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1993—03—31批準 1994—01—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械壓力機類產品(以下簡稱“壓力機”)及其安全附件應具備的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壓力機安全技術水平的評定和安全技術監督。
本標準不適用于螺旋壓力機。
2 引用標準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4053.1 固定式鋼直梯
GB 4053.3 工業防護欄桿
GB 4053.4 工業鋼平臺
GB 5083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 5226 機床電器設備 通用技術條件
GB 6527.2 安全色使用導則
JB 1829 鍛壓機械 通用技術條件
JB 3240 鍛壓機械 操作指示形象化符號
JB 4203 鍛壓機械 安全技術條件
[NextPage]
3 執行標準時責任
3.1 壓力機主機制造廠的責任
壓力機主機制造廠對其出廠的壓力機在安全方面應承擔下列責任:
a. 產品設計圖樣、使用說明書、技術文件都必須符合GB 5083和本標準的規定,向外委托設計的圖樣、技術文件等也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b. 壓力機上所選購的安全保護裝置、監控與聯鎖系統、安全元器件和隨機操作附件都要按驗收標準檢驗合格。這些裝置和器件在裝配調整后,直至用戶使用都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3.2 安全保護裝置、安全附件制造廠的責任
安全保護裝置、安全附件制造廠應對其產品承擔下列責任:
a. 安全保護裝置、安全附件均應經可靠性試驗,具備安全可靠性試驗合格證明。
應通過可靠性試驗的安全裝置、安全附件主要包括:剛性離合器緊急制動裝置、安全雙聯閥、各種光線安全保護裝置。
b. 安全保護裝置、安全附件的安全使用條件、壽命、使用期限、保養辦法等應在技術文件、說明書中加以明確。必要時,還應開展產品售后安全技術指導、培訓和技術維修服務等。
4 操作控制
4.1 操作規范
操作規范與調節機構、輔機間的控制應有聯鎖。
帶剛性離合器的壓力機必須具有單次行程操作規范。
壓力機單次行程操作規范時,不得出現連續沖壓行程。
4.2 帶鎖轉換開關
操作規范的選擇應采用帶鑰匙鎖定的轉換開關;也可對各操作規范分別采用帶鑰匙鎖定的轉換開關。
4.3 預控動作
對選用連續行程操作規范時,應在操作過程中設有預控動作環節。
4.4 緊急停止
壓力機上必須有緊急停止按鈕,并應能自鎖。
由多人協同配合操作的壓力機上必須配備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緊急停止按鈕。
緊急停止按鈕必須在進行任何操作規范中都能迅速停止壓力機工作。
4.5 腳踏操作
腳踏操作與單、雙手操作規范應具有聯鎖控制。
5 傳統系統
5.1 防護罩
a. 對露于機身外和機身頂部的傳動齒輪、皮帶輪、飛輪、杠桿等傳動零、部件,當影響安全維修時,均應按需要裝設防護罩;
b. 對往復、擺動部件裝設的防護罩應防止其會出現傷人的夾緊點。
5.2 曲柄轉角指示器
壓力機一般應在其易觀察部位裝設曲柄轉角指示器。
5.3 曲柄停止角度
a. 帶剛性離合器的壓力機滑塊停止運行時,其曲柄停于上死點角度的偏差應為一5°~5°;
b. 帶摩擦離合器的壓力機滑塊停止運行時,其曲柄停于上死點,停止角度的偏差應為一10°~5°。
5.4 飛輪制動器
應根據壓力機使用需要裝設飛輪制動器。
5.5 探傷檢查
傳動零件根據其受沖擊、高速運轉等工作情況必要時應進行探傷檢查。
5.6 旋轉平衡
高速旋轉部件應按工作需要進行動平衡試驗。
5.7 反向旋轉
帶摩擦離合器的壓力機一般應能作反向旋轉。
6 剛性離合器與制動器
6.1 安裝要求
剛性離合器與制動器及其操縱機構安裝必須正確、牢固,動作應靈活、協調。
6.2 零件探傷
對于承受沖擊的零件(如轉鍵等)應在材質及熱處理方面采取措施,保證足夠的沖擊韌性,并應進行探傷檢查。
6.3 緊急制動裝置
對帶剛性離合器的壓力機推薦配置緊急制動裝置,緊急制動裝置的功能應符合附錄A(參考件)的要求。
7 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
7.1 聯鎖
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以下簡稱“摩擦離合器”與“摩擦制動器”)的雙聯鎖控制動作應靈敏、可靠、互不發生干涉。
7.2 安全雙聯閥
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氣路控制用閥必須采用安全雙聯閥。安全雙聯閥必須工作可靠,其換向時間應保證操作安全。
