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財政廳關于1OO萬元以下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發包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省建設廳、財政廳制定的《關于1OO萬元以下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發包管理規定》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100萬元以下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發包管理規定
省建設廳 省財政廳
(二OO四年一月三十日)
為加強對100萬元以下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發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福建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100萬元以下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承發包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本省范圍內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單項工程施工,業主可選擇邀請招標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100萬元以下的單項工程施工未采取招標發包的,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程序,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施工單位。
二、業主可自行組織招標,也可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三、實行公開招標約工程,業主應在設區市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四、100萬元以下單項工程采取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的,應按照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承接工程的施 工企業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
五、財政等有關部門應加強對100萬元以下單項工程預決算審核結算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防止建設單位將項目化整為零、規避招標,對違法違規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追究責任。
上一篇:建筑工程安全監督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