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1992-09-29批準 1992-04-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在化工廠區內進行停車大檢修、系統或車間檢修過程中,檢修現場安全管理、檢查的內容和安全技術要求。
1.2 本標準適用于化工生產企業以及科研院、所和院校的化工試驗廠(車間)。
1.3 單項工程(或單個設備)的檢修,以及在不停車的情況下進行中、小修和搶修亦應按本標準有關規定執行。
1.4 化工企業在大、中修期間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1~2次安全大檢查。企業安全、機動、設備、生產部門,在整個檢修期間應各有側重地負責做好安全檢查監督工作,確保安全檢修。
2 引用標準
GB5768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GB3608 高處作業分級標準
GB3787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GB6067 起重機械安全規定
GB2894 安全標志
GB6095 安全帶
GB5725 安全網
GB7059 移動式木直梯安全標準、移動式木析梯安全標準、移動式輕金屬折梯安全標準
HGJ233 煉油、化工施工安全規程
TJ36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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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檢修前的安全管理檢查
3 檢修安全方案
3.1 全廠性停車大檢修、系統或車間的檢修以及單項工程(或單個設備)的檢修或搶修,在檢修前必須編制和辦理檢修方案或檢修任務書(均須包括安全技術措施,下同)。
3.2 全廠性停車大檢修、系統大修、車間大修,其檢修方案應由總工程師或廠長(或兼職機動的付廠長或廠技術負責人)審批。審批負責人應對檢修過程中的安全負全面責任。
3.3 車間的中、小檢修方案(或檢修任務書、檢修許可證),可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由相應的責任單位審批。審批負責人應對檢修過程中的安全負責。
3.4 單項工程或單個設備的檢修方案(或檢修任務書),由機動部門審批,并對檢修過程中的安全負責。
3.5 生產過程中的搶修,應根據其內容和性質,確定檢修任務的級別(大、中、小),其檢修方案或檢修任務書的編制和審批,按3.2和3.3條執行。
4 檢修前的安全交接
4.1 檢修前的安全交接,生產系統(生產技術部門或生產車間、工段、班組)為交方,檢修系統(機動設備部門或機修車間、工段、班組,下同)為接方,應嚴格辦理安全檢修交接手續。
4.2 生產系統在系統停車檢修前,必須按下列有關安全交出的基本內容,逐項完成。并將完成情況詳細地填寫在“安全檢修交接書”上。
4.2.1 制訂停車方案、安全措施。并組織學習和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4.2.2 做好停車前有關方面的聯系工作。
4.2.3 按停車方案規定的程序要求進行停車。主要內容包括:
4.2.3.1 系統卸壓;由高壓至低壓進行。
4.2.3.2 降溫:按規定的降溫速率進行,達到規定要求。
4.2.3.3 排凈:排凈生產系統(設備、管道)內貯存的氣、液和固體物料。如設備內的物料確實不能排凈,應在“安全檢修交接書”中詳細交代,并做好安全措施。
4.2.3.4 吹掃和洗凈殘存物料。
4.2.3.5 置換:先用氮氣,后用空氣分別置換在檢修范圍內所有設備和管線中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直至分析結果符合安全檢修的要求。
4.2.3.6 隔絕:按抽加盲板圖的先后順序抽、加盲板。抽、加盲板的部位要有掛牌標志。盲板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并進行編號和登記。
4.2.3.7 清理檢修場地、檢修通道。
4.2.3.8 切斷所有需要檢修設備的水、電、汽、氣。
4.2.3.9 分析測定在檢修環境空氣中的有毒和可燃氣體的含量,必須符合TJ36的要求。
4.3 交接雙方應共同對4.2條進行認真檢查,并按規定的方法確認無誤后,由交接雙方負責人簽字認可。
