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Z6001—2005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
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
2005年09月16日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工作,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辦法》所規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考核工作包括考試、審核、發證和復審。
第三條 特種設備作業的考核工作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發證部門)組織實施。對于數量較少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帶壓密封、氧艙維護、長輸管道安全管理、客運索道作業及管理、大型游樂設施安裝作業及管理等作業人員的考試,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考試機構,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考試,由地方各級發證部門按照具體發證范圍確定考試機構。
第四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包括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個科目,均實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體考試方式、內容、要求、作業級別、項目及范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具體自查報告要求,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相關作業人員考核大綱執行。
第二章 考試機構
第五條 考試機構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有常設的組織管理部門和固定的辦公場所,專職人員不不于3人;
(二)具備滿足考試的固定場所;
(三)具有滿足與所承擔考試項目相適應的設備及設施;
(四)具有滿足考試需要的專、兼職監考、考評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考場紀律、監考考評人員守則,保密制度、考試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應急預案等各項規章制度,并且有效實施。
本條第(二)、(三)項可以租賃。
第六條 考試機構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審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材料;
(二)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
(三)具有滿足與所承擔考試項目相適應的設備及設施;
(四)具有滿足考試需要的專、兼職監考、考評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考場紀律、監考考評人員守則、保密制度、考試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應急預案等各項規章制度,并且有效實施。
本條第(二)、(三)項可以租賃。
第六條 考試機構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審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材料;
(二)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
(三)公布、通知和上報考試結果;
(四)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管理檔案;
(五)根據申請人的委托向發證部門統一申請辦理并且協助發放《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六)根據申請人的委托向發證部門統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復審;
(七)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發證部門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及考試相關統計報表;
(八)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發證部門委托或者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及各級發證部門根據考核范圍和工作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確定考試機構。
第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確定的考試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向社會公布,各級發證部門確定的考試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考核程序與要求
第九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程序包括考試報名、申請材料審查、考試、考試成績評定與通知。
第十條 報名參加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的人員,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表》(見附件1,1份);
(二)身份證(復印件,1份);
(三)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張);
(四)畢業證書(復印件)或者學歷證明(1份);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明確申請人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所申請考核作業項目的需要,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有3個月以上申請項目的實習經歷。
第十一條 考試機構應當在收到報名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審查。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按時參加考試;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及時補正材料或者說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二條 考試機構應當根據各類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大綱的要求組織命題。
第十三條 考試機構按照公布的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組織考試。需要更改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的,應當提前30日公布,并通知已申請考試的人員。
考試組織工作要嚴格執行保密、監考等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考試工作的公開、公正、公平、規范,確保考試工作的質量。
第十四條 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試成績的評定,將考試結果報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發證部門并且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考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單項考試科目不合格者,1年內允許申請補考1次。兩項均不合格或者補考仍不合格者,應當重新申請考試。
第十六條 考試機構應當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表》、考試試卷、成績匯總表、考場記錄等存檔。
第十七條 考試合格的人員,由考試機構向發證部門統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也可以由個人憑考試結果通知單和本規則第十條所列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
參加國家質檢總局確定的考試機構統一考試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合格人員向設備所在地的省級發證部門申請審核、發證。
第十八條 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在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也可以將復審申請材料提交考試機構,由考試機構統一辦理。
第十九條 申請復審時,持證人員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附件2,1份);
(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原件)。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明確申請人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所申請復審作業項目的需要,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有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
第二十條 復審時,滿足以下所有要求的為復審合格:
(一)提交的復審申請資料真實齊全;
(二)男年齡不超過60周歲,女年齡不超過55周歲;
(三)在復審期限內中斷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不超過12個月(在相應考核大綱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沒有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相應作業人員考核大綱規定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 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復審材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辦理。
對同意受理的復審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合格的在證書上簽章;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在有效期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并且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持證人員,可以申請延長下次復審期限,延長的復審期限不得超過4年。
第二十三條 復審不合格的持證人員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復審或重新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失效,由發證部門予以注銷。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取證和復審提供客觀真實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樣式、證書編號方法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2005年9月16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地方,按本規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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