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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涂漆工藝通風凈化GB6515-86

2005-06-02   GB6515-86   |   收藏   發表評論 0

  1總則

  1.1為防止有害物質的危害,使涂漆作業勞動條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保護環境,促進生產,特制訂本規程。

  1.2本規程適用于涂漆工藝的通風凈化。橋梁、建筑物外部、大型儲罐、船舶等大型構件的室外涂漆工藝的通風凈化,可參照本規程。

  1.3放散有害物質的涂漆工藝,應采取通風凈化、個人防護等綜合預防和治理措施。

  1.4涂漆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所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

  1.5為防止氣體、煙、塵等有害物質在室內擴散,應首先采用局部排風。當不可能采用局部排風或采用局部排風仍達不到TJ36-79規定要求時,應采用全面通風換氣。

  1.6排風系統排出的含有害氣體、煙、塵等的污染物,當影響車間四周環境或附近居民生活區的空氣質量時,應采取凈化處理、回收或綜合利用等措施,再向大氣排放,使之符合TJ36-79規定要求。

  1.7涂漆作業開始應先開風機,后啟動噴涂設備。當通風系統停止或失靈時,自動控制裝置應立即切斷電源,并向操作人員發出信號。工作結束,應先關閉噴涂設備,后關風機。

  1.8工業企業可根據工藝條件和污染狀況選擇采用本規程列舉的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燒、熱力燃燒或液體吸收等化措施,以保證車間內和四周環境的空氣質量符合本規程1.4和1.6條的規定要求。

  1.9在通風凈化設備系統中,易燃易爆的氣體、蒸氣的濃度不得超過爆炸下限濃度的25%。

  2局部排風

  2.1涂漆作業的局部排風系統,必須設置去除漆霧的裝置。

  2.2局部排風的排風罩,應符合下述要求:

  a.排風罩應設置在有害物質的污染源處;

  b.排風罩罩口吸風方向應使有害物質不經過操作者的呼吸帶;

  c.排風罩的形式和大小應根據所排出有機氣體和蒸氣的揮發性、比重以及涂漆的作業方法而定。

  2.3涂漆車間散發有物質的工藝設備,當無法采用密閉或半密閉的裝置時,根據生產條件和通風效果,可分別采用側吸罩、傘形罩、吹吸式排風罩或槽邊排風罩。

  2.4涂漆車間經常排出有害氣體的機械排風系統,為在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時仍能繼續排出有害氣體,應設置旁通排風管。

  2.5在密閉空間內進行涂漆等工作時,應設置移動式送風的排風裝置,有害氣體的氣流必須避免流經操作者的呼吸帶。

  3噴漆室通風

  3.1噴漆作業應在設有機械通風裝置的噴漆室內進行。

  3.2噴漆室的氣流組織應合理,不宜形成死角和渦流。

  3.3噴涂中、小工件的旁側抽風噴漆室應設置有旋轉工件的裝置,以利操作者對工件各方面進行噴涂而不受漆霧噴逸的影響。

  3.4采用底部排風頂部送風的噴漆室,噴涂高大工件時,應使用登高工具,其高度應保證操作者呼吸帶不受有害物質污染。

  3.5噴涂帶溝槽工件,宜使用長柄噴槍,使操作者的呼吸帶不處于發生漆霧區域。

  3.6噴漆室的控制風速建議采用下表規定:

噴漆室的控制風速

 操 作 條 件 
(工件完全在室內)  

 干 擾 氣 流m/s

 控制風速設計值m/s

 靜電噴漆或自動無空氣噴漆(室內無人)    

