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02-12-1 起執行
目次
前言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施工現場
4 防火防爆
5 文明施工
6 施工用電
7 季節性施工
8 高處作業及交叉作業
9 腳手架及梯子
10 起重與運輸
11 焊接、切割與熱處理
12 修配加工
13 小型施工機械及工具
14 土石方工程
15 爆破工程
16 樁基及地基處理工程
17 混凝土結構工程
18 特殊構筑物
19 磚石砌體及裝飾工程
20 拆除工程
21 其他工程
22 建筑施工機械
23 熱機安裝
24 機組試運行
25 金屬檢驗
26 電氣設備全部或部分停電作業
27 電氣設備安裝
28 母線安裝
29 電纜
30 熱控設備安裝
31 電氣試驗、調整及啟動帶電
32 熱控裝置試驗、調整與投入使用
附錄A(規范性附錄) 本部分用詞說明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DL 5009《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分為三個部分:
——第1部分:火力發電廠;
——第2部分:架空電力線路;
——第3部分:變電所。
本部分為DL 5009的第1部分,是DL 5009.1—1992《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的修訂。頒發十年來,DL 5009.1—1992為電力建設的安全施工確保電建職的安全與健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大容量、高參數機組的出現和新工藝、新技術的迅速發展,原“標準”的部分內容已不適用或已被淘汰,故在這次修訂中作了大量的刪改與增容。
本部分結合火力發電廠施工的特點,對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1—1992《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
本部分與DL 5009.1—1992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強調從技術上確保作業點的環境安全,個人防護用品只能作為第二道防護。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見第5章)。
——增加原電力工業部頒發的《火電工程施工安全設施規定》中的各種安全施工設施。
——刪除原標準中有關制氧站和乙炔站內容(原標準第485條~第514條)。
——刪除“修配加工”中有關鍛工作業、鑄工作業、熱鍍鋅作業等內容(原標準第613條~659條)。
——增加“角向磨光機”(見13.2.4)。
——增加“人工挖孔樁”、“振沖樁施工”、“深層攪拌(旋噴)樁施工”、“強夯”四節(見16.3、16.4、16.5、16.6)。
——增加“樁基及地基處理工程”(見第16章)。
——部分條文的詞句及嚴格用詞的修改和順序變更。
本部分由國家電力公司電源建設部提出并歸口。
本部分由中國電機工程學會電力建設安全技術分委會起草。
本部分起草人員:李崗、翟煥民、周柯、宋寶成、李強、林鎮周、高艷彬、張天華、劉用霖。
本部分委托中國電機工程學會電力建設安全技術分委會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火力發電廠(包括核電站的常規島部分)建筑、安裝施工過程中,為確保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而應采取的措施和應遵守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火力發電廠(包括核電站的常規島部分)的建筑、安裝、現場加工、調試、啟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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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DL 500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 3608 高處作業分級
GB 3883.1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GB 4387 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
GB 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 5144 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GB/T 5972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
GB/T 6067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 6722 爆破安全規程
GB 8703 輻射防護規定
GB/T 8918 鋼絲繩
GB 9448 焊接與切割安全
GB 50030 氧氣站設計規范
GB 50031 乙炔站設計規范
GB 50194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J 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DL 408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DL/T 5031 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管道篇)
GWD 01 放射性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
JGJ 33 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SDJ 276 架空電力線外爆壓接施工工藝規程
SDJ 277 架空電力線內爆壓接施工工藝規程
TJ 36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國務院令1989第44號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9—10—24
3 施工現場
3.1 總則
3.1.1 施工總平面布置應符合國家防火、工業衛生、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
3.1.2 臨時建筑工程應有設計,并經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經驗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3.1.3 施工現場的排水設施應全面規劃。排水溝的截面及坡度應經計算確定,其設置位置不得妨礙交通。凡有可能承載荷重的排水溝均應設蓋板或敷設涵管,蓋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設深度應經計算確定。排水溝及涵管應保持暢通。
3.1.4 施工現場的力能管線敷設應合理,投產后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動,如需切割或移動,應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3.1.5 施工現場及其周圍的懸崖、陡坎、深坑及高壓帶電區等危險區域均應有防護設施及警告標志;坑、溝、孔洞等均應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或設可靠的圍欄、擋腳板及警告標志。危險處所夜間應設紅燈示警。現場設置的各種安全設施嚴禁挪動或移作他用。
3.1.6 生活區與施工現場應隔開。非工作需要的人員不得在現場住宿。與施工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3.1.7 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必須穿戴合格的勞動保護服裝并正確佩戴安全帽。嚴禁穿拖鞋、涼鞋、高跟鞋或帶釘的鞋,以及短袖上衣或短褲進入施工現場。嚴禁酒后進入施工現場。
3.1.8 從事高處、高溫、粉塵、有毒、放射性物質等的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從事該項工作,并定期接受身體復查。
3.1.9 凡在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的室內或容器內作業,均應設除塵、通風或凈化裝置,并配備足夠的勞動保護用品。
3.1.10 下坑井、隧道、深溝內工作前,必須先檢查其內是否積聚有可燃、有毒或可能引起窒息的氣體,如有異常,必須認真排除,在確認可靠后,方可進入作業。
3.2 道路
3.2.1 施工現場的道路應堅實、平坦,并應盡量避免與鐵路交叉;主廠房周圍的道路應筑成環形的并與附屬建筑物的道路連通。雙車道的寬度不得小于6M,單車道的寬度不得小于3.5m;在棧橋或架空管線下方的道路,其通行空間的高度不得小于5m。道路兩則應有排水溝。各種器材、廢料等應堆放在排水溝外側0.5m以外。
3.2.2 運輸道路應盡量減少彎道和交叉。載重汽車的彎道半徑一般不得小于15m,特殊情況下不得小于10m,并應有良好的瞭望條件。
3.2.3 現場道路跨越溝槽時應搭設牢固的兩側有可靠欄桿的便橋,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人行便橋的寬度不得小于1m;手推車便橋的寬度不得小于1.5m;馬車、汽車便橋應經設計,其寬度不得小于3.5m。橋的兩側應設可靠的欄桿。
3.2.4 現場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斷,如必須開挖,應事先征得施工管理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同意并限期修復。開挖期間必須有保證安全通行的措施。
3.2.5 現場的鐵路專用線應按鐵道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施工、維修和運行。道路和鐵路相交處的路面應與軌面平齊;交通頻繁的交叉處應有明顯的警告標志和信號,并設置落桿。
3.2.6 鐵路專用線兩側暫存的器材距鐵路中心不得小于2.5m;嚴禁在鐵路岔線及鐵軌上堆放物品。
3.2.7 現場的機動車輛應限速行駛,時速一般不得超過15km。路面應設交通指示標志,危險地區應設“危險”、“禁止通行”等警告標志,夜間應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運輸繁忙的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3.3 材料、設備的堆放及保管
3.3.1 材料、設備應按施工總平面布置規定的地點定值定位堆放整齊,并符合搬運及消防的要求。堆放場地應平坦、不積水,地基應堅實。
3.3.2 器材不得緊靠建筑物的墻壁堆放,應留有0.5m以上的間距,兩端應封閉。
3.3.3 各類腳手桿、腳手板、緊固件以及安全設施、防護用具等均應存放在干燥、通風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木桿應去皮豎放,鋼管應除銹刷漆,每年或新工程開工前應進行一次檢查、鑒定,合格者方可使用。
