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安全生產,本規程對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檢驗、報廢、使用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規定。
起重機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結構件在腐蝕性工作環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傾覆穩定性等,一般應滿足GB 3811-83《起重機設計規范》的規定。
本規程適用于:橋式起重機(包括冶金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具。
本規程不適用于: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
1金屬結構
1.1結構件的布置
應便于檢查、維修和排水。
1.2結構件焊接要求
1.2.1主要受力構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對接焊縫質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縫射線探傷標準》中二級焊縫,或JB 1152-81《鍋爐和鋼制壓力容器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中一級焊縫的規定。
1.2.2焊條、焊絲和焊劑應與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適應。
1.2.3焊條應符合GB 981-76《低碳鋼及低合金高強度鋼焊條》的規定;焊縫應符合GB 985-80《手工電弧焊焊接接頭的基本型式與尺寸》與GB 986-80《埋弧焊焊接接頭的基本型式與尺寸》的規定。
1.2.4焊接工作必須由考試合格的焊工擔任。主要受力構件的焊縫附近必須打上焊工代號鋼印。
1.3高強度螺栓連接
必須按設計技術要求處理并用專用工具擰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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