無法判定設防烈度的,按6度設防烈度處理),超過設防烈度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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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埋地高壓儲氣井
1. 對受地震影響區內的儲氣井進行全面檢查,必要時,拆卸井口裝置進行內部檢查:
(1)水泥環有無剝離、斷裂;
(2)井筒有無變形、傾斜、斷裂;
(3)必要時可進行壓力試驗和氣密性試驗,檢查有無泄漏。
2. 發現以下情況的埋地高壓儲氣井,應立即暫停使用,并安全泄壓:
(1)儲氣井半徑10米范圍內的地表出現裂縫、錯動、下陷、坍塌、傾斜等情況;
(2)被附近的建筑物砸毀;
(3)儲氣井地震后出現上冒、下沉;
(4)井口裝置或管線出現變形、損壞;
(5)關閉壓縮機后,壓力表表壓持續降低;
(6)井筒與水泥環出現裂縫、間隙;
(7)與壓縮機連接的燃氣管道泄漏或斷裂。
四、壓力管道
1. 對架空管道的彎頭、閥門、法蘭、膨脹節、支吊架、保溫層等進行重點檢查,是否有變形、扭曲、塌陷、開裂,是否有泄漏痕跡。
2. 對埋地管線使用電磁法以及管線雷達探測等設備,確定管道的路由、埋深和防腐層情況,對于地面明顯存在下沉以及位移的地點,通過路由的檢測、埋深的變化和防腐層破損情況確認管道是否產生下沉、位錯和變形等缺陷;必要時,長輸管道要進行內檢測;檢查管道井中的閥門、法蘭等密封面是否有變形、開裂或泄漏痕跡。
3. 對管道沿途的調壓設施、閥室等進行逐個檢查,重點檢查調壓器、閥體的完好情況、前后連接管道狀況以及法蘭密封情況等。
附件2:
機電類特種設備檢驗重點
一、電梯
1. 土建結構
機房、井道和底坑不應有嚴重的垮塌、裂紋;不應有嚴重的漏雨、滲水;地面不應存在嚴重的傾斜。
2. 電梯主機
電梯主機無嚴重的移位、傾斜;主機各螺栓固定可靠,無松動;曳引輪導向輪無嚴重偏差;主機運轉無異常聲響;制動器動作靈活、工作可靠。
3. 懸掛裝置
繩端固定可靠;彈簧墊片、螺母、開口銷等部件無缺損;曳引繩不應有斷股或密集斷絲、嚴重變形等缺陷;
4. 電梯導軌
電梯導軌不應有嚴重的扭曲、變形、裂紋;導軌接頭縫隙、臺階不應有嚴重的超標;導軌支架固定牢固,各焊縫不應存在開焊和裂紋,固定螺栓不應松動。
5. 電梯轎廂與對重
轎廂結構不應有影響電梯運行的變形;轎廂結構各部件不得松動、缺損;轎內照明、應急照明、報警通話裝置齊全有效;對重支架不應有嚴重的變形;對重和導靴應可靠固定;對重塊不應有散落危險;轎廂與對重之間的間隔距離應不小于50mm。
6. 電梯層門、轎門
電梯層門、轎門無影響開關門的變形;層、轎門地坎距離及偏差無嚴重超標;層、轎門門扇、門套、地坎間隙無嚴重超標;門刀與層門地坎,門鎖滾輪與轎門地坎間隙無嚴重超標;層、轎門運行狀況正常;自動關閉層門裝置有效;防止門夾人保護裝置良好;門鎖及嚙合狀況符合標準要求;層、轎門機電氣聯鎖保護完好有效。
7. 安全裝置
限速器固定牢固,無變形扭曲,無破損,各轉動部位靈活可靠;安全鉗工作應可靠有效;強迫換速、限位、極限開關工作應可靠有效;緩沖器無損壞。
8. 接地保護
易于意外帶電的部件與機房接地端連通性應良好,各連接部位無松動、開裂;
9. 其他部位或功能
電纜與其他部件之間不應有磨擦碰觸情況;隨行電纜無變形、卡阻情況;消防開關功能正常;
10. 功能試驗
進行限速器和安全鉗聯動試驗;轎廂空載工況運行試驗。
二、起重機械
檢驗起重機械的土建基礎、金屬結構、起升機構、安全部件的狀況,并按相關檢驗規程檢驗重要項目。
三、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
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應請相關檢驗機構對地質、基礎和建筑結構進行檢查勘察。地質、基礎和建筑結構的檢查勘察合格的客運索道和游樂設施,必須按照驗收檢驗的要求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繼續運行,不合格的修復以后才準繼續使用;地質、基礎和建筑結構的檢查勘察不合格的,應報廢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