3.3.4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應分別存放在普通倉庫隔離的專用倉庫內,并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釋劑等揮發性易燃物品應密封存放。
3.3.5 酸類及有害人體健康的物品應放在專設的庫房內或場地上,并做出標記。庫房應強制通風。
3.3.6 有車輛出入的倉庫,其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得小于2.5m;各材料堆之間的通道不得小于1.5m。
4 防火防爆
4.0.1 施工現場及生活區宜設獨立電源的消防網。
4.0.2 消防管道的管徑及消防水的揚程應滿足施工期最高消防點的需要。
4.0.3 室外消防栓應根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密集程度布設,一般每隔120m應設置一個。倉庫、宿舍、加工場地及重要設備旁應有相應的滅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積每120m2設置滅火器一個。
4.0.4 消防設施應有防雨、防凍措施,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確保消防水暢通、滅火器有效。
4.0.5 消防水帶、滅火器、砂桶(箱、袋)、斧、鍬、鉤子等消防器材應放置在明顯、易取處,不得任意移動或遮蓋,嚴禁挪作他用。
4.0.6 辦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0.7 在油庫、木工間及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吸煙,設“嚴禁煙火”的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4.0.8 在易燃、易爆區周圍動用明火或進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工作票,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措施方可進行。
4.0.9 存放炸藥、雷管,必須得到當地公安部門的許可,并分別存放在專用倉庫內,指派專人負責保管,嚴格領、退料制度。
4.0.10 氧氣、乙炔、汽油等危險品倉庫應有避雷及防靜電接地設施,屋面應采用輕型結構,并設置氣窗及底窗,門、窗應向外開啟。
4.0.11 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應按當地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4.0.12 臨時建筑及倉庫的設計應符合GBJ 16的規定。
4.0.13 倉庫應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采用相應耐火等級的材料建成。
4.0.14 采用易燃材料搭設的臨時建筑應有相應的防火措施。
4.0.15 各類建筑之間的防火安全距離應滿足GBJ 16的規定。
4.0.16 揮發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裝在敞口容器內或存放在普通倉庫內。
4.0.17 裝過揮發性油劑及其他易燃物質的容器,應及時退庫,并保存在距建(構)筑物不小于25m的單獨隔離場所。
4.0.18 裝過揮發性油劑及其他易燃物質的容器未經采取措施,嚴禁用電焊或火焊進行焊接或切割。
4.0.19 閃點在45℃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得露天存放。必須少量存放時,在炎熱季節應嚴防曝曬并采取降溫措施。
5 文明施工
5.1 施工準備階段
5.1.1 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明確的安全、文明施工內容和要求。
5.1.2 文明施工責任區應劃分明確,責任應落實。
5.1.3 總平面布置應合理、緊湊。施工用地應符合施工組織設計的規定。
5.1.4 總平面布置中應有廢料、垃圾及臨時棄土堆放場,并應做到定期清理。
5.1.5 臨時建筑設施應符合施工組織設計的規定,做到按圖用地,布置得當,搭設合理,環境整潔。
5.1.6 場區圍墻或圍欄的搭設應穩定、整潔、美觀。
5.1.7 場區施工道路應符合3.2節的規定。
5.1.8 現場排水設施應符合3.1.3條的規定。
5.1.9 設備及材料的堆放應符合3.3節的規定。
5.1.10 主廠房內必須設置垃圾通道或活動垃圾箱,并每天有專人清理。
5.1.11 主廠房及施工現場應設置水沖式或“干式”廁所,并有專人每天清掃。
5.1.12 場區文明施工標志、重點防火部位標志及緊急救護標志等應醒目、齊全。
5.1.13 生活區及食堂的衛生應符合當地的有關規定。
5.1.14 洗浴設施應滿足施工高峰時的需要。
5.1.15 施工現場應有急救、保健設施。
5.2 工程施工階段
5.2.1 土石方開挖及運輸過程中,泥石不得沿途撒落,不得塵土飛揚、污染環境。
5.2.2 坑、溝邊的堆土不得占用道路、不得長期存放,并應設專人及時清理。
5.2.3 工序安排應合理,銜接緊密,配合得當。上道工序交給下道工序的必須是干凈、整潔、工藝符合要求的工作面。
5.2.4 施工場所應保持整潔,垃圾或廢料應及時清除,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5.2.5 主廠房內,設備、材料的堆放應整齊、有序,標識應清楚,不妨礙通行。
5.2.6 主廠房內堆放的設備或材料不得超過規定的期限,否則由材料部門按廢料收回。
5.2.7 未經批準,不得任意在設備、結構、墻板或樓板上開孔或焊接臨時結構。
5.2.8 起重用鋼絲繩在作業完畢后必須及時收回,不得亂堆亂放。
5.2.9 保溫材料應隨用隨運,施工中應有防止散落的措施,每天完工后必須清理現場。
5.2.10 氧氣帶、乙炔帶及電源線應規范布置,工作結束應及時盤繞回收。
5.2.11 施工現場的安全施工設施、文明施工設施及消防設施嚴禁亂拆亂動。
5.2.12 施工現場應采取降低施工噪聲的措施。
5.2.13 施工人員應有成品保護意識,嚴禁亂拆、亂拿和亂涂亂沫。
5.3 啟動驗收階段
5.3.1 廠區道路暢通,路燈及標志齊全,廠房內永久照明投入使用,事故照明能正常投入。
5.3.2 屋頂密封不漏水,廠房內地面及墻面施工完,地溝內部已清理干凈,蓋板齊全、平整;平臺、欄桿安裝完善;保溫、油漆工作結束。
5.3.3 設備、管道表面擦洗干凈,物顯本色;屏柜內無積灰,柜門關嚴;閥門、設備全部掛牌;各類管道、箱及電氣設備應消滅七漏(漏煤、漏灰、漏煙、漏風、漏汽、漏水、漏電)。
5.3.4 消防設備齊全、完好。
5.3.5 主要工作場所的濕度、噪聲、粉塵濃度符合國家標準。
5.3.6 廠房內外環境整潔,已完成投資方提出的美化、綠化要求。
6 施工用電
6.1 總則
6.1.1 施工用電的布設應按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并符合當地供電部門的有關規定。
6.1.2 施工用電設施應有設計并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方可施工,竣工后應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1.3 施工用電設施安裝完畢后,應有完整的系統圖、布置圖等竣工資料。施工用電應明確管理機構并由專業班組負責運行及維護。嚴禁非電工拆、裝施工用電設施。
6.1.4 參加施工用電設施運行及維護的人員應熟練掌握觸電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6.2 施工用電設施
6.2.1 35kV及以下施工用電變壓器的戶外布置:
1 變壓器采用柱上安裝時,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變壓器安裝應平穩牢固,腰欄距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0.2m。
2 變壓器在地面安裝時,應裝設在不低于0.5的高臺上,并設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柵欄。帶電部分到柵欄的安全凈距,10kV及以下的應不小于1m,35kV的應不小于1.2m。在柵欄的明顯部位應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警告牌。
3 變壓器中性點及外殼接地連接點的導電接觸面應接觸良好,連接應牢固可靠,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
6.2.2 變壓器可就近裝設防雨型的密閉式配電柜;當饋電回路多或容量大時應設配電室。
6.2.3 鋼筋混凝土電桿不得掉灰露筋,不得環裂或彎曲。木桿、木橫擔不得有腐朽、劈裂。鐵橫擔、鐵包箍不得銹蝕或有裂紋。組立后的電桿不得有傾斜、下沉及桿基積水等現象。
6.2.4 用電線路及電氣設備的絕緣必須良好,布線應整齊,設備的裸露帶電部分應有防護措施。架空線路的路徑應合理選擇,避開易撞、易碰的場所,避開易腐蝕場所及熱力管道。
6.2.5 低壓架空線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線;采用鋁或銅絞線時,導線截面積不得小于16mm2。
6.2.6 低壓架空線路采用絕緣線時,架設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車輛通行處,架設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況下的架設高度應滿足表6.2.6-1~表6.2.6-3的要求。
表6.2.6-1 線路交叉時的最小垂直距離
表6.2.6-2 架空導線與地面的最小距離
表6.2.6-3 邊導線在最大風偏時與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
6.2.7 架空線路的轉角桿、分支桿及終端桿的拉線應采取防護措施,并在距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紅、白色油漆示警。
6.2.8 幾種線路同桿架設時,高壓線必須位于低壓線上方,電力線必須位于弱電線上方。線間距離應滿足表6.2.8的要求。
表6.2.8 同桿線路最小距離 m
6.2.9 通信、廣播等弱電線路與電力線路同桿架設時,弱電線路應懸掛在鋼線上,懸掛點的間距不得大于1m,鋼線應接地。
6.2.10 現場直埋電纜的走向應按施工總平面布置圖的規定,沿主道路、組合場、固定的構筑物等的邊緣直接埋設,埋深不得小于0.7m;轉彎處應在地面上設明顯標志;通過道路時應采用保護套管,管徑不得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且不得小于100mm電纜沿構筑物架空敷設時,其高度不得低于2m。電纜接頭處應有防水和防止觸電的措施。
6.2.11 現場集中控制的開關柜或配電箱的設置地點應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應防止碰撞和物體打擊。開關柜或配電箱附近不得堆放雜物。
6.2.12 開關柜或配電箱應堅固,其結構應具備防火、防雨的功能。箱、柜內的配線應絕緣良好,排列整齊,綁扎成束并固定牢固。導線剝頭不得過長,壓接應牢固。盤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帶電體明露。
6.2.13 導線進出開關柜或配電箱的線段應加強絕緣并采取固定措施。
