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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運工程標準管理辦法[2012]

2012-12-27   安全文化網   |   收藏   發表評論 0
【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發 文 號】交水發〔2012〕665號
【發布日期】2012-11-27
【實施日期】2012-11-27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水運工程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有關企事業單位:

  為加強水運工程標準管理,使標準管理工作更加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促進技術進步和創新,保證工程質量,保障公共安全、公眾利益以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目前水運工程標準管理實際情況,在原交通部《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交水發〔2007〕51號)的基礎上,參照《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制定了《水運工程標準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原《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交水發〔2007〕51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2012年11月27日


 

 

水運工程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水運工程標準化工作,規范水運工程標準管理,進一步提高標準編寫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水運工程標準是水運工程通則、標準、規范、規程、規定和指南等的統稱。水運工程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運工程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管理、使用和監督,不適用于水運工程國家標準、企業標準的管理、使用和監督。

  水運工程行業標準是指由交通運輸部統一編號并批準發布,對港口、航道、航運樞紐、通航建筑物(船閘、升船機)和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全過程所規定的技術、管理、服務、安全、環保和造價等方面統一的技術要求。

  水運工程地方標準是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立項、制(修)訂和發布,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水運工程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全過程所規定的技術、管理、服務、安全、環保和造價等方面統一的技術要求。

  第四條  水運工程標準的管理工作包括貫徹國家和行業有關政策、制訂有關的規章制度和標準體系,組織標準制(修)訂、監督檢查標準的實施。

  第五條  經實踐驗證安全、可靠、先進、成熟和經濟適用并有利于促進行業技術進步的下列技術要求可制訂水運工程行業標準:

  (一)水運工程規劃、勘察、測量、設計、施工、試驗、檢測、檢驗、驗收、監理、監測、監控、評估、維護、信息和管理等;

  (二)水運工程通用的安全衛生、勞動保護、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等;

  (三)水運工程通用的術語、符號和制圖方法等;

  (四)水運工程中其他需要統一規定的技術要求等。

  第六條  水運工程中采用的且在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未包括的專用技術要求,可制訂專項標準;對暫時不具備條件形成行業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方法,可制訂技術指南。

  第七條  水運工程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各有關單位在水運工程建設、維護和管理中應嚴格執行水運工程強制性標準,并積極采用水運工程推薦性標準。下列水運工程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一)水運工程通用的綜合性標準和重要的質量標準;

  (二)水運工程通用的有關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的標準;

  (三)水運工程通用的質量檢驗和評定標準;

  (四)水運工程需要強制執行的其他標準。

  第八條  水運工程標準強制性條文是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節約資源、環境保護和其他公眾利益,以及考慮了提高社會效益和可持續發展等政策要求,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權限

  第九條  水運工程標準的管理工作應以政府為主導,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水運工程行業標準的管理工作,并擁有所發布標準的管理權、解釋權、著作權。未經許可任何部門、單位、社團和個人不得擅自出版和發行。

  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是水運工程行業標準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水運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標委會)協助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做好水運工程標準的咨詢研究和宣貫培訓工作,并受委托承辦標準項目立項預審、標準復審、標準翻譯和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工程地方標準的管理工作,并擁有所發布標準的管理權、解釋權和著作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明確水運工程標準管理的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設立水運工程標準管理工作專項經費,并納入部門年度預算。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水運工程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作為交通運輸科技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交通運輸科技發展年度計劃,統一予以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水運工程標準管理工作的領導,規范相關工作程序和要求,鼓勵科研、院校、建設、維護等單位共同參與水運工程地方標準化工作。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成立相關水運工程標準化協會組織,承辦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工程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管理和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鼓勵地方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發布后一個月內須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備案的不得在水運工程中使用。

    水運工程地方標準作為水運工程行業標準的補充,應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水平,技術水平以及水運建設項目需要等進行編制,其技術要求應符合或高于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行業強制性標準。

  第十七條  水運工程建設中采用的國際標準、國外標準或其中部分條文,其相關技術要求應符合或高于水運工程強制性標準,且建設單位應將采用的國際標準、國外標準具體內容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標準體系