4.4 在不停車的情況下進行局部檢修或搶修時,也應按4.2條中的有關要求進行安全交接,并將各項的完成情況,以及完全措施等,詳細填寫在“安全交接書”上。
5 檢修前現場的安全要求
5.1 檢修時使用的備品配件、機具、材料,應按指定地點存放,堆放應整齊,以不影響安全和交通為原則。
5.2 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輸送管道附近不得設置臨時檢修辦公室、休息室、倉庫、施工棚等建筑物。
5.3 影響檢修安全的坑、井、洼、溝、陡坡等均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或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告信號燈。
5.4 檢修現場必須保持排水溝通暢,不得有積水。
5.5 檢修現場應保持道路通暢,路面平整,路基牢固及良好的照明措施。夜間施工時,應裝設亮度足夠的照明燈。
5.6 易燃易爆生產區、貯罐區、倉庫區內或附近的路段,應設立明顯的標志,限制或禁止某類車輛通行。
5.7 道路應設置交通安全標志,其設置地點、形狀、尺寸和顏色應符合GB5768的規定。
5.8 檢修或施工需要占用道路,必須辦理封路審批手續,并應保證消防通道的暢通。
5.9 檢修現場應根據GB2894的規定,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
6 檢修機具的安全管理
6.1 各類檢修機械(包括木工機械、金工機械等):防護裝置、制動裝置應符合安全規定。
6.2 氣焊使用的各類氣瓶應配有瓶帽和防震圈。
6.3 起重機具:各種起重機械在檢修前必須按GB6067進行詳細檢查,并有記錄。電(手)動葫蘆、滑車、鋼絲繩、千斤頂、索具等應無損傷、腐蝕,并符合規定要求。
6.4 登高用具:安全帶、安全網、梯子等在使用前必須分別按GB6095、GB5725和GB7059的要求進行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 個體防護器具、救急器具和消防器材的管理
7.1 檢修現場應根據大、中修和搶修的具體情況,配備一定數量的個體防護器具(如空氣呼吸器、長管防毒面具)、救護器具和消防器材,并做好檢查,保證安全使用。
7.2 系統大修時應配備一輛救護車,救護車內應配備2~3付擔架和一定量的急救藥品。要有醫務人員值班。沒有救護車的單位,亦應準備2~3付擔架和一輛值班汽車。
7.3 系統大檢修時,消防車應處于警備狀態。沒有消防車的單位,應事先與駐地消防隊聯系,并將火警電話號碼貼在檢修現場,以備應急求救。
7.4 檢修現場小型消防器材的配置數量與化工車間常規要求相同。如原現場已備有相應的數量,則應在檢修前進行一次檢查是否好用。
7.5 要確保檢修現場的消防用水。
8 檢修前安全教育的要求
8.1 參加大檢修的人員,必須進行檢修前的安全教育。檢修前的安全教育包括下列內容:
8.1.1 需檢修的生產車間的工藝生產特點、應注意的安全事項以及檢修時的安全措施。
8.1.2 檢修規程、安全制度和化工部《搞好安全生產的必須和禁令》(即41條禁令)。
8.1.3 根據檢修的實際情況,著重提出動火、設備(罐)內、高處等作業的具體安全措施。
8.1.4 檢修中經常遇到的重大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8.1.5 檢修各工種所使用的個體防護用器具的使用要求和佩戴方法。
8.1.6 檢修人員必須遵守生產車間的安全規定,嚴禁亂動生產車間不需檢修的生產設備、管道、閥門、電氣儀器開關等。
8.2 對于重大項目、危險項目的檢修或搶修,其安全教育應重點安排。
8.3 特種作業人員除學習了解8.1條的內容外,還需進行本工種的專業安全教育。
8.4 教育的形式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現場教育、安全錄像、幻燈教育、課堂講課等形式,同時可利用黑板報、圖片、廣播進行宣傳教育。
9 檢修人員行為的安全要求
9.1 所有檢修人員必須持有本單位安全部門頒發的安全作業證才能上崗檢修。
9.2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同時持有當地有關部門發給的特種作業證,才能上崗作業。
9.3 從事夜間檢修作業或零星項目檢修作業,必須有兩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安全監護。
9.4 從事特殊檢修作業的人員(如二級以上高處作業、水下作業、高溫作業等)在檢修前應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疾病或職業禁忌證者,不得從事該項檢修作業。
