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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場所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報批稿)

2005-10-25   -   |   收藏   發表評論 0

  前言

  作業場所化學品安全標簽作為表述化學品安全信息的一種載體和手段,已在美國、歐共體等國應用多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本標準是《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和國際170號《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要求的基本的內容之一,主要是對化學品的生產、操作處置、運輸、儲存、排放、容器清洗等作業場所的化學危害進行分級,提出防護和應急處理信息,以標簽的形式標示出來,警示作業人員、管理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作業時進行正確預防和防護,在緊急事態時,明了現場情況,正確地進行應急作業,以達到保障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都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的附錄C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燕山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化工部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馬宏圖張海峰郭飛鴻張啟波李雪華彭湘濰李運才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作業場所化學品安全標簽(以下簡稱作業場所安全標簽)的內容和編寫要求。

  本標準從毒性、燃燒危險性、反應活性危害三個方面表示化學品的危害,并對化學品的危害和個體防護措施進行了定性分級,規定了化學品危害的表示方法以及安全標簽內容和組成結構。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化學品的生產、操作處置、儲存和使用場所。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16483-1998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3標簽

  3.1類型

  作業場所安全標簽是針對作業場所化學危害所做的標識。其類型分為詳細型、半簡化型和簡化型三種。詳見附錄C(一)、(二)、(三)。

  3.2內容

  作業場所化學品安全標簽主要包括名稱、危險性級別等項內容,用文字、圖形、數字的組合形式進行表示。

  3.2.1危險性和個體防護的表示

  標簽中用藍色、紅色、黃色和白色四個小菱形分別表示毒性、燃燒危險性、活性反應危害和個體防護,四個小菱形構成一個大菱形,其規定如下:

  

  左格藍色,表示毒性;

  上格紅色,表示燃燒危險性;

  右格黃色,表示反應活性;

  下格白色,表示個體防護。

  結構見附錄C。

  3.2.2危險性分級

  毒性、燃燒危險性、活性反應危害分別為0~4五級,用0、1、2、3、4黑色數碼表示,并填入各自對應的菱形圖案中。數字越大,危險性越大。分級判據見附錄A。

  3.2.3個體防護分級

  根據作業場所的特點和化學品危險性大小,提出九種防護方案。分別用1~9九個黑色數碼和11個示意圖形表示,黑色數碼填入白色菱形中,示意圖置標簽的下方,數碼越大,防護級別越高。個體防護分級和圖例見附錄B。

  3.2.4危險性概述簡要概述燃爆、健康危害方面的信息。

  3.2.5特性

  主要指理化特性和燃爆特性。包括:最高容許濃度、外觀與性狀、熔點、沸點、蒸氣相對密度、閃點、引燃溫度、爆炸極限等。

  3.2.6健康危害簡述接觸危險化學品后對人體產生的危害,包括中毒表現和體征等。

  3.2.7應急急救信息

  提供作業崗位主要危險化學品的皮膚接觸、眼睛接觸、吸入、誤食的急救方法、應急咨詢電話和消防、泄漏處理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4編寫和使用要求

  4.1編寫要求

  作業場所安全標簽應采用簡捷、明了、通俗易懂的規范漢字表述,可以同時采用少數民族文字與外文,但意義必須與漢字相對應,字形不得大于漢字。

  在不同的作業場所可根據情況編制出詳細型、半簡化型和簡化型的標簽或標識,但相同的文字和圖形符號必須表示相同的含義。

  表示危險性和個體防護措施的菱形圖案和數字大小要恰當、合理、醒目,顏色要純正。彩色大菱形居標簽的左中上方,是整個標簽的核心。表示防護措施的示意圖形要醒目、清楚,位于標簽的下方。

  作業場所安全標簽應保持與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的信息一致,要不斷補充信息資料,若發現新的危險性,在半年內必須作出相應的更新。

  4.2制作

  作業場所安全標簽的制作應清晰、醒目,所用材料應耐用并防水。

  4.3使用

  作業場所安全標簽應在生產、操作處置、儲存、使用等場所明顯處進行張貼或掛栓;其張貼和掛栓的形式可根據作業場所而定,如可張貼在墻上、裝置或容器上,也可單獨立牌。

  附錄A(標準的附錄)

