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化學有害因素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衛生設計及存在或產生化學有害因素的各類工作場所。適用于工作場所衛生狀況、勞動條件、勞動者接觸化學因素的程度、生產裝置泄露、防護措施效果的監測、評價、管理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等。
本標準不適用于非職業性接觸。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訂內容,將未能包括于本標準;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159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GBZ 160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
3 術語、定義和縮略語
本標準采用如下術語、定義和縮略語:
3.1 職業接觸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接觸,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化學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包括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和最高容許濃度三類。
3.1.1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許接觸濃度。
3.1.2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許短時間(15min)接觸的濃度。
3.1.3 最高容許濃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有毒化學物質均不應超過的濃度。
3.2 超限倍數excursion limits
對未制定PC-STEL的化學有害因素,在符合8h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的情況下,任何一次短時間(15min)接觸的濃度均不應超過的PC-TWA的倍數值。
3.3 工作場所 workplace
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
3.4 工作地點 work site
勞動者從事職業活動或進行生產管理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崗位作業地點。
3.5化學有害因素 chemical hazards
本標準所指化學有害因素除包括化學物質、粉塵外,還包括生物因素。
3.6 總粉塵 total dust
可進入整個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氣管、細支氣管和肺泡)的粉塵,簡稱總塵。技術上系用總粉塵采樣器按標準方法在呼吸帶測得的所有粉塵。
3.7 空氣動力學直徑 aerodynamic diameter,dae
某顆粒物(任何形狀和密度)與相對密度為1的球體在靜止或層流空氣中若沉降速率相等,則球體的直徑視作該顆粒物的空氣動力學直徑。
3.8 呼吸性粉塵 respirable dust
按呼吸性粉塵標準測定方法所采集的可進入肺泡的粉塵粒子,其空氣動力學直徑均在7.07µm以下,空氣動力學直徑5µm粉塵粒子的采樣效率為50%,簡稱“呼塵”。
4 衛生要求
4.1 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物質容許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