  第十八條  水運工程標準體系是水運工程標準的結構和組成,包括《水運工程標準體系表》及《水運工程標準項目庫》。

  第十九條  《水運工程標準體系表》是水運工程標準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應根據水運工程發展和標準化工作的需要編制和修訂。

  第二十條 《水運工程標準項目庫》是水運工程標準立項和編制標準年度計劃的主要依據,主要包括現行標準、在編標準和擬編標準。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根據《水運工程標準體系表》和行業發展需要,針對水運工程標準中的缺項,適時組織修訂《水運工程標準項目庫》。

  第二十二條 《水運工程標準體系表》及《水運工程標準項目庫》由交通運輸部發布。《水運工程標準體系表》應保持相對穩定,《水運工程標準項目庫》應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章  標準項目立項

  第二十三條  水運工程標準項目的立項工作一般包括立項申請、立項預審、立項評審和編制標準年度計劃等階段。通過立項評審的項目方可列入年度計劃。

      第二十四條  申請立項的水運工程標準項目原則上從標準項目庫中選取,對未納入標準項目庫但當前工作急需的標準項目,可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或由有關單位提出立項申請。

  第二十五條  水運工程標準項目的立項申請報告應于每年4月底前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報告一式4份(格式及內容見附件1)。項目立項后,立項申請報告將作為編寫工作大綱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標準項目的立項申報單位和擬參加標準編寫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必要的技術手段及良好的資信;

  (三)承擔過與該標準項目相應的工程建設規劃、勘察、測量、設計、施工、維護、科研等技術工作;

  (四)具有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和管理經驗。

  主編單位除具備上述條件外,尚應具有水運工程設計、咨詢或監理甲級及其以上資質,施工一級及其以上資質,或與上述資質相當的資質,具有較高的組織管理水平、能組織解決標準編制中的重大技術問題、并設有專門職能部門負責標準編制的日常管理。主編單位和參加單位也可以是具備相關能力和條件的管理單位或協會組織。

  第二十七條  標準項目的主要編寫人員應為長期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具有豐富專業理論知識和工程建設、維護管理實踐經驗,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編寫組正、副組長應具有正高級或取得高級技術職稱5年以上,長期從事與規范內容相關專業,有過標準編制經歷,熟悉標準編寫規定,了解國際標準動態,責任心強,并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

  第二十八條  標準項目中需要開展的專題研究、配套軟件開發和測試驗證項目,在標準立項時應同時列出。項目的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研究人員的條件,按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中主編單位、編寫組組長及標準編寫人員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九條  標準立項預審應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預審的重點為標準的可行性、主要技術內容與基本框架、主要參加單位及人員資格等,并提出預審意見。

  第三十條  標準的立項評審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標準主管部門在立項預審的基礎上進行。參加立項評審會議的專家原則上從“水運工程技術與標準專家庫”中選取。專家人選依據年度立項申請項目的數量、專業類別、項目重要性和復雜性確定。

  第三十一條  參加預審和立項評審的專家應對標準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內容、專題研究、項目經費和主編單位等進行審查,提出評審意見,并經專家簽名后存檔。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標準主管部門根據立項評審意見和當年預算情況提出水運工程行業標準立項項目建議并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根據財政部對前期費項目預算的批復,與項目主編單位簽訂“水運工程標準項目合同”(格式及內容見附件2)。

  第三十三條  水運工程行業標準年度計劃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根據財政部對前期費項目預算的批復和“水運工程標準項目合同”進行編制。

  第五章  標準編制

  第三十四條  標準編制包括標準的制訂、修訂和局部修訂。標準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適應水運工程和技術發展的要求,體現安全可靠、耐久適用、技術先進、節能、環保和經濟合理的原則;

  (二)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等科技創新成果;

  (三)及時了解和掌握國際標準的發展動態,積極采用經驗證符合我國國情的國際先進標準;

  (四)與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相協調,避免矛盾或重復;

  (五)充分發揚民主,對有爭論的技術問題,應當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或專題研究的基礎上,經充分論證,作出結論;

  (六)標準中涉及的關鍵技術或擬納入標準的新技術成果,應進行專題研究和測試驗證;采用新的設計理論和方法時,應組織試設計;專題研究、軟件開發和測試驗證的成果應經專家審定后方可納入標準;