 忽略不計

 大型噴漆室    0.25
 中、小型噴漆室  0.50

 手 動 噴 漆 

 0.25 

 大型噴漆室     0.50
 中、小型噴漆室  0.75

 手 動 噴 漆

  0.50以下 

 大型噴漆室     0.75
 中、小型噴漆室  1.00

  注:①控制風速系指噴漆室內氣流的斷面風速。

  ②噴涂汽車、貨車的噴漆室為大型;噴涂水泵、風機等的噴漆室為中、小型。

  ③干擾氣流系指影響控制風速的穿堂風或其他送風、排風系統產生的氣流。

  3.7噴涂含鉛或鉻等涂料時,噴漆室的控制風速應為1.0-1.2m/s。

  4噴粉室通風

  4.1粉末噴涂應在專門噴粉室進行,操作者在室外操作。

  4.2噴粉室宜為封閉式或半封閉式,必須配置粉塵凈化回收裝置。回收裝置的除塵效率要求保證不污染周圍環境。

  4.3粉塵凈化回收裝置的出粉口,應采取防止粉塵飛揚的措施,以保證作業環境空氣中粉塵最高容許濃度符合TJ36-79規定。

  4.4噴粉室的排風管道的吸風口盡可能與粉塵放散時的流動方向一致。

  4.5噴粉室開口處的風速建議為0.3-0.6m/s。

  4.6設置噴粉室的車間,必須將噴粉室與其他設備系統隔開、圍封,以防止干擾氣流的影響。

  4.7噴粉室和粉塵凈化回收裝置均應設置泄壓裝置,泄壓口應引向屋頂或無人通過的方向。

  4.8噴粉室和輸送道的內壁應光滑,輸送管應有傾斜度,并具有足夠的風束速,以避免粉塵聚集。

  4.9噴粉室、粉塵凈化回收裝置、靜電粉末噴槍以及管道系統應經常檢查和清理。

  5全面排風

  5.1當涂漆工藝和設備不固定,無法采用局部排風時,應采用全面排風。

  5.2特殊情況下,大面積涂漆作業,因散發面廣,應采用有組織的全面排風,使操作者不處于污染氣流中。

  5.3涂料調配室應采用局部排風,如受條件限制無法采用局部排風時,可采用全面排風。

  5.4數種溶劑(苯及其同系物、醇類、乙酸酯類)的蒸氣同時放散于空氣中時,全面通風換氣量應按各種氣體分別稀釋至最高容許深度所需要的空氣量的總和計算。

  5.5散入涂漆車間的有害氣體量,在沒有工藝設計資料或不可能用計算方法求得時,全面通風所需的換氣量可根據類似車間的實測資料或經驗數據,按房間的換氣次數確定。

  5.6涂漆車間全面排風系統排出有害氣體及蒸氣時,其吸風口應設在有害物質濃度最大的區域。全面排風系統氣流組織的流向應避免使有害物質流經操作者的呼吸帶。

  6送風系統

  6.1設有局部排風或全面排風的涂漆車間,應進行自然補風;當自然補風不能使室內空氣中有害物質符合最高容許濃度規定或室溫過低影響生產時,應設置機械送風系統。

  6.2涂漆車間處于塵土較大的環境,機械送風系統應設置空氣過濾凈化裝置。

  6.3機械送風系統送入車間空氣中的有害物質的含量,不得超過TJ36-79所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的30%。

  6.4當涂漆車間的周圍環境衛生較差時,送風量應稍大于排風量,以保持室內微正壓。當室內產生有害物質的濃度高于相鄰房間時,送風量應稍小于排風量,使室內保持微負壓。

  6.5機械送風系統進風口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設在室外空氣清潔的地點;

  b.應設在排風口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向,且宜低于排風口2m;

  c.進風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2m;

  d.進同風口和排風口,如必須設在屋面以上的同一高度時,其水平距離應不小于管徑的10倍,并不得小于10m;

  e.當車間內有害物質通過天窗排出時,則在該車間屋頂上應避免設置進風口。

  6.6機械送風系統的送入空氣,應送至工作地帶或工人經常停留的工作地點。

  6.7合理組織進風排風氣流,防止含有害物質的空氣流經不含或僅含少量有害物質的作業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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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通風管道