7.3 氣壓、液壓限值
在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的控制氣路、液路中,氣、液壓力應符合設計規定。
7.4 曲柄制動角
曲柄制動角應符合附錄B(參考件)的規定。
7.5 摩擦材料
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的摩擦材料推薦采用少、無石棉的摩擦材料(如半金屬、銅基粉末冶金等摩擦材料)。
8 滑塊平衡裝置
8.1 除公稱力較小的壓力機以外,壓力機一般應具有滑塊平衡裝置。
8.2 滑塊平衡裝置必須能在機件斷裂時,在行程內的任何位置上具有平衡住滑塊部件和上模總重量的能力。
9 滑塊調節裝置與超載保護裝置
9.1 聯鎖控制
滑塊裝模高度機動調節裝置的控制應與壓力機行程控制相聯鎖。
9.2 裝模高度
滑塊裝模高度調節裝置應有可靠的自鎖或鎖緊裝置,其動作應靈敏、可靠。調節量的指示與標志安裝位置應正確、牢固。
9.3 安全柱
對大于4000kN的閉式雙點、四點、單動、雙動等壓力機應具備與操作控制系統構成聯鎖控制的,能承受滑塊重量的安全柱。對于帶移動工作臺的壓力機除外。
9.4 超載保護裝置
剪切式、壓塌式超載保護裝置的材質、加工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液壓式、液壓氣動式超載保護裝置動作應靈敏、可靠。
10 腳踏操作裝置
10.1 腳踏操作裝置推薦采用腳踏板式,以腳踏、電氣開關進行控制,并能自動復位。
10.2 腳踏板的上部及兩側應有防護罩,踏板應防滑。
11 安全保護裝置
11.1 安全保護裝置的配置原則
a. 總的配置原則
每臺壓力機一般都應配置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安全保護裝置。但屬于本標準第11.1b與11.1c條的情況者例外;
b. 安全操作附件配置原則
可在用戶認可情況下,隨機供應安全操作附件;
c. 專用裝置配置原則
對因工藝操作需要,壓力機性能、結構特征不同,可配以專用的送料裝置或專用的安全保護裝置。
11.2 安全保護裝置的選配要求
a. 按第11.1a條的配置原則,應首先選用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根據需要再增選光線式安全保護裝置;
b. 可以配置具有二次擋光后能自行起動功能的光線式安全保護裝置;
c. 壓力機運行時,在其左、右兩側存在不安全因素時,也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d. 柵欄式、推(撥)手式、牽手式安全保護裝置可按需要配置,其動作應靈活、可靠、無過重的撞擊,并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
推(撥)手式、牽手式安全保護裝置主要限用于老式壓力機和安全改裝。
們.3 對安全保護裝置的技術要求
壓力機配置的安全保護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 滑塊向下運行時,操作者身體的任何部位都應不可能進入或停留于工作危險區界線之內;
b. 滑塊向下運行時,當操作者身體任何部位進入工作危險區界限以內時,滑塊應立即被制動;
c. 滑塊向下運行時,當操作者的手從放開操作按鈕開始,并伸向工作危險區界限的時間間隔內,應在手到達工作危險區界限之前,滑塊被立即制動。
11.4 雙手操作式安全保護裝置的要求
a. 保護裝置的按鈕面不得高出其邊框;
b. 兩個按鈕之間的內側間距必須大于250mm;
c. 操作時必須雙手同時按壓按鈕。在滑塊下行過程中(曲柄轉角135°以內)松開任一按鈕,滑塊應即停止運行;
d. 在單次行程工作規范時,滑塊應停止在上死點(或設計規定點),即使雙手仍繼續按壓住按鈕,滑塊不應作下一次運行;
e. 對于被中斷的操作控制需要恢復以前,必須先松開全部按鈕,然后再次雙手按壓后才能恢復運行;
f. 對需多人協同配合操作的壓力機,應為每位操作者都配置雙手操作按鈕,并且只有全部操作者協同操作時,滑塊才能起動運行;
g. 雙手操作按鈕安設位置與工作危險區的距離應不小于按式(1)計算所得的安全距離:
D1=1.6×T1……………………(1)
式中:D1——安全距離,m;
1.6——手的伸進速度,m/s;
T1——手放開按鈕開始(以曲柄轉角90*時為準)至滑塊停止運行的時間,s。
11.5 光線式安全保護裝置的要求
本條除適用于光線式(包括紅外光和可見光式)安全保護裝置外,其他各種感應式安全保護裝置可參照使用。
a. 安全保護裝置應具有自檢功能,按需要可再配有自保功能;
b. 安全保護裝置響應時間不得大于20ms,壽命應大于106次;
c. 安全保護裝置應具有不受裝置投射光線以外的光源的干擾影響;
d. 投光器、受光器的保護高度一般應取壓力機行程長度與滑塊調節量之和,其所需高度超過400mm時,只取400mm;
