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的條件和方法。適用于通用橋式起重機、冶金用起重機、龍門起重機、裝卸橋、門座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固定旋轉起重機、鐵路起重機的司機。
1司機條件
1.1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2身體健康,兩眼視力各不低于0.7(起重機起升高度在20m以上,兩眼視力各不低于1.0),無色盲,無聽覺障礙,無癲疒間、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的疾病,無妨礙起重作業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培訓、考核、發證
2.1培訓
a. 由省、地、市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培訓;
b. 企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組織培訓;
c. 專業(技工)學校培訓;
d. 培訓時間不得少于六個月。
2.2考核
a. 培訓期滿,由省、地、市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按照本標準規定進行考核。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及格后,再進行實際操作考試;
b. 安全技術理論實際操作考試均為百分制,各六十分及格。
2.3發證
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試均及格者,還須在實際駕駛的起重機上實習一至三個月,確認操作熟練者,由省、地、市勞動部門核發本機種操作證,方準獨立操作。
2.4輪胎起重機和兼作起重作業的汽車起重機司機,除按規定考取駕駛執照外,還必須按本標準培訓、考核、發證。
2.5本標準未包括的起重機司機,由企業主管部門參照本標準進行培訓、考核、發證。
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 GB 6720-86(請點這里瀏覽全文 為doc格式 請先解壓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