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結案時交通事故責任者應負責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繳納交通事故處理費。處理輕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費。
二、交通事故處理收費標準;
1、重大事故負全部責任的800元,負主要責任的600元,負同等責任的400元,負次要責任的200元。
2、特大事故負全部責任的1000元,負主要責任的700元,負同等責任的500元,負次要責任的300元。
3、發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責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到級收費標準的三倍收取。
4、發生重大、特大事故責任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影響交通事故調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級收費標準的二倍收取。
注:1、對確有實際困難,無力交繳交通事故處理費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酌情減免。
2、交通事故處理費由繳納人(方)在交通事故處理結案時一次交清,愈期不交納的,按日增收應交費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3、交通事故處理費支出范圍:
(1)用于補充購置勘驗現場的勘察箱、照相機以及檢驗鑒定所需的日暮途窮常費用。
(2)補充處理交通事故的車輛維修費和燃料費。
(3)補助因調查偵破逃逸案件或疑難交通事故所需的調查、偵破、鑒定論證等費用。
(4)支付為處理交通事故而委托其他部門、聘請有關專家進行檢驗鑒定的有關費用。
(5)獎勵檢舉和協助查緝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員的費用。
(6)事故處理工作其他必須開支的費用。
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收票據。各級公安機關不得擅自愿擴大交通事故處理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收入按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 ,專款專用,不得挪用,違者分別由物價、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本辦法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解釋 。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執行。
附: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公通字(1991)113號
道路交通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人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 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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