6.2.14 桿上或桿旁裝設的配電箱應安裝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維修;引下線應穿管敷設并做防水彎。
6.2.15 配電箱必須裝設漏電保護器,做到一機一閘一保
6.2.16 用電設備的電源引線長度不得大于5m。距離大于5m時應設便攜式電源箱或卷線軸;便攜式電源箱或卷線軸至固定式開關柜或配電箱之間的引線長度不得大于40m,且應用橡膠軟電纜。
6.2.17 施工用電的運行及維護班組應配備足夠的絕緣工具。絕緣工具應定期進行試驗,試驗周期及要求見表6.2.17。
表6.2.17 常用電氣絕緣工具試驗要求
6.2.18 電氣設備附近應配備適用于撲滅電氣火災的消防器材。發生電氣火災時,應首先切斷電源。
6.3 施工用電及照明
6.3.1 電氣設備不得超銘牌使用,閘刀型電源開關嚴禁帶負荷拉閘。
6.3.2 多路電源開關柜或配電箱應采用密封式的,開關旁應標明負荷名稱,單相閘刀開關應標明電壓。
6.3.3 不同電壓的插座與插頭應選用不同的結構,嚴禁用單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單相插座應標明電壓等級。
6.3.4 嚴禁將電線直接勾掛在閘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內使用。
6.3.5 手動操作開啟式空氣開關、閘刀開關及管形熔斷器時,應戴絕緣手套或使用絕緣工具。
6.3.6 熱元件和熔斷器的容量應滿足被保護設備的要求。熔絲應有保護罩。管形熔斷器不得無管使用。熔絲不得削小使用。嚴禁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
6.3.7 熔絲熔斷后,必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換。更換熔絲、裝好保護罩后方可送電。
6.3.8 連接電動機械與電動工具的電氣回路應設開關或插座,并應有保護裝置。移動式電動機械應使用橡膠軟電纜。嚴禁一個開關接兩臺及兩臺以上的電動設備。
6.3.9 現場的臨時照明線路應相對固定,并經常檢查、維修。照明燈具的懸掛高度應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動;低于2.5m時應設保護罩。
6.3.10 在有爆炸危險的場所及危險品倉庫內應采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和照明燈具,開關必須裝在室外。在散發大量蒸汽、氣體和粉塵的場所,應采用密閉型電氣設備。在坑井、溝道、沉箱內及獨立的高層構筑物上,應備有獨立電源的照明。
6.3.11 碘鎢燈等特殊照明燈的金屬支架應穩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護;支架不得帶電移動。
6.3.12 電源線路不得接近熱源或直接綁掛在金屬構件上,不得架設在腳手架上。
6.3.13 工棚內的照明線應固定在絕緣子上,距建筑物的墻面或頂棚不得小于2.5cm。穿墻時應套絕緣套管。管、槽內的電線不得有接頭。
6.3.14 行燈的電壓不得超過36V,潮濕場所、金屬容器及管道內的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行燈應有保護罩,其電源線應使用橡膠軟電纜。
6.3.15 行燈電源必須使用雙繞組變壓器,其一、二次側都應有熔斷器。行燈變壓器必須有防水措施,其金屬外殼及二次繞組的一端均應接地或接零。采用雙重絕緣或有接地金屬屏蔽層的變壓器,其二次側不得接地。
6.3.16 鍋爐燃燒室內的工作照明采用220V的臨時性固定燈具時,必須裝設漏電保護器,燈具必須有保護罩,電源線必須用橡膠軟電纜,穿過墻洞、管口處應設保護套管,裝設高度應為施工人員觸及不到的地方。嚴禁用220V的臨時照明作為行燈使用。
6.3.17 在光線不足及夜間工作場所應有足夠的照明,主要通道上應裝設路燈。
6.3.18 電動機械及照明設備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帶電的部分。
6.3.19 在對地電壓250V以下的低壓電氣網絡上帶電作業時:
1 被拆除或接入的線路,必須不帶任何負荷。
2 相間及相對地應有足夠的距離,并能滿足工作人員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時觸及不同相導體的要求。
3 應有可靠的絕緣措施。
4 應設專人監護。
5 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
6.4 接地及接零
6.4.1 對地電壓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電氣設備及設施均應裝設接地或接零保護:
1 發電機、電動機、電焊機及變壓器的金屬外殼。
2 開關及其傳動裝置的金屬底座或外殼。
3 電流互感器的二次繞組。
4 配電盤、控制盤的外殼。
5 配電裝置的金屬架構、帶電設備周圍的金屬柵欄。
6 高壓絕緣子及套管的金屬底座。
7 電纜接頭盒的外殼及電纜的金屬外皮。
8 吊車的軌道及鉚工、焊工、鐵工等的工作平臺。
9 架空線路的金屬桿塔。
10 室內外配線的金屬管道。
11 鐵制的集裝箱式辦公室、休息室及工具間。
6.4.2 中性點不接地系統中的電氣設備應采用接地保護,接地線應接至接地網上;總容量為100kVA及以上的系統,接地網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總容量為100kVA以下的系統,接地網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Ω。
6.4.3 當施工現場采用低壓側為380/220V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時,應按GB 50194的規定,采用工作零線和保護零線分工的接零保護。
6.4.4 用電設備的保護零線或保護地線應并聯接地,嚴禁串聯接地。
6.4.5 接零保護的規定:
1 架空線零線的終端、總配電盤及區域配電箱的零線應重復接地,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Ω。
2 起重機軌道接零后,應再重復接地。
3 接引至電氣設備的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必須分開,保護零線嚴禁接任何開關或熔斷器。
4 接引至移動式和手提式電動機具的保護零線必須用軟銅絞線,其截面積一般不得小于相線截面積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
6.4.6 地線及零線的連接應采用焊接、壓接或螺栓連接等方法。若采用纏繞法時,必須按照電線對接、搭接地的工藝要求進行,嚴禁簡單纏繞或勾掛。
6.4.7 采用接零保護的單相220V電氣設備,應設單獨的保護零線,不得利用設備自身的工作零線兼作保護零線。
6.4.8 同一系統中的電氣設備,嚴禁一部分采用接地保護,另一部分采用接零保護。
6.4.9 使用外借電源時,電氣設備所采用的保護方式應與外借電源系統中的保護方式一致。
6.4.10 起重機械行駛的軌道兩端應設接地裝置。軌道較長時,每隔20m應補設一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
6.4.11 嚴禁利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管道作為接地裝置的自然接地體。
6.4.12 施工現場防雷接地的設置:
1 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屬井字架、鋼腳手架、機具、煙囪及水塔等均應設置防雷設施。避雷針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Ω。組立起的構架應及時接地。
2 獨立避雷針的接地線與電力接地網、道路邊緣、建筑物出入口的距離不得小于3m。
3 防雷接地裝置采用圓鋼時,其直徑不得小于16mm;采用扁鋼時,其厚度不得小于4mm、截面積不得小于160mm2。
6.4.13 在有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其正常不帶電部分必須可靠地接地或接零。
6.4.14 在有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利用金屬管道、構筑物的金屬構架及電氣線路的工作零線作為接地線或接零線用。
6.4.15 下列設施必須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
1 用于加工、儲存及運輸各種易燃易爆液體、氣體或粉末的設備。
2 施工現場及車間內連接成整體的氧氣管道及乙炔管道。
6.5 施工用電管理
6.5.1 施工用電系統投入運行前,應建立管理機構,設立運行、維修專業班組并明確職責及管理范圍。
6.5.2 根據用電情況制訂用電、運行、維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規程。運行、維護專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規程制度。
6.5.3 凡需接引或變動較大的負荷時,應事先向用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運行班組進行接引或變動。接引或變動前應對設備做好電氣檢查記錄。進行接引或變動電源工作必須辦理工作票并設監護人。
6.5.4 施工用電設施除經常性的維護外,還應在雨季及冬季前進行全面地清掃和檢修;在臺風、暴雨、冰雹等惡劣天氣后,應進行特殊性的檢查、維護。
6.5.5 配電室、開關柜及配電箱應加鎖、設警告標志,并設置干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6.5.6 施工電源使用完畢后應及時拆除。
6.5.7 配電室的值班巡視工作應按DL 408的有關規定執行。
6.5.8 施工用電線路及設備的檢修和恢復送電應按第26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7 季節性施工
7.1 夏季、雨汛期施工
7.1.1 夏季、雨季前應做好防風、防雨、防火、防暑降溫等準備工作;現場排水系統應整修暢通,必要時應筑防汛堤。
7.1.2 各種高層建筑及高架施工機具的避雷裝置均應在雷雨季前進行全面檢查,并進行接地電阻測定。
7.1.3 臺風和汛期到來之前,施工現場及生活區的臨建設施及高架機械均應進行維修和加固,防汛器材應及早準備。
7.1.4 暴雨、臺風、汛期后,應對臨建設施、腳手架、機電設備、電源線路等進行檢查并及時維修加固。有嚴重險情的應立即排除。
7.1.5 機電設備及配電系統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絕緣檢查和接地電阻測定。
7.1.6 夏季應根據施工特點和氣溫情況適當調整作息時間。露天作業集中的地方,應搭設休息涼棚;特殊高溫作業地點,應采取防暑降溫措施。
7.2 冬季施工
7.2.1 入冬之前,主廠房臨時端、固定端、屋頂以及門窗孔洞應及早封閉。
7.2.2 對消防器具應進行全面檢查,對消防設施應做好保溫防凍措施。
7.2.3 對取暖設施應進行全面檢查并加強用火管理,及時清除火源周圍的易燃物。
7.2.4 現場道路以及腳手架、跳板和走道上的積水、霜雪應及時清除并采取防滑措施。
7.2.5 施工機械及汽車的水箱應予以保溫。停用后,無防凍液的水箱應將存水放盡。油箱或容器內的油料凍結時,應采用熱水或蒸汽化凍,嚴禁用火烤化。
7.2.6 汽車及輪胎式機械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裝防滑鏈。
