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1999-09-14批準 2000-04-01實施
前言
為規范前還是有船舶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運行,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前還是有作業船舶應遵循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總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勝利石油管理局海洋石油船舶公司,勝利石油管理局技術監督處。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國平、叢培軍、李樹清、盧世紅、任清河、王魁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淺海石油作業的船舶證書及文件,配員及適航條件,航行及操作設備,信號、救生、消防、應急、無線電通信設備,訓練及演習,守護船要求,安全制度等基本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淺海域進行石油作業的船舶。
2 引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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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在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Y 6346-1998 淺海移動式平臺拖帶與系泊安全規定
海洋石油作業守護船安全管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 1990年9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1997年第9號
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 1992年10月1日
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修改通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 1994年4月15日
3 證書及有關文件
3.1 船舶證書
淺海石油作業船舶按其類別,應持有主管部門認可的相應的有效證書。
3.2 船員證書
3.2.1 從事淺海石油作業的船員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授權的港務(航)監督署名簽發的適任證書和專業訓練合格證。
3.2.2 特種作業人員應經主管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培訓和考核,并取得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的相應的有效證書。
3.3 文件、資料
淺海石油作業船舶應備有下列文件、資料:
a) 航海日志;
b) 輪機日志;
c) 無線電日志;
d) 船舶檢驗報告;
e) 油類記錄簿;
f) 垃圾記錄簿;
g) 航行簽證簿;
h) 磁羅經自差校正表;
i) 起貨設備檢驗簿;
j) 二氧化碳稱重記錄;
k) 應變布署表;
l) 安全活動記錄本;
m) 交接班記錄。
4 船舶配員及適航條件
4.1 淺海石油作業船舶配員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的規定。
4.2 淺海石油作業船舶應在發證檢驗機構出具的有效證件中所允許的海洋氣象條件極限范圍內作業。
5 航行及操作設備
5.1 航行設備
5.1.1 淺海石油作業船舶的下列航行設備的配備及性能應符合《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十四篇的規定:
a) 磁羅經;
b) 陀螺羅經;
c) 自動操舵儀;
d) 無線電測向儀;
e) 雷達;
f) 自動雷達標繪裝置;
g) 衛星導航接收機;
h) 計程儀;
i) 回轉速度指示器;
j) 測深儀;
k) 測深手錘。
5.1.2 淺海石油作業船舶均應配備作業海域最新的潮汐表、航海通告、航標表、海上構筑物分布圖、海圖及必要的航海圖書資料。
5.2 錨系統
5.2.1 淺海石油作業船舶錨機裝置應符合《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三篇的規定。
5.2.2 錨的失重應不超過原錨重量的20%。
5.2.3 錨鏈組裝后,其未端棄鏈器應緊固,棄鏈裝置應可迅速解脫。
5.2.4 錨鏈、卸扣、銷、轉環等磨損超過原直徑的10%時,應予以換新,船上至少應儲備一個卸扣和四個連接卸扣或連接鏈環。
5.3 拖曳設備
5.3.1 從事拖航作業船舶的拖曳設備應符合《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十六篇的規定。
5.3.2 拖航準備與拖航應符合SY 6346的規定。
6 信號設備
淺海石油作業船舶的信號設備的配備及安全技術要求應符合《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十五篇的規定。
7 救生設備
淺海石油作業船舶救生設備的配備及安全技術要求應符合《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十二篇的規定。
8 消防設備
8.1 淺海石油作業船舶消防設備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有固定展示的總布置圖,圖上應清楚標明:各層甲板控制站"A級分隔"、"B級分隔"所圍蔽的各防火區域、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噴水裝置、滅火設備、各艙室甲板出入通道等設施細目。
b) 船舶應有一套防火控制圖或此圖的復制品,永久性置于甲板外有顯目標志的專用盒內。
c) 消防設備的配備及技術性能應符合《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十一篇的規定。
d) 消防船應符合《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二十篇的規定。
8.2 淺海石油作業油船的消防設備除滿足本標準8.1的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設有認可型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其安裝和布置應在所有起居處所和服務處所內能探知火災的發生。
b) 應配備符合《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十一篇規定的消防員裝備,2000總噸以上4套,500~2000總噸2套,500總噸以下1套。
c) 主、輔機排氣管應裝火花熄滅器。
9 應急設備
9.1 淺海石油作業船舶應急電源的配備及安全技術要求應符合《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四篇的規定。
9.2 淺海石油作業船舶操舵裝置的配備及安全技術要求應符合《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三篇的規定。
9.3 淺海石油作業船舶通風系統及機器處所的特殊布置應符合《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五篇的規定。
10 無線電通信設備
淺海石油作業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的配備及安全技術要求應符合《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修改通報》第十三篇的規定。
11 訓練與演習
11.1 船員應變卡應置于每位船員床頭,寫有每個船員姓名等細目及應變職責。
11.2每個船員房間應至少配有一份《訓練手冊》!队柧毷謨浴窇ㄒ韵聝热荩
a) 救生衣與救生服的穿著法;
b) 在指定地點集合;
c) 救生艇和救助艇的登乘、降落和離開;
d) 在救生艇、筏內降落的方法;
e) 從降落設備上脫開;
f) 降落區域內防護方法及防護設備的用法;
g) 降落區域照明;
h) 一切救生屬具的用法;
i) 一切探測裝置的用法;
j) 用圖解說明無線電救生設備的用法;
k) 海錨的用法;
l) 發動機及其附件的用法;
m) 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回收(包括存放和制牢);
n) 暴露的危險和穿用保暖衣服的必要性;
o) 為救生而使用救生艇、筏設備的最佳方法;
p) 拯救的方法:包括直升飛機救助裝置(吊繩、吊籃和吊擔架),連褲救生圈、海岸救生工具和船舶拋繩設備的用法;
q) 應變布置表與應變須知所列出的所有職責;
r) 救生設備應急修理須知。
11.2 每個船員每月應至少參加一次棄船演習和一次消防演習。
11.3 每次棄船演習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動作:
a) 使用報警系統;
b) 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c) 起動并運轉救生艇發動機;
d) 試驗集合與棄船所用的應急照明系統。
11.4 除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外,救生艇應每個月降落下水并在水上進行操作。在一切情況下,每艘救生艇應至少每三個月內乘載指定的操作船員降落下水并在水上進行操作一次。
11.5 應將舉行應變演習的日期,棄船和消防演習的細節用紅筆載于航海日志內。
12 守護船要求
承擔守護任務的淺海石油作業船舶應符合《海洋石油作業守護船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
13 安全制度
13.1 淺海石油作業船舶應建立以下安全制度:
a) 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b) 安全檢查制度
c) 安全會議制度;
d) 安全教育制度;
e) 安全匯報制度;
f) 消防救生應急演習制度;
g) 事故管理制度;
h) 防臺風安全措施;
i) 夏季安全生產措施;
j) 冬季安全生產措施;
k) 霧季航行規則。
13.2 淺海石油作業油船除滿足本標準13.1的要求外,還應建立以下安全制度:
a) 油輪防火防爆規則;
b) 油輪運載裝卸操作規則;
c) 油輪船員日常安全守則;
d) 油輪清艙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