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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滅火系統驅動、控制裝置通用技術條件GA61—93

2005-08-05   GA61—93   |   收藏   發表評論 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993—11—15批準    1994—06—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滅火系統的驅動及控制裝置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及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及民用建筑中安裝的固定滅火系統中驅動、控制裝置。其他環境中安裝的具有特殊性能的該類裝置,除特殊要求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亦應參照本標準。
  
  2  引用標準
  
  GB 795  鹵代烷滅火系統容器閥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998  低壓電器基本試驗方法
  
  GB 4717  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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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術語
  
  3.1  驅動裝置
  
  能直接啟動固定滅火系統的釋放部件使系統投入滅火動作的執行機構。
  
  3.2  控制裝置
  
  能對火災電信號進行處理,按需要做出判斷,并對驅動裝置下達動作指令的機構。
  
  3.3  合體式控制裝置
  
  將火災自動報警與滅火控制功能組合在一個箱體內的控制機構。
  
  3.4  分體式控制裝置
  
  將火災自動報警與滅火控制功能分別安裝在兩個箱體內的控制機構。
  
  3.5  釋放部件
  
  專指在固定滅火系統及其聯動機構中,當執行滅火任務時,必須反向或反狀態動作的關鍵部件。
  
  如:盛裝滅火藥劑的容器閥、雨淋閥、灑水噴頭;聯動機構中的進/排風扇、防火門窗等部件統稱釋放部件。
 
  4  分類
  
  4.1  驅動裝置分類
  
  a.  電磁型驅動裝置;
  
  b.  氣動型驅動裝置;
  
  c.  液壓型驅動裝置;
  
  d.  引爆型驅動裝置;
  
  e.  機械型驅動裝置。
  
  4.2  控制裝置分類
  
  4.2.1  按控制區域數目分類:
  
  a.  單區控制裝置;
  
  b.  多區控制裝置。
  
  4.2.2  按安裝方式分類:
  
  a.  臺式控制裝置;
  
  b.  壁掛式控制裝置;
  
  c.  柜式控制裝置。
  
  4.2.3  按結構分類:
  
  a.  合體控制裝置;
  
  b.  分體控制裝置。

  5  驅動裝置的技術要求
  
  5.1  電磁型驅動裝置
  
  5.1.1  電磁型驅動裝置的有效作用力,不應低于正常工作狀態時最大負載下所需操作力的兩倍。
  
  5.1.2  電磁型驅動裝置的額定工作電壓宜采用直流24V。
  
  5.1.3  電磁型驅動裝置在額定電壓的土15%條件下應能正常動作,并符合5.1.1之要求。
  
  5.1.4  電磁型驅動裝置的接線端子與外殼之間的耐壓要求,應根據額定電壓耐受頻率為50Hz,電壓有效值為1 500V(當額定電壓超過50V時)或500V(當額定電壓不超過50V時)的交流電歷時1min的耐壓試驗,且不得出現表面飛弧、掃掠放電、電暈和擊穿現象。
  
  5.7.5  電磁型驅動裝置的接線端子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應大于20MΩ。
  
  5.1.6  電磁型驅動裝置在最大負載狀態下工作時,連續動作次數應符合表1之規定,且動作應靈活準確,除在正常工作條件下,易損件之損壞外,不得出現任何故障和結構上的損壞。

  

  5.2  氣動與液壓型驅動裝置
  
  5.2.1  氣動或液壓型驅動裝置輸出的作用力,在最低工作溫度下,不應小于最大負載條件下系統操作力的兩倍。
  
  5.2.2  氣動或液壓型驅動裝置,不得有泄漏,并應設有指示精度不低于4%的壓力顯示裝置(以CO2為動力介質時應設有質量檢測裝置)。
  
  5.2.3  驅動裝置在最大負載條件下,在20±5℃工作溫度下,應連續動作100次;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下,各連續動作10次。每次動作應靈活準確,不得出現任何故障和結構上的損壞。
  
  5.2.4  采用雙氣源(液源)的驅動裝置,每個氣源(液源)均應符合5.2.1、5.2.2、5.2.3的要求,當任一氣源(液源)發生故障時,不應影響該裝置的正常工作。
  