8 高處作業及交叉作業
8.1 高處作業
8.1.1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不同高度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見表8.1.1。
表8.1.1 不同高度的可能墜落半徑 m
注1:通過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
注2:在作業位置可能墜落到的最低點稱為該作業位置的最低墜落著落點。
8.1.2 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及作業指導書時,應盡量減少高處作業;施工技術人員編制的作業指導書中的高處作業部分,應采取措施確保作業點是安全的,安全帶只能作為第二道防護。
8.1.3 高處作業的平臺、走道、斜道等應裝設由上下兩道欄桿(上道欄桿高1.05m~1.2m,下道欄桿高0.5m~0.6m)和欄桿柱組成的防護欄桿和18cm高的擋腳板,或設防護立網。
8.1.4 當高處行走區域不能夠裝設防護欄桿時,應設置1.05m高的安全水平扶繩,且每隔2m應設一個固定支撐點。
8.1.5 高處作業區周圍的孔洞、溝道等應設蓋板、安全網或圍欄。
8.1.6 特殊高處作業應與地面設聯系信號或通信裝置并由專人負責。
8.1.7 在夜間或光線不足的地方進行高處作業,必須設足夠的照明。
8.1.8 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
8.1.9 凡參加高處作業的人員應進行體格檢查。經醫生診斷患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癥的的人員不得參加高處作業。
8.1.10 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安全帶應掛在上方的牢固可靠處;高處作業人員應衣著靈便。
8.1.11 高處作業人員在從事活動范圍較大(水平活動在以垂直線為中心的1.5m半徑范圍內)的作業時,必須使用速差自控器。
8.1.12 高處作業人員使用繩梯或鋼筋爬梯上下攀登時必須使用攀登自鎖器。
8.1.13 高處作業地點、各層平臺、走道及腳手架上不得堆放超過允許載荷的物件,施工用料應隨用隨吊。
8.1.14 上下腳手架應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腳手桿或欄桿等攀爬。不得任意攀登高層構筑物。
8.1.15 高處作業人員應配帶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系保險繩;傳遞物品時,嚴禁拋擲。
8.1.16 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坐在平臺或孔洞的邊緣,不得騎坐在欄桿上,不得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網內休息;不得站在欄桿外作業或憑借欄桿起吊物件。
8.1.17 高處作業時,點焊的物件不得移動;切割的工件、邊角余料等應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鐵絲扣牢并有防止墜落的措施。
8.1.18 高處作業區附近有帶電體時,傳遞繩應使用干燥的麻繩或尼龍繩;嚴禁使用金屬線。
8.1.19 在石棉瓦、油氈等輕型或簡易結構的屋面上作業時,必須有防止墜落的可靠措施。
8.1.20 在電桿上進行作業前應檢查電桿及拉線埋設是否牢固、強度是否足夠,并應選用適合于桿型的腳扣,系好安全帶;在架構及電桿上作業時,地面應有專人監護、聯絡;登桿工具應按表8.1.20的規定進行檢查、試驗。
表8.1.20 登桿工具的試驗標準
8.1.21 特殊高處作業的危險區應設圍欄及“嚴禁靠近”的警告牌,危險區內嚴禁人員逗留或通行。
8.1.22 非有關施工人員不得攀登高處。登高參觀的人員應由專人陪同,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8.2 交叉作業
8.2.1 施工中應盡量減少立體交叉作業。必需交叉時,施工負責人應事先組織交叉作業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圍及安全注意事項;各工序應密切配合,施工場地盡量錯開,以減少干擾;無法錯開的垂直交叉作業,層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8.2.2 交叉作業場所的通道應保持暢通;有危險的出入口處應設圍欄或懸掛警告牌。
8.2.3 隔離層、孔洞蓋板、欄桿、安全網等安全防護設施嚴禁任意拆除;必須拆除時,應征得原搭設單位的同意,并采取臨時安全施工措施,作業完畢后立即恢復原狀并經原搭設單位驗收;嚴禁亂動非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機具及安全設施。
8.2.4 交叉作業時,工具、材料、邊角余料等嚴禁上下投擲,應用工具袋、籮筐或吊籠等吊運。嚴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8.2.5 在生產運行區進行交叉作業時,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制定安全施工措施,進行交底后嚴格執行,必要時應由運行單位派人監護。
9 腳手架及梯子
9.1 總則
9.1.1 腳手架的荷載不得超過270kg/m2。搭好的腳手架應經施工部門及使用部門驗收合格并掛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應定期檢查和維護。
9.1.2 荷載超過270kg/m2的腳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腳手架應進行設計,并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搭設。
9.1.3 在構筑物上搭設腳手架應驗算構筑物的強度。
9.1.4 腳手架不得鋼、木混搭。
9.1.5 腳手架的立桿應垂直。鋼管立桿應設置金屬底座或墊木。竹、木立桿應埋入地下30cm~50cm,桿坑底部應夯實并墊以磚石;遇松土或無法挖坑時應綁掃地桿。橫桿應平行并與立桿成直角搭設。
9.1.6 竹、木立桿和大橫桿應錯開搭接,搭接長度不得小于1.5m。綁扎時小頭應壓在大頭上,綁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桿、大小橫桿相交時,應先綁兩根,再綁第三根;不得一扣綁三根。小橫桿和大橫桿不得伸出腳手架之外。
9.1.7 腳手架的兩端、轉角處以及每隔6根~7根立桿,應設支桿及剪刀撐。支桿和剪刀撐與地面的夾角不得大于60°。支桿埋入地下的深度不得小于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無法設支桿時,豎向每隔4m、橫向每隔7m必須與建筑物連接牢固。
9.1.8 腳手板的鋪設:
1 腳手板應滿鋪,不應有空隙和探頭板。腳手板與墻面的間距不得大于20cm。
2 腳手板的搭接長度不得小于20cm。對頭搭接處應設雙排小橫桿。雙排小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20cm。
3 在架子拐彎處,腳手板應交錯搭接。
4 腳手板應鋪設平穩并綁牢,不平處用木塊墊平并釘牢,但不得用磚墊。
5 在架子上翻腳手板時,應由兩人從里向外按順序進行。工作時必須掛好安全帶,下方應設安全網。
9.1.9 腳手架的外側、斜道和平臺應搭設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組成的防護欄桿。上桿離地高度1.05m~1.2m,下桿離地高度0.5m~0.6m。并設18cm高的擋腳板或設防護立網;里腳手的高度應低于外墻20cm。
9.1.10 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寬度不得小于1.5m,并應釘防滑條。防滑條的間距不得大于30cm。
9.1.11 采用直立爬梯時梯檔應綁扎牢固,間距不大于30cm。嚴禁手中拿物攀登。不得在梯子上運送、傳遞材料及物品。直立爬梯的高度超過2m時應使用攀登自鎖器。
9.1.12 竹、木腳手架的綁扎材料可采用8號鍍鋅鐵絲或直徑不小于10mm的棕繩或水蔥竹篦。
9.1.13 在通道及扶梯處的腳手架橫桿不得阻礙通行。應抬高并加固。在搬運器材的或有車輛通行的通道處的腳手架,立柱應設圍欄并掛警告牌。
9.1.14 腳手架應經常檢查,在大風、暴雨后及解凍期應加強檢查。長期停用的腳手架,在恢復使用前應經檢查、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9.1.15 非專業工種人員不得搭、拆腳手架。搭設腳手架時作業人員應掛好安全帶,遞桿、撐桿作業人員應密切配合。施工區周圍圍欄或警告標志,并由專人監護,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9.1.16 拆除腳手架應按自上而下的順序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或將腳手架整體推倒。
9.1.17 各種材質腳手架的立桿、大橫桿及小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表9.1.17的規定。
表9.1.17 立桿、大橫桿及小橫桿的間距 m
9.2 腳手架及腳手板的選材與規格
9.2.1 鋼管腳手桿及鋼腳手板
1 鋼管腳手桿應用外徑為48mm~51mm,壁厚為3mm~3.5mm的鋼管,長度以4m~6.5m及2.1m~2.8m為宜。凡彎曲、壓扁、有裂紋或已嚴重銹蝕的鋼管,嚴禁使用。
2 扣件應有出廠合格證;凡有脆裂、變形或滑絲的,嚴禁使用。
3 立桿、大橫桿的接頭應錯開,搭接長度不得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頭插接長度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式接頭應有穿銷并用扣件連接,不得用鐵絲或繩子綁扎。
4 高層鋼管腳手架應安裝避雷裝置。附近有架空線路時,應滿足表9.2.1安全距離的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護措施。
表9.2.1 與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
5 鋼腳手板應用厚2mm~3mm的A3鋼板,規格以長度為1.5m~3.6m、寬度為23cm~25cm、肋高為5cm的為宜。板的兩端應有連接裝置,板面應有防滑孔。凡有裂紋、扭曲的不得使用。
9.2.2 木腳手桿及木腳手板
1 木桿應采用去皮杉木或其他堅韌硬木。凡腐朽、折裂、枯節等易折木桿,以及楊木、柳木、樺木、椴木、油松等,一律嚴禁使用。
2 木質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cm。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8cm,6cm~8cm的可雙桿合并使用,或單桿加密使用。
3 木腳手板應用5cm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寬度以20cm~30cm為宜,長度以不超過6m為宜。凡腐朽、扭曲、破裂的,或有大橫透節及多節疤的,嚴禁使用。距板兩端8cm處應用鍍鋅鐵絲箍繞2~3圈或用鐵皮釘牢。
9.2.3 竹腳手桿及竹腳手板
