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生產、使用或產生有害因素的各類用人單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3896—8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
GBJ19—87工業企業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934—89高溫作業環境氣象條件測試規范
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3定義
本標準采用如下定義:
3.1職業接觸限值(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OEL)是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接觸對機體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響的容許接觸水平。化學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可分為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最高容許濃度和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三類。
3.1.1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TimeWeightedAverage,PC-TWA)指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小時工作日的平均容許接觸水平。
3.1.2最高容許濃度(MaximumAllowable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均不應超過的有毒化學物質的濃度。
3.1.3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Pe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PC-STEL),指一個工作日內,任何一次接觸不得超過的15分鐘時間加權平均的容許接觸水平。
3.2工作場所(workplace)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全部地點。
3.3工作地點(WorkSite)指勞動者從事職業活動或進行生產管理過程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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