作業場所化學品安全標簽危險性分級

  A1毒性危害

  A1.1概述是指化學品通過吸入、食入、皮膚和眼睛接觸等途徑侵入肌體的損傷能力。主要考慮物質本身的固有危害和在火災情況下分解產物的危害性,適當兼顧慢性影響,如致癌、致畸和致突變性,但不考慮火災燒傷危害。

  A1.2危害分級是根據毒物的固有特性和可能造成的傷害,將其分為劇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五級,分別用4,3,2,1,0表示。劃分原則如下:

  a)4表示劇毒指在短期接觸后可能引起死亡或嚴重傷害的化學品。劃分原則如下:

  LD50≤5mg/kg(經口)的化學品

  LD50≤40mg/kg(經皮)的化學品

  LC50≤0.5mg/L(粉塵或煙霧)

  LC50≤(1×1000M/24.45)mg/m3(氣體)

  在20℃常溫條件下,其飽和蒸氣濃度是LC50的10倍且LC50≤(1×1000•M/24.45)mg/m3的液體。

  b)3表示高毒是指短期接觸后能夠引起嚴重的暫時性或永久性傷害的化學品。劃分原則如下:

  5mg/kg<LD50≤50mg/kg(經口)的化學品

  40mg/kg<LD50≤200mg/kg(經皮)的化學品

  0.5mg/L<LC50≤2mg/L(粉塵或煙霧)

  (1×1000•M/24.45)mg/m3<LC50≤(3×1000•M/24.45)mg/m3(氣體)

  在20℃常溫條件下,飽和蒸氣濃度≥LC50且(1×1000•M/24.45)mg/m3

  <LC50≤3×(1000•M/24.45)mg/m3的液體;

  致癌或可疑致癌的化學品;

  對皮膚具有很強的腐蝕性,或可引起眼睛永久性損傷的化學品;

  燃燒時放出劇毒產物的化學品。

  c)2表示中等毒是指短期接觸或高濃度接觸,可引起暫時性的傷害或可能留下永久性殘跡的物質。劃分原則如下:

  50mg/kg<LD50≤500mg/kg(經口)的化學品

  200mg/kg<LD50≤1000mg/kg(經皮)的化學品

  2mg/L<LC50≤10mg/L(粉塵或煙霧)

  (3×1000•M/24.45)mg/m3<LC50≤(5×1000•M/24.45)mg/m3(氣體)

  在20℃常溫條件下,飽和蒸氣濃度≥(1/5)•LC50且(3×1000•M/24.45)mg/m3

  <LC50≤(5×1000•M/24.45)mg/m3的液體;

  對呼吸系統、皮膚和眼睛等可引起嚴重刺激和傷害,但此類化學品引起傷害可逆轉恢復;

  燃燒時放出有毒或強烈刺激性產物的化學品;

  在正常條件或火災條件下,放出無警覺性的有毒蒸氣的化學品;

  d)1表示低毒類是指短期接觸,可引起嚴重刺激,但不造成永久性傷殘的化學品。劃分原則如下:

  500mg/kg<LD50≤2000mg/kg(經口)的化學品

  1000mg/kg<LD50≤2000mg/kg(經皮)的化學品

  10mg/L<LC50≤200mg/L(粉塵或煙霧)

  (5×1000•M/24.45)mg/m3<LC50≤(1×10000•M/24.45)mg/m3(氣體)

  在火滅情況下,可放出刺激性的燃燒產物的化學品。

  e)0表示微毒類是指接觸或在火災情況下,基本不產生危害的化學品。劃分原則如下:

  LD50>2000mg/kg(經口)的化學品

  LD50>2000mg/kg(經皮)的化學品

  LC50>200mg/L(粉塵或煙霧)

  LC50>(1×10000•M/24.45)mg/m3(氣體)

  注:M-相對分子質量。

[NextPage]

  A2燃燒危險性

  A2.1概述化學品的燃燒危險性是指引起化學品燃燒的難易程度。

  A2.2危險性分級化學品的燃燒危險性分為0~4五級。凡符合條件之一者即可按最高危險性定級。

  a)4表示極度易燃是指在常溫常壓下可迅速氣化,并能在空氣中迅速擴散而燃燒的化學品。包括:

  爆炸下限≤10%(V/V)的易燃氣體;

  易燃的低溫液化氣體化學品;

  閃點<-18℃的液體;