1 竹腳手必須搭設雙排架子;立桿、大橫桿、剪刀撐、支桿等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5cm,小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9cm。直徑在6cm~9cm之間可雙桿合并或單桿加密使用。凡青嫩、枯脆、白麻、蟲蛀的,嚴禁使用。
2 竹片腳手板的厚度不得小于5cm,螺栓孔不得大于10mm,螺栓必須擰緊。竹片腳手板的長度以2.2m~2.3m為宜,寬度以40cm為宜。
9.2.4 特殊形式的腳手架
1 挑式腳手架的斜撐桿上端應與挑梁嵌槽固定,并用螺栓、扒桿或鐵絲等連接;下端應固定在立柱或構筑物上。
2 在門窗洞口搭設的挑架(或稱外伸腳手架),其斜桿與墻面的夾角一般不大于30°并應支承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承在窗臺板、窗檐、線腳等處;墻內大橫桿兩端伸過門窗洞兩側的部分應不少于25cm;挑梁的所有受力點都應綁雙扣;挑梁應設防護欄桿。
3 移動式腳手架工作時應與建筑物綁牢,并將其滾動部分固定住。移動前,架上的材料、工具以及施工垃圾等應清除干凈。移動時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4 懸吊式腳手架:
1) 懸吊系統應經設計。使用前,應進行兩倍設計荷重的靜負荷試驗,并對所有受力部分進行詳細的檢查、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 懸吊式腳手架嚴禁超負荷使用。在工作中,對其結構、掛鉤及鋼絲繩應指定專人每天進行檢查和維護。
3) 全部懸吊系統所用鋼材應為Q235鋼的一級品。各種掛鉤應用套環扣緊。
4) 吊架的挑梁必須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5) 升降用的卷揚機、滑輪以及鋼絲繩應根據施工荷重計算選用。卷揚機應用地錨固定,并備有雙重制動閘。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14。使用中,應防止鋼絲繩與構筑物的棱角摩擦。
6) 腳手板應滿鋪并設1.05m高的欄桿及18cm高的擋腳板或設防護立網。
7) 腳手架應固定在構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8) 腳手架的升降過程應緩慢、平穩。
9) 懸掛式鋼管吊架在搭設過程中,除立桿與橫桿的扣件必須牢固外,立桿的上下兩端還應加設一道保險扣件。立桿兩端伸出橫桿的長度不得少于20cm。
10) 在懸掛式吊架上的施工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掛在構筑物的牢固部分或保險繩上。
9.3 梯子
9.3.1 移動式梯子宜用于高度在4m以下的短時間內可完成的作業。梯子應有專人負責保管、維護及修理。梯子使用前應進行檢查。
9.3.2 梯子的制作:
1 應輕便、堅固,用優質材料制成。
2 支柱應能承受作業人員攜帶工具攀登時的總重量。
3 橫擋間距為30cm,不得有缺檔。橫擋應用榫頭嵌入。梯子的底寬不得小于50cm。
4 立柱兩端用螺桿或鐵絲擰緊。長度超過3m時,中間應加設一道緊固螺栓。
5 人字梯應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開度的拉鏈。
9.3.3 梯子的使用:
1 擱置穩固,與地面的夾角以60°為宜。梯腳應有可靠的防滑措施,頂端應與構筑物靠牢。在松軟的地面上使用時,應有防陷、防側傾的措施。
2 嚴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在梯子上作業應備工具袋。
3 嚴禁兩人站在同一個梯子上作業,梯子的最高兩檔不得站人。
4 梯子不得接長或墊高使用。如必須接長時,應連接牢固并加設支撐。
5 梯子嚴禁擱置在懸掛式吊架上。
6 梯子不能穩固擱置時,應設專人扶持或用繩索將梯子下端與固定物綁牢。在梯子上作業時,應有防止落物打傷梯下人員的安全措施。
7 在通道上使用時,應設專人監護或設置臨時圍欄。
8 梯子放在門前使用時,應有防止門被突然開啟的措施。
9 梯子上有人時,嚴禁移動梯子。
10 在轉動機械附近使用時,應采取隔離防護措施。
11 嚴禁擱置在木箱等不穩固或易滑動的物體上使用。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時,其上端應有掛鉤或用繩索綁牢。
9.3.4 鋼筋爬梯的制作與使用:
1 鋼筋采用Q235鋼,直徑由計算確定,但不得小于12mm。
2 掛鉤應無傷痕、無裂口,橫擋應焊接牢固。使用時,上部應牢固地連接在構筑物上。
3 梯身每隔3m應設一道長15cm的撐框。長度超過10m的爬梯,中間每隔5m應與構筑物綁牢。
4 不得在鋼筋爬梯上拉設電源線。嚴禁將鋼筋爬梯作為接地線使用。
5 鋼筋爬梯必須與攀登自鎖器配合使用。
10 起重與運輸
10.1 起重作業
10.1.1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應有施工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1 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的90%及以上。
2 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
3 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
4 爆炸品、危險品必須起吊時。
5 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其附近作業。
10.1.2 起吊物應綁掛牢固。吊鉤懸掛點應在吊物重心的垂直線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不得偏拉斜吊。落鉤時應防止由于吊物局部著地而引起吊繩偏斜。吊物未固定時嚴禁松鉤。
10.1.3 起吊大件或不規則組件時,應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繩。
10.1.4 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時:
1 綁扎時應根據各臺起重機的允許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負荷。
2 在抬吊過程中,各臺起重機的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行走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本身80%的額定能力。
10.1.5 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得同時開動。但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并應遵守本標準10.1.4的規定。
10.1.6 起吊前應檢查起重機械及其安全裝置;吊件吊離地面約10cm時應暫停起吊并進行全面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
10.1.7 起重機嚴禁同時操作三個動作。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不得同時操作兩個動作。動臂式起重機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嚴禁降低起重臂。
10.1.8 起重工作區域內無關人員不得逗留或通過;起吊過程中嚴禁任何人員在起重機伸臂及吊物的下方逗留或通過。對吊起的物件必須進行加工時,應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機操作人員。
10.1.9 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一般應走吊運通道,嚴禁從人員的頭頂上方越過。
10.1.10 吊起的重物必須在空中作短時間停留時,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均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10.1.11 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10.1.12 起重機在作業中如遇出現故障或出現不正常現象時,應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后進行檢修,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整或檢修。起重機嚴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鉤或重物。
10.1.13 嚴禁以運行的設備、管道以及腳手架、平臺等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利用構筑物或設備的構件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時,應經核算;利用構筑物時,還應征得原設計單位的同意。
10.1.14 遇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因夜間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作業。
10.1.15 當作業地點的風力達到五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當風力達到六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10.2 起重機械
10.2.1 總則
1 起重機械應標明最大起重量,并懸掛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準用證。起重機械的制動、限位、連鎖以及保護等安全裝置應齊全并靈敏可靠。
2 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等高架起重機械應有可靠的避雷裝置。
3 在軌道上移動的起重機,除鐵路起重機外都必須在距軌道末端2m處設車擋。軌道應按6.4.5的2及6.4.10的要求接地。
4 起重機上應備有相應的滅火裝置。操作室內應鋪絕緣墊,不得存放易燃品。
5 未經機械主管部門同意,起重機械各部的機構和裝置不得變更或拆換。
6 起重機械每使用一年至少應做一次全面技術檢驗。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均應按出廠說明書的要求,進行靜負荷及動負荷試驗。制造廠無明確規定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試驗:
1) 靜負荷試驗:應將試驗的重物吊離地面10cm,懸空10min,以檢驗起重機構架的強度和剛性。靜負荷試驗所用重物的重量,對于新安裝的、經過大修的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應為額定起重量的125%;對于定期進行技術檢驗的起重機,應為額定起重量的110%。試驗中如發現構架有永久變形,則應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橋式起重機在試驗中如發現橋架剛性不夠,主梁跨中的下撓值在水平線下達到跨度的1/700且不能修復時,應報廢。
2) 動負荷試驗:應在靜負荷試驗合格后進行。試驗時應吊著試驗重物反復地卷揚、移動、旋轉或變幅,以檢驗起重機各部的運行情況,如有不正常現象則應更換或修理。動負荷試驗所用重物的重量應為額定起重量的110%。
