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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工業企業安全管理規范AQ7002-2007

2008-02-26   AQ7002-2007   |   收藏   發表評論 0

  前言

  為了加強紡織工業企業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紡織工業協會、上海紡織控股(集團)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宋偉克、黃承平、程皓、張建平、柴勝喬、張耀春、莊潔。

  紡織工業企業安全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紡織工業企業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各類紡織工業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8218 重大危險源辨識

  GB6944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GB15603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GB11651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2893 安全色

  GB2894 安全標志

  GB/T 3608-1993 高處作業分級

  GB/T 4200-1997 高溫作業分級

  GB4064 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

  GB50254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壓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55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力變流設備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5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起重機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57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303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4387 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

  GB5083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Z2-2002 職業安全衛生標準

  FJJ117 紡織工業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主要負責人 Person chiefly in charge

  紡織工業企業全面負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第一責任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廠長、經理以及其他直接領導。

  3.2

  管理人員Maneger

  紡織工業企業內的危險品保管員、倉庫管理員、壓力容器管理員、生產車間主要負責人等。

  3.3

  特種作業人員 Special type operator

  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家規定。

  3.4

  危險崗位 Dangerous station

  指棉紡的清梳操作工、保全保養工、修理工;印染及染整的高溫、高壓操作工等。

  3.5

  高處作業 High-place operation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3.6

  安全評價Safety evaluation

  指運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對建設項目或紡織工業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和有害因素進行危險源識別、分析和評估等過程。

  3.7

  三同時 Three at the same time

  指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8

  特種設備 Special type equipment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

  3.9

  六個必有 Six necessary

  指有軸必有套、有輪必有罩、有軋點必有擋板、有特危必有聯鎖、有洞必有蓋、有臺必有欄。

  3.10

  紡織工業企業 Textile industry enterprise

  紡織工業企業是指棉、麻、毛、絲、化纖等各種原料,以及與紡織相關的生產加工作業和經營,主要包括國資、合資、集資和民營、私營、聯營等多種所有制形式、多種經營方式的紡織企業。

  3.11

  臨邊 Near the edge

  指在施工過程中,未安裝欄桿的扶梯、陽臺周邊,無外腳手架防護的屋面,井架、人貨兩用梯通道兩側邊,卸料平臺的外側邊,框架建筑的樓層邊。

  3.12

  機動車輛單位 Machine unit

  指非從事道路客運和貨物運輸,但擁有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的企業。

  3.13

  專業運輸單位 Special transportation unit

  指專業從事道路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的經營企業。

  3.14

  五雙制度 Five both system

  指雙人驗收、雙人發貨、雙人保管、雙把門鎖、雙本臺賬。

  3.15

  十不燒 Ten can’t weld

  指焊工沒有操作證的,不準焊割作業;屬于一、二、三級動火,未辦理審批手續的,不準焊割作業;不了解現場周圍情況的,不準焊割作業;不了解焊割構件內部情況的,不準焊割作業;盛裝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未經洗盡的容器,不準焊割作業;用可燃材料保溫、冷卻、隔音、隔熱的部位,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不準焊割作業;有壓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準焊割作業;附近堆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未作徹底清理或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不準焊割作業;與外單位相連,又未弄清是否有危險的部位,不準焊割作業;與附近其他工種互相有抵觸的,不準焊割作業。

  4 安全工作目標管理

  4.1 安全目標的確定

  4.1.1 紡織工業企業應當將無因工死亡、無因工重傷、無火災事故以及無交通死亡責任事故納入本企業全年生產經營目標中。

  4.1.2 企業安全目標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董事會、安全生產委員會等組織形式的討論確定。

  4.2 安全目標和工作計劃的實施

  4.2.1 安全目標和工作計劃的制定與實施,應當貫穿于紡織工業企業生產經營的全方位、全過程和全員化。

  4.2.2 安全目標和工作計劃的實施應當做到與生產經營同時計劃、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

  4.3企業安全管理目標的考核

  4.3.1 安全管理目標應當以科學的手段,運用人本原理的原則,落實資金、人員和措施,健全組織網絡和管理體系,實施責任承諾和獎懲考核制度。

  4.3.2 企業應當對以下對象進行獎勵;

  ——帶領本企業努力工作,實現安全生產工作“四無”目標,推動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深入開展,為紡織的調整、發展作出貢獻的責任人;

  ——熱愛安全生產工作、忠于職守、無私奉獻,以保護國有財產安全和維護從業人員安全、健康為己任,工作兢兢業業的監督管理人員;

  ——對危險源、重點口子采取監控預防措施,防止重大因工傷亡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取得顯著成績者;

  ——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的宣傳教育、安全檢查等活動,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完善監督管理,取得顯著成績者;

  ——在危急時刻,能臨危不懼,奮不顧身,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減少和避免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有功者;

  ——堅持原則,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對危險源、重點口子監控預防措施違反勞動紀律等不安全行為敢于制止,維護從業人員安全和健康,保護國有財產安全,為群眾所推崇者;

  ——在生產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勞動保護等方面,積極技術革新,有發明創造、科研成果或重大合理化建議采納者。

  4.3.3 安全生產獎勵考核由行政部門、管理職能部門、生產車間和工會組織結合安全生產勞動競賽、年度總結評比等活動進行操作。

  4.3.4 企業應當設立相應的安全生產獎勵考核資金,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5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

  5.1 安全生產委員會

  5.1.1 企業應當組建由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工會代表和從業人員代表等組成的安全生產委員會。

  5.1.2 安全生產委員會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審查本企業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獎懲考核工作;

  ——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重大安全技術措施項目;

  ——確保各項安全所必需的投入和組織保障;

  ——研究和審查本企業有關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項;

  ——督促、落實、開展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

  5.1.3 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遇到較重大的安全問題,應當隨時召開安全工作會議。會議內容應當有完整的書面記錄。

  5.2 工會組織

  5.2.1 企業工會應當依法參與監督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5.2.2 工會在安全生產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參與討論本企業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和實施;

  ——參與和監督本企業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監督本企業各項安全所必需的投入;

  ——監督本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與行政部門共同落實安全宣傳教育、勞動保護措施,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參與本企業安全檢查話動,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事故隱患提出解決意見或建議;

  ——參加本企業重大事故的調查、分析,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事故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5.3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5.3.1 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企業安全管理工作。

  5.3.2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國家、地方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制定本企業備部門、各工種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組織開展各項安全檢查活動-及時督促有關部門落實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

  ——廣泛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總結推廣安全管理的先進經驗;

  ——參與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和重大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討論和審查;

  ——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獎懲考核工作;

  ——管理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督促管理、安全投入和組織保障措施的落實;

  ——協助或者負責調查、處理工傷事故和火災事故、交通事故,按時做好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落實整改防范措施;

  ——落實管理本企業其他安全工作。

  5.3.3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會議內容應當有完整的書面記錄。

  5.4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

  5.4.1 企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1000人以上的,至少配備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2000人以上的,至少配備3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至少配備1名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4.2 企業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國家、地方、行業和本企業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定以及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負責落實、檢查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實施;

  ——深入現場,開展日常安全檢查,及時督促、協調、檢查有關部門落實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

  ——落實檢查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和重大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施工、投產、使用的安全管理;

  ——總結、計劃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總結推廣安全管理的先進經驗;

  ——督促管理安全投入的執行、管理工作;

  ——執行、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協助、參與傷亡事故和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按時如實做好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整改防范措施;

  ——檢查、管理各項安全審批制度的執行和實施審批項目的操作;

  ——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各項安全工作交辦任務。

  5.5 安全員的配置

  5.5.1 各車間(部門)或班組應當配備安全員。

  5.5.2 安全員應當由部門或班組主要負責人或技術骨干擔任。安全員應當根據本部門或班組的安全管理工作范圍,具體做好安全工作。

  5.5.3 安全員應當定期在本部門(車間)或班組的會議中,具體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反饋安全落實工作。

  6 安全生產責任制

  6.1 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

  6.1.1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符合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要求。

  6.1.2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為:

  ——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保證本企業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

  ——組織決策本企業“三同時”重大安全建設工程項目;

  ——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總結、分析事故教訓,落實事故以及隱患的整改措施。

  6.1.3 企業各分管負責人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本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做好所分管生產經營活動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本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6.2 安全管理部門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6.2.1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和落實應當有專門的部門和人員來保障。

  6.2.2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6.2.3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本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的運行情況,及時報告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或者事故隱患以及整改措施。

  6.2.4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對本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安全負責人的安全工作負責。

  6.2.5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當按照本部門的職責,組織做好本企業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全面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安全工作。

  6.2.6 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并協助部門負責人,負責落實本職管理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

  6.3 各職能部門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6.3.1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與本企業管理體制相統一,應當結合各部門、班組、崗位的實際情況,具有可操作性。