  5.3  引爆型驅動裝置
  
  5.3.1  在引爆部件使用有效期的最后三個月,驅動裝置輸出動力不應小于裝置操作力的三倍。
  
  5.3.2  引爆型驅動裝置應連續動作100次,除易損部件外,其余部件不得損壞或變形。
  
  5.3.3  雙引爆型:驅動裝置,每個引爆部件均應滿足5.3.1~5.3.3的要求。且一個引爆部件失效時,另一個引爆部件應能使驅動裝置正確動作。
  
  5.3.4  引爆型驅動裝置,當去除引爆部件時,在正常大氣條件下,芯線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不得低于20MΩ。
  
  5.3.5  引爆部件在經過90d的時效試驗后,其輸出動力應能滿足5.3.1的要求,與未經時效試驗對照組的部件比較,其平均輸出動力差不應超過土10%。
  
  5.4  機械型驅動裝置
  
  5.4.1  機械型驅動裝置提供的驅動力,不得低于動作所需操作力的兩倍。
  
  5.4.2  手動操作時,操作力及行程應滿足表2的規定。

  

  5.4.3  當機械型驅動裝置以下落重物提供驅動力時,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應為自由下落,不應受到阻擋,該行程的長度應當超過啟動系統時所必需的距離,且該行程不得小于25mm。
  
  5.4.4  機械型驅動裝置應連續動作100次,在最高及最低工作溫度下各動作10次,不得出現任何故障,除易損件外不得出現結構上的損壞。
 
  6  控制裝置技術要求
  
  6.1  控制裝置的火災報警功能應滿足GB 4717中有關要求。
  
  6.2  具有自動啟動滅火系統功能的控制裝置,必須具有自動、手動轉換功能,裝置所處狀態應有明顯的標志或燈光顯示。無論裝置處于自動或手動狀態,手動操作啟動消防設備必須有效。
  
  6.3  控制裝置應具有反映滅火劑噴灑情況的反饋信號顯示功能。
  
  6.4  用于氣體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應有延時釋放功能,延時時間為10~30s可調。
  
  6.5  控制裝置至少應提供二對控制外部消防設備的觸點。
  
  6.6  控制器的供電應采用互相獨立的主、備兩種電源,并可自動切換供電。當采用蓄電池組做為備用電源時,其容量應滿足在監視狀態下,連續工作24h的用電量,且在24h內,應保證至少一個區域發生火災時系統能可靠的動作。主、備電源均應有工作指示。
  
  6.7  主電源應在電網供電電壓為AC %、50Hz的條件下能正常工作。
  
  6.8  對于多區控制裝置,主電源的最低容量由表3規定。

  

  6.9  控制裝置應具備對其主要連接部件(如火災探測器、驅動部件、反饋部件等)連線通斷狀態的手動或自動檢測電路,一旦這些連線發生斷路時,應能手動發現或自動報出故障信號。
  
  6.10  在控制裝置上設置“緊急啟動”按鍵時,該鍵應有避免人員誤觸及的保護措施;設置“緊急中斷”按鍵時應放在易操作的部位。
  
  6.11  控制裝置的電源插頭及其他有絕緣要求的輸出端子與機殼之間的絕緣電阻,應大于20MΩ,上述部位還應承受表4交流試驗電壓歷時1min的耐壓試驗。試驗期間,試件不得出現擊穿、表面飛弧、掃掠放電及電暈現象。

  
  
  6.12  固定滅火系統控制裝置應能耐受表5所規定的氣候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的性能應滿足第7章有關試驗要求。
  
  
  
  6.13  控制裝置應能耐受表6中所規定的機械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的性能應滿足第7章的有關試驗要求。


  
  6.14  控制裝置應能耐受表7規定的電干擾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性能應滿足第7章的有關要求。



  6.15  控制裝置的主要部件,包括指示燈、電磁繼電器、變壓器、電子元器件、熔斷器、音響器件、電壓表等性能均應符合GB 4717有關規定。
  
  7  試驗方法
  
  7.1  驅動裝置試驗
  
  7.1.1  外觀檢驗
  
  外觀檢驗用目測方法進行,試件應符合:
  
  a.  外表無腐蝕、涂覆層剝落、起泡、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
  
  b.  緊固件無松動,操作機構應靈活;
  
  c.  對照設計圖紙、工藝文件對試樣進行檢查,應符合設計及工藝要求;
  
  d.  試樣的標志應清晰并符合要求。
  
  7.1.2  驅動力測定試驗
  
  利用量程范圍合適的萬能材料試驗機,測力機或彈簧測力計進行試驗,以檢驗驅動裝置驅動力的大小,結果應滿足第5章的有關要求。
  
  7.1.3  重復動作試驗
  
  利用專用裝置檢驗試樣在最高及最低工作溫度下重復動作的可靠性。
  
  試驗按下述方法進行:
  
