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勝利油田有限公司油氣集輸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長江、高圣新、宋淑軍、隋敬斌、李榮民、邸冬青。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鉆、修井用吊具的安全技術檢驗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石油鉆、修井用吊具。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5677 鑄鋼件射線照相及底片等級分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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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972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
GB/T7233 鑄鋼件超聲波探傷及質量評級方法
GB/T9443 鑄鋼件滲透探傷及缺陷顯示痕跡的評級方法
GB/T9444 鑄鋼件磁粉探傷及質量評級方法
GB/T15822 磁粉探傷方法
JB4730-94 壓力容器無損檢測
ZBJ04005 滲透探傷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石油鉆、修井用吊具 hoist specially used in petrolic drilling & well reconditioning industry
指石油鉆井、修井機具中的鋼絲繩、流動滑車、大鉤、吊環、吊卡。
3.2
主承載體 primary load carrying component
指石油鉆、修井用吊具中承受主載荷的構件。
4 質量要求
4.1 產品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安全技術要求。
4.2 主承載件應有可追溯性永久標記。
4.3 產品應具有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
5 專業技術檢驗與資質要求
5.1 檢驗單位
檢驗單位應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及滿足質量管理要求的管理制度,應有與檢驗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檢驗人員、檢測儀器設備。
5.2 無損檢測人員
無損檢測人員應取得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證書,簽發報告者應具備Ⅱ級或Ⅲ級資格證書。
5.3 檢驗報告
經檢驗合格的石油鉆、修井用吊具、檢驗單位應出具檢驗報告,在顯著部位打上檢驗合格標記,主承載件應打上檢驗永久標記。檢驗報告、檢驗標記均應標明檢驗有效日期。檢驗報告必須有檢驗、審核、批準人員簽字和檢驗機構專用章或公章。
5.4 檢驗周期
定期檢驗周期按表1要求,國家法規或標準有規定的,按國家法規或標準執行。
5.5 檢驗條件
遇到下列情況應進行檢驗:
a) 新吊具使用前;
b) 主承載件更換或修理后;
c) 承受過重大沖擊載荷后;
d) 存在較嚴重的變形、銹蝕、磨損、裂紋等缺陷時。
6 鉆井、修井用游動滑車、大鉤檢驗
6.1 外觀檢查
6.1.1 游動滑車應具有防鋼絲繩跳槽的裝置且滿足使用要求。
6.1.2 軸、銷軸、螺紋連接部位應有可靠的防松動、脫落措施。
6.1.3 滑輪槽應光潔平滑,不應有損傷鋼絲繩的缺陷。
6.1.4 大鉤主副鉤鉤口閉鎖裝置完善,且安全可靠,啟閉靈活。
6.1.5 鉤體定位鎖緊機構應靈活可靠,定位鎖緊后,鉤體方向保持不變。
6.1.6 緩沖裝置完善有效,如有損壞應停止使用。
6.1.7 鑄造滑輪槽底圓弧表面不允許有砂眼、氣孔、夾砂等缺陷。
6.1.8 主承載件主要受力部位、掛合部位不得有裂紋和較嚴重的變形、磨損、銹蝕。
6.1.9 主承載件不應有生產用圖紙注明以外的割焊跡痕及降低強度的修理改造缺陷。
6.1.10 滑輪槽底半徑小于表2中最小許可槽底半徑時,應停止使用。
6.2 無損檢測
6.2.1 主承載件(鍛件)
6.2.1.1 內部按JB4730-94中8.2進行超聲波檢測,其質量應符合Ⅱ級規定。
6.2.1.2 表面檢測按GB/T15822規定進行磁粉檢測時,應符合下述規定:
a) 不應存在裂縫狀缺陷;
b) 線狀、圓狀、連續狀缺陷磁痕直徑或長度不得大于8mm;
c) 分散狀缺陷磁痕,在25cm2矩形內(矩形最大邊長為15cm),長度超過1mm的缺陷長度總和不得大于16mm。
6.2.1.3 表面檢測按ZBJ04005規定進行滲透檢測時,應符合Ⅲ級的規定。
6.2.2 主承載件(鑄件)
6.2.2.1 內部檢測按GB/T7233進行超聲波檢測時,應符合Ⅱ級規定;按GB/T5677進行射線檢測時,應符合Ⅲ級規定。
6.2.2.2 表面檢測按GB/T9444進行磁粉檢測,或按GB/T9443進行滲透檢測,應符合Ⅱ級規定。
6.2.3 游動滑車主焊縫無損檢測
6.2.3.1 按GB/T15822進行檢測時,其質量應符合下述規定;
a) 不應存在裂縫狀缺陷;
b) 線狀、圓狀、連續狀缺陷磁痕直徑或長度不得大于32mm;
c) 分散狀缺陷磁痕,在25cm2矩形內(矩形最大邊長為15cm),長度超過1mm的缺陷長度總和不得大于64mm。
6.2.3.2 按ZBJ04005進行檢測時,應符合Ⅴ級規定。
6.3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應判廢
6.3.1 主承載件和磨損或變形超過產品規定的允許值。
6.3.2 經無損檢測發現內部存在超過6.2.1.1,6.2.2.1允許的缺陷時。
6.3.3 經無損檢測發現表面存在超過6.2允許的缺陷,且清除缺陷的深度超過3mm或影響使用強度時。
6.3.4 存在降低強度、影響安全使用的其他缺陷時。
7 吊環
7.1 外觀檢驗
7.1.1 吊環表面應無碰傷、刻痕。
7.1.2 同一副吊環長度差:當吊環長度或等于4m時,不應超過3mm;當吊環長度大于4m時,不應超過6.35mm。
7.1.3 吊環的掛合部位尺寸應符合表3、表4的要求。
7.2 無損檢測
7.2.1 雙臂吊環焊縫按JB4730-94中第9章檢測,當量缺陷尺寸不大于ø2mm。
7.2.2 吊環主體內部檢測,按JB4730-94中8.2進行超聲波檢驗,應符合Ⅰ級規定。
7.2.3 吊環外表按GB/T15822檢測,無線狀磁痕。
7.3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應判廢
7.3.1 當吊環掛合部位的磨損量超過表2或表3允許值時。
7.3.2 經無損檢測發現存在缺陷超過7.2的允許值時。
8 吊卡
8.1 外觀檢驗
8.1.1 開合應靈活,鎖緊功能應可靠。
8.1.2 吊卡主體不應存在危及安全使用的變形、銹蝕、磨損、裂紋等缺陷。
8.2 無損檢測
8.2.1 吊卡的主承載件為鑄件時,內部檢測按GB/T5677進行,應符合Ⅲ級規定。
8.2.2 吊卡表面按GB/T15822檢測,無裂縫狀磁痕。
8.3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應判廢
8.3.1 當掛合部位的磨損、變形超過產品規定的允許值時。
8.3.2 經無損檢測評定缺陷超過8.2的規定時。
9 鋼絲繩檢驗
鋼絲繩檢驗執行GB/T5972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