7 起重機械不得超負荷起吊。如必須超負荷時,應經計算,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項目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8 在露天使用的龍門式起重機及塔式起重機的架身上不得安設增加受風面積的設施。
9 冬季操作室內溫度低于5℃時應設采暖設施,夏季操作室內溫度高于35℃時應設降溫設施。
10 起重機作業時速度應均勻平穩,不得突然制動或在沒有停穩時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轉。落鉤時應低速輕放。
11 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圍內作業,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操作。
12 起重機作業完畢后,應摘除掛在吊鉤上的千斤繩,并將吊鉤升起;對于用油壓或氣壓制動的起重機,應將吊鉤降至地面,吊鉤鋼絲繩呈收緊狀態。懸臂式起重機應將起重臂放至40°~60°,剎住制動器,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檔位置并切斷主電源。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六級時,應將臂桿轉至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風力將達七級時,應將臂桿放下。汽車式起重機還應將支腿全部支出。
13 電動起重機的補充規定:
1) 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進行安裝、檢修和維護。
2) 電氣裝置應安全可靠,熔絲應符合規定。
3) 電氣裝置在接通電源后不得進行檢修和保養。
4) 作業中如遇突然停電,應先將所有的控制器恢復到零位,然后切斷電源。
5) 電氣裝置跳閘后,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閘,不得強行合閘。
6) 漏電失火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嚴禁用水澆潑。
10.2.2 移動式起重機
1 起重機停放或行駛時,其車輪、支腿或履帶的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溝、坑深度的1.2倍;否則必須采取防傾、防坍塌措施。
2 作業時,起重機應置于平坦、堅實的地面上,機身傾斜度不得超過制造廠的規定。
3 作業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吊物等與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9.2.1的規定,且必須設專人監護。
4 長期或頻繁地靠近架空線路或其他帶電體作業時,應采取隔離防護措施。
5 加油時嚴禁吸煙或動用明火。油料著火時,應使用泡沫滅火器或砂土撲滅,嚴禁用水澆潑。
6 履帶式起重機行駛時,回轉盤、臂桿及吊鉤應固定住,下坡時不得空擋滑行。
7 履帶式起重機吊物行走時,吊物應位于起重機的正前方,并用繩索拉住,緩慢行走;吊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cm,吊物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當時允許起重量的三分之二。
8 汽車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收緊。
9 汽車式起重機及輪胎式起重機作業前應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進行其他操作;作業完畢后,應先將臂桿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汽車式起重機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10 鐵路式起重機在接近允許負荷時應夾好夾軌鉗,支好支撐并進行試吊。帶負荷向彎道內側旋轉或帶負荷行走時,其負荷量不得超過當時允許起重量的80%。起重機必須在坡道上停留時,應在車輪下安設止輪器。
10.2.3 塔式及龍門式起重機
1 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保證處于低位的起重機的臂架端部與另一臺起重機塔身之間至少有2m的距離,處于高位的起重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鉤升至最高點或最高位置的平衡重),與低位起重機中處于最高位置的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2m。
2 起重機在運行時,無關人員不得上下扶梯;操作或檢修人員必須上下時,嚴禁手拿工具或器材。
3 兩臺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以及在兩條平行或交叉的軌道上進行作業時,兩機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吊物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m。
4 作業完畢后,應將起重機停放在軌道中部。
5 塔式起重機作業完畢后,應將起重臂降至要求角度。
10.2.4 橋式及爐頂式起重機
1 任何人員不得在行車軌道上站立或行走。
2 起重機在軌道上進行檢修時,應切斷電源,在作業區兩端的軌道上用鋼軌夾夾住,并設標示牌。其他起重機不得進入檢修區。
3 作業完畢后,應將吊鉤升起,切斷電源。汽機房內的橋式起重機應停放在指定地點,不得停放在運行機組的上方。
10.2.5 扒桿及地錨
1 新扒桿組裝時,中心線偏差不得大于總支承長度的1/1000;多次使用過的扒桿再重新組裝時,每5m長度內中心偏差和局部塑性變形均不得大于40mm;在扒桿全長內,中心偏差不得大于總支承長度的1/200。
組裝扒桿的連接螺栓必須緊固可靠。
扒桿的基礎應平整堅實、不積水。
扒桿的連接板、扒桿頭部和回轉部分等,應每年對其變形、腐蝕、鉚、焊或螺栓連接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在每次使用前,也應進行檢查。
2 扒桿至少應設四根纜風繩;人字扒桿應設兩根纜風繩;向前傾斜的扒桿如不能設置前穩定纜風繩時,必須在其后面架設牢固的支撐。
纜風繩與扒桿頂部及地錨的連接應牢固可靠。
纜風繩與地面的夾角一般不得大于45°。
纜風繩越過主要道路時,其架空高度不得小于7m。
纜風繩與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安全距離應不小于9.2.1的規定。
3 地錨的分布及埋設深度應根據地錨的受力情況及土質情況確定。
地錨坑在引出線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兩側的2M范圍內不得有溝、洞、地下管道或地下電纜等。
地錨坑引出線及其地下部分應經防腐處理。
地錨的埋設應平整,基坑不積水。
地錨埋設后應進行詳細檢查,試吊時應指定專人看守。
10.2.6 卷揚機
1 基座的設置應平穩牢固,上方應搭設防護工作棚,操作位置應有良好的視野。
2 旋轉方向應與控制器上標明的方向一致。
3 制動操作桿在最大操縱范圍內不得觸及地面或其他障礙物。
4 卷筒與導向滑輪中心線應對正。卷筒軸心線與導向滑輪軸心線的距離:對平卷筒應不小于卷筒長度的20倍;對有槽卷筒應不小于卷筒長度的15倍。
5 鋼絲繩應從卷筒下方卷入,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作業時鋼絲繩卷繞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數應不小于5圈;回卷后最外層鋼絲繩應低于卷筒突緣2倍鋼絲繩直徑的高度。
6 作業前應進行試車,確認卷揚機設置穩固,防護設施、電氣絕緣、離合器、制動裝置、保險棘輪、導向滑輪、索具等一切合格后方可使用。
7 作業時嚴禁向滑輪上套鋼絲繩,嚴禁在卷筒、滑輪附近用手扶運行中的鋼絲繩,不得跨越行走中的鋼絲繩,不得在各導向滑輪的內側逗留或通過。吊起的重物必須在空中短時間停留時,應用棘爪鎖住。
8 運轉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停機進行排除。
10.2.7 施工電梯
1 電梯應安裝獨立的保護和避雷接地裝置,并應保持接地良好。
2 電梯底籠周圍2.5m處必須設置穩固的防護欄桿,各層站過橋和運輸通道應平整牢固,出入口的欄桿應安全可靠,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影響安全運行的障礙物,并應搭設必要的防護屏障。
3 裝設在陰暗處或夜班作業的電梯,必須在全行程上裝設足夠的照明和明亮的層站編號標志燈。
4 使用前應檢查各部結構無變形、連接螺栓無松動、節點無開焊、裝配正位、附壁牢固、站臺平整、各部鋼絲繩固定良好、運行范圍內無障礙。
5 啟動前應檢查電氣和各限位裝置、梯籠門、圍護門等連鎖裝置良好可靠并進行空車升降試驗,確認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6 電梯在每班首次載重運行時,必須從最低層上升。嚴禁自上而下。當梯籠升離地面1~2m時應停車試驗制動器的可靠性,如制動器不正常,必須修復后方可投入運行。
7 電梯運行中如發現機械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并確認正常后方可繼續運行。
8 操作人員應根據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操作。作業前必須發出戒備信號。梯籠內乘人或載物時,應使負荷均勻分布,防止偏重。嚴禁超負荷運行。
9 電梯運行到最上層和最低層時,不得以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常操作。
10 在有大雨、大霧或六級及以上大風時,電梯應停止運行,并將梯籠降到最底層,切斷電源。暴風雨后,應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使用。
11 作業完畢后,應將梯籠降到最底層,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電源箱,閉鎖梯籠門和圍護門。
10.3 起重機的操作人員
10.3.1 起重機的操作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并經實際操作及有關安全規程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獨立操作。
10.3.2 起重機的操作人員應熟悉所操作起重機各機構的構造和技術性能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基本知識。
10.3.3 作業前應檢查起重機的工作范圍,清除妨礙起重機行走及回轉的障礙物。檢查軌道是否平直,有無沉陷;軌距及高差是否符合規定。
10.3.4 作業前應按照本機械的保養規定,執行各項檢查和保養。
10.3.5 起重機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1 露天作業的軌道式起重機,作業前應先將夾軌鉗松開;作業結束后應將夾軌鉗夾住。
2 應在確認起重機上及周圍無人后方可閉合主電源開關;如主電源開關上加鎖或有標示牌時,應待有關人員拆除后方可閉合主電源開關。