e. 投光器與受光器組成的光軸數為兩個以上時,其光軸間距應不大于50mm。對于由若干光軸所組成的垂直平面被安設在距工作危險區的距離超過500mm時,其光軸間距允許不大于70mm;
f. 投光器、受光器的安裝應穩固,并便于調節;
g. 安全保護裝置的電子控制部分不得安裝在受陽光曝曬和具有40℃以上的熱源處,并應避開對電子器件存在干擾的強磁場;
h. 由投光器和受光器形成的光幕與工作危險區的安裝距離,應能調到不小于按式(2)計算所得的安全距離:
D2=1.6×T2……………………(2)
式中:D2—一安全距離,m;
1.6——手的伸進速度,m/s;
T2——手或身體任何部位遮擋光幕開始(以曲柄轉角90°時為準)至滑塊停止運行的時間,s。
12 安全監督控制系統
12.1 對安全監督控制系統的要求
安全監督控制系統(包括所組成的成套裝置)應對壓力機運行狀況、安全情況作監督;應對不正常情況給以聲、光信號顯示、警示,直到斷開聯鎖電路,并使滑塊被制動或停機,必要時,還應對停止狀況作監督、控制和信號顯示。
12.2 一般要求
壓力機一般應具有下列監督控制系統:
a. 對光線式安全保護裝置的運行狀態與故障狀態的監督控制;
b. 對安全雙聯閥工作狀態的監督控制。
12.3 用戶選擇要求
根據用戶需要和壓力機的結構特點、先進性要求,可選擇配置下列監督控制系統:
a. 對曲柄上死點(或設計規定)停止點越程的監督控制;
b. 對曲柄制動角(或制動時間)監督控制;
c. 對工作操縱凸輪機構的凸輪位置的監督控制;
d. 對滑塊裝模高度調節系統的監督控制;
e. 對壓力機公稱力指示器的監督控制;
f. 對液壓超載保護裝置、系統的監督控制;
g. 對氣路、液壓系統的各環節壓力的監督;
h. 對零部件溫度、溫升(包括軸承、循環潤滑、循環冷卻液、油等)控制的監督控制;
i. 對潤滑系統(包括供油狀態、供油量、次數、壓力)的監督控制;
j. 對油、液位的監督控制。
13 梯子、欄桿和平臺
13.1 一般要求
壓力機維修、保養需在離地平面3m以上的機身頂面進行時,應設梯子、圍欄、欄桿及平臺。平臺上鋪板應防滑,邊沿至少翹起80mm;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050mm。
13.2 設計要求
梯子、欄桿、平臺的設計應符合GB 4053.1,GB 4053.3和GB 4053.4的規定。
13.3 梯子的聯鎖
引上機身頂面的固定梯子,離地面1m以上至少應有一節腳踏桿與控制系統相聯鎖。當合上該節腳踏桿時,應斷開主電機控制。
13.4 工作區域安全防護
對于機械手送料和機械夾鉗夾持板料的工作活動范圍超出壓力機工作區時,用戶可要求隨機配置可移式安全護欄或采取其他防護措施。
14 電力傳動及控制的安全要求
14.1 對于電力傳動與控制方面的安全要求應符合GB 5226的有關規定。
14.2 推薦采用雙重(信息)電路控制。
15 氣動、液壓和潤滑系統的安全要求
15.1 在氣動、液壓系統中,應保持系統的清潔度;對氣壓、液壓突然失壓或氣、液中斷,應有保護措施和必要的顯示。
15.2 氣動控制及液壓控制系統中,不允許有外部的油、水和異物侵入。
15.3 壓力容器在安全結構設計和制造監督方面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和規定。
15.4 壓力機應有可靠而良好的潤滑系統,應盡可能采用集中自動循環潤滑方式。
16 安全標志與顯示
16.1 一般要求
對于壓力機的各種操作指示、安全與警告性指示都應在壓力機的相應部位上有明顯的標志。上述標志應按JB 3240要求選用。
16.2 警告性標志
機械和電氣安全的警告性標志應符合GB 2894的規定。
16.3 安全指示燈
壓力機離地平面3m以上的頂面圍欄的對角頂端和高出欄桿的部件的最高點應設置紅色安全指示燈。
16.4 安全色與條紋
易對操作者產生碰撞、夾緊、擠壓的部位應按GB 2893第2.5條和GB 6527.2第2.6條規定涂以黑色與黃色相間隔的條紋標志。
16.5 面板指示
在大型壓力機操作面板上要有反映壓力機安全運行、工作狀態、發生故障狀態或有關數據的顯示。
16.6 顯示信號顏色
顯示信號顏色所示含義應符合JB 4203第7.2條的規定。
17 其他
17.1 防松
壓力機上所用的螺釘、螺柱、螺栓、螺母、銷釘等緊固件和彈簧,因其破損、松脫會導致意外或零部件移位、跌落時,必須采取防松措施。
17.2 飛輪盤桿
壓力機盤動飛輪用的專用盤桿應與操作控制聯鎖,其結構應做到在完成盤動工作后應順利地從盤孔內退出。
17.3 夾持、夾緊裝置
采用氣壓、液壓的夾持、夾緊裝置,必須在氣、液中斷或失壓后仍能可靠地夾持和夾緊。
17.4 噪聲限值
壓力機整機的噪聲聲級應符合相應的噪聲限值標準規定。
17.5 人機工程
壓力機設計結構、操作使用、維修所涉及的人機工程指標、要求均應符合有關人機工程專業標準和規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