  (七)修訂的標準應保持標準的延續性,標準的章節結構和名稱原則上不做變動;對于主要技術規定的修改,應當有充分的依據或論證,在標準實施階段未進行過局部修訂的標準原則上不作全面修訂;

  (八)標準的條文應嚴謹明確、文字簡煉,標準編寫的格式和用語應符合現行《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標準制(修)訂按工作大綱、征求意見稿、送審稿、總校稿和報批稿五個階段(各階段成果資料的格式和要求見附件3)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工作大綱階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標準主編單位根據標準年度計劃和標準項目合同的要求,落實參編單位和編寫組成員。標準項目的主編單位一般由標準立項的申請單位承擔;標準項目編寫人員的專業構成應滿足標準編寫要求,并均應是標準條文的執筆人;標準的修訂,原則上由原主編單位或參編單位承擔主編工作。

  (二)標準主編單位根據標準合同要求,在前期調研和收集相關資料的基礎上擬定工作大綱送審稿(格式及內容見附件4),并在標準年度計劃下達后3個月內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一式4份。

  (三)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工作大綱送審稿進行審查并形成會議紀要,其內容包括對大綱的綜合評價意見、審定后標準的章節安排、修改意見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各章節主要編寫人員應參加審查會議。

  (四)標準主編單位根據工作大綱審查會會議紀要,對工作大綱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工作大綱報批稿,并在工作大綱審查會后15天內報送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報送文件應包括報送公文和工作大綱報批稿各4份,工作大綱報批稿電子版1份(光盤)。

  (五)工作大綱的內容包括標準制訂或修訂的目的和意義,編寫原則,章節安排及主要制訂或修訂的內容,專題研究或測試驗證內容,調研的內容、方式和范圍,工作進度計劃,編寫組組成及分工,提交的成果,經費使用計劃以及編寫組成員的資歷情況等。

  (六)標準工作大綱經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標準的編制工作。批準的標準大綱是水運工程標準編寫工作的依據和項目合同的組成部分。在標準編制過程中,工作大綱內容有較大的變動或編寫組成員發生變化時,主編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批準。

  (七)批準的標準工作大綱中要求進行國外調研的,應由主編單位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提出國外調研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說明調研目的、調研內容、調研日程安排、人員組成、經費使用等基本情況。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將根據標準編制工作的安排以及申請報告的內容進行研究,提出有關意見并告知標準主編單位。國外調研完成后應在一個月內形成調研報告并及時報送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征求意見稿階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標準大綱批復后,標準主編單位應及時召開第一次編寫工作會議,組織編寫組成員學習標準管理辦法和標準編寫規定,按照工作大綱的要求,明確進度、落實分工。對修訂的標準,應使編寫人員了解原標準的編寫思路和修訂的要點。

  (二)編寫組按照工作大綱安排,開展必要的調查研究。調查的對象應當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調研工作結束后提出調研報告,并將原始調查記錄和有關資料納入背景材料中。

  (三)編寫組對標準中存在分歧的主要技術問題,應當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家,召開專題研討會,研討會應形成結論性意見并寫入會議紀要。會議情況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必要時,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派員到會。

  (四)編寫組在完成上述各項工作的基礎上,編寫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征求意見稿應包括條文和條文說明,經編寫組全體成員討論、定稿后,由主編單位報交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一式4份。

  (五)標準的征求意見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發文至有關單位和專家。征求意見的單位數量原則上不少于30個,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超過2個月。有關單位和專家應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

  (六)編寫組對反饋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形成反饋意見處理一覽表。對反饋意見中有爭議的主要技術問題,可視情況進行補充調研或測試驗證,必要時應召開專門征求意見會,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八條  標準的專題研究、軟件開發和測試驗證工作分為工作大綱和成果審定兩個階段。

  (一)工作大綱階段的工作按標準編寫工作大綱階段的工作要求執行。專題研究、軟件開發和測試驗證工作大綱的內容應包括:背景和必要性、主要調研內容、實施方案或技術路線、預期的研究成果、進度計劃、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概況、經費使用計劃和參加人員資歷等。其中預期的研究成果應提出對標準相關條文的補充或修改意見,擬定的標準條文和條文說明等。

  (二)成果審定階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進行:

  1、主編單位在專題研究、軟件開發或測試驗證完成后應組織召開專家咨詢會并形成咨詢意見,咨詢意見應納入送審報告。

  2、主編單位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提出審定申請,送審報告及專題研究、軟件開發或測試驗證成果送審稿各一式4份。

  3、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對專題研究、軟件開發或測試驗證成果送審稿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明確專題研究、軟件開發或測試驗證結論能否納入標準或是否適用。

  4、主編單位根據審查意見對成果進行修改完善并形成專題研究、軟件開發或測試驗證成果報告,在標準送審時一并報送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  送審稿階段的工作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編寫組應根據反饋意見及相應的處理意見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審稿。條文中擬列為強制性條文的應用黑體字加以區別。

  (二)送審稿送審前,主編單位應召開送審稿預審查會議并形成預審查意見。參加預審查的專家應為從事相關專業、具有豐富工程建設經驗和較高專業技術水平的技術人員,其中主編單位以外的人員不少于5人。

  (三)送審稿階段提交的成果一般包括送審報告、標準送審稿、專題研究報告、測試驗證報告、征求意見處理一覽表、試設計報告、調研報告、背景資料、成果效益分析報告(格式及內容見附件5)等。

  (四)送審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任務來源、完成的主要工作、重點內容確定的依據及成熟程度、與國外相關標準的水平對比、對標準的簡要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今后需要進行的主要工作以及對送審稿的預審查意見等。

  (五)標準的送審文件由主編單位以公文形式報送,報送時應同時提交各類成果的紙質文件4份,電子文件1份(光盤)。

  (六)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送審稿進行審查。審查專家一般不少于11人。主編單位應當在審查會議召開7天前將有關送審文件送達參加會議的專家。

  (七)送審稿審查會議應對送審稿的正文、附錄和條文說明進行全面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標準的適用范圍與技術內容是否一致,標準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政策,是否準確反映水運工程的實踐經驗,標準的技術數據和參數有無可靠依據,是否與相關標準協調一致,以及是否符合標準編寫規定等。審查會應形成會議紀要,包括對標準送審稿的總體評價、對主要技術內容的審查意見、主要修改意見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四十條  總校稿階段的工作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主編單位根據標準送審稿審查會會議紀要的要求,對送審稿進行全面修改完善,形成總校稿。

  (二)標準的總校應根據送審稿審查會會議紀要和標準編寫規定對總校稿進行全面校正。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組織主編單位和主要編寫人員進行。

  (三)除送審稿審查會議紀要有明確規定外,總校工作一般在送審稿審查會后3個月內完成。

  第四十一條  報批稿階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標準報批稿應在總校工作后1個月內完成,并由主編單位以公文的形式報送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一式4份,電子版1份。

  (二)報批稿中定為強制性條文的內容應以黑體字加以區別,并應在制訂或修訂說明中明確其條文編號。

  (三)標準附加說明的內容、格式和順序應符合標準編寫規定的要求。

  (四)對于總校中做出的超出審查會會議紀要要求的修改內容,應在報批公文中予以說明。

  第六章  標準的發布

  第四十二條  水運工程標準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審批、編號和發布。

  第四十三條  制(修)訂的標準以正式出版物形式出版。

  第四十四條  標準的出版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標準的出版印刷應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  標準的復審

  第四十五條  水運工程標準發布實施后,應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適時進行復審,以確認其繼續有效、修訂、局部修訂或廢止。

  第四十六條  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為5年。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標準,應及時進行復審。

  (一)不適應法律法規或科學技術發展需要;

  (二)所引用標準或相關標準進行了重大修改并批準發布;

  (三)實施過程中有重要反饋意見需要進行復審等。

  第四十七條  標準的復審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標委會根據現行標準的實施時間和實施情況,編制年度標準復審計劃,經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同意后,發送有關標準主編單位開展標準復審工作。

  (二)標準項目的復審工作一般由標準的主編單位承擔,重要標準項目的復審,由標委會協助組織。

  (三)標準項目的復審可采用函審或會議審查的方式進行,參加審查的單位和專家數量應有一定的覆蓋面。

  (四)在征求有關單位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標準主編單位及管理組應組織標準主要編寫人員、熟悉標準的專家和提出重要意見單位的代表對征詢的意見進行分析、整理并提出處理意見。