  7.1涂漆車間的送排風系統應明設;進風口和排風口應設鐵絲網,并應直接通到室外不可能有火花墜落的地方;風管上的調節閥等活動部件應采用經撞擊不起火花的材料制成。

  7.2排風管的防雷措施,應符合GBJ57-83《建筑防雷設計規范》的規定。

  7.3涂漆車間各種工藝過程用的通風管不得與其他工藝用的通風管或輸送可燃物質的煙囪煙道相連接。

  7.4需進行調節風量的通風系統,應在風管內氣流較穩定的截面處設置風量測定孔。

  7.5為觀察高溫排風系統風管內的空氣溫度,應在風管上設置溫度測定孔和溫度計。

  7.6進排風裝置和進排風管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沉積,并應經常清理。

  7.7通風凈化設備和管道所輸送的空氣溫度有較顯著的提高或降低時,或者可能凍結時,應采取隔熱、保溫或防凍措施。

  7.8直徑300mm以下的排風管每隔300mm左右敷設長度必須設置檢查孔,但大管徑風管上檢查孔之間的距離可加大。檢查孔宜設在管道拐彎處。

  7.9通風系統風管的設置必須嚴密,不得漏風,并應拆卸清理方便。

  7.10風管支架應牢固可靠,支架必須能承受風管本身自重在風管動負荷。

  7.11輸送高溫氣體的風管,當其外表溫度為80-200℃時,其與建筑物的易燃結構和設備應保持大于0.5m的距離,距耐火結構和設備的距離應保持大于0.25m。

  7.12管壁溫度高于80℃的排風管與輸送易燃易爆氣體、蒸氣、粉塵管道之間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1m,輸送熱氣體的風管應鋪設在輸送較低溫度的氣體的風管上面。輸送80℃以上氣體或易燃易爆氣體的管道應用不燃材料制成。

  7.13電線、煤氣管、熱力管道和輸送液態燃料的管道不應裝在通風管的管壁上或穿過風管。

  7.14當風管穿過易燃燒的屋頂或墻壁時,在風管穿過處必須堵以耐火材料或使風管四周脫空。

  8通風機室

  8.1涂漆車間的通風機室應與其他房間隔開,不得兼作他用。

  8.2涂漆車間的送風和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同一通風機室內。排風設備也不應與其他無爆炸危險房間用的通風設備布置在同一通風機室內。

  8.3確定通風機風量時,應附加風管和設備的漏風量。一般送排風系統附加5-10%;除塵系統附加10-15%。

  8.4確定通風機風壓時,應同時考慮壓力損失附加值。一般送排風系統附加10-15%;除塵系統附加15-20%。

  8.5工業企業應選用低噪聲機或采用隔聲、消聲等措施,工作場所的噪聲級應符合GB87-85《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9活性炭吸附法

  9.1凈化涂漆作業排出的常溫有機氣體,可采用固定床活性炭吸附法,脫吸方法采用蒸汽脫吸。

  9.2采用活性炭作吸附劑,吸附床如炭層厚度為0.5-1m,空塔速度宜采用0.2-0.3m/s,最高不宜超過0.5m/s。

  9.3在吸附器中應設置溫度計、溫度報警器和防火水管,當活性炭層溫度達到150℃時立即報警,關閉風機及吸附器進口閥門。如溫度繼續上升,則應打開水管閥門,放水降溫。

  9.4吸附器頂部應設置壓力表和泄壓管(或安全閥)。

  9.5在吸附器空氣排出口處應設置氣體采樣管,定期測定氣體濃度,當有害氣體透漏時停止吸附器運行,進行脫吸。

  9.6在每個吸附器空氣排出口的風管上應設置壓力計,以測定和調節經過各吸附器的排風量。

  9.7在風機前應設置去除雜質、塵土等的過濾器,過濾器應設置壓力計,當過濾器的阻力超過設計終阻力時應即清理。

  9.8在過濾器前應設旁通排風管,當吸附凈化系統發生故障或工作結束時,立即打開排風管閥門,把有害氣體暫時排空,防止濃度過高而發生中毒或爆炸事故。

  9.9在過濾器后必須設置阻火器。在油水分離器、貯油槽、氣液分離器等設備上必須設置安全排氣管。

  9.10在用于脫吸的蒸汽管道上應設置溫度計、壓力表、蒸汽流量計的蒸汽減壓閥。

  9.11吸附凈化系統應與涂漆作業場所分開,布置在單獨的凈化室內。凈化室建筑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應按TJ16-7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9.12吸附凈化系統中可能產生靜電一切設備和接線方法均必須符合GB3836《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的規定。

  9.13凈化室應嚴禁煙火,并設置滅火器材。穿帶釘鞋的人員不得進入凈化室。工作人員宜穿防止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9.14吸附器、蒸氣管道等應加不燃材料的保溫層,外壁溫度宜低于40℃。

  9.15所有設備施工完畢,均必須進行耐壓試驗,完全合乎要求,方可進行安裝。

  10催化燃燒法

  10.1催化床的設計必須保證經催化燃燒后的有害氣體濃度符合本規程1.6條的規定。

  10.2有害氣體經催化燃燒后的溫度,應不超過600℃,以防止燒壞催化劑。催化裝置應設溫度報警器,當溫度達到最高極限時,立即報警,關閉預熱加熱器,開啟旁通排風管,同時停止工作進入噴涂系統。催化燃燒設備應設置泄壓裝置,防止爆炸事故。