  6.3.2 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6.3.3 各職能部門應當貫徹執行本企業對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和要求,落實本部門從業人員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接受安全培訓教育,切實做到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

  6.4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6.4.1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遵章守紀,服從管理。對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應當拒絕執行。應當按照規定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6.4.2 從業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

  6.4.3 從業人員應當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事故對策及事故應急措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6.4.4 從業人員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向車間、班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企業安全部門提出。

  6.4.5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企業負責人報告。

  6.4.6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

  6.5 安全生產責任考核

  6.5.1 企業安全管理目標應當明確責任,層層分解,通過管理、技術和考核手段,做到責任到人,考核到崗,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6.5.2 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監督、檢查等制度,發揮職工代表和工會組織的監督作用,以保證安全責任制真正得到落實。

  6.5.3 企業應當實施各級、各部門責任人安全責任書的簽約,由上至下,落實一級對一級負責,一級保一級平安的承諾。

  6.5.4 各級責任人的安全責任簽約應當與經濟掛鉤、與績效掛鉤,實施風險抵押,落實獎懲考核,使責任人職、責、權、利相統一。

  7 安全技術措施

  7.1 安全設施“三同時”

  7.1.1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7.1.2 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應編制本項目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所采取的勞動衛生防范措施。

  7.1.3 大中型建設項目,或者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因素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資格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7.1.4 建設項目經竣工驗收臺格后,方可投人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驗收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勞動衛生設計的主要內容情況;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運行和經法定檢測檢查機構的考核;

  ——危險性較大設備取得的安全使用證情況;

  ——勞動安全組織機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證情況。

  7.1.5 建設項目自立項開始后,企業應當依法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提交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政府進行審查和竣工驗收,并保存有關資料。

  7.2“四新”項目的安全投入

  7.2.1 企業應當積極采用有利于安全生產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安全本質化建設。

  7.2.2 企業應當針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發多發事故等危險性大的生產設備、危險源、作業環境和重點部門,積極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設備、設施,應當選擇無毒、無害、或不構成人員傷害的材料、物質,配備完整的安全防范系統、監控系統,有效改善生產作業的條件和環境,消除職業病傷害,防止生產安全和火災等事故的發生。

  7.3 勞動保護技術措施

  7.3.1 企業應當編制、實施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編制勞動保護依據以下內容:

  ——國家頒布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等法律、法規、標準和指示等要求;

  ——針對發生重大因工傷亡事故、火災事故、職業病等主要危險、危害原因以及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必須采取有整改措施;

  ——生產發展和工藝、設備改造后,需要相應設置的安全衛生設施;

  ——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改善勞動條件的決議和群眾合理化建議。

  7.3.2 企業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積極完善、完備生產機械設備各種安全防護、聯鎖、報警、保險、信號等裝置,確保從業人員的勞動保護、生產作業的安全條件和安全環境。

  7.3.3 企業應當在現有技術條件下積極創新、改造安全防護裝置、設施、設備等,不斷落實從業人員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落實安全檢查中所查出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和薄弱環節,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7.4 安全資金投入

  7.4.1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投資人、決策部門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等安全資金由董事會予以保證;國有企業由廠長或經理予以保證;其他生產經營者由投資人予以保證。上述保證人承擔由于安全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而導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責任。

  7.4.2 安全資金的投入主要用于以下范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安全生產的技術措施;安全防護裝置、設施、設備的完備、革新和改造;事故隱患的整改;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安全宣傳、培訓教育,安全管理考核和獎勵;勞動保護和防護用品;危險源及其消防的監控、管理和完善;應急救援器材、物質的儲備;重大安全課題的研究;以及其他安全所必需的方面。

  7.4.3 安全資金的投人應當納入年度生產經營的計劃和財務預算,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8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8.1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各級安全責任制度;

  ——各工種安全操作制度;

  ——安全檢查制度;

  ——隱患整改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管理制度;

  ——事故統計報告處理制度;

  ——安全獎懲考核制度;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機動車輛安全保養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設備、設施、裝置、器材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器材、物質、通道管理制度;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制度;

  ——安全資金使用管理制度;

  ——外包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制度;

  ——租賃承包安全管理制度;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其他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8.2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下列安全審批制度;

  ——建筑防火安全審批制度;

  ——三級動用明火安全審批制度;

  ——臨時接拉電氣、電線安全審批制度;

  ——登高作業安全審批制度;

  ——機動車輛跨省(市)市境安全審批制度;

  ——設備搬遷安全審批制度;

  ——房屋拆除安全審批制度;

  ——節假日檢修安全審批制度;

  ——進入設備、容器內作業安全審批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三同時”安全審批制度,

  ——特種設備施工安全審批制度;

  ——建筑結構裝潢安全審批制度;

  ——其他安全審批制度。

  8.3 各車間(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安全操作規程;

  ——上崗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檢查制度;

  ——安全交接班制度;

  ——隱患整改制度;

  ——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制度;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事故應急處理制度;

  ——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安全獎懲考核制度;

  ——其他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9 安全培訓教育管理

  9.1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教育

  9.1.1 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在任職3個月之內參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3年之內應當及時參加復訓教育。

  9.1.2 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的負責人經安全培訓教育后,應當掌握以下主要內容:

  ——國家有關安全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規范、標準等;

  ——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識、方法與安全技術,有關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專業知識;

  ——消防安全管理知識、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知識、交通安全管理知識等;

  ——重大事故防范、應急救援措施及調查處理方法,重大危險源管理與應急救援預案的指揮原則;

  ——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管理理念;

  ——安全生產與生產經營決策的必然關聯;

  ——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

  ——其他必須掌握的安全內容。

  9.2 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教育

  9.2.1 企業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之前參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3年之內應當及時參加復訓教育。

  9.2.2 企業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經安全培訓教育后,應當掌握以下主要內容:

  ——國家有關安全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規范、標準等;

  ——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識、方法與安全技術,有關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專業知識、勞動衛生知識和安全文化知識等;

  ——消防安全以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知識、交通安全管理知識等;

  ——工傷保險的政策、法律、法規;

  ——因工傷亡事故、職業病和火災事故等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方法;

  ——事故現場勘查分析,應急處理措施;

  ——重大危險源管理與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原則;

  ——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管理經驗;

  ——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

  ——其他必須掌握的安全內容。

  9.3 生產管理人員和班組長安全培訓教育

  9.3.1 生產管理人員和班組長應當參加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3年之內應當及時參加復訓教育。

  9.3.2 生產管理人員和班組長經安全培訓教育后,應當掌握以下主要內容:

  ——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的安全知識、規章制度;

  ——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識等。

  9.3.3企業應當結合生產經營的特點,經常對生產管理人員和班組長開展安全培訓教育活動。

  9.4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

  9.4.1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勞動保障等部門專門的培訓教育.考核合格取得資質部門簽發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任職。

  9.4.2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當在上崗作業前參加專門的安全培訓教育。每2年應當參加復審教育。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的,經用人企業進行安全知識更新教育后,每4年應當參加復審教育。離崗6個月以上的必須重新參加培訓教育。考核不合格未取得相關資格證書者不得上崗任職。

  9.4.3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實行全國統一培訓大綱、統一考核教材、統一證件的制度。

  9.4.3.1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后,應當掌握以下主要內容;

  ——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的安全知識、規章制度;

  ——安全技術基礎知識與實際操作基本技能;

  ——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識等。

  9.4.3.2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復審考核后,應當掌握以下主要內容:

  ——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的安全知識;

  ——安全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身體健康檢查;

  ——違章記錄檢查;

  ——本工種安全知識、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考試等。

  9.5 危險崗位人員安全培訓教育

  9.5.1 危險崗位作業人員應當參加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培訓教育,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任職。

  9.5.2 危險崗位作業人員在參加安全培訓教育后,每2年應當及時參加復訓教育。離崗6個月以上的必須重新參加培訓教育。考核不合格未取得相關資格證書者不得上崗任職。

  9.5.3 危險崗位作業人員經安全培訓教育后,應當掌握以下主要內容:

  ——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的安全知識、規章制度;

  ——安全技術理論與實際操作技能;

  ——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識等。

  9.5.4 危險崗位作業人員經安全復訓教育后,應當掌握以下主要內容:

  ——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的安全知識、規章制度;

  ——安全生產新的知識;

  ——事故案例教育;

  ——本工種安全知識、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考試等。

  9.6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

  9.6.1 企業對每一位新進從業人員(包括臨時聘用人員、實習人員等)實行廠部、車間、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對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上崗的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車間、班組二級安全培訓教育。

  從業人員未經安全培訓教育的,不得上崗任職。

  9.6.2 從業人員經安全培訓教育后,應當掌握以下主要內容:

  ——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術基礎知識;

  ——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識等。

  9.6.3 廠級安全培訓教育應當使從業人員掌握以下主要內容:

  ——本企業生產經營的狀況;

  ——相關安全要求,規章制度,勞動紀律;

  ——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有關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識等。

  9.6.4 車間級安全培訓教育應當使從業人員掌握以下主要內容;

  ——本車間生產經營的狀況;

  ——相關安全要求,規章制度,勞動紀律;

  ——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有關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識等。

  9.6.5 班組安全培訓教育應當使從業人員掌握以下主要內容: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

  ——生產設備、安全裝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和正確使用方法;

  ——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有關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識等。

  9.6.6 新進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時間不少于24學時。定期進行崗位現場復訓教育。安全培訓教育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記錄卡(本),應當由教育人或考核人以及被教育的從業人員簽字備案。

  9.7日常、專題安全宣傳教育

  9.7.1 企業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經常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企業應當經常開展守法規、反違章、除隱患、保平安的群眾性活動,使從業人員學會自我教育、自我檢查、自我整改,消除身邊隱患。

  9.7.2 企業應當積極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宣傳月”、“11?9消防安全宣傳日”、“交通安全宣傳日”等法定宣傳括動,提高從業人員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9.7.3 企業應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以下主要內容:

  ——本企業、本車間和本崗位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

  ——應對危險因素的防范措施;

  ——事故應急的針對性保護措施。

  9.7.4 企業應當通過安全培訓教育,增強和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知識和技能,達到以下要求:

  ——懂得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措施,懂得滅火方法,懂得自我保護;

  ——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處理初期火災,會應急自救;

  ——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不留傷害隱患。

  9.8 “四新”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

  9.8.1 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應當對相關的負責人員、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輔助人員等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教育,以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未經安全培訓教育的,不得上崗任職。

  9.8.2 “四新”相關人員經安全培訓教育后,應當掌握以下主要內容:

  ——采取“四新”相關的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的安全知識;

  ——安全規章制度、技術特性、操作技能;

  ——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識等。

  10 安全檢查

  10.1 日常安全檢查

  10.1.1企業應當對生產經營過程以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隱患,有害與危險因素,設備、設施缺陷等,有組織、有計劃、有目的、有重點地開展安全檢查活動。各級主要負責人應當親自組織,親自參加,深人生產現場,發動廣大從業人員,由下而上.由點到面,不留死角、冷角,提高安全檢查的質量,確保生產經營的安全。

  10.1.2 安全檢查應當有系統地找出本企業中各種不安全因素,進行剖析,列出各環節、各層次不安全因素的突出問題、主要問題,確定檢查的項目、檢查的對策,注明檢查時間、要求、檢查者、直接負責人和其責任。安全檢查的內容應當做到全面、系統、突出重點,應當包括軟件系統和硬件系統兩個方面,具體主要查思想意識、查責任考核、查組織落實、查培訓教育、查管理措施、查隱患整改、查事故處理等。

  10.1.3 安全檢查應當結合本企業的特點和實際,根據不同的季節、不同的內容和不同的重點,以各種形式、各種方法開展。安全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定點安全檢查,以車間、部門、工種等為企業的安全檢查;

  ——定崗安全檢查,以從業人員為主的班前、班中崗位自我檢查;

  ——定期安全檢查,以日查、夜查、周查、月查等為固定形式的檢查;

  ——經常性安全檢查,以個別的、日常的巡視方式進行的檢查;

  ——季節性安全檢查根據天氣變化,按事故易發多發的規律或時段對潛在的危險性.突出重點的檢查,內容包括冬季防寒保暖、防墜落防跌滑、防火災防爆炸、防煤氣中毒;夏季防暑降溫、防汛防臺、防霉雨、防觸電、防雷電等;

  ——節假日期間的安全檢查,以重大節日前后容易發生事故為重點的針對性檢查,如元旦、春節、勞動、國慶等;

  ——綜合性安全檢查,由本企業或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為內容的全面綜合安全檢查,必要時還可進行系統的安全性評價;

  ——各部門安全檢查,企業各職能部門在開展生產、技術、管理等環節的檢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安全工作;

  ——職工代表巡視安全檢查,由本企業行政會同工會組織有關專業技術特長的職工代表進行檢查,其內容包括督促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執行,對不安全狀態和事故隱患提出整改建議,對違章者和事故責任者提出教育及處理意見,促進從業人員勞動保護合法權利的維護等。

  10.2專項安全檢查

  10.2.1 企業應當針對存在的某個具體的危險因素較大的問題或普遍性事故隱患進行單項的定性安全檢查。應當通過針對性和專業性的檢查,發現潛在的問題,研究整改對策,進行技術改造,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0.2.2 專項安全檢查應當突出本行業、本企業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發多發事故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設備、危險源、作業環境和專項重點問題,以及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強制性檢查的項目開展。

  10.2.3專項安全檢查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檢查;

  ——安全用電專項檢查;

  ——清花、梳棉和化纖等其他紡織生產專用機械設備的安全專項檢查;

  ——前紡車間以及其他重點部位的防火安全專項檢查;

  ——施工(生產)作業現場安全專項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檢查;

  ——生產安全事故整改專項檢查;

  ——其他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10.3 事故隱患的整改落實

  10.3.1 企業對所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做好書面記錄,根據事故隱患的輕重緩急,實行“三定四不推”的原則,逐條進行分類.落實具體部門,具體人員,明確責任,明確要求,迅速落實措施,組織整改。要做到事故隱患未查清不放過,整改責任未明確不放過,隱患整改未落實不放過,防范措施未到位不放過。

  10.3.2 企業對一時難于整改的事故隱患,一方面要采取可靠有效的臨時措施,加強防范;另一方面要編制整改計劃,籌備整改資金,盡快落實整改。

  10.3.3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部門的人員應當對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或抽查,特別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發多發事故等危險性大的生產設備、危險源、作業環境和重點部門等查出的事故隱患。復查或抽查要做到有落實、有檢查、有考核,確保其徹底整改。

  11 機械設備安全管理

  11.1 紡織專用設備安全管理

  11.1.1 紡織專用設備應當具有明確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11.1.2 禁止從業人員戴手套在紡織專用設備旋轉部位進行操作,禁止從業人員不戴專用防護用品在接觸腐蝕性、危險性的部位進行操作,禁止在設備運轉未停妥時處理機械故障。

  11.1.3 紡織專用設備應當具備齊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聯鎖、信號、報警、保險等裝置,做到有軸必有套、有輪必有罩、有軋點必有擋板、有特危必有聯鎖,有泄漏必有報警,有電氣必有絕緣。

  11.1.4 紡織專用設備上的電氣裝置、電氣聯鎖裝置、電氣限位裝置等應當敷設規范、安裝牢固、絕緣可靠、使用安全、操作有效。

  11.1.5 紡織專用設備應當配備完整、齊全、適用、有效的消防設備、設施和器材、用具等。

  11.1.6 棉紡織前紡車間內金屬探測排除器、煙火聯動報警器、多功能滅火水槍,以及墻式消防栓、噴淋裝置、消防軟管等應當配備齊全、實用到位。

  11.1.7 化纖生產、印染生產等涉及有毒有害的場所應當配備齊全、有效的監控裝置、報警裝置、防毒面具、搶險應急工具和專用消防設施等。

  11.1.8 紡織專用設備上的壓力表、安全閥、防爆膜、溫度計、電流表、電壓表,以及其他各種儀器應靈敏有效。同時,必須符合電氣、儀表安全規程要求。

  11.1.9 紡織專用設備上的電觸能壓力表、固定停啟裝置在核定壓力數值后,應當具有防止擅自改動壓力的措施。

  11.1.10 紡織專用設備各管道應有符合規定的標色,標明流向,管路上的開關處紅白相間的芯子漆色應清晰。

  11.2 紡織專用生產設備現場安全管理

  11.2.1 棉紡織專用生產設備現場安全管理

  11.2.1.1 前紡工序的抓棉機、棉箱混棉機、成卷機、梳棉機等所有機械打手、軋點、旋轉等危險部位必須有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機械打手部位應當隔絕封閉,打手部位的檢修門、觀察窗必須具有機械聯鎖和電氣聯鎖雙保險措施。機械運轉時,其檢修門、觀察窗應無法打開。處理故障時,其機械、電氣應無法啟動。安全警示標志齊全、醒目。操作開關按鈕應有明顯的中文“開、關”標識。

  11.2.1.2 并條、粗紗、細紗、捻線、絡筒、搖紗以及氣流紡等棉紡專用生產設備的鏈輪、鏈條、齒輪、電動機、皮帶輪,以及車頭、車尾傳動、旋轉、軋點等部位必須有完整、有救、可靠的安全防護罩、防護攔、防護蓋等裝置。

  11.2.1.3 清花、梳棉、細紗等紡部專用生產設備、生產工序,以及濾塵室等輔助設備在生產過程中一旦發生火災事故時,應立即采取相對應的應急措施:

