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第3章及4.6.2、4.8.3.3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是根據GB/T 15706.1—1995《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1部分:基本術語、方法學》、GB/T 15706.2—1995《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2部分:技術原則與規范》的原則,在GB 15760—1995《金屬切削機床 安全防護通用技術條件》基礎上,結合了珩齒機的工作性能和結構特點而制定的,是對GB 15760的補充和具體化。
與本標準相配套的標準有:
JB/T 3885—1993 珩齒機 技術條件;
JB/T 3885.1—1999 珩齒機 參數;
JB/T 3885.2—1999 珩齒機 系列型譜;
JB/T 3885.3—1999 珩齒機 精度檢驗。
本標準由全國金屬切削機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金屬切削機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圓柱齒輪機床分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南京第二機床廠、重慶機床廠、長江機床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顏建萍、蔣曉彥、張玉潔、朱旺全、金秀水、徐少華、林挺。
珩齒機安全防護技術條件JB 10228—2001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珩齒機安全防護的主要技術要求、措施及評定。
本標準適用于最大工件直徑125—800mm的外齒珩輪珩齒機、內齒珩輪珩齒機和蝸桿珩輪珩齒機。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1982 安全色
GB 2894-—1996 安全標志
GB/T 3167—1993 金屬切削機床 操作指示形象化符號
GB/T 3168—1993 數字控制機床 操作指示形象化符號
GB/T 5226.1—1996 工業機械電氣設備 第一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T 6527.2—1986 安全色使用導則
GB/T 6576—1986 機床潤滑系統
GB 8196—1987 機械設備防護罩安全要求
GB 8197—1987 防護屏安全要求
GB 12265.1—199.7 機械安全 防止上肢觸及危險區的安全距離
GB 12265.2—2000 機械安全 防止下肢觸及危險區的安全距離
GB 12265.3—1997 機械安全 避免人體各部位擠壓的最小間距
GB/T 15706.1—1995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1部分:基本術語、方法學
GB/T 15706.2——1995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2部分:技術原則與規范
GB 15760—1995 金屬切削機床 安全防護通用技術條件
GB/T 16769—1997 金屬切削機床 噪聲聲壓級測量方法
GB/T 1716l—1997 機床 控制裝置的操作方向
JB/T 8356.1—1996 機床包裝 技術條件
JB/T 8356.2—1996 機床包裝箱
JB/T 9875—1999 金屬切削機床 隨機技術文件的編制
JB/T 10051—1999 金屬切削機床 液壓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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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機床的危險
3.1 機械的危險
3.1.1 機床布局不當處于不穩定狀態,存在著意外翻倒、跌落或移動的危險。
3.1.2 機床外露部分的尖棱、尖角、凸出部分和開口可能導致刺傷或切割的危險。
3.1.3 刀架滑板移動時可能產生碰撞危險。
3.1.4 工作臺往復運動可能超出工作區導致跌落危險。
3.1.5 外露旋轉件如交換齒輪、帶傳動裝置運轉時,可能導致卷入、纏繞的危險。
3.1.6 外露的導軌面未設防護裝置可能導致損壞機床的危險。
3.1.7 零部件在運動中松動可能產生的危險。
3,1.8 刀具和工件的夾持裝置松動可能產生的危險。
3.1.9 機動夾持裝置可能產生的危險:
a)夾持裝置夾緊、放松與機床運轉、停止不協調產生的危險;
b)緊急停止或動力系統發生故障可能產生的危險。
3.1.10 潤滑系統可能產生的危險。
3.1,11 液壓系統可能產生的危險。
3.1.12 冷卻液飛濺可能產生的危險。
3.1.13 機床包裝儲運不當可能產生的危險。
3.2 電氣的危險
