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G7001—2004
鍋爐安裝監督檢驗規則
Boiler Installation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
2004年6月23日
鍋爐安裝監督檢驗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鍋爐安裝過程的監督管理,規范鍋爐安裝監督檢驗工作,保證鍋爐的安全性能,根據《特種設備安拿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安裝《條例》規定范圍內的鍋爐,其安裝過程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條 本規則規定的安裝監督檢驗,是指鍋爐安裝過程中,在安裝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監檢機構)難裝過程進行的強制性、驗證性的法定檢驗。
第四條 鍋爐安裝監督檢驗工作的依據是《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鍋爐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鍋爐機組篇)》、《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以及其他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五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本規則的實施。
第二章 安裝監督檢驗的程序、項目和要求
第六條 安裝單位在從事安裝施工前,應當按照《條例》和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在向鍋爐使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書面告知后,向當地承擔相應范圍的監檢機構申請監督檢驗,并附以下資料(或者復印件)各一份:
(一)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
(二)施工合同;
(三)施工計劃。
第七條 監檢機構接到安裝單位的申請后,應當根據設備的狀況制定監督檢驗實施方案(以下簡稱監檢方案),安排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人員從事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監檢)工作,并將承擔監檢工作的監督檢驗人員(以下簡稱監檢人員)、監檢方案(包括監檢項目和要求)告知安裝單位。
第八條 安裝單位應當在安裝現場提供以下材料和條件,并設專人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一)施工計劃;
(二)質量管理手冊和相關的管理制度;
(三)質量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工人名單和持證人員的相關證件;
(四)安裝設備的出廠文件、施工工藝及相應的設計文件;
(五)施工過程的各種檢查、驗收資料;
(六)安裝監督檢驗工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七)根據監督檢驗的情況,需要在現場設立固定辦公場所的,準備必要的辦公條件。
第九條 鍋爐安裝監檢包括對安裝過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項目進行監檢和對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的監督檢查,其監檢項目和要求見《鍋爐安裝監督檢驗大綱》(見附件1,以下簡稱《監檢大綱》)和《整裝鍋爐安裝監督檢驗項目表》、《散裝鍋爐安裝監督檢驗項目表》(見附件2、附件3,以下簡稱《監檢項目表》)。
第十條 鍋爐安裝監督檢驗項目分A類和B類。在鍋爐安裝單位自檢合格后,監檢員應當根據《監檢大綱》要求進行資料核查、現場監督或實物檢查等監檢工作,并在鍋爐安裝單位提供的見證文件(檢查報告、記錄表、卡等,下同)上簽字確認。對A類項目,未經監檢確認,不得流轉至下一道工序。
對于A類監檢項目,監檢機構可以留一份安裝單位提交的檢查、試驗的工作見證存檔。
第十一條 《監檢大綱》和《監檢項目表》所列項目和要求,是對鍋爐安裝監檢的通用 要求。監檢機構可以按照鍋爐安裝的實際情況,在制定監檢方案時適當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在監督檢驗過程中,監檢人員應當如實做好記錄,并根據記錄填寫《監檢項目表》。監檢機構或者監檢人員在監檢中發現安裝單位違反有關規定,一般問題應當向安裝單位發出《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聯絡單》(見附件4);嚴重問題應當向安裝單位簽發《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意見通知書》(見附件5)。安裝單位對監檢員發出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聯絡單》或監檢機構發出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意見通知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并書面回復。
第十三條 鍋爐安裝監督檢驗結束后,監檢機構一般設備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大型設備可以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鍋爐安裝監督檢驗證書》(見附件6)及鍋爐安裝監督檢驗報告。鍋爐安裝監督檢驗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鍋爐基本情況;
(二)安裝單位及現場安裝施工過程;
(三)監檢工作的具體項目、內容、檢查結果、監檢結論(根據監檢項目表);
(四)現場進行無損檢測、光譜分析等內容的單項報告;
(五)監檢過程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包括監檢工作聯絡單、監檢意見通知書等復印
件)。
《鍋爐安裝監督檢驗證書》、鍋爐安裝監督檢驗報告各一式三份,一份送安裝單位,一份由安裝單位交使用(建設)單位,一份監檢機構存檔。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組裝鍋爐的安裝監檢根據其安裝項目,參照整裝鍋爐和散裝鍋爐安裝監檢的有關項目實施。
第十五條 監檢機構應該依據有關規定收取相應費用。
第十六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2004年9月23日實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