3 閉合主電源開關前,應確認所有控制器手柄都處于零位。
4 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以及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并做必要的試驗。如有異常,應在作業前排除。
5 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開關,加鎖并掛上標示牌;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的操作人員。
10.3.6 雨、雪天作業時,應保持良好視線并防止起重機各部制動器受潮失效。作業前應檢查各部制勸器并進行試吊,確認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10.3.7 起重機作業時,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操作室。作業時操作人員必須精力集中,未經指揮人員許可,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10.3.8 操作人員應按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如指揮信號不清或將引起事故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并立即通知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對任何人發出的危險信號均必須聽從。
10.3.9 操作人員在起重機每個動作的操作前,均應發出戒備信號。起吊重物時,吊臂及吊物上嚴禁有人或有浮置物。
10.4 起重機的指揮人員
10.4.1 起重機的指揮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按GB 5082的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指揮。
10.4.2 指揮人員的職責及要求:
1 指揮人員應按照GB5082的規定進行指揮。如采用對講機指揮作業時,必須設定專用頻道。
2 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清晰、準確。
3 指揮人員應站在使操作人員能看清指揮信號的安全位置上;當跟隨負載進行指揮時,應隨時指揮負載避開人及防障礙物。
4 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清操作人員和負載時,必須設中間指揮人員逐級傳遞信號,當發現錯傳信號時,應立即發出停止信號。
5 負載降落前,指揮人員必須確認降落區域安全方可發出降落信號。
6 當多人綁掛同一負載時,應作好呼喚應答,確認綁掛無誤后,方可由指揮人員負責指揮起吊。
7 用兩臺起重機吊運同一負載時,指揮人員應雙手分別指揮各臺起重機以確保協調。
8 在開始起吊時,應先用微動信號指揮,待負載離開地面10cm~20cm并穩定后,再用正常速度指揮。在負載最后降落就位時,也應使用微動信號指揮。
10.5 繩索、吊鉤和滑輪
10.5.1 鋼絲繩
1 鋼絲繩的選用應符合GB/T 8918中規定的多股鋼絲繩,并必須有產品檢驗合格證。
2 鋼絲繩的安全系數及配合滑輪的直徑應不小于表10.5.1-1的規定。
表10.5.1-1 鋼絲繩的安全系數及配合滑輪直徑
3 鋼絲繩應防止打結或扭曲。
4 切斷鋼絲繩時應采取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
5 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潤滑劑應符合該繩的要求并不影響外觀檢查;鋼絲繩每年應浸油一次。
6 鋼絲繩不得與物體的棱角直接接觸,應在棱角處墊以半圓管、木板等。
7 起重機的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不得使用編結接長的鋼絲繩。
8 鋼絲繩在機械運行中不得與其他物體或相互間發生摩擦。
9 鋼絲繩嚴禁與任何帶電體接觸。
10 鋼絲繩嚴禁與熾熱物體或火焰接觸。
11 鋼絲繩不得相互直接套掛連接。
12 鋼絲繩應存放在室內通風、干燥處,并防止損傷、腐蝕或其他物理、化學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
13 鋼絲繩端部用繩卡固定連接時,繩卡壓板應在鋼絲繩主要受力的一邊,繩卡間距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6倍,繩卡的數量應不少于表10.5.1-2的要求。
表10.5.1-2 鋼絲繩端部固定用繩卡的數量
兩根鋼絲繩用繩卡搭接時,除應遵守上述規定外,繩卡數量應比表10.5.1-2的要求增加50%。
14 繩卡連接的牢固情況應經常進行檢查。對不易接近處可采用將繩頭放出安全彎的方法進行監視。
15 鋼絲繩用編結法連接時,編結長度應大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
16 通過滑輪的鋼絲繩不得有接頭。
17 鋼絲繩的檢查報廢,除應符合GB/T 8918的要求外,還應按照GB/T 5972進行檢驗和檢查。
1) 鋼絲繩的斷絲數達到表10.5.1-3的規定數值時應報廢。
表10.5.1-3 鋼絲繩報廢斷絲數
2) 鋼絲繩有銹蝕或磨損時,表10.5.1-3的報廢斷絲數應按有10.5.1-4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報廢。
表10.5.1-4 折減系數 %
3) 吊運熾熱金屬或危險品的鋼絲繩的報廢斷絲數,取一般起重機鋼絲繩報廢斷絲數的一半,其中包括鋼絲表面磨損進行的折減。
10.5.2 卸卡
1 卸卡不得橫向受力。
2 卸卡的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索具內。
3 不得使卸卡處于吊件的轉角處,必要時應加襯墊并使用加大規格的卸卡。
10.5.3 纖維繩
1 用作吊繩時,其許用應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作綁扎繩時,許用應力應降低50%。
2 連接時應采用編結法,不得用打結的方法。
3 嚴禁在機械驅動的情況下使用。
4 有霉爛、腐蝕、損傷者不得用于起重作業;有斷股者嚴禁使用。
10.5.4 吊鉤
1 吊鉤應有制造廠的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則應經檢驗,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2 吊鉤應設有防止脫鉤的封口保險裝置。
3 吊鉤上的缺陷不得進行焊補。
4 吊鉤的檢驗應按GB/T 6067或GB5144的有關規定執行。
5 吊鉤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予以報廢:
1) 裂紋;
2) 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
3) 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4) 扭轉變形超過10°;
5) 危險斷面或吊鉤頸部產生塑性變形。
10.5.5 滑車及滑車組
1 滑車應按銘牌規定的允許負荷使用。如無銘牌,應經計算及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2 滑車及滑車組使用前應進行檢驗和檢查。輪槽壁厚磨損達原尺寸的20%,輪槽不均勻磨損達3mm以上,輪槽底部直徑減少量達鋼絲繩直徑的50%,以及有裂紋、輪沿破損等情況者,不得使用,應予以報廢。
3 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和高處作業中,應采用吊環式滑車;如采用吊鉤式滑車,必須對吊鉤采取封口保險措施。
4 使用開門滑車時,必須將開門的鉤環鎖緊。
5 滑車組使用中兩滑車滑輪中心間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表10.5.5的要求。
表10.5.5 滑車組兩滑車滑輪中心最小允許距離
10.6 運輸及搬運
10.6.1 車輛運輸
1 在公路上運輸重量大,或超長、超寬、超高的物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了解運輸路線的情況,擬定運輸方案,提出安全措施。
2) 指定專人檢查工具和運具,不超載。
3) 物件的重心與車廂的承重中心基本一致,重心過高或偏移過多時,加配重進行調整。
4) 易滾動的物件沿其滾動方向用楔子墊牢。
5) 運輸超長物件時應設置超長架,超長架固定在車廂上,物件與超長架及車廂應捆綁牢固。
6) 關好車廂板。如無法關嚴時,將車廂板捆綁固定,但不得遮住尾燈。
7) 運輸途中有專人領車、監護,并設必要的標志。
2 用汽車運輸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品時,押運人員必須坐在駕駛室內。
3 翻斗車的制翻裝置應可靠,卸車時車斗不得朝有人的方向傾倒。翻斗車嚴禁載人。
4 用鐵道平車運送物件時,應由后方推進,不得在前方拖拉;車上不得坐人。如數車同時運送,兩車間應保持20m的距離。鐵道平車應有可靠的制動裝置。
5 叉車應按其規定的性能使用;使用前應對行駛、升降、傾斜等機構進行全面檢查。
6 叉車不得快速啟動、急轉彎或突然制動。在轉彎或斜坡處應低速行駛。倒車時不得緊急制動。
7 叉車作業結束后,應半閉所有控制器,切斷動力源,扳下制動閘,將貨叉放至最低位置并取出鑰匙或拉出連鎖后方可離開。
8 現場專用機動車輛的使用:
1) 應由專人駕駛及保養,駕駛人員應經考試合格并取得駕駛許可證。
2) 使用前應檢查制動器、喇叭、方向機構等是否完好。
3) 裝運物件應墊穩、捆牢,不得超載。
4) 行駛時,駕駛室外及車廂外不得載人,駕駛員不得與他人談笑。啟動前應先鳴號。載貨時車速不得超過5km/h,空車車速不得超過10km/h。停車后應切斷動力源,扳下制動閘后,駕駛員方可離開。
5) 電瓶車充電時應距明火5m以上并加強通風。
10.6.2 水上運輸
1 船員應進行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格證;參加水上運輸的人員應熟悉水上運輸知識。
2 應根據船只載重量及平穩程度裝載。嚴禁超重、超高、超寬、超長。
3 器材應分類堆放整齊并系牢;危險品應隔離并妥善放置,由專人負責保管。
4 應由熟悉水路的人員領航,并遵守航運安全規程。
5 船只靠岸停穩前不得上下。上下船只的跳板應搭設穩固。單行跳板的寬度不得小于50cm,厚度不得小于5cm,長度不得超過6m。
6 在水中綁扎或解散竹、木排的人員應會游泳,并佩戴救生衣等防護設備。
7 遇六級及以上大風、大霧、暴雨等惡劣天氣,嚴禁水上運輸,船只必須靠岸停泊。
8 船只應由專人管理,并應有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救生設備必須完好、齊全。
9 應注意收聽氣象臺、站的廣播,及時做好防臺、防汛工作。
10.6.3 搬運
1 沿斜面搬運時,所搭設的跳板應牢固可靠,坡度不得大于1:3,跳板厚度不得小于5cm。
2 在坡道上搬運時,物件應用繩索拴牢,并做好防止傾倒的措施。作業人員應站在側面。下坡時應用繩索溜住。
3 從火車下卸圓木應由專人指揮。拔夾杠時,應先拔中間的,后拔兩端的;斷鐵絲時,應先剪上、中層,后剪下層。圓木滾下時,車上嚴禁上人;圓木滾下方向嚴禁任何人逗留或通過。
10.6.4 大型設備的運輸及搬運
1 搬運大型設備前,應對所經路線及兩端裝卸條件做詳細調查,并制定搬運措施。