3.2.1 觸電的危險:
a)直接觸電的危險;
b)間接觸電的危險。
3.2.2 電氣設備因保護不當引起的危險:
a)電氣設備中電流超過額定值可能導致電氣設備損壞;
b)電動機過載可能導致其損壞;
c)電動機超速可能導致意外危險。
3.2.3 控制系統設計不當或失靈可能引起的危險。
3.2.4 按鈕、信號燈、顯示器等控制器件的位置、符號標志不當可能引起的危險。
3.2.5 導線連接和標識不當可能引起的危險。
3.2.6 電動機反向旋轉時可能產生的危險。
3.2.7 緊急狀態可能引起的危險。
3.2.8 照明裝置不符合規定引起的危險。
3.3 噪聲的危險
噪聲不符合規定而對人體造成聽力損失及產生身心疾病的危險。
3.4 材料和物質產生的危險
3.4.1 機床工作時可能產生有害氣體導致的危險。
3.4.2 機床工作時粉塵濃度過大可能產生的危險。
3.5 機床設計時忽視人類工效學原則而產生的危險
3.5.1 機床手輪、手柄的操縱力過大影響操作者的健康。
3.5.2 機床操作手柄及測量裝置的讀數機構由于安裝高度不合適而影響操作者的健康。
3.5.3 機床照明不當可能使操作者產生誤操作的危險。
3.5.4 機床控制裝置的操作方向混亂造成的危險。
3.6 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標志和安全色不當可能導致危險及附加危險。
3.7 未提供必要的使用信息可能造成的危險。
4 安全要求和措施
4.1 一般要求
4.1.1 應通過設計盡可能排除或減小所有潛在的危險因素,一般可按GB/T15706.1—1995中5.1~5.3及GB/T15706.2—1995中第3章的規定執行。
4.1.2 對通過設計不能適當地避免或充分限制的危險,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4.1.3 對于某些不便防護的危險,應在使用說明書中給出使用信息,必要時還應在危險部位附近設置警告標志。
4.2 機械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4.2.1 機床布局應確保預定工作條件下有足夠的穩定性,不存在意外翻倒、跌落或移動的危險。
4.2.2 在不影響使用的情況下,可接觸到的機床外露部分應盡量子整、光滑,不應有可能導致人員傷害的尖棱、尖角、銳邊、凸出部分和開口。
4.2.3 刀架滑板、工作臺在其運動方向上應有可靠的限位裝置,不應出現碰撞跌落的危險,否則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4.2.4 外露旋轉件如交換齒輪、帶傳動裝置等一般應予封閉,封閉有困難時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或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4.2.5 立柱導軌、床身導軌和工作臺導軌等應具有防護裝置(如防塵、刮屑裝置和防護罩等)。
4.2.6 運動中有可能松脫的零件、部件應設有可靠的防松裝置。
4.2.7 夾持裝置應確保刀具和工件不會松動、墜落或被甩出。
4.2.8 機床運轉的開始一般應與機動夾持裝置夾緊過程的結束相聯鎖。機動夾持裝置放松的開始一般應與機床運轉的結束相聯鎖。
在緊急停止或動力系統發生故障時,機動夾持裝置仍應保持對刀具、工件的夾緊力,直到機床運轉完全停止。
4.2.9 機床潤滑系統的安全要求一般應符合GB/T 6576—1986中5.9和第7章的規定。
4.2.10 機床液壓系統的安全要求一般應符合JB/T 10051—1999中第5章的規定。
4.2.11 在切削加工區應有防止冷卻液飛濺及保護操作者安全的防護裝置或防護措施。防護裝置的打開和關閉應與機床的停止、起動相聯鎖。
固定冷卻液噴嘴的裝置應能方便、安全、可靠地固定在所需位置上。
4.2.12 機床包裝儲運的安全要求和措施一般應符合GB 15760—1995中13.1、13.2和JB/T 8356.1~8356.2的規定。 :
4.3 電氣系統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4.3.1 觸電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a)直接觸電的防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6.2的規定;
b)間接觸電的防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6.3的規定。電氣設備接地應可靠,同時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第8章的規定。
4.3.2 電氣設備的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a)過電流保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7.2的規定;
b)電動機過載保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7.3的規定;