  ——撲滅小火,及時報警;

  ——迅速引導正在作業的從業人員疏散到安全地方;

  ——停止送風、回風、吸棉、吸塵工作,迅速轉移半制品,切斷火勢蔓延和擴展的路徑;

  ——停止左右相鄰設備的運轉,起火機臺繼續保持空轉;

  ——停止起火機臺喂人供應,繼續半制品加工輸出;

  ——采用滑石粉、干粉滅火器、霧狀水等進行滅火;將著火的棉花、棉紗浸入水中。

  11.2.1.4 絡筒、整經、漿紗、穿筘等準備工序專用生產設備的旋轉、軋點部位必須具有完整、牢固、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

  11.2.1.5 漿紗設備上的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以及起重設備等安全附件,必須齊全、有效,定期檢測,合格使用。蒸汽管道、箱體、排氣裝置應當采取隔熱防燙措施。

  11.2.1.6 漿紗和漿紗烘箱設備內及潮濕處的電氣裝置、工作照明等必須采用安全電壓及防水、防潮燈具。

  11.2.1.7 漿紗穿筘架照明燈具以及吸停經片器等必須采用安全電壓;結經機應當采用保護接地措施。

  11.2.1.8 織布、折布、整理、打包等專用生產設備的旋轉、軋點部位必須具有完整、牢固、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

  11.2.1.9 織布機的電機、齒輪、皮帶輪、曲軸彎頭、多臂機長連桿等處均應裝設安全防護裝置,梭箱兩側和筘帽必須裝有防飛梭保護裝置,斷經、換棱、軋梭自停裝置必須靈敏、有效。

  11.2.2 印染及整理專用生產設備現場安全管理

  11.2.2.1 印染及整理專用生產設備包括:棉及棉與化纖混紡織物、絲綢、絹紡、毛、麻及其混紡織物等印染及整理專用機械設備(包括蒸漂、染絲、烘染、煉染、卷染、針織、巾被、線帶、裝飾、手帕、復制等)。

  11.2.2.2 軋車退漿、履帶汽蒸機、繩狀機、絲光機、開軋烘、機印機、各類網印機、卷染機、軋染機、熱熔染色機、皂洗機、平洗機、防縮機、定型機、熱風拉幅機、整理機等專用設備中的軋車、吸邊器、剝邊器、開幅器等進布口軋點部位,必須安裝齊全、完整、有效、可靠的防護擋板、網罩、欄桿、攔繩等防軋裝置,防軋裝置一般與軋輥之間的距離應當小于12.5mm,燈芯絨、粗紡面料等厚織物應當控制在15mm以內。

  11.2.2.3 印染及整理專用設備中的預縮機(三輥防縮機)進布端、重型軋車和輥筒印花機的萬向聯軸器等危險部位,必須做到防護隔離裝置和電氣聯鎖裝置相配套,并在醒目處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旋轉部位安全防護罩應完整、牢固、無缺損。

  11.2.2.4 燒毛機、預烘機、培烘機、拉幅定型機(整理、絲光、定形、輥筒)、軋光機(電光、軋花)、蒸化機、蒸呢機和軋染預烘、圓網預烘以及烘箱、烘房,雕刻花筒涂蠟等以燃氣、燃油為熱燃源的設備,應當落實防火防爆管理和監控措施。

  11.2.2.5 印染及整理的生化處理或者物化處理的處理池應當采用鋼筋混凝土材料或者防酸堿耐腐蝕的材料。

  各類酸、堿、氧化劑、還原劑、染化料等貯存槽、池和污水處理等處的平臺、欄桿及軋蘭林應當采用防酸堿耐腐蝕的材料,符合防墜落,防跌滑等安全要求。并定期做好檢查、維修和保養。

  11.2.2.6 使用、貯存酸、堿、氧化劑、還原劑等腐蝕性的印染及整理專用設備、容器、管道必須完整無損,防范有效。貯存管口必須防腐、加蓋、上鎖,安全標志應齊全、醒目。從業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手套、套鞋、眼鏡等專用防護用品、用具進行安全操作。

  11.2.2.7 印染及整理車間應當設置排水、防水措施,地面應具有向排水溝或者有地漏的坡度。溢水多的印染及整理專用設備位于樓層時,設備下部應設集水盤。

  11.2.2.8 印染及整理專用設備的電纜、電氣動力配線和照明電線應當使用線槽或者線管架空設置。電氣設備、裝置和移動電具等應當具有防水、防潮、防觸電和漏電保護裝置,并有效接地。

  11.2.3 化纖專用生產設備現場安全管理

  11.2.3.1 酯化、聚合等專用設備中,各反應釜或者酯交換塔必須做到管道完整無泄漏;安全閥和壓力表應當齊全可靠、定期檢測、合格使用;反應釜的反應裝置、貯罐降溫設施及溫度報警裝置靈敏有效;聯苯加熱器液位標志明顯清晰,溫度和壓力上下限位聯鎖報警裝置、防爆片等可靠到位;現場應當有明顯的安全標志;室內應當設置熱感應報警裝置或者煙火自動報警裝置,配置適量的蒸汽滅火管。

  11.2.3.2 轉鼓、回轉干燥機以及充填干燥機等專用設備的蒸汽加熱系統、溫度表、壓力表、安全閥應當齊全有效、定期檢測、合格使用;電氣安全聯鎖、聯絡信號裝置、報警裝置等應當齊全、有效、清晰、可靠。

  11.2.3.3短絲紡絲機等專用設備中,聯苯箱體以及直(彎)管應當完整無泄漏;安全閥和壓力表應當齊全可靠、定期檢測、合格使用;使用聯苯加熱器的裝置應當具備液面鏡、超溫超壓聯鎖、安全閥、壓力表等,并且齊全有效,檢測合格,安全使用;熔體過濾器的前后電接點壓力表、熔體壓力聯鎖裝置必須靈敏有效。

  11.2.3.4 黃化機、五合機等專用設備必須密閉無泄漏,裝設符合設計要求的防爆裝置,二硫化碳管道、排毒風管、開關、法蘭片等處應有接電靜電裝置,操作平臺應當鋪設木制地板或者橡膠地毯。黃化、五合工序使用的工具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成,嚴禁使用金屬制成的工具。

  11.2.3.5 嚴格落實二硫化碳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管理。發生意外險情必須迅速報警,做好自我應急保護措施。

  11.2.3.6 二硫化碳貯罐必須全部浸入水中,操作平臺應裝設圍欄。貯庫池水應當定期更換,保持水質清潔。貯罐液位計量管玻璃應當符合耐壓、清晰要求,保護裝置齊全。計量桶應當安裝超位報警裝置,并有溢流管。

  11.2.3.7 二硫化碳的設備、管道、閥門、考克、液面計等處應當嚴密無泄露,各法蘭處裝設接地片,并接地良好。地面上的貯罐應有降溫裝置。

  11.2.3.8 二硫化碳計量室、貯庫的照明、電氣開關等裝置應當符合防爆要求,裝設單獨的避雷裝置,送風、排風裝置良好。

  11.2.3.9 漿粕生產、蒸球設備的安全閥、壓力表等應當齊全有效,定期檢測合格,安全使用;杜絕跑、冒、滴、漏;操作平臺欄桿應當符合安全要求;地面應當清潔防滑。

  11.2.4 毛麻紡織專用生產設備現場安全管理

  11.2.4.1 毛紡織(包括精紡、粗紡、毛條等)、麻紡織專用生產設備中,精梳、復洗、洗呢、縮絨、煮呢、上漿、烘呢、蒸呢、洗毛、和毛、梳毛、洗麻、梳麻、染整、蒸呢等所有機械打手、軋點、旋轉等危險部位必須有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機械打手部位應當明確封隔,軋點的進口處應當安裝防護擋板,具有機械聯鎖或電氣聯鎖保險措施。機械運轉時,其打手部位應無法打開。處理故障時,其機械應無法啟動。安全警示標志應當齊全、醒目。

  11.2.4.2 毛紡織(包括精紡、粗紡、毛條等)、麻紡織專用生產設備使用的壓力表、安全閥、溫度計,以及其他各種儀器應當靈敏有效,符合儀表及電氣安全規程的要求,并且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合格有效,安全使用。

  11.2.4.3 毛紡織(包括精紡、租紡、毛條等)、麻紡織專用生產設備中,復洗、燒毛、烘呢、熱定型等有蒸汽加熱、電加熱或燃油、燃氣明火操作工藝的設備.具有火災和燙傷等危險性,應當做好操作機臺防范火災、防燙的措施以及清潔工作,熱定型、烘呢機、通風管道中等毛塵油脂須定期鏟除。

