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勞動保護工作中,區分車間高溫作業環境熱強度及其對人體影響大小的分級。
1基本定義
1.1高溫作業。
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1.2生產性熱源
是指生產過程中能夠散發熱量的生產設備、產品和工件等。
1.3工作地點
系指工人為觀察、操作和管理生產過程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地點。若生產操作在車間內許多不同的地點進行,則整個車間均稱為工作地點。
1.4本地區夏季通風設計計算溫度
是指近十年本地區氣象臺正式記錄每年最熱月中每日13~14點的氣溫平均值。
1.5勞動時間率
一個勞動日內凈勞動時間占勞動日總時間的百分比率。
2高溫作業分級
按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分為兩類,每類按勞動時間率和室內、外溫差分為四級。
2.1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則小于30℃的地區,高溫作業按表1分級。
表1高溫作業分級
2.2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等于或高于30℃的地區,高溫作業按表2分級。
表2高溫作業分級
2.3凡高溫作業地點,空氣相對濕度平均等于或大于80%的工種,應在在本標準基礎上提高一級。
附錄A
勞動時間率,溫差和相對濕度的計篡方法
(補充件)
A.1勞動時間率的計算
隨機選擇受測工人2~3名,跟隨記錄一個勞動日的勞動、休息(包括工作中1分鐘以上的暫停)時間,連續記錄3天,取其平均值,再求出勞動時間率。生產不正常時,不作正式記錄。勞動時間率計算公式如下:
A.2溫差的計算
應以本地區實際出現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時為準(或大于設計溫度),在停止局部降溫措施的條件下,測定工作地點氣溫,同時測定室外氣溫,計算室內、外溫度差。氣溫的測定應用通風溫、濕度計。每一工作地點每日至少測定一次,不得少于三天,取其平均值,生產不正常時除外。
A.3相對濕度的測定
應用通風溫、濕度計,選點和測定次數與測定氣溫相同。
附錄B
我國部分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