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保證蓄電池組的工程安裝質量,促進工程施工技術水平的提高,確保蓄電池組的安全運行,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電壓為24V及以上,容量為30A•h及以上的固定型鉛酸蓄電池組和容量為10A•h及以上的鎘鎳堿性蓄電池組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第1.0.3條 蓄電池組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第1.0.4條 采用的設備及器材,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并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
第1.0.5條 蓄電池在運輸、保管過程中,應輕搬輕放,不得有強烈沖擊和振動,不得倒置、重壓和日曬雨淋。
第1.0.6條設備到達現場后,應在規定期限內作驗收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裝及密封應良好。
二、開箱檢查清點,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齊全;元件無損壞情況。
三、產品的技術文件應齊全。
四、按本規范要求外觀檢查合格。
第1.0.7條 蓄電池到達現場后,應在產品規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內進行安裝及充電。不立即安裝時,其保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性和堿性蓄電池不得存放在同一室內。
二、蓄電池不得倒置,開箱存放時,不得重疊。
三、蓄電池應存放在清潔、干燥、通風良好、無陽光直射的室內;存放中,嚴禁短路、受潮,并應定期清除灰塵,保證清潔。
四、酸性蓄電池的保管室溫宜為5~40℃;堿性蓄電池的保管溫度不宜高于35℃。存放宜在放電態下,擰上密閉氣塞,清理干凈,在極柱上涂抹防腐脂。
第1.0.8條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范和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的技術文件的規定。
第1.0.9條 蓄電池室的建筑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蓄電池安裝有關的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二、蓄電池安裝前,建筑工程及其輔助設施應按設計要求全部竣工,并經驗收合格。
第1.0.10條 蓄電池室照明燈具的裝設位置應便于維護;所用導線或電纜應具有防腐性能或采取防腐措施。
第1.0.11條 蓄電池組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范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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