9.5 進入檢修現場人員必須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和必要的防護用品。禁止穿拖鞋、涼鞋、高跟鞋,赤膊、短褲、裙子上崗。
9.6 提倡文明檢修,保持檢修環境整治,清理出來的廢渣和廢舊設備、管道,應及時清理。
9.7 在檢修現場嚴禁吸煙。
9.8 檢修區內不準帶小孩,不準無關人員進入檢修現場。
第二篇 檢修階段的安全管理
10 電氣作業
10.1 檢修場所用電,必須有計劃設置電源點(配電箱),不得任意拆用生產車間原來的電氣設備的電源。如必須拆用,應經生產車間和電氣車間負責人批準后,由電工拆接,才能使用。檢修用的臨時配電箱,應堅固、嚴密,有防水、防雨設施。箱門上涂有紅色“電”符號和文字的警告標志。要有專人負責,并加鎖。
10.2 檢修場所內所有的電氣設備開關(除檢修用電和照明外),必須掛“停車檢修,嚴禁合閘”標志。
10.3 臨時電源線的架接,或接用電焊機、水泵、電機、臨時照明等一切臨時電源,必須填寫臨時用電作業票,經檢修現場負責人和電氣車間負責人批準同意后,由電工進行架接。
10.3.1 在易燃易爆崗位進行檢修時,裝設的臨時電氣設備和線路開關,應符合防爆規定。
10.3.2 臨時電線的絕緣必須良好,架設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如需架空,在室內離地不應低于2.5m,室外不低于3.5m,橫過馬路時不低于5m。送電前應測量絕緣電阻,合格后方可送電。
10.3.3 臨時電器設備和電源線,使用完畢后,立即拆除。
10.4 各種電氣安全用具(護具)必須有良好的絕緣性能,應有專人保管,放在指定地點,防止受潮或受酸堿腐蝕。
10.5 電焊機、水泵等電動機具的金屬外殼必須可靠接地。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按GB3787的要求,合理選用。一般場所應選用Ⅱ類工具。如使用Ⅰ類工具,必須與漏電保護器或安全隔離變壓器同時使用。在潮濕場所或金屬構架上作業,必須使用Ⅱ類或Ⅲ類工具。如在金屬容器和管道內作業,必須使用Ⅲ類工具。各類工具在使用前都要認真檢查。
10.6 室外臨時安裝的機電設備及電源開關,均應設有防雨設施和照明。
10.7 電氣檢修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應由專業檢修人員(或單位)負責檢修。
10.8 檢修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停、送電聯系,嚴禁約時停、送電。
10.9 不準帶電作業。如必須帶電檢修,必須辦理帶電作業證、經主管電氣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檢修部門負責人審批,并確認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后,在有監護的情況下方可進行。
10.10 在不停車的情況下進行機電設備檢修時,除按10.7條辦理外,還需辦理停電聯系手續。切斷電源后,并在開關把手上懸掛“停車檢修,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11 拆除作業
11.1 檢修前應對需要拆除的設備或裝置制訂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方案由檢修負責人組織制訂,經生產技術部門確認后,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
11.2 根據審批方案的要求,分別到有關部門辦理動火、動土、起重、高處等作業許可證(票)。
11.3 組織拆除作業人員學習拆除方案和安全作業的各項規定。
11.4 拆除作業應指定專人統一指揮和監督下進行。
11.5 若采用爆破法時,應按爆破有關安全規定進行。
11.6 拆除作業前必面將水、電、汽、氣源切斷。
11.7 拆除作業的安全措施:
11.7.1 在高處進行拆除作業,按14章有關條款執行。
11.7.2 在腳手架、跳板、平臺上作業時,不得多人聚集,以防塌落。
11.7.3 在高處拆除的物體,不得向下亂拋、亂扔,要采用溜槽下滑或其他方法運送。
11.7.4 拆除下來的材料,不得堆積在平臺、樓板、腳手架和跳板上,要及時運走。
11.7.5 在高處作業時,拆除工具應妥善保管,嚴防掉落。
11.7.6 拆除工程周圍,應設置路障、警告標志,禁止車輛和人員通行。必要時設專人監視。