  (五)標準項目復審后,主編單位應按復審要求填寫《水運工程標準項目復審意見表》(格式與內容見附件6),并提出“繼續有效”、“全面修訂”、“局部修訂”或“廢止”的復審建議。

  (六)年度標準復審工作完成后,標委會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提交年度標準復審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標準復審主要工作、復審標準存在的主要問題、標準項目復審意見和下一步工作建議等。

  第四十八條 標準的復審結論應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確認,對確認為繼續有效的標準和廢止的標準,由交通運輸部發文公告。

  第四十九條  對復審確認為需做修訂、局部修訂的標準,應及時在項目庫中反映。

  第八章  標準局部修訂

  第五十條  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現行行業標準,應當及時進行局部修訂。

  (一)標準復審結論為需做局部修訂或補充規定的;

  (二)標準中需要補充新技術成果或需要淘汰落后技術的;

  (三)標準中少量條文經修訂后可取得明顯的社會或環境效益的;

  (四)標準中少量條文有明顯缺陷、錯誤,或與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相抵觸的。

  第五十一條  標準復審確認為需做局部修訂的標準可不再通過立項評審,直接列入下一年度或今后的標準年度計劃。其他需做局部修訂的標準,可由標準的原主編單位或相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提出,其立項申請報告的內容可適當簡化。

  第五十二條  標準局部修訂的編制程序可簡化為送審稿、報批稿二個階段。當局部修訂內容較多、涉及面較廣時,可增加征求意見稿階段。

  第五十三條  標準局部修訂的送審稿階段提交的成果可簡化為送審報告、標準局部修訂送審稿和必要的背景資料等。

  第五十四條   標準局部修訂的標準條文及條文說明將以文件的形式發布,并在相關媒體上公布,必要時也可發行單行本。

  第九章  標準翻譯出版

  第五十五條  水運工程標準的翻譯出版,應按照國際技術交流和開拓境外業務實際需要,由標委會按計劃分期分批組織實施。

  第五十六條  標準翻譯項目的立項申請、預審和專家評審均應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有關要求進行。其中標準翻譯立項預審和專家評審的重點應為立項的必要性、翻譯單位及主要人員的能力條件、翻譯審核單位或人員的資格和能力條件。通過立項評審的項目方可列入標準年度計劃。

  第五十七條  標準翻譯和審核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被認可的外語水平;

  (二)有獨立的筆譯能力及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三)由專業譯著或國外工作經驗;

  (三)熟悉工程建設標準的有關規定等。

  其中,擔任翻譯和審核組長的人員應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或高級翻譯技術職稱,并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良好的中外文字表達能力。

  第五十八條  標準翻譯應當按翻譯工作大綱、標準翻譯、翻譯稿審核、翻譯文本審定和報批四個階段進行。

  第五十九條  標準翻譯工作大綱(或任務書)的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工作內容、翻譯和審核組組成及分工、進度計劃、提交的成果、質量要求、經費使用計劃、主要翻譯和審核人員的資歷情況等。翻譯工作大綱(或任務書)經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并批復后,方可開展翻譯工作。

  第六十條  標準翻譯應按批復的工作大綱要求完成標準的翻譯和校對工作。標準的翻譯文本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標準譯文應完整。標準的前引部分、正文部分、補充部分均應全文翻譯,不得誤譯、缺譯、漏譯、跳譯。

  (二)標準譯文應忠實原文,力求準確,術語和符號應當統一,確保外文譯本內容與中文版本一致。

  (三)強制性條文譯文必須采用黑體字。

  (四)對我國特有、直譯較難的詞、句的翻譯,可加譯注。

  (五)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標準翻譯的有關要求。

  第六十一條  翻譯稿審核實行主審負責制,當安排多人審核時,應明確一名主審。翻譯稿審核工作宜采用函審與召開小型審核會議相結合的方式,審核時應對照標準原文對翻譯稿的譯文完整性,內容的準確性,語法修辭的正確性,用語的恰當性,術語和符號的統一性,數值、公式、圖表、計量單位的正確性,譯注的貼切性和譯文格式,以及標點符號是否符合慣例等進行全面審核。對于需做修改的內容及審核修改意見應標志明顯,以示區別。

