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的制定是為了防止因觸電而造成的人身直接傷害。
當電氣設備需要采用安全電壓來防止觸電事故時,應根據使用環境、人員和使用方式等因素選用本標準中所列的不同等級的安全電壓額定值。
本標準不適用于水下等特殊場所,也不適用于有帶電部分能伸入人體內的醫療設備。
本標準中的《安全電壓》相當于國際電工委員會出版物中的《安全特低電壓》(safetyextralowvoltage)
1定義
1.1安全電壓
為防止觸電事故而采用的由特定電源供電的電壓系列。這個電壓系列的上限值,在任何情況下,兩導體問或任一導體與地之間均不得超過交流(50—500Hz)有效值50V。
注①除采用獨立電源外,安全電壓的供電電源的輸入電路與輸出電路必須實行電路上的隔離。
、诠ぷ髟诎踩妷合碌碾娐,必須與其它電氣系統和任何無關的可導電部分實行電氣上的隔離。
、壑绷麟姷纳舷拗荡院笱a充制訂。
1.2人身直接傷害
因電流本身的作用而對人身造成的傷害。
2等級
2.1安全電壓額定值的等級為42,36,24,12,6V。
2.2當電氣設備采用了超過24V的安全電壓時,必須采取防直接接觸帶電體的保護措施。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勞動人事部提出。
本標準由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錄臻、朱德基、劉秀珍、崔國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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