  11.2.4.4 毛紡織(包括精紡、粗紡、毛條等)、麻紡織專用生產設備、生產工序以及濾塵室等輔助設備在生產過程中一旦發生火災事故時,應立即采取相對應的應急措施:

  ——撲滅小火,及時報警;

  ——迅速引導正在作業的從業人員疏散到安全地方;

  ——停止送風、回風、吸塵工作,迅速轉移半制品,切斷火勢蔓延和擴展的路徑;

  ——停止左右相鄰設備的運轉,起火機臺繼續保持空轉;

  ——停止起火機臺喂入供應,繼續半制品加工輸出;

  ——采用滑石粉、干粉滅火器、霧狀水等進行滅火;將著火的毛、麻半制品浸入水中。

[NextPage]

  11.2.4.5 從技術上、制度上、管理上落實麻紡生產作業過程中由于粉塵爆炸、靜電引爆、電氣火花、機械摩擦、金屬打擊等引起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聯鎖、防護、保險、警報、信號等裝置應當齊全、有效、可靠。

  11.2.5 絲綢、絹紡織專用生產設備現場安全管理

  11.2.5.1 絲綢、絹紡織專用生產設備中,所有鏈輪、鏈條、齒輪、電動機、皮帶輪,以及車頭、車尾傳動機構等部位必須有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護罩、防護欄、防護蓋以及門鉤鎖閉裝置。

  11.2.5.2 絲綢的浸漬機、整絲機、漿絲機、并軸機、劍桿織機;絹紡織的開繭機錫林部位、聯合清花機打手檢查孔(觀察孔)、滾筒蓋板、雙刺輥及三翼打手等部位必須具有機械聯鎖和電氣聯鎖雙保險措施。機械運轉時,其觀察窗、打手等部位應無法打開。處理故障時,其機械、電氣應無法啟動。安全警示標志應齊全、醒目。

  11.2.5.3 絲綢的整經機經軸處、漿絲機經軸處、軋水打卷機、堿減量處理機、臺式篩網印花機、平圓網印花機、平幅振蕩水洗機組、滾筒整理(烘燥)機、呢毯整理機、汽蒸預縮蒸呢機組、電熱壓光機;絹紡織的開繭機給棉羅拉、制條機和并條機緊壓羅拉、喂入部位等綢布進入軋點處必須裝設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護擋板或者防軋電氣聯鎖。

  11.2.5.4 絲綢的漿絲機、進出綢布裝置、懸掛式連續蒸化機全機進出綢布及平臺處、熱風拉幅定形機進出綢布處、電熱壓光機軋輥前后;絹紡織的開繭機等必須裝設穩固、靈敏、有效、可靠的緊急停車裝置或者剎車裝置。

  11.2.5.5 絲綢的浸漬機、烘燥機、蒸筒蒸箱、漿絲機、煮漿機、繩狀脫膠機、溢流染色機、呢毯整理(定形)機、電蒸鍋爐、繩狀浸染(水洗)機、印花臺板、圓筒蒸箱、懸掛式連續蒸化機、涂層機、熱風拉幅定形機;絹紡織的煮煉機、漿紗機等外部蒸汽管道、箱體、排氣裝置應當采取隔熱防護措施。

  11.2.5.6 絲綢的浸漬機、烘燥機、蒸筒蒸箱、漿絲機、煮漿機、等速卷染機(包括高溫高壓卷染機)、溢流染色機、絞絲噴射染色機(包括臥式、立式及高溫高壓卷染機)、噴射染色機(高溫高壓卷染機)}絹紡織的烘燥機、漿紗機等必須裝設齊全、完整、有效的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等安全附件,定期檢查、檢測,合格使用。

  11.2.5.7 絲綢的繩狀脫膠機、溢流染色機等視孔應當裝設防爆玻璃;等速卷染機(包括高溫高壓卷染機)、噴射染色機(包括高溫高壓卷染機)等視孔應當裝設耐溫玻璃和金屬防護網;噴射染色機(包括高溫高壓卷染機)、圓桶蒸箱等玻璃液面顯示管應當裝設安全防護裝置。

  11.2.5.8 絲綢的煮繭機觀察窗工作照明、自動繅絲機電熱絲、均勻檢驗室局部照明、無梭噴氣平絨織機局部照明、溢流染色機照明、等速卷染機(包括高溫高壓卷染機)缸內照明、連續平幅精練機照明、懸掛式連續蒸化機照明;絹紡織的烘燥機烘房照明、漿紗機烘房照明等都應采用安全電壓及防水、防潮燈具。

  涂層機室照明應當采用防爆型燈具。

  11.2.5.9 絲綢的抱平機和檢尺器等機臺的三線或者網線插座應當保護接地;印花臺板(包括蒸汽、電熱法)的臺板電軌道與金屬架之間絕緣、保護接地或者接零完好;電熨斗絕緣性能良好,定期安全檢測,合格使用,插座有通(閉)電源指示信號。

  11.2.5.10 絲綢的出綢裝置、涂層機、熱風拉幅定形機等應當裝設靜電消除器,作用良好。

  11.2.5.11 電熨斗(吊瓶熨斗)等定型工具、設備應當符合移動電具安全設計要求,電線、插頭、溫控、指示等完好無損,絕緣可靠,使用三芯紗包線,長度不得超過3m,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落實電熨斗(吊瓶熨斗)的安全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合格使用。

  ——電熨斗(吊瓶熨斗)在使用中,從業人員不得離開崗位,工作間斷時電熨斗不得直接放置在面料織物上。

  ——使用完畢必須及時切斷電源,冷卻后按序鎖入專用鐵箱,集中存放管理。

  11.2.5.12 絲綢、絹紡織織機的電機、齒輪、皮帶輪、曲軸彎頭、多臂機長連桿等處均應有安全防護裝置,梭箱兩側和筘帽必須裝有防飛梭裝置,斷經、換梭、軋梭白停裝置必須靈敏、有效。

  11.2.5.13 絲綢的熱風拉幅定形機、高溫焙烘機等燃氣加熱裝置應裝設自動點火及火焰檢測器,氣體燃燒應當具有安全防爆設施,排氣裝置與氣體燃燒控制器之間應裝有安全防護聯鎖裝置,燃氣管道無滲漏。

  11.2.6 針織專用生產設備現場安全管理

  11.2.6.1 針織絡筒機、菠蘿錠、經編機、坯布絲光機、堿縮機、氯氧聯漂流水線、經編剖幅機、軋光機、滾筒及布動印花、平幅起絨機、切領布機(直、橫條)、鋼帶裁剪機、自動卷緯機、縫合機、直線式縫合機等傳動、旋轉、軋點部位必須安裝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

  11.2.6.2 棉毛機、大圓機、脫水機、平幅熱定型機、圓筒熱定型機、滾筒及布動印花、平幅起絨機的落布門、萬向軸、防護門等危險部位必須安裝完整、有效、可靠的電氣聯鎖裝置。

  11.2.6.3 臺式篩網機印花機、平幅起絨機、鉗式落料機、紗線絲光機、回轉式襪子定型機等緊急制動裝置應靈敏、有效、可靠。

  臺車、棉毛機、大圓機、整經機、經編機、脫水機、經編剖幅機、軋光機、滾筒及布動印花、剪(翻)羅紋機、60型橡口羅紋機、單針筒織襪機、縫紉機、襪子清洗機等制動裝置應靈敏、有效、可靠。

  11.2.6.4 氯氧聯漂流水線酸堿溶液的盛器、管道無泄漏,安全防護設施有效、完整,警示標志明顯。

  亞漂流水線罐蓋、罐體密封無泄漏,氯氣在處理前的排放系統暢通無外泄,雙氧水盛器及蓋完整無損。

  平幅熱定型機同位素克重儀防護層必須完好,警示標志明顯。

  11.2.6.5 整經機、圓筒熱定型機、平幅熱定型機、起毛機等設備應當安裝靜電消除器。

  11.2.6.6 超喂軋光機、圓筒熱定型機、平幅熱定型機、呢毯定型機、植絨洪燥機等電加熱電熱系統各連接點、軋輥接點、絕緣必須良好、有效,溫控裝置性能靈敏、可靠。

  11.2.6.7 羅紋機工作燈、棉毛機工作燈、氯氧聯漂流水線離工作地面2m以下的照明燈應當使用安全電壓。

  11.2.6.8 起毛機儲塵室出風面積應大于墻面積的1/5,儲塵室容積應大于8m2,做到一機一室,具有安全泄爆口,安置噴淋滅火管,禁止使用無防護措施的電氣裝置。

  11.2.7 復制專用生產設備現場安全管理

  11.2.7.1 復制專用生產設備包括巾被、裝飾、色織、手帕等工藝技術的生產設備。

  11.2.7.2 復制專用生產設備中,煮紗(布)鍋、堆(起)紗(布)機、漂白機、絞紗洗紗機、高溫高壓染色機(筒子、絞紗)、箱式溢流染色機、漿染聯合機(紗、線)、剖幅機、燒毛機、繩洗機(練、漂、染各工序)、平洗機(皂洗機)、開幅機、繩狀開幅機、烘燒機(織物軋水烘燒機、五層短環烘燒機)、絲光機、焙烘機、熱定型機(熱風拉幅機)、驗布聯合機等設備傳動、旋轉部位必須安裝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操作平臺必須安裝安全防護欄桿。