11.7.7 拆除下來的廢舊材料,應及時分類清量,運出,保持施工現場整潔,道路通暢。
11.7.8 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化工車間進行設備和管道拆除之前,必須對設備和管道內的殘存物料作進一步檢查,確認清除干凈,并經分析檢驗合格后,方可作業。在現場應配備一定數量的防毒面具,以備急用。
11.7.9 在生產車間的排放管道附近進行拆除工程時,應與生產車間聯系,不能在拆除工作時間內排放有毒有害廢料、廢氣。如必要排放時,應通知拆除人員撤離后才能進行排放。在現場配備一定數量的防毒面具,以備急用。
11.8 在不停車的情況下進行部分設備拆除作業時,除必須辦理本章要求的各項內容外,對生產有聯系,而不能切斷的水、電、汽、氣,必須設有明顯的標志。同時在拆除作業之前,檢修和生產雙方應密切配合,落實安全措施,并對作業人員作詳細交待,確保安全檢修。
12 動火作業
12.1 動火(用火,下同)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動火許可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動火許可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日期、時間、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以及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地點和結果。審批動火許可證的負責人必須對許可證的各項內容,要親臨現場檢查,確認無誤后才能簽字。
12.2 動火作業人員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如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有權拒絕動火。嚴禁無證作業及手續不全作業。
12.3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前應將動火證交現場負責人(或現場動火監護人)呈檢,確認安全措施落實無誤后,方可按規定時間進行動火。未經審批人簽字和呈檢人簽字的動火證無效。
12.4 電焊機要符合HGJ1076有關規定。電焊鉗手把和線路絕緣必須良好。
12.5 氣焊使用氧氣瓶時必須裝有氧氣減壓閥。應使用氧氣專用的橡膠軟管。
12.6 使用溶解乙炔氣時,禁止敲擊、碰撞、暴曬、傾倒和臥放,必須裝設乙炔專用的減壓閥和回火防止器。溶解乙炔瓶與明火的距離不應少于10m;與氧氣瓶也應有一定的距離。在檢修現場,溶解乙炔氣瓶不得置放在通風不良的地方,或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在現場的貯存量不得超過5瓶。應使用乙炔專用的橡膠軟管。氧氣軟管和乙炔軟管的顏色應有區別,不得搞亂。
12.7 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動火分析標準按《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第106條執行。
12.8 取樣與動火作業的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時間或動火停歇時間超過30分鐘以上必須重新分析。
12.9 在動火點周圍必須清除一切油污和可燃物質。
13 設備內作業
13.1 設備內作業(包括在槽、罐、塔、釜、槽車、地下貯池、爐堂、溝道、排風道內等有缺氧危險的作業,下同),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并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13.2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隔絕、清洗并置換干凈。在進入設備前30分鐘必須取樣分析,設備內空氣中有毒有害氣體和氧的含量,必須符合TJ36工業衛生標準的要求。氧含量應為18%~22%,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較長,應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13.3 設備內作業應采取通風、安全電壓照明等必要的安全措施。嚴禁使用純氧氣進行通風換氣。