  a.  將驅動器連同真實負載(如:閥門、聯動機構)或模擬負載一起裝配好。
  
  b.  在常溫下連續動作100次,對電磁型和引爆型可通以額定的電壓電流,使其動作;對氣動或液壓型驅動器,可通過試驗管路通以額定壓力的氣流或液流使其動作;對手動型用人力使其動作,動作頻率應控制在4~6次/min,每次應有可靠的動作判別手段及計數裝置。
  
  c.  在高溫和低溫條件下,各進行10次動作試驗,試驗應在最低和最高溫度下各至少保持1 h后進行試驗,對電磁型驅動器,在最高和最低溫度下進行試驗時,應在額定工作電壓土15%下各進行5次。
  
  試驗中每次動作均應正確無誤。試驗中及試驗后,零部件不得有松動及損壞(不包括設計上一次使用的需更換的部件)。試驗后驅動力的降低,不應超過試驗前的10%。
  
  該項試驗允許和固定滅火系統的閥門及各種滅火裝置一起進行聯動試驗,聯動試驗合格者可免做驅動裝置部件試驗。
  
  7.7.4  引爆驅動裝置時效試驗
  
  以10件驅動裝置為一批,將其分成兩組,每組5件;將第一組置于恒溫箱內,溫度為最高工作溫度加20±2℃、時間90d,將第二組置于20±5℃之溫度下貯存90d。90d試驗結束,立即進行最小額定電流條件下的引爆試驗,并測定每件的輸出動力。
  
  要求經時效處理后的驅動裝置在試驗后,通以最小額定電流時,仍能引爆,并不得有明顯的結構上損壞;時效處理組與對照組,平均輸出動力差應不大于10%,以檢驗驅動裝置經90d時效處理后性能的穩定性。
  
  7.1.5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試驗
  
  對電磁型驅動裝置需進行耐電壓試驗,試驗方法按照GB 998規定進行。對電磁型及引爆型驅動裝置還需進行絕緣電阻試驗,其方法按GB 998規定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5.1.4、5.1.5、5.3.4各條之要求。
  
  7.1.6  泄漏試驗
  
  對氣動及液壓型驅動裝置需進行泄漏試驗,以考查其密封性能,其試驗方法參照GB 795之5.5條進行。
  
  7.2  控制裝置試驗方法
  
  7.2.1  試驗綱要
  
  7.2.1.1  受試樣品每批不得少于3臺。
  
  7.2.1.2  除條文中另有規定外,則各項試驗均應在下述正常大氣條件下進行:
  
  溫度  15~35℃
  
  相對濕度  45%~75%
  
  大氣壓力  86~106kPa
  
  7.2.1.3  除條文中已有規定外,各項試驗數據允差均為土5%。
  
  7.2.1.4  當試樣過大而整機試驗無法進行時,允許將試樣分解成部件進行試驗。
  
  7.2.2  外觀檢驗
  
  樣品在試驗前均應進行外觀檢驗,符合下述要求方可進行試驗:
  
  a.  外表無腐蝕、涂覆層剝落、起泡現象,無明顯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
  
  b.  緊固部位無松動,控制機構應靈活;
  
  c.  文字符號和標志清晰。
  
  7.2.3  主要部件檢查試驗
  
  按GB 4717該項試驗方法進行。
  
  7.2.4  基本功能試驗
  
  a.  火災報警部分之功能,應按GB 4717有關規定進行。
  
  b.  將手動、自動轉換開關,撥向手動;使探測器動作,觀察記錄滅火指令輸出情況,后將此開關撥向自動,觀察記錄滅火指令輸出情況。并在兩種狀態下,按動手動緊急啟動按鈕,分別觀察并記錄滅火指令輸出情況。
  
  c.  將模擬滅火系統已動作的反饋信號,從有關端子輸入控制器,觀察并記錄面板上相應顯示器件所反映的動作狀態。
  
  d.  人為制造6.9中的各種故障現象,觀察并記錄控制器的反映。
  
  e.  將主電源轉換到備用電源后,重復a~d的試驗過程。
  
  以上各項基本功能應符合6.1、6.2、6.3、6.9條的要求。
  
  7.2.5  通電試驗
  
  應按GB 4717之規定進行。
  
  7.2.6  電源試驗
  
  a.  將控制器通電,使其一路處于報警和噴灑狀態,分別在220V、242V、187V(均為50Hz)電壓下,檢驗控制器工作情況。
  
  b.  按6.8條的規定,使所規定的區數同時處于報警及噴灑狀態,分別在220V、242V、187V(均為50Hz)電壓下,檢驗控制器工作情況。
  
  c.  斷開主電源,備用電源投入工作,在監視狀態下,工作24h后,并在終了之前10min使其一路處于報警和噴灑狀態,檢驗控制器工作情況,在做上述試驗時,需將備用蓄電池充足電。
  