  11.2.7.3 漿染聯合機(紗、線)、燒毛機、簇絨機、繩洗機(練、漂、染各工序)、履帶練漂平洗機、平洗機(皂洗機)、繩狀開幅機、烘燥機(織物軋水烘燒機、五層短環烘燒機)、絲光機、浸軋機、焙烘機、熱定型機(熱風拉幅機)、軋光機、防縮機、燙平機、三輥連續蒸呢機等設備軋輥進布(紗、線)口軋點部位必須安裝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軋欄、繩及擋板等裝置。

  11.2.7.4 漂白機、漿染聯合機(紗、線)、燒毛機、割絨機、簇絨機、抓剪聯合機、印花機、卷染機(各種高溫、低溫卷染機)、絲光機、防縮機等設備的危險部位必須安裝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聯鎖裝置及緊急制動裝置。

  11.2.7.5 煮紗(布)鍋、高溫高壓染色機(筒子、絞紗)、管道染紗機、漿染聯合機(紗、線)、絞紗烘燥機、筒子烘燥機、蒸箱(筒)、經軸漿紗機、熱定型鍋(箱)、磨緘機(刷絨)、履帶練漂平洗機、平洗機(皂洗機)、烘燥機(織物軋水烘燒機、五層短環烘燒機)、小燙機、印花機、蒸化機、溢流染色機、高溫高壓噴射溢流管式染色機、絲光機、浸軋機、熱定型機(熱風拉幅機)、熱定形鍋(箱)、防縮機、蓬松機、燙平機、三輥連續蒸呢機等設備必須裝設齊全、完整、有效的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以及爆破片(防爆膜)等安全附件,定期檢查、檢測,合格使用。

  11.2.7.6 履帶式漂白機、絞紗絲光機、絞紗酸洗機、絲光機等設備的輸酸管、輸堿管、容器、閥門、液壓系統必須完好無泄漏,落實防范措施。

  11.2.7.7 履帶式漂白機、絞紗絲光機、絞紗皂練機、絞紗酸洗機、絞紗上漿機、脫水機、往復(升降)式染色機、箱式溢流染色機、噴射式染色機(洗紗、皂練)、漿染聯合機(紗、線)、經軸漿紗機、刷毛機、J型容布箱、履帶練漂平洗聯合機、平洗機(皂洗機)、烘燥機(織物軋水烘燒機、五層短環烘燒機)、蒸化機、溢流染色機、卷染機、熱定型機(熱風拉幅機)等設備的電氣裝置、照明燈具必須采取安全電壓或者具有防水、防潮性能。

  穿筘架照明燈具及吸停經片器應當采用安全電壓;結經機應當采用保護接地措施;熱定型機(熱風拉幅機)、點方機應當安裝靜電消除器。

  11.2.7.8 絞紗皂練機、管道染紗機、箱式溢流染色機、噴射式染色機(洗紗、皂練)、漿染聯合機(紗、線)、筒子烘燥機、熱定型鍋(箱)、繩洗機(練、漂、染各工序)、履帶練漂平洗聯合機、平洗機(皂洗機)、繩狀開幅機、烘燥機(織物軋水烘燒機、五層短環烘燒機)、小燙機、蒸化機、溢流染色機、卷染機、浸軋機、熱定型鍋(箱)、防縮機、蓬松機、燙平機、三輥連續蒸呢機等設備的蒸汽管道、箱體、排氣裝置應當采取隔熱防護措施。

  11.2.8 服裝、鞋帽專用生產設備現場安全管理

  11.2.8.1 臥式、移動裁斷機(帶式、立式裁布機)、鍘刀式落料機(切紙機)、裁滾條機、裁橡筋機、折布機、削邊機(拉毛機)等專用設備的刀具、鋼帶必須牢固,非工作部分的刀具、鋼帶以及旋轉部位必須具有安全防護裝置。

  ——電氣裝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絕緣可靠,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并合格有效。移動裁斷機(立式裁布機)導線應當采用膠皮線(橡膠護套線),長度不得超過5m。

  —使用臥式裁斷機(帶式裁布機)等專用設備的從業人員必須佩戴金屬防護手套。

  ——磨鋼帶時,從業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11.2.8.2 大白扣沖壓機、沖壓式落料機(下落機)、鍘刀式落料機(切紙機)、脫水機、圓盤注塑機、造粒機、打漿機、冷粘上膠機等設備的旋轉、沖壓部位必須裝有完整、有效、可靠的光電或者機械聯鎖裝置,或者擋板式保護裝置及緊急制停裝置。

  11.2.8.3 平縫機(中速平縫機、高速平縫機、單針鏈條車、雙針鏈條車、繡花車上袖機、揉肩機等)、包縫機(三線、四線、五線)等縫紉專用生產設備和鎖眼機(鎖洞機)、釘鈕扣機、套結機、開袋機、拷邊機、鎖邊機、驗布機、蒸汽合布機、彈子長絲絡筒機、帽子壓縫機、破碎機、捏合機等設備的傳動、旋轉部位必須具有齊全、完整、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

  11.2.8.4 電熨斗(吊瓶熨斗)等定型工具、設備應當符臺移動電具安全設計要求,電線、插頭、溫控、指示等應完好無損、絕緣可靠,使用三芯紗包線,長度不得超過3m,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落實電熨斗(吊瓶熨斗)的安全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合格使用。

  ——電熨斗(吊瓶熨斗)在使用中,從業人員不得離開崗位工作間斷時,電熨斗不得直接放置在面料織物上。

  ——使用完畢必須及時切斷電源,冷卻后按序鎖入專用鐵箱,集中存放管理。

  11.2.8.5 平縫機(中速平縫機、高速平縫機、單針鏈條車、雙針鏈條車、繡花車上袖機、揉肩機等)、移動裁斷機(立式裁布機)、臥式滾筒洗滌機、蒸汽滾筒洪干機、脫水機、壓領機、壓上下盤機、圓領機、電箱體、打漿機、壓滾條機、壓沿條機、織帽機、(針織圓機)電熱燙帽機、冷粘上膠機等設備、設施必須保護接地,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工作照明等使用安全電壓。

  11.2.8.6 煉膠機(打膠機)使用有機溶劑打膠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防火防爆的電氣設計規范。各類儀器、儀表及測溫儀應當齊全、有效。

  11.2.8.7 使用蒸汽加熱、電加熱或燃油、燃氣明火操作工藝的設備,具有火災和燙傷等危險性,應當做好操作機臺防范火災、防燙措施。熱定型、通風管道應定期做好清潔工作。

  11.2.8.8 蒸汽滾筒洪干機、蒸汽熨燙定形機、蒸汽烘箱、蒸汽臺布機、帽子整燙液壓機等使用高溫、高壓的安全閥、壓力表、溫度儀等安全附件必須齊全、有效,并應定期檢測,合格使用,安全警示標志應明顯。

  11.2.8.9 壓領機、壓上下盤機、圓領機、蒸道式蒸汽熨斗、蒸汽烘箱、蒸汽合布機、壓滾條機、壓沿條機、電熱燙帽機等設備的蒸汽管道、箱體、排氣裝置應當采取隔熱防燙措施。

  11.2.9 制線、織帶專用生產設備現場安全管理

  11.2.9.1 并紗機、捻線機、倍捻機、倒筒機、雙面搖紗機、槽筒式落筒機、秘光機、滌綸筒子倒角機、射頻烘燥機、橡筋包線機、四針機(多針機)、水管涂塑機等設備的旋轉、傳動部位的防護裝置應當齊全、可靠,車頭箱應當裝有聯鎖裝置。

  11.2.9.2 并紗機、雙面搖紗機、槽筒式落筒機、脫水機、水洗機、秘光機、寶塔機、線圈機、絡筒機、臺布拉幅機、整經機、漂染和整燙機、商標切割機、商標印刷機、練膠機、濾膠機、雙捻機等設備旋轉、傳動部位除有齊全、可靠的防護裝置外,還應具有可靠、有效的應急制動裝置。

  11.2.9.3 雙滾筒蠟光機的滾筒、線球機的重錘、整經機的重錘、無梭織帶機和有梭織帶機的重錘、提花經編機的經軸托架、鞋帶軋頭機的重錘、墻紙機經軸滾筒等部位應當安裝可靠、有效的防墜、防脫鉤防護裝置,旋轉、傳動部位防護裝置應齊全、可靠。

