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995—08—17批準 1996—06—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編制各種消防車產品型號的術語及構成。本標準替代GA11—82中消防車型號編號部分。
2 引用標準
GB 9417 汽車產品型號編制規則
3 術語
3.1 消防車的產品型號
識別不同用途的消防專用汽車而給定的一組漢語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組成的編號。避免與數字混淆,不應使用漢語拼音字母中的“I”和“O”。
3.2 企業名稱代號
識別消防車制造企業的代號。
3.3 消防車類別代號
表明消防車所屬分類的代號。
3.4 主參數代號
表明消防車主要特征的代號。
3.5 產品序號
表示一個企業的類別代號的主參數代號相同的消防車的投產順序號。
3.6 結構特征代號
用于反映消防車結構特征的代號。
3.7 用途特征代號
表示消防車用途的特征代號。
3.8 消防車分類代號
為識別消防車主要消防裝備不同種類的代號。
3.9 消防裝備主參數
代表消防車主要裝備主參數代號。
3.10 企業自定代號
企業按需要自行規定的補充代號。
4 消防車產品型號的構成
消防車的產品型號由企業名稱代號、車輛類別代號、主參數代號、產品序號、結構特征代號、用途特征代號、消防車分類代號、消防裝備主參數代號組成,必要時附加企業自定代號。型號編制方法如下:
4.1 企業名稱代號
位于產品型號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業名稱的兩個或三個漢語拼音字母表示,其代號由國家有關部門給定。
4.2 消防車類別代號
消防車類別歸屬于專用汽車或專用半掛車,其代號規定5或9。
4.3主參數代號
消防車的主參數代號位于產品型號的第三部分,用兩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其主參數代號應符合GB 9417第3.3條的規定。
4.4 產品序號
產品序號位于消防車產品型號中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數字由0,1,2,……9依次使用。
4.5結構特征代號
結構特征代號位于產品型號的第五部分,用一個漢語拼音字母表示,其代號見表1。
4.6 消防車用途特征代號
消防車用途特征代號位于產品型號的第六部分,統一用“XF”表示。
4.7 消防裝備分類代號
消防裝備分類代號位于產品型號的第七部分,用兩個漢語拼音字母表示,其含義見表1。
4.8 消防裝備主參數代號
消防裝備主參數代號位于產品型號的第八部分,二位或三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其構成含義單位見表1。
4.9企業自定代號
企業自定代號位于產品型號的最后部分,其使用應在消防裝備主參數以前的符號不能區別時采用,以不大于四位的漢語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數字表示。
4.10 當主參數有變化,但不大于原定型設計主參數的10%時其主參數不變,超于10%時應改變主參數代號,若因數字修約而主參數不變時,則應改變其產品序號。
附 錄 A
編制型號舉例
(參考件)
例1. 震旦消防設備總廠生產的第三代泡沫消防車,裝載泡沫液及水6 500 1,其型號為:ZDX5172GXFPM65
例2. 上海消防器材總廠生產的搶險救援消防車,搶險救援器材共73種,其型號為:SHX5100TXFQJ73
例3. 長春消防器材總廠生產的水罐消防車,其裝水量為3 500I,其型號為:GX5090GXFSG35
例4. 牧丹江特種車輛改裝廠生產的供水消防車,其載重量為6 000kg,其型號為:MG5130GXFGS60
例5. 寶雞消防器材總廠生產的干粉消防車,其載粉量為4 000kg,其型號規定為:BX5170TXFGF40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辦公室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委員會第一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辦公室技術處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張國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