  本試驗的目的在于考查控制裝置對交流電網供電電壓波動和負載變化的適應能力以及主、備電源容量。結果應滿足6.6、6.7、6.8條之要求。
  
  7.2.7  電瞬變脈沖試驗、電源瞬變試驗、絕緣電阻及耐壓試驗、靜電放電試驗等,應按照GB 4717之規定進行。
  
  7.2.8  高低溫試驗、低溫試驗、恒定濕熱試驗以及振動(正弦)試驗、沖擊試驗,亦應按照GB 4717之規定進行。
  
  7.2.9  高溫貯存試驗
  
  在不通電條件下,將試樣放入高溫試驗箱內,調節試驗箱溫度,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升溫速度,從20±2℃升高到60±2℃連續保持4h,然后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降溫速度使溫度降低到20±2℃,取出試件,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4h,檢查試件外觀有無異常變化,并按7.2.4條規定進行基本功能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第6章有關要求。
  
  8  檢驗規則
  
  8.1  產品制造單位應制訂并遵守質量管理規程,確保每批產品都符合本標準規定。
  
  8.2  檢驗分類
  
  8.2.?  產品型式試驗應按本標準規定進行全部項目檢驗。
  
  8.2.2  產品出廠檢驗,對驅動裝置按本標準規定進行7.1.1及7.1.2、7.1.5、7.1.6項試驗;對控制裝置進行7.2.2、7.2.3、7.2.4、7.2.5項試驗。
  
  8.3  采用隨機抽樣方法,抽樣數量最低不少于3件,并進行試樣編號,順序為1、2、3號。
  
  8.4  驅動裝置試驗程序按表8進行。

  

  8.5  控制裝置試驗程序及參試件數應按照下面各條款之規定進行。
  
  8.5.1  對全部試件應進行如下三項試驗:
  
  a.  外觀檢驗;
  
  b.  主要部件檢查試驗;
  
  c.  基本功能試驗。
  
  8.5.2  對1、2號試件應進行如下五項試驗;
  
  a.  通電試驗;
  
  b.  電源試驗;
  
  c.  主電源下降及中斷試驗;
  
  d.  絕緣電阻試驗;
  
  e.  耐電壓試驗。
  
  8.5.3  對1號試件應進行如下四項試驗:
  
  a.  電瞬變脈沖試驗;
  
  b.  高溫試驗;
  
  c.  沖擊試驗;
  
  d.  恒定濕熱試驗。
  
  8.5.4  對2號試件應進行如下三項試驗:
  
  a.  低溫試驗;
  
  b.  振動(正弦)試驗;
  
  c.  高溫貯存試驗。
  
  8.5.5  對3號試件應進行如下三項試驗:
  
  a.  靜電放電試驗;
  
  b.  低溫存貯試驗。
  
  8.6  檢驗結果判定
  
  8.6.1  對于驅動裝置,當7.1.1~7.1.6條全部合格時為合格品,但對引爆型驅動裝置在做重復性試驗時,允許有一次動作失敗,此時應增加一次動作試驗,如再有一次失敗,則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當7.1.1~7.1.6中有一條不合格時則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8.6.2  控制裝置
  
  當7.2.2~7.2.8條全部合格時,則判定為合格產品。
  
  當7.2.3、7.2.4、7.2.5、7.2.6、7.2.8、7.2.9各條中有——條不合格時,則判為不合格產品。其余各條不合格時允許加倍抽樣檢驗,當還有一條不合格肘,則判為不合格產品。
  
  9  標志
  
  9.1  每臺驅動裝置和控制裝置,均應有清晰耐久的標志,包括產品標志及質量檢驗標志。
  
  9.2  產品標志
  
  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制造廠名稱;
  
  b.  產品名稱;
  
  c.  產品型號;
  
  d.  商標;
  
  e.  制造日期及產品編號;
  
  f.  產品主要技術參數。
  
  9.3  質量檢驗標志
  
  包括下列內容:
  
  a.  本標準代號及編號;
  
  b.  合格標志;
  
  c.  檢驗部門名稱。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世明、滕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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