  11.2.9.4往復式染色機傳動齒輪嚙合處、臺布拉幅機的軋點、放絲機牽伸滾筒軋點等危險口子必須安裝可靠、有效的軋點防護裝置。

  11.2.9.5 升降式染紗機、打包機、立式制線機等設備上下運動的部位應當安裝可靠、有效的限位防護裝置。

  11.2.9.6 臥式煮練鍋、高溫高壓筒子染色機、烘燥機(烘房、烘燥柜)、拖漿機、拌漿機、射頻烘燥機、臺布拉幅機、定形鍋、漂染和整燙機、墻紙機、捏合機、硫化壓機、濾膠機等使用高溫、高壓的安全閥、壓力表、溫度儀等安全附件必須齊全、有效,并應定期檢測,合格使用,安全警示標志應明顯。

  11.2.9.7 酸洗機的噴射式酸洗機按鈕開關;拖漿機、寶塔機、線圈機、絡筒機、線球機、線板線機的自停裝置;針織鉤編機的斷經自停裝置;鞋帶軋頭機的刀頭架電加熱器等必須使用安全電壓。烘燥機(烘房、烘燥柜)和提花經編機、切絲機的工作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和防潮燈具。

  11.2.9.8 商標印刷機電氣控制開關、錠帶刮漿機電氣開關、苯吸附裝置電氣控制箱等應當采用防爆型電氣設施和裝置。

  11.2.9.9 上膠機的機械旋轉部位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可靠,進氣閥、疏水器、測溫儀應齊全、完整;上膠機的機房應密閉,門窗啟閉應靈活,排氣、通風裝置應良好、可靠。落實預防塵、毒措施,配備可靠、應急的防毒面具。

  11.2.10 燒毛專用生產設備現場安全管理

  11.2.10.1 燒毛專用生產設備包括紡織、印染、毛麻、絲綢、服裝、針織、巾被、線帶、裝飾、手帕等紗、線、毛、布、綢、呢、毯采取燒毛加工工藝技術的設備。

  11.2.10.2 使用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和汽油等汽化氣燒毛的燃氣分配室、儲氣罐、儲油罐、汽油汽化器、熱媒爐等設備、裝置,必須與生產加工、人員密集場所明確分開,單獨設置,保持安全距離。建、構筑物的采光、照明、通風及相鄰建、構筑物間的通道、距離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火防爆的設計要求。

  11.2.10.3 汽化氣燒毛設備必須具有集動力排風裝置、火焰檢測裝置、監控裝置、報警裝置為一體的程序控制裝置。在燃氣輸送的管道間設置斷氣電磁閥和防爆裝置,預防燃氣積聚,防范燃氣燃爆,并且應當設置完整、顯示靈敏、使用可靠、檢測合格、安全有效。

  11.2.10.4 燃氣分配室、儲氣罐、儲油罐、汽油汽化器、熱媒爐等設備、裝置的泄爆口、爆破片、防爆膜等防爆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范技術標準的規定。其設備、設施、容器、管道等應完好無泄漏,燃氣管道應用色標明確。

  11.2.10.5 燃氣分配室、儲氣罐、儲油罐、汽油汽化器、熱媒爐等所使用的電氣設備、裝置和照明燈具必須采取防爆型,電氣開關裝置應設置在室外。

  11.2.10.6 燃氣分配室、儲氣罐、儲油罐、汽油汽化器、熱媒爐等危險部位必須配備具有針對性的滅火設備、器材和報警裝置。燒毛設備的自動點火及滅火裝置應完好有效。汽化器、熱媒爐等停機、停氣聯鎖裝置必須有效、可靠。

  11.2.10.7 燃氣設備、設施的壓力表、安全閥、防爆裝置、吹掃管、放散管、報警裝置、降溫排風裝置、檢測報警裝置等安全附件必須設置完整、定期檢測合格,且顯示靈敏、使用可靠、應急方便、安全有效。排氣孔應當朝向無人走動的區域。

  11.2.10.8 燒毛專用生產設備必須裝設完整、有效、可靠的防靜電裝置、避雷裝置,并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合格使用。

  11.3 通用設備安全要求

  11.3.1 采用沖床、鍛壓、壓力機、剪板機、剪刀機及其相應輔助機械加工處理、剪切、沖壓、裝配金屬、非金屬板料和金屬型材的沖壓設備是通用設備安全管理的重點。其旋轉、打擊、切割、沖壓、觸電等傷害的危險區域必須裝設齊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標志。

  11.3.1.1 剪板機的壓料器前、聯合沖剪機的各個剪切位置、鱷式剪切機的可動部分,以及其設備傳動、旋轉、切割部位等都應安裝安全防護罩或者防護隔離欄。

  11.3.1.2 剪切長度在2500mm以上的剪板機或者剪切工作臺寬度在2500mm以上的板料折彎壓力機,應當在每個立柱上安裝緊急開關裝置。

  11.3.1.3 各種防護罩、隔離欄等安全裝置必須緊固于壓力機適當可靠的位置上,只有使用專用工具和在足夠外力的作用下方可拆卸;不應與壓力機滑塊或其他運動部件出現夾緊點,兩者之間至少保持25mm以上的間隙;它應當具有足夠的強度,便于檢查和維修,選用透明材料制成。當用金屬材料制造時,應當具有垂直透明孔。如采用金屬網罩或者拉伸網片時,透明孔不應當采用菱形斜孔。

  11.3.1.4 刀架在動作過程中,當手或者身體某一部分一旦接近危險界限時,刀架必須及時停止動作。當手脫離操縱刀架的按鈕或者操縱桿后,直到進入危險界限之前,刀架必須及時停止動作。

  11.3.1.5 各剪切工、沖壓工和其他有關從業人員工作時,必須正確戴好防護手套,不得穿拖鞋、涼鞋或高跟鞋。

  11.3.2 采用金屬切削、車床、銑床、刨床、鉆床、鏜床、磨床、磨削(砂輪、鑄造)及其相應輔助設備是機械加工設備安全管理的重點。其旋轉、切削、觸電等傷害的危險區域必須安裝齊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標志。

  11.3.2.1 金屬加工機械的旋轉、切削等危險部位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與設備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并且應當結構簡單,固定牢靠,容易控制。其動作不依賴操作人員的意愿、行為,與機械加工循環聯鎖,不能自行打開,不能影響操作人員操作觀察。

  11.3.2.2直線運動部件之間或者直線運動部件與靜止部件之間應當保持一個安全距離。當動力或者控制信號中斷時,制動、夾緊動作不應中斷。

  當機械附件的執行機構可能給操作人員造成危險時,機械的控制系統內應有能發光或者聲響報警信號的裝置、聯鎖裝置。

  11.3.2.3 圓周速度超過50m/min或者轉速超過20r/min的旋轉軸上的手柄或手輪,必須通過離合器與旋轉軸自動脫開。

  11.3.2.4外露旋轉零、部件的外表面不應有尖棱、尖角、毛刺等。

  11.3.2.5 光電式、感應式等安全防護裝置應當設置自身故障報警裝置。

  11.3.2.6 緊急停車裝置應當保證瞬時動作及時終止設備的一切運動。對有慣性運動的設備緊急停車裝置運動與制動器或者離合器聯鎖,迅速終止運行。緊急停車開關形狀應當區別一般控制開關,顏色為紅色,應當保證操作人員易于接觸,不發生危險。設備由緊急停車終止停止運行后,必須按啟動順序重新啟動才能運轉。

  11.3.2.7 設備控制裝置應當與安全防護裝置聯鎖,使設備運轉與安全防護裝置同時起作用。控制線路應當保證線路損壞后不發生危險,控制顯示器應當準確、簡單、可靠、有效,安裝在操作人員最便于觀察的位置,顯示器應當與控制器調整方向以及運動部件運動方向相統一,危險信號的顯示器應當在信號強度、形式、確切性、對比性等突出與其他信號,優先采用視、聽雙重顯示器。

  11.3.3 采用各種鋸、例、鑿及其相應輔助機械是木工設備安全管理的重點。其旋轉、打擊、鋸割、沖壓、觸電等傷害的危險區域必須安裝齊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標志。

  11.3.3.1 木工機械的旋轉、鋸割、刨削等危險部位采取的機械、光電等安全防護裝置必須與設備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并且應當結構簡單,固定牢靠。容易控制,不能自行打開,不影響操作人員操作。

  11.3.3.2木工機械的操作現場,必須健全明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時、定點落實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并配備有效完好的滅火器材。

  11.3.3.3 操作工和其他有關從業人員必須自覺遵守防火禁煙規章制度,不得擅自使用電加熱器具和違章吸煙。

  11.3.3.4 木工機械的操作工和其他有關從業人員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不得用手代替工具上機操作。