c)電動機超速保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7.6的規定。
4.3.3 控制系統應確保其功能可靠。控制系統應能經受預期的工作負荷和外來影響,邏輯上的錯誤以及機床控制信息載體的中斷或損壞,也不應導致危險局面的出現。
4.3.4 控制電路的安全要求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9.1和9.4的規定。
4.3.5 電力的偶然中斷,不應給人員造成危險;電力重新恢復后,機床不應自行起動。
4.3.6 機床停止時,工作臺縱向進給運動和刀架滑板徑向進給運動的停止不應遲于刀具主軸旋轉運動。
4.3.7 在緊急停止或動力系統發生故障時,作進給運動的工作臺、刀架滑板應就地停止。
4.3.8 機床處于循環工作方式時,手動工作方式操作無效(急停除外)。
4.3.9 數控機床上應為每種控制功能設置工作狀態選擇開關,其每一個位置只允許對應于一種控制方式或工作狀態,也可用其他方式(如代碼控制)進行工作狀態選擇。
數控機床還應考慮電源對數控系統可能產生的影響,電源的要求應符合GB/T 5226.1一1996中4.3的規定。
4.3.10 每個“起動”控制器件附近都應設置一個“停止”控制器件。在每個工作或操作位置上一般都應設置一個緊急停止控制器件,緊急停止控制器件的動作不應影響保護操作者或機床的裝置的功能。
4.3.11 控制器件的位置應確保操作時不會引起誤操作和附加的危險。電氣控制器件的位置應符合
GB/T 5226.1—1996中5.3.4、10.1.1和13.2的規定。
4.3.12 按鈕、指示燈和顯示器等控制器件應清晰可辨,易于區別,表示其功能或用途的標志應符合GB/T 3167和GB/T 3168的有關規定,其顏色的使用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10.2、10.3和10.4
的規定。
4.3.13 導線的連接及標識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15.1和15.2的規定。
4.3.14 僅允許單方向旋轉的電動機,在其附近應有清晰可見的方向箭頭標志。
4.3.15 緊急停止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9.2.5.4和10.7的規定。
4.3.16 機床的局部照明裝置一般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17.2的規定。
4.4 噪聲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機床運轉時不應有不正常的尖叫聲和沖擊聲。在空運轉條件下,機床的噪聲聲壓級不應超過83dB(A)。
機床在相應產品規定的切削條件下,其負荷噪聲應符合環保、衛生的有關規定。
4.5 材料和物質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4.5.1 工作時產生有害氣體的機床,應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護。
4.5.2 產生粉塵的機床,其粉塵濃度不應超過10mg/m3,否則應設置吸塵裝置。
4.6 根據人類工效學原則采取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4.6.1 機床手輪、手柄的操縱力在行程范圍內應均勻。手輪、手柄的操縱力應符合GBl5760—1995中7.10的規定。
4.6.2 操作手柄的安裝高度一般應符合C-B15760—1995中7.11的規定。測量裝置的讀數機構其安裝高度應符合GBl5760—1995中7.14的規定。
4.6.3 機床照明裝置不應有頻閃效應和干擾性眩目現象。
4.6.4 機床控制裝置的操作方向應符合GB/T 17161的規定。當由于機床結構原因與之不符時,應在機床上做出相應標志。
4.7 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標志和安全色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4.7.1 安全防護裝置的安全要求
a)安全防護裝置性能應可靠,結構堅固耐用。
b)安全防護裝置本身不應引起附加的危險,它不應限制機床的功能,也不應過多地限制機床的操作、調整和維修。
c)安全防護裝置應牢固、可靠地固定。
d)當采用聯鎖的防護裝置時,應確保在防護裝置關閉前不能起動機床,一旦打開防護裝置則機床應停止運轉。
e)防護裝置與機床危險部位間的防護安全距離一般應符合GB 12265.1~12265.3的規定。
f)防護材料和尺寸應符合GB 8196和GB 8197的規定。
4.7.2 必要時還應在機床危險部位設置安全標志或涂上安全色,在遮蔽危險部位的防護罩內表面,或在危險零件的四周表面,或直接在危險零件上涂上安全色,以提醒操作、調整和維修人員注意危險的存在。使用安全標志應符合GB 2894的規定,使用安全色應符合GB 2893和GB/T 6527.2的規定。
4.8 使用信息
4.8.7 一般要求