  第六十二條  翻譯文本審定和報批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翻譯組根據審核組的審核意見,對翻譯稿修改完善后,形成翻譯文本。

  (二)標準翻譯文本經翻譯小組組長簽字后,連同其他報批文件報送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

  (三)標準翻譯文本的報批文件應包括翻譯文本、翻譯工作報告、翻譯稿審核意見各一式2份,以及電子文本1份。

  (四)翻譯文本的審定工作由標委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定后,應當提出審定報告。

  (五)翻譯文本審定后,由翻譯單位以公文的形式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報送翻譯文本報批文件。報批文件應包括報送公文、翻譯工作報告、翻譯文本、審核和審定意見等一式2份,以及電子文件1份(光盤)。

  第六十三條  水運工程行業標準翻譯文本由交通運輸部審批和發布。在發布公告中應明確以中文版為準。

  第六十四條  國外標準的翻譯工作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外譯中標準指南的選項,應當遵循最新、最權威、最適用的標準優先立項的原則。

  (二)外譯中的立項、翻譯、校對、審核和審定可參照第五十六條至六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三)翻譯較難的關鍵詞句的譯文,可以附注原文。

  第十章  標準經費

  第六十五條  根據財政部《交通建設發展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的管理規定,水運工程行業標準的經費主要用于標準立項審查、標準制訂或修訂、培訓教材編寫、標準復審、標準翻譯等,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根據標準管理工作計劃、標準制訂或修訂項目計劃和實際需要編制,經批準后使用。

  第六十六條  標準制訂或修訂項目的編制經費,采用財政補助和編寫單位自籌相結合的方式。 財政補助經費的數額,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根據標準編制定額和有關規定,結合標準項目的類別、適用范圍、技術復雜程度和編制工作量等情況進行核定,并在標準項目合同中明確。

  第六十七條  標準制訂或修訂項目的編制補助經費,采用一次核定、按合同進度撥付的辦法,分合同簽訂生效、工作大綱批復和標準報批三個階段,按年度撥付給標準項目的主編單位。

  第六十八條  標準編制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合同規定和批復的工作大綱要求,專款專用,并嚴格遵守財政部《交通建設發展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條  標準的主編單位應根據合同規定,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標準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和本年度標準經費申請計劃及說明。

  第十一章  標準項目合同管理

  第七十條  標準項目主編單位必須按合同和批準的工作大綱要求組織標準的編制工作。如出現特殊情況需對合同內容進行調整時,主編單位應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批準同意并重新簽訂合同或簽訂補充合同后,方可實施。

  第七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負責對標準項目合同及標準編制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協調解決標準編制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十二條  標準的主編單位應根據合同規定,按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執行情況報告(見附件7 )。

  第七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暫停執行合同:

  (一)項目組織和執行不力;

  (二)人員配備不符合批準的工作大綱規定或主要技術骨干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拖延項目編制進度達六個月以上;

  (四)不可抗拒因素。

  第七十四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能按時報送“年度工作執行情況報告”、遇重大問題沒有報告導致合同不能按時履行的主編單位,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將對其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可暫停執行合同。

  第七十五條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暫停執行合同后,主編單位仍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而導致項目不能完成的,除終止執行合同外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還將追繳部分或全部已支付經費,并視情節暫停其承擔水運工程標準項目的資格或根據相關法律按合同規定追究其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標準項目編制工作各階段形成的文件、成果和資料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傳遞、整理和保存。

  (一)編寫組各次工作會議的通知和會議紀要,應及時抄送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

  (二)標準編制的大綱審查會、專題研究成果審查會、征求意見會、送審稿審查會、總校會和相關的技術交流會等重要活動,除按規定形成會議紀要外,尚應以簡報形式報送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

  (三)標準編制所取得的階段成果和最終成果,應由主編單位進行收集和整理,除應以標準編制成果資料的要求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報送外,還應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在本單位建立一套完整檔案。

  (四)標準專題研究項目的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聲像及其他形式的科學數據,應由主編單位按有關科技項目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

  (五)標準及其專題研究成果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及相關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六)標準專題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除以保證重大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為目的或合同事先明確約定歸交通運輸部所有外,授予項目主編單位所有或按合同約定劃分權屬,并根據《交通行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試行)》進行管理。在特定條件下,交通運輸部根據需要保留無償使用、開發、使之有效利用和獲取收益的權利。