  自燃化學品。

  b)3表示高度易燃是指在常溫下迅速燃燒的液體和固體。包括:爆炸下限>10%(v/v)的易燃氣體;?8℃≤閃點<23℃的液體;在常溫常壓下,可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能在空氣中迅速擴散的化學品。如可燃粉塵或易燃液體蒸氣;分子內富氧的物質(賽璐璐、有機過氧化物等)。

  c)2表示易燃是指在引燃時需要適當加熱或接觸較高溫度時才能燃燒的化學品。包括:23℃≤閃點≤61℃的液體;粉塵狀態下可迅速燃燒,但不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氣氛的固體;纖維化或粉碎時可迅速燃燒或能閃燃(如棉花等)的固體物質;能迅速釋放出易燃蒸氣的固體或半固體狀化學品。

  d)1表示可燃是指引燃前需要預加熱的化學品。包括:接觸815℃高溫,在5分鐘之內能燃燒的化學品;大多數可燃物。

  e)0表示不燃是指接觸815℃的高溫,5分鐘之內不能燃燒的化學品。

  A3活性反應危害

  A3.1概述活性反應危害是指化學品發生能量釋放時所造成的傷害。

  有些化學品具有自身快速釋放能量的特性(如自反應或聚合),有些化學品只有接觸水或其它化學品才能發生劇烈的爆炸性反應。

  A3.2危險性分級根據能量釋放的難易、速度和數量,分為0~4五級。

  a)4表示在常溫常壓下,自身能迅速發生爆炸性分解或爆炸性反應的化學品,包括在受熱或受撞擊、摩擦時,對熱或機械撞擊敏感的化學品;

  b)3表示在強引發源或在引發前需加熱的條件下,能爆轟、爆炸性分解或爆炸性反應的化學品。包括:對受高熱或強烈撞擊敏感的化學品(如過氧化物等化學品);與水能發生爆炸性反應的化學品。

  c)2表示在加熱或加壓條件下,可發生劇烈的化學變化的化學品。包括:在低于或等于150℃試驗條件下,出現放熱現象的化學品;與水可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或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化學品。

  d)1表示在常溫常壓下穩定,但受熱或加壓時不穩定的化學品。包括:接觸空氣、光或潮氣可發生變化或分解的化學品;在150℃以上,300℃以下出現放熱現象的化學品;

  e)0表示在常溫常壓甚至著火條件下也穩定的化學品。包括:不與水反應的化學品;在300℃以上,500℃以下出現放熱現象的化學品。

  附錄B(標準的附錄)

作業場所化學品安全標簽個體防護措施分級

  B1個體防護措施分級

  B1.1概述個體防護措施是指在生產、操作處置、搬運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作業過程中,為保護作業人員免受化學危害而采取的保護方法和手段。主要包括工程呼吸系統防護、眼睛防護、手、腳和全身防護。

  B1.2分級針對作業場所的特點和化學品危險性的大小,根據我國具體情況分為9個防護級別,分別用1、2、3、4、5、6、7、8、9阿拉伯數字和圖案表示,數字越大,防護級別越高。見表1和圖例。

  表1、具體分級原則:

  級別

  防護措施

  適用范圍

  9全封閉防毒服,特殊防護手套,自給式呼吸器

  環境中氧濃度低于18%,所接觸毒物為劇毒及毒物濃度較高的場所;強刺激、強腐蝕性的場所

  8防護服,特殊防護手套,自給式呼吸器

  環境中氧濃度低于18%,所接觸毒物為高毒物或具有窒息性氣體的場所

  7防護服,特殊防護手套,全面罩防毒面具

  環境中氧濃度高于18%,所接觸毒物為高毒物及毒物濃度較高的場所;刺激性和腐蝕性均較強的場所

  6防護服,特殊防護手套,半面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

  環境中氧濃度高于18%,所接觸毒物為中等毒物及濃度較高且其刺激性和腐蝕性均較弱的場

  5防護服,特殊防護手套,防塵口罩

  環境中氧濃度高于18%,所接觸粉塵具低毒性且濃度較低的場所

  4防護服,特殊防護手套,半面罩防護面具

  所接觸的物質刺激性強、腐蝕性強但具有低毒性的場所

  3防護服,特殊防護手套,半面罩防毒面具

  所接觸的物質具有低毒性及刺激性、腐蝕性均較弱的場所

  2防護服,特殊防護手套,防護眼鏡

  所接觸的物質刺激性較弱的場所

  1防護服,一般防護手套

  所接觸的物質微毒、微腐蝕性、無刺激性的場所

  圖例:

  附錄C(提示的附錄)

作業場所化學品安全標簽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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