a)使用信息由文字、信號、符號或圖表組成,它們可以單獨或聯合使用的形式,向使用者傳遞信息;
b)使用信息應明確規定機床的預定用途,并應包括保證安全和正確使用機床所需的各項說明;
c)使用信息不應用于彌補設計缺陷;
d)使用信息必須包括運輸、交付試驗運轉(裝配、安裝和調整)、使用(設定、示教或過程轉換、運轉、清理、查找故障和機床維修)。
4.8.2 使用信息應根據機床的結構、使用者需要使用信息的時間及風險來配置。
4.8.3 使用信息可從機床自身、隨機技術文件(尤其是使用說明書)及其他方式(如各種信號和文字警告等)上給出。在機床說明書中應闡明機床的安全性能、安全注意事項以及對操作、調整和維護的安全要求。
4.8.3.1 標志、符號(象形圖)、文字警告一般應符合GB/T 15706.2—1995中5.4的規定。
4.8.3.2 信號和警告裝置應符合GB/T 15706.2—1995中5.3的規定。
4.8.3.3 隨機技術文件一般應符合GB/T 15706.2—1995中5.5和JB/T 9875的規定。
5 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評定
5.1 一般評定
5.1.1 評定機床是否通過適當的結構設計盡可能避免或減小了危險,是否通過減少對操作者涉人危險區的需要,限制了人們面臨危險。
5.1.2 評定機床對通過設計不能排除的危險,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5.1.3 評定機床的使用信息,是否通知和警告使用者有關無法通過設計來消除或充分減小的,而且安全防護裝置對其無效或不完全有效的遺留風險。
5.2 機械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評定
5.2.1 評定圖樣及工藝是否符合4.2.1的規定,并檢驗機床外露表面是否有導致人員傷害的尖棱、尖角、凸出部分和開口。
5.2.2 檢驗機床刀架滑板、工作臺在其運動方向上是否有限位裝置,限位位置是否可靠,并檢驗其在運動過程中是否存在碰撞跌落危險。
5.2.3 檢驗機床上交換齒輪、帶傳動等裝置是否封閉,或是否設置了安全防護裝置,或采取了安全防護措施。
5.2.4 檢驗機床立柱導軌、床身導軌和工作臺導軌是否具有防塵裝置或防護裝置。
5.2.5 評定運動中可能松脫的零部件是否有可靠的防松裝置。
5.2.6 評定機床夾持裝置是否符合4.2.7的規定。
5.2.7 評定機床機動夾持裝置是否符合4.2.8的規定。
檢驗當機床未夾緊或夾緊力低于設計規定時,機床能否起動。檢驗機床運轉結束后,夾持裝置是否松動。
按壓“緊急停止”按鈕或按壓“液壓停止”按鈕,檢驗在機床運轉完全停止以前是否仍處于夾緊狀態。
5.2.8 評定機床是否符合4.2.9和4.2.10的規定。
5.2.9 檢驗機床是否符合4.2.11的規定。
5.2.10 評定機床是否符合4.2.12的規定。
5.3 電氣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評定
5.3.1 評定電氣系統是否符合4.3的規定。
5.3.2 電氣設備應按GB/T 5226.1—1996中第20章的規定進行保護接地電路的連續性、絕緣電阻、耐壓、殘余電壓的防護及功能試驗。
5.4 機床噪聲的評定
按GB/T 16769的規定,檢驗機床噪聲聲壓級是否符合4.4的要求。
5.5 評定材料和物質安全要求和措施是否符合4.5的規定。
5.6 評定機床是否按人類工效學原則采取了防護措施。
5.6.1 評定機床手輪、手柄操縱力是否符合4.6.1的規定。
5.6.2 評定機床操作手柄和測量裝置之讀數機構的安裝高度是否符合4。6.2的規定。
5.6.3 評定機床照明裝置是否符合4.6.3的規定。
5.6.4 評定機床控制裝置的操作方向是否符合4.6.4的規定。
5.7 對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標志和安全色的評定
評定機床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標志和安全色是否符合4.7的規定。
5.8 對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標志和安全色的評定
評定機床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標志和安全色是否符合4.7的規定。
5.9 對使用信息的評定
評定機床使用信息是否符合4.8的規定。
6 責任
6.1 制造廠應為每臺機床提供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中應有機床的安全性能、安全注意事項以及對操作、調整和維護機床的安全要求等方面的內容。同時,使用說明書中應闡明本標準6.2~6.4所規定的安全責任。
6.2 制造廠應對所提供的機床及隨機供應的輔助設備的安全負責。
6.3 用戶對自己增加的夾具、工裝和輔助設備的安全負責,對自己變換或修改原工裝和輔助設備及修改機床后的機床工作區的安全負責。
6.4 用戶對未按使用說明書安裝、操作和維護機床而造成的危險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