  11.3.4 采用各種切菜、絞肉、和面、軋面、燒烤、蒸煮及其相應輔助機械、工具是后勤以及食堂安全管理的重點。其旋轉、軋點、攪拌、高溫、觸電等危險部位必須安裝齊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聯鎖裝置和安全標志。

  11.3.4.1 采用各種切菜、絞肉、和面、軋面等機械設備的旋轉部位、進料口的安全防護裝置、聯鎖裝置必須與設備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并且應當結構簡單,固定牢靠.靈敏有效。

  11.3.4.2 食堂安全管理應當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的防范措施,持有“食品衛生許可證”。

  11.3.4.3 作業人員必須符合地方衛生防疫部門體檢要求,定期做好體檢,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11.3.4.4 飯菜、食品必須做到生熟分開、冷熱分開、先后分開、成品和半成品分開,保持其新鮮、衛生,防止變質。作業現場應當明示“閑人莫入”,落實防范中毒措施。

  11.3.4.5 電冰柜、電餅鐺等電器設備、電氣設施應當落實良好接地或者接零措施。

  11.3.4.6 作業現場應當保持清潔、整齊、衛生,定期做好清潔消毒和環境大掃除工作,落實防油膩、跌滑、潮濕、觸電等措施。

  11.3.4.7 烹飪、蒸煮采用煤氣、液化氣等可燃氣體或者燃油、蒸氣作熱能源的,應當加強防火、防爆管理措施,火源與能源之間必須分割分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要上墻告示。配備有效的滅火器材。

  11.3.4.8 烹飪、蒸煮使用蒸汽蒸鍋、蒸箱的壓力表、安全閥應當靈敏有效.并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測、檢驗,合格使用。其箱體、管體應當落實防燙措施,排氣口應當朝向無人區域。

  11.4 常用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的設置要求

  11.4.1 常用設備的安全防護必須安裝齊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罩、網、套、蓋、欄、門、聯鎖等安全裝置,防止人體或者人體某一部分觸及旋轉、打擊、切割、沖壓、觸電等傷害的危險區域,確保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11.4.2 安全防護裝置應當采用固定式裝置、封閉式結構,由金屬材料制成,并滿足所必需的強度和剛度條件。經常需要調整或者維護的旋轉、打擊、切割、沖壓等危險運動部位、部件,必須優先采用機械和電氣(光電)聯鎖保護裝置,以確保萬無一失。

  11.4.3 當生產操作現場的安全防護需要采用可調式裝置、網狀式結構時,其安全距離和網眼的開口寬度應當符合或者具備防止人體或者人體某一部分觸及危險區域的基本要求。

  11.4.3.1 安全防護裝置為有效防止手指指尖誤入或者觸及危險區域而造成傷害事故,其開口寬度、直徑及橢圓形孔的短軸尺寸應當小于6.5mm,安全距離應當大于35mm。

  11.4.3.2 安全防護裝置為有效防止手指誤入或者觸及危險區域而造成傷害事故,其開口寬度、直徑及橢圓形孔的短軸尺寸應當小于12.5mm,安全距離應當大于112mm。

  11.4.3.3 安全防護裝置為有效防止手掌(不含一掌指寬)尖誤入或者觸及危險區域而造成傷害事故,其開口寬度、直徑及橢圓形孔的短軸尺寸應當小于47mm,安全距離應當大于460mm。

  11.4.3.4 安全防護裝置為有效防止足尖誤入或者觸及危險區域而造成傷害事故,其防護裝置的底部與地面,或者操作人員站立臺面的間隙應當小于76mm,安全距離應當大于150mm。

  11.4.4 安全防護裝置的顏色應當區別于機械設備的顏色,便于識別。同時,配備對應的安全標志,安全標志應清晰、醒目。

  11.5 機械設備安全維護保養

  11.5.1 在用機械設備應當建立完整的臺賬資料,做到一臺一檔,賬、卡、物三相符。

  11.5.2建立機械設備維修、保養檔案,記錄齊全、準確。

  11.5.3 落實機械設備定期檢驗、檢修、檢測,并做好記錄。

  11.5.4 在用機械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應當齊全、完整、有效,井上墻告示。

  11.6 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安全管理

  11.6.1 企業的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等設施。

  11.6.2 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有關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運行管理,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11.6.2.1 企業應當對在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應當每月組織一次安全自行檢查,落實防高溫、防火災、防爆炸、防腐蝕、防觸電、防意外事故等應急措施,并做好記錄;對安全附件、安全防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應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檢修,并做好記錄。

  11.6.2.2 設備的保護裝置、聯鎖裝置、應急裝置、電氣安全裝置等,必須齊全、完整,性能可靠,制動靈敏,定期檢測,合格有效,使用安全,應急便利。自動顯示運行中與安全有關的工藝參數的計量裝置應當齊全、完整、可靠、有效。

  11.6.2.3 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必須向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要求。經安全檢測、檢驗合格,取得許可證后方可繼續使用,并保存記錄。

  停用的特種設備重新啟用前,必須經過當地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機構安全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經定期安全檢測、檢驗或者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

  11.6.2.4 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改造必須由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其授權的特種設備監察機構認可、具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包或分包給沒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和改造。

  11.6.2.5 特種設備的購置,必須向具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的單位購買。

  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經安全檢測、檢驗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11.6.2.6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必須按照操作規程及時停止運行,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并做好記錄。

  11.6.2.7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11.6.3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完整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11.6.4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下列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特種設備“安全使用證”、“年度檢驗報告書”。

  11.6.5特種設備應當落實專人負責,明確責任,定崗考核,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杜絕和防止違章操作、違紀行為,防止事故的發生。

  12 電氣設備安全管理

  12.1安全用電基礎管理

  12.1.1 企業應當建立電氣安全責任制,明確相關責任人,實施安全責任考核制;建立、健全電氣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12.1.2 電氣管理人員、電工作業人員必須經過資質部門定期的專業培訓或復訓,經考核合格之后方可上崗操作。高壓電工和低壓電工必須持對應的有效證件操作。禁止無證操作、混證操作、違章操作。

  12.1.3 企業應當建立完整的電氣安全技術檔案和電氣防火安全檔案,包括電氣圖紙、電工分管專職區,電氣要害重點部位,爆炸、火災危險部位,電氣隱患部位。對重要電氣設備應當分類編碼,登記立卡。

  12.1.4 企業應當嚴格安全用電的審批制度和施工安全操作管理。

  12.1.4.1 電氣設備的安裝、檢修、拆除和臨時用電線路的接拉、使用必須經過審批許可;涉及電氣設備安裝、檢修、拆除過程中的登高、明火作業以及利用假日施工、作業的還必須按具體規定辦理相應審批手續。未經審批許可不得施工和作業。

  12.1.4.2 電氣設備的安裝、檢修、拆除和維護保養以及高壓、高空作業的每一個工作點必須實行“雙人操作制”,一人作業,一人監護,同時應當落實可靠的安全措施。

  12.1.4.3 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工作票和倒閘票操作制度。在停電或者送電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前后順序,在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操作:停電時先斷負荷開關,后斷電源開關;送電時先送電源開關,后送負荷開關。

  12.1.5 制訂電氣防災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培訓教育,熟悉、掌握電氣意外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技能。

  12.1.6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用電和防火禁煙的管理措施,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活動,及時整改電氣設備、裝置、線路、用具等存在漏缺、損壞、老化、松動和檢測超期、失效等隱患,并做好書面記錄。

  12.2 變配電室、動力電源設備安全管理

  12.2.1 變配電室、動力電源設備中,斷路器、隔離開關、自動開關、熔斷器、等高壓或者低壓開關電氣,在電路正常運行或者發生意外事故時,閉合或者斷開電路應當靈敏、有效。

  12.2.2 變壓器應當保證各部分絕緣良好,接線牢固,接地可靠;保證變壓器額定電壓與電源電壓匹配一致;運行中應當注意變壓器電流電壓的測量,防止過負荷運行;變壓器的油溫應當控制在85℃以下,發現其缺少、變質或者酸量超過規定值時要及時處理;變壓器室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室內溫度不應超過45℃;室內應保持清潔、通暢,無油污和積水。

  12.2.3 高壓配電室應當為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低壓配電室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高低配電裝置同在一室時,其之間的距離不小于1m;每臺斷路器、電壓互感器等充油電氣設備,應當裝在兩側有隔板的間隔之內,或者防爆間隔之內;總油量在60kg以上時,油浸電壓互感器應有儲油設施或者擋油設施;總油量超過600kg時,應當安裝在單獨的防爆同內,或者采用成套的高、低壓配電裝置;配電室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12.2.4 配電柜(箱)各種刀閘及斷路器在處于斷電狀態時,刀片和可動部分應當不帶電;金屬外殼應當有良好的接地,其電阻不大于4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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