2 搬運大型設備前,應對路基下沉、路面松軟以及凍土開化等情況進行調查并采取措施,防止在搬運過程中發生傾斜、翻倒;對沿途經過的橋梁、涵洞、溝道等應進行詳細檢查和驗算,必要時應予以加固。
3 大型設備運輸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15°;如不能滿足要求時,必須征得制造廠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 運輸道路上方如有輸電線路,通過時應保持安全距離,否則必須采取隔離措施。
5 用拖車裝運大型設備時,應進行穩定性計算并采取防止劇烈沖擊或振動的措施。行車時應配備開道車及押運聯絡員。
6 從車輛或船上卸下大型設備時,卸車、卸船平臺應牢固,并應有足夠的寬度和長度。荷重后平臺不得有不均勻下沉現象。
7 搭設卸車、卸船平臺時,應考慮到車、船卸載時彈簧彈起及船體浮起所造成的高差。
8 使用兩臺不同速度的牽引機械卸車、卸船時,應采取措施使設備受力均勻,牽引速度一致。牽引的著力點應在設備的重心以下。
9 被拖動物件的重心應放在拖板中心位置。拖運圓形物件時,應墊好枕木楔子;對高大而底面積小的物件,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對薄壁或易變形的物件,應采取加固措施。
10 拖運滑車組的地錨應經計算,使用中應經常檢查。嚴禁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運行的設備上綁扎拖運滑車組。打樁綁扎拖運滑車組時,應了解地下設施情況并計算其承載力。
11 在拖拉鋼絲繩導向滑輪內側的危險區內嚴禁人員通過或逗留。
12 中間停運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物件滾動。夜間應設紅燈示警,并設專人看守。
10.7 起重機械及起重工具檢驗
10.7.1 起重機械檢驗
1 下述情況,應對起重機按有關標準進行試驗:
1) 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兩年進行一次。
2) 新安裝、經過大修及改造的起重機,在交付使用前。
3) 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 經過暴風、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2 經常性檢查,應根據工作繁重程度和環境惡劣的程度確定檢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檢查內容一般包括:
1) 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 安全及防護裝置。
3) 線路、罐、容器、閥、泵、其他液壓或氣動部件的工作性能有泄漏情況。
4) 吊鉤、吊鉤螺母及防松裝置。
5) 制動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損情況。
6) 鋼絲繩磨損和尾端的固定情況。
7) 鏈條的磨損、變形、伸長情況。
8) 捆綁繩、吊掛鏈和鋼絲繩及輔具。
3 定期檢查,應根據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環境惡劣的程度確定檢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檢查內容一般包括:
1) 經常性檢查的內容。
2) 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縫、鉚釘、螺栓等的連接情況。
3) 主要零部件的磨損、裂紋、變形等情況。
4) 指示裝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5) 動力系統和控制器等。
10.7.2 起重工具檢驗
1 起重工具檢查和試驗和周期及要求見表10.7.2。
2 起重運輸作業除應按上述規定執行外,還應遵照GB5082及GB/T 6067的有關規定執行。
11 焊接、切割與熱處理
11.1 總則
11.1.1 從事焊縫、切割與熱處理的人員應經專業安全技術教育、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并應熟悉觸電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11.1.2 從事焊接、切割與熱處理操作的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職業性身體檢查。對準備從事焊接、切割與熱處理操作的人員,應經身體檢查,雙目裸視力均在0.4以上,且矯正視力在1.0以上,無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癥等妨礙本作業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11.1.3 進行焊接、切割與熱處理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戴專用護目鏡、工作服、絕緣鞋、皮手套等符合專用防護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11.1.4 焊接、切割與熱處理的作業場所應有良好的照明(50 lm/m2~100 lm/m2),應采取措施排除有害氣體、粉塵和煙霧等,使之符合TJ36的要求。在人員密集的場所進行焊接作業時,宜設擋光屏。
11.1.5 進行焊接、切割與熱處理作業時,應有防止觸電、爆炸和防止金屬飛濺引起火災的措施。
11.1.6 在焊接、切割地點周圍5m的范圍內,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確實無法清除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或防護措施。
11.1.7 對盛裝過油脂或可燃液體的容器,應先用蒸汽沖洗,并在確認沖洗干凈后方可進行焊接或切割。施焊或切割時,容器蓋口必須打開,在容器的封頭部位嚴禁站人。
11.1.8 嚴禁在帶有壓力的容器和管道、運行中的轉動機械及帶電設備上進行焊接、切割與熱處理作業。
11.1.9 在規定的禁火區內或在已貯油的油區內進行焊接、切割與熱處理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該區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11.1.10 嚴禁對懸掛在起重機吊鉤上的工件和設備等進行焊接與切割。
11.1.11 嚴禁在儲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周圍10m的范圍內進行焊接、切割與熱處理作業。
11.1.12 在充氫設備運行區進行焊接、切割與熱處理作業,必須制訂可靠的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及運行單位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前,必須先測量空氣中的含氫量,低于0.4%時方可進行。
11.1.13 不宜在雨、雪及大風天氣進行露天焊接或切割作業。如確實需要時,應采取遮蔽雨雪、防止觸電和防止火花飛濺的措施。
11.1.14 在高處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時:
1 嚴禁站在油桶、木桶等不穩固或易燃的物品上進行作業。
2 作業開始前應對熔渣有可能落入范圍內的易燃、易爆物品進行清除,或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護措施,并設專人監護。
3 嚴禁隨身攜帶電焊導線、氣焊軟管登高或從高處跨越,應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后用繩索提吊。
4 在高處進行電焊作業時,宜設專人進行拉合閘和調節電流等作業。
11.1.15 在金屬容器及坑井內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時:
1 金屬容器必須可靠接地或采取其他防止觸電的措施。
2 嚴禁將行燈變壓器帶入金屬容器或坑井內。
3 焊工所穿衣服、鞋、帽等必須干燥,腳下應墊絕緣墊。
4 嚴禁在金屬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作業。
5 在金屬容器內作業時,應設通風裝置,內部溫度不得超過40℃;嚴禁用氧氣作為通風的風源。
6 在金屬容器內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入口處應設專人監護,并在監護人伸手可及處設二次回路的切斷開關。監護人應與內部的工作人員保持聯系,電焊作業中斷時應及時切斷焊接電源。
7 在容器或坑井內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系安全繩,繩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監護人勾掛住。
8 嚴禁將漏氣的焊炬、割炬和橡膠軟管帶入容器內;焊炬、割炬不得在容器內點火。在作業間歇或作業完畢后,應及時將氣焊、氣割工具拉出容器。
9 下坑井、隧道、深溝內作業前,必須先檢查其內是否存有可燃或有毒的氣體,如有異常,應認真排除,在確認可靠后方可進入作業。
10 下班時或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點人數。
11.1.16 焊接、切割與熱處理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場地、消除焊件余熱、切斷電源,仔細檢查工作場所周圍及防護設施,確認無起火危險后方可離開。
11.2 電焊
11.2.1 施工現場的電焊機應采用集裝箱形式統一布置,保持通風良好。電焊機及其外接頭均應有相應的標牌及編號。
11.2.2 露天裝設的電焊機應設置在干燥的場所并應有防護棚遮蔽,裝設地點距易燃易爆物品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
11.2.3 電焊機裸露的導電部位和轉動部分必須裝設防護罩。
11.2.4 電焊機一次側電源線應絕緣良好,長度一般不得大于3m;超長時,應架高布設。
11.2.5 電焊機必須裝設獨立的電源控制裝置,其容量應滿足要求。
11.2.6 電焊機的外殼必須可靠接地,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嚴禁多臺電焊機串聯接地。
11.2.7 電焊工作臺必須可靠接地。在狹小或潮濕地點施焊時,應墊干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觸電的措施,并設監護人。
11.2.8 電焊設備應經常維修、保養。使用前應進行檢查,確認無異常后方可合閘。
11.2.9 在使用長期停用的電焊機前必須測試其絕緣電阻,電阻值不得低于0.5MΩ,接線部分不得有腐蝕和受潮現象。
11.2.10 焊鉗及二次線的絕緣必須良好,導線截面應與工作參數相適應。焊鉗手柄應有良好的隔熱性能。
11.2.11 嚴禁將電焊導線靠近熱源、接觸鋼絲繩、轉動機械或將其搭設在氧氣瓶、乙炔瓶上。
11.2.12 嚴禁將電纜外皮、軌道、管道或其他金屬物品等作為電焊的二次線。
11.2.13 電焊機二次線應布設整齊、固定牢固,并使用快速接頭插座。電焊導線通過道路時,必須將其架高或穿入防護管內埋設在地下;通過鐵道時,必須將其從軌道下面穿過。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