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低壓配電裝置及線路設計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并應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電可靠、電能質量合格、技術先進和經濟合理。
第1.0.2條 低壓配電裝置及線路的設計,應做到安裝維護方便。
第1.0.3條 低壓配電裝置及線路的設計,應節約有色金屬,并應認真貫徹以鋁代銅的技術政策。
第1.0.4條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工程的1000伏以下的配電裝置及線路設計。
第1.0.5條 低壓配電裝置及線路設計,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電器和導體的選擇
第一節 電器的選擇
第2.1.1條 選擇低壓電器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工作電壓、電流、頻率、準確等級和使用環境的要求;
二、配電電器應盡量滿足在短路條件下的動穩定和熱穩定;
三、斷開短路電流用的電器,應盡量滿足在短路條件下的通斷能力。
第2.1.2條 驗算電器在短路時的通斷能力,應采用短路電流的周期分量有效值,并應考慮電動機的反饋影響。
第2.1.3條 確定短路電流時所采用的計算接線方式,應為可能發生最大短路電流的正常接線方式。同時,可只計及高壓系統阻抗、變壓器阻抗和低壓線路阻抗,且考慮短路時低壓側短路電流不衰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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