  第十二章  標準日常管理

  第七十七條  水運工程標準的日常管理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負責。標準的日常管理包括標準宣貫、標準解釋、標準執行情況檢查、國外相關標準跟蹤、標準技術交流和標準工作座談會等。其中,標準工作座談會一般5年召開一次。

  第七十八條  水運工程標準發布實施前均應成立標準管理組,標準管理組由3~5名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其中標準編寫組成員3~4名,主編單位標準工作歸口職能管理部門應有成員1名。標準管理組的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則上為不超過55歲的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熟悉并掌握標準的技術內容;

  (三)熟悉水運工程標準編寫和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豐富的工程經驗。

  第七十九條  水運工程標準發布實施后,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將根據標準的具體情況,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標準的宣貫培訓工作(培訓教材由主編單位進行編寫,并經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宣貫培訓工作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宣貫培訓工作結束后培訓單位應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報送培訓工作總結報告。

  第八十條  標準管理組應協助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做好以下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協助進行標準的解釋工作。

  (二)參加標準的宣貫培訓工作。

  (三)調查了解標準的實施情況,收集和研究國內外相關標準、技術信息資料和實踐經驗;協助建立完善的標準使用意見反饋機制。

  (四)對標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

  (五)參與標準的復審和再修訂的立項工作。

  (六)參加有關標準的技術和學術交流活動。

  (七)每兩年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標準實施情況的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實施情況綜述、反饋意見及處理情況、標準培訓和宣貫情況、國內外相關技術和標準的發展情況、其他與標準有關的情況等。

  第八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水運重大工程事故時,如涉及水運工程標準,應有相關標準主要起草人員參加;工程事故報告應包括水運工程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第八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水運工程建設中違反水運工程行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有權向水運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標準化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檢舉、投訴。

  第八十三條  水運工程行業標準的使用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將標準使用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意見反饋至標準管理部門,以形成標準制修訂、實施、監督、更新的科學運行機制。

  第八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運工程建設過程中執行水運工程標準的檢查監督力度,對違反水運工程標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資信、資格等相應處罰,處罰結果應納入信用評價考核體系。

  第十三章  考核與鼓勵措施

  第八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工程標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交通運輸部。

  第八十六條  水運工程標準制(修)訂成果應作為科技人才評選的重要依據,其工作業績應記入技術人員個人檔案,相關成果作為評定職稱、技術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八十七條  水運工程標準制(修)訂工作是對參與單位無形資產的貢獻。各單位應參照生產一線骨干的收入標準,對從事標準化工作人員給予激勵和保障。

  第八十八條  水運工程技術人員應參加有關水運工程行業標準的培訓,培訓課時可以計入繼續教育學時。

  第八十九條  對于涉及水運工程標準的科研項目,應將其科研成果是否達到標準制(修)訂的要求作為鑒定驗收的重要考評指標。

  第九十條  交通運輸行業科技獎勵評選時,水運工程行業標準對科研成果的采標率應作為重要的評選指標。

  第九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設立水運工程行業標準工作“突出貢獻獎”,該獎項每兩年評選一次,不分等級,每次授予單位不超出3個,個人不超出5名,在沒有合適單位和人員的情況下可以空缺。

  第九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對獲獎單位和個人頒發證書,獲獎者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獲獎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十三條  申報水運工程行業標準工作“突出貢獻獎”的單位應為在水運工程標準編制和有關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并在培養標準工作后備人才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有良好的履約能力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單位。

  第九十四條  申報水運工程行業標準工作“突出貢獻獎”的個人應為在水運工程標準工作中長期發揮重要作用,注重跟蹤世界先進技術和積極推進技術進步的工程技術人員。

  第九十五條  水運工程行業標準工作“突出貢獻獎”申報工作截至時間為評選活動年的8月14日,個人申報材料應有單位的推薦意見(申報表見附件8)。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將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發文公布評審結果。

  第九十六條  水運工程標準、標準專題研究和軟件開發成果作為科技成果可以由標準主編單位向有關部門申報獎勵,并應將獲獎情況及時報送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 第九十六條的內容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交水發〔2007〕51號)同時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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