  10.3預熱室應設置溫度報警或指示裝置,當超過設計最高溫度,立即發出信號,同時停止加熱。加熱系統應與通風系統聯鎖,通風系統失靈,應能自動關閉加熱系統。

  10.4凈化含有粘性物質的有機廢氣時,在催化燃燒裝置前必須設置過濾器,光過濾器阻力達到設計終阻力時,應即予以處理。

  10.5催化燃燒裝置前旁通風管的設置與操作,應符合本規程9.8條的要求。

  10.6在涂漆設備與催化燃燒設備之間應設置阻火器。

  10.7風機如裝在催化床前,風機和電機均應采用防爆型。通過風機的氣體溫度應小于風機的規定溫度。風機前應設調節閥,使風量可調。

  10.8催化燃燒設備系統的隔熱、保溫應按本規程9.14條的要求。

  10.9催化燃燒系統所用的設備、電控裝置以及接線方法等均必須符合本規程9.12的規定。

  10.10催化燃燒裝置和管道的聯接處均應嚴密,不得漏氣,安裝完畢必須進行氣密性試驗。

  10.11催化燃燒裝置工作開始時,應先啟動風機2-3min,把積存在設備和風管中的有機氣體排出,再啟動預熱設備。工作終止時,應先關閉預熱設備,讓風機繼續運行,等剩余的有機氣體排盡后再關閉。最后拉開電氣總閘,開啟旁通排風管閥門。

  11熱力燃燒法

  11.1預熱室加熱器的設計應保證能把待處理的可燃有機氣體加熱到650-800℃,并應設置溫度報警器,當溫度超過設計最高溫度時,立即報警,同時停止加熱,并開啟旁通排風管閥門。加熱裝置應與風機聯鎖,當風機停止運轉時應自動切斷熱源。

  11.2燃燒室的設計應使燃燒產物的濃度符合本規程1.6條的要求。燃燒室應設置溫度報警器,當燃燒后氣體溫度超過設計最高溫度時,立即報警,關閉加熱系統,停止工件繼續進入涂漆系統,同時開啟旁通排風管閥門。

  11.3燃燒室應設計成圓筒形。燃燒室的長度宜為直徑的2-6倍,預熱室和燃燒室應設置擋板或截流板,以增加氣流混合,達到溫度均勻。

  11.4熱力燃燒裝置前的管道上應設阻火器,燃燒裝置上應設置泄壓裝置。

  11.5熱力燃燒裝置前的旁通排風管的設置和操作,應符合本規程9.8條的要求。

  11.6兼作為處理廢氣的鍋爐或生產用的燃燒爐必須是常年使用的,處理的廢氣量應小于鍋爐或燃燒爐的鼓風量,不得影響鍋爐或燃燒爐的正常運行。

  11.7設計熱力燃燒裝置時,應考慮廢氣中所含物質不弄臟換熱器或鍋爐的傳熱面:如含有這些物質,應設置過濾器予以去除,超過設計終阻力應及時清理。

  11.8熱力燃燒系統的隔熱、保溫應符合本規程9.14條的要求。

  11.9熱力燃燒裝置選用的風機性能應符合本規程10.7條的要求。

  11.10熱力燃燒裝置和管道的安裝必須符合本規程10.10條的要求。

  11.11熱力燃燒系統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管道、電器設備以及接線方法等均必須符合本規程9.12條的要求。

  11.12熱力燃燒裝置工作開始和終止的操作步驟應按本規程10.11條執行。

  12液體吸收法

  12.1吸收法凈化有害氣體的吸收劑應保證凈化后的氣體濃度符合本規程1.6條規定。

  12.2吸收裝置的設計必須根據廢氣的風量、溫度、濃度、性質及有關技術參數(如氣液比、空塔速度、氣液接觸時間、溶液濃度、溶液消耗量等)進行選型和計算,確定裝置的結構和尺寸,以保證凈化效率。廢吸收液的處理裝置應與吸收裝置同時進行設計,并保證安全。

  12.3吸收凈化系統中的液泵應與風機聯鎖;工作開始,應先開液泵,后開風機;工作終止,先關風機,后關液泵。

  12.4吸收凈化系統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和管道,必須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所用的液泵應為防爆型。

  12.5吸收凈化裝置宜布置在單獨的凈化室。凈化室的防火防爆要求應按本規程9.11-9.13條執行。

  12.6吸收凈化裝置和管道的安裝,必須符合本規程10.10條的要求。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部提出,由全國涂裝作業安全標準化技術工作組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林言訓、秦家俊、毛仲琪、劉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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