13.4 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監護人要堅守崗位,要時刻與設備內作業人員保持有效聯系。
13.5 大型設備內作業要按設備深度和高度搭設安全梯或架臺,并配備救護用具,保證應急撤離。
13.6 在設備內動火,必須按12章的要求辦理動火許可證,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和設備內作業規定的安全要求。在設備內動火應采取機械通風。
13.7 檢修完畢后,必須清查設備內部,應無檢修廢物以及遺留的工具和零件。并辦理封罐手續。
14 高處作業
14.1 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高處作業的級別和種類,以及特殊高處作業的類別,按GB3608執行。高處安全作業證的審批手續及審批權限按《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14.2 離地面2m以上,或雖在2m以下,但在檢修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或附近有可致傷因素,均應按高處作業規定執行。
14.3 高處作業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
14.4 搭設腳手架使用的材料必須堅固,結構必須牢固,不準超負荷使用。腳手板之間不能有過大的空隙和探頭板,并應有防滑措施。
14.5 垂直運輸接卸料的樓層平臺兩側必須設防護欄和或欄桿和掛安全網。
14.6 在檢修現場有高處墜落危險的地方(如深溝、預留洞口、坑槽、電梯口、設備吊裝口、框架平臺等)應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圍欄,并有明顯的安全標志,夜間應設警告紅燈。
14.7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安全帽
14.8 在高處登上石棉瓦、瓦楞板或薄板進行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防滑的腳手板。
14.9 遇六級以上強風或暴雨和雷電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15 起重吊裝作業
15.1 在檢修過程中,需起重(吊裝)重20噸以上,或重量雖在20噸以下,但形狀復雜,剛度小,細長比大,精密,貴重或施工條件復雜的設備和構件,必須編制起重吊裝方案,經檢修負責人和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查,報總工程師(或廠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15.2 在不停車的化工車間內進行起重(吊裝)檢修,必須事先作出安全起重(吊裝)方案,經生產和機修部門審批后,才能進行。
一般物件的起重(吊裝)也需辦理起重(吊裝)安全作業票。
15.3 大、中型設備吊裝前,應進行試吊。試吊高度一般為0.2m左右,然后再進行一次安全可靠性檢查(包括安全系數的計算和選擇)。嚴禁超負荷吊裝。
15.4 嚴禁利用廠區管道、管道架、電桿或機電設備做起重(吊裝)錨點,如利用生產廠房或建筑物預埋的吊鉤進行起重(吊裝)時,必須經土建技術人員進行檢修核算,確認牢固可靠,才能掛接。
15.5 禁止任何人站在起吊物件上,起吊時禁止人員在下面通行。必要時設專人監視。
15.6 在起重(吊裝)現場,檢修人員登高作業,必須按14章執行。
15.7 露天起重作業,遇有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夜間作業應有足夠照明。
16 動土作業
16.1 檢修過程中需要動土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動土。危險性較大的動土作業應制定動土作業方案和相應的安全措施。
16.2 動土作業中,當遇有地下情況不明時,應停止作業,立即報告主管部門處理。挖土機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時,距離建筑物基石、墻柱至少1m以上。
16.3 開挖沒有邊坡的深溝、坑、渠等必須裝設牢固的支撐。開挖前應排除地面水。開挖深度低于地下水位時,應采取排水措施。
16.4 當發現土層有可能坍塌時,應立即離開作業面,采取防護和加固措施后再進行工作。
16.5 開挖溝、渠、坑等周圍要設圍欄及警告標志。夜間應設紅燈示警。
