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是勞動安全管理的基礎標準,適用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工作。
1.名詞、術語
1.1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9以下簡稱傷害)、急性中毒(以下簡稱中毒)。
1.2損失工作日:指被傷害者失能的工作時間。
1.3暫時性失能傷害:指傷害及中毒者暫時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傷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傷害:指傷害及中毒者肢體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喪失的傷害。
1.5永久性全失能傷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傷者造成完全殘廢的傷害。
2.事故類別
2.1物體打擊
2.2車輛傷害
2.3機械傷害
2.4起重傷害
2.5觸電
2.6淹溺
2.7灼燙
2.8火災
2.9高處墜落
2.10坍塌
2.11冒頂片幫
2.12透水
2.13放炮
2.14火藥爆炸
2.15瓦斯爆炸
2.16鍋爐爆炸
2.17容器爆炸
2.18其它爆炸
2.19中毒和窒息
2.20其它傷害
3.傷害分析
3.1受傷部位
指身體受傷的部位(細分類詳見附錄A.1)。
3.2受傷性質:指人體受傷的類型。
確定原則:
a.應以受傷當時的身體情況為主,結合愈后可能產生的后遺障礙全面分析確定;
b.多處受傷,按最嚴重的傷害分類,當無法確定時,應鑒定為“多傷害”(細分類詳見附錄A.2)。
3.3起因物: 導致事故發生的物體、物質,稱為起因物(細分類詳見附錄A.3)。
3.4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傷害及中毒的物體或物質(細分類詳見附錄A.4)。
3.5傷害方式:指致害物與人體發生接觸的方式(細分類詳見附錄A.5)。
3.6不安全狀態:指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質條件(細分類詳見附錄A.6)。
3.7不安全行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為錯誤(細分類.詳見附錄A.7)。
4.傷害程度分類
4.1輕傷: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4.2重傷:指相當于表定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4.3死亡
5.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5.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5.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
5.3死亡事故
a.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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