16.6 動土作業用的工機具,使用前必須檢查,合格方可使用。
16.7 在坑、溝內動土作業,應注意有毒有害有氣體的監測,保持通風良好,并配備一定的防護器具,如遇有毒氣,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現場。
17 票證
17.1 票證種類
17.1.1 高處安全作業證
17.1.2 動火(用火)許可證
17.1.3 動土許可證
17.1.4 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17.1.5 封罐作業票
17.1.6 起重吊裝安全作業票
17.1.7 施工安全聯絡票
17.1.8 臨時用電作業票
17.1.9 電氣檢修工作票
17.1.10 其他票證
17.2 票證管理
17.2.1 票證應按HG/T23001規定,歸口管理。辦理票證時,必須逐項內容認真填寫。審批票證部門的負責人,必須認真審查票證中的各項內容,必要時要親臨現場,確認和核實各項分析數據和安全措施。
17.2.2 保持票證的嚴肅性,不得涂改。票證要專證專用,不得代用。
17.2.3 嚴禁先作業后辦證或使用過期票證。
17.2.4 票證審批后,作業執行人,必須按票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等內容要求進行作業。
17.2.5 作業完畢后,作業人員應將使用后的票證交回歸口管理部門,不得撕毀。
17.2.6 票證管理部門應建立票證檔案(臺帳)。票證的保管時間為一年。
第三篇 試車驗收階段的安全管理檢查
18 檢修完畢后現場清理
18.1 檢查各項檢修項目、測試項目、探傷項目等,應無漏項。
18.2 檢查檢修所用的盲板,應按預設的“抽加盲板圖”和編號如數抽回或加入。
18.3 清掃管線,應無任何物件(如未拆除的盲板或墊圈)阻塞。
18.4 檢查設備的防護裝置和安全設施,以及拆除的蓋板、圍欄扶手,以及避雷裝置等應恢復原來狀態。
18.5 清除設備上,房屋頂上,廠房內外地面上的雜物垃圾。
18.6 檢修所用的工機具、腳手架,臨時電線、開關,臨時用的警告標志等應清出現場。
19 試車前的安全檢查
19.1 化工企業停車大修或系統檢修后進行試車,應成立現場試車指揮部或小組。
19.2 認真檢查18章中各項目的完成情況。
19.3 對設備、管道的耐壓和氣密性,以及靜電接地的情況進行認真檢查。
19.4 按工藝操作規程進行工藝系統檢查,確認壓力、溫度、流量、聯鎖、信號報警等儀表處于良好狀態。
19.5 制定試車方案及單機聯動試車操作票。
19.6 確定對內外聯系工作程序。
19.7 制定異常情況的處理措施。
19.8 試車工作應在現場試車指揮部(小組)統一指揮下嚴格按試車方案及試車安全規定進行。
20 檢修交接驗收
20.1 大、中檢修結束后,在試車過程中,檢修單位為交方,生產單位為接方,應嚴格按安全交接程序進行交接。
20.2 交方應按“安全交接書”的內容對檢修的各類設備(傳動、靜止)管線、電氣、儀表存在的各類隱患和整改情況詳細填寫。
20.3 機械動力部門應對下列檢修內容予以檢查確認:
20.3.1 檢查計劃檢修項目不應有缺項或漏項。
20.3.2 檢查各類設備檢修項目,在質量上達到檢修標準的確認。
20.3.3 檢查檢修后的公用工程系統(水、電、汽、氣)達到檢修標準的確認。
20.3.4 檢查檢修后的儀表、儀表聯鎖以及工藝報警值應準確無誤。
20.4 生產技術調度部門應對下列檢修內容予以檢查確認:
20.4.1 對外管線盲板的拆除(加入)的檢查和確認。
20.4.2 基建、措施留頭項目、工程項目完成后的物料管線安裝位置及投料開車前狀態檢查和確認。
20.4.3 公用工程系統按正常投運狀態的檢查確認。
20.4.4 對各車間內部管線盲板的拆除(加入)的確認。
20.4.5 對試車、系統開車程序的審查。
20.5 安全防火部門應對下列檢查項目內容予以檢查確認:
20.5.1 對安措項目的完成情況及安全操作規程的審查。
20.5.2 檢查在檢修前各類不安全因素的整改及落實情況。
20.5.3 對檢修后仍有遺留的隱患進行檢查分析,并對其安全防范措施審查確認。
20.5.4 安全消防措施、安全裝置的檢查確認。
20.6 在上述程序完成后,交接雙方簽字交接。
20.7 檢修方案(檢修任務書)應歸口存檔。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南京化學工業公司和化工部勞動安全司共同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華保合、黎廷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