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系列標準產生的背景
伴隨著本世紀中期爆發于一些發達國家的公害事件,人類開始認識到環境問題的出現及其嚴重性。環境污染與公害事件的產生使人們從治理污染的過程中逐漸認識到,要有效地保護環境,人類社會必須對自身的經濟發展行為加強管理。因此世界各國紛紛制定各種法律法規和環境標準,并試圖通過諸如許可證等手段強制企業執行這些法律法規和標準來改善環境。80年代以來,大規模的全球環境問題更使人們通過管理自身行為的實踐進一步人到,人類社會的經濟發展行為是由人類的發展思想、發展觀念、消費方式和發展模式決定的。也就是說,環境問題的出現是人類社會當前發展觀的必然結果,如果不擯棄以人為中心的發展觀,不提倡和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一切管理手段都是蒼白的。
為實現社會、經濟、人口、資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在世界各國及許多有識之土對人類發展模式及環境保護不斷探索的基礎上,1987年,前挪威首相布倫特蘭夫人領導的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中正式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1992年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又將這一概念進一步闡釋“人類應享有以與自然和諧的方式過健康而富有生產成果的生活權利,并公平地滿足今世后代在發展和環境方面的需要,求取發展的權利必須實現。“可持續發展”正成為當今世界的共同追求和指導人類社會發展的實施綱領。
實現可持續發展正引發著社會各領域、各層面的深刻變革和廣泛的行動,特別在工商業界,以實施可持續發展和保護環境的行動力自身應有的責任義務,進行著改變原有生產和末端治理的實踐。企業從加強環境管理入手,建立污染預防(清潔生產)的新觀念,通過企業的“自我決策、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的資源方式,把環境管理融于企業全面管理之中。
一些工業企業或民間組織紛紛根據可持續發展精神制定相應的政策。如國際商會制定了可持續發展商務憲章,該憲章提出了16項環境管理原則。化學工業推出了“環保責任計劃”,該計劃目前已經成為化工協會會員資格的必備條件。越來越多的企業加入到綠色產品運動,越來越多的公眾參與到綠色消費浪潮中。一些新的環境管理工具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應用,如運用產品生命周期評價方法研究產品從“搖籃到墳墓”的環境影響,通過建立企業環境管理體系和進行環境審核提高企業在公眾中的形象以獲得商品經營支持,以及將廢物最小化、清潔生產審計、污染預防等工具和手段引人到企業環境管理中。
正是在這種環境管理國際大趨勢下,考慮到各國、各地區、各組織采用的環境管理手段工具及相應的標準要求不一致,可能會為一些國家制造新的“保護主義”和技術壁壘提供條件,從而對國際貿易產生影響,國際標準化組織(ISO)認識到自己的責任和機會,并為響應聯合國實施可持續發展的號召,于1993年6月成立了ISO/TC207環境管理技術委員會,正式開展環境管理標準的制定工作,期望通過環境管理工具的標準化工作,規范企業和社會團體等組織的自愿環境管理活動,促進組織環境績效的改進,支持全球的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工作。
ISO14001:1996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
引 言
現在,一切類型的組織都越來越重視依照環境方針和目標控制其活動、產品或服務對環境的影響,以實現并證實其良好的環境績效。這是由于有關的立法更趨嚴格,促進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和其他措施陸續出臺,相關方對環境問題包括可持續發展的關注也在普遍增長。
許多組織已經推行了環境“評審”或“審核”,以評定自身的環境績效。但僅靠這種“評審”和“審核”本身,可能還不足以確保一個組織的環境績效不僅現在滿足,將來也一直能滿足其法律與方針要求。要使評審或審核行之有效,須在一個結構化的管理體系內予以實施,并將其納入全部管理活動。
國際環境管理標準旨在為組織規定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要素,它們可與其他管理要求相結合,幫助組織實現環境與經濟目標。如同其他國際標準一樣,這些標準不是用來設置非關稅貿易壁壘,也不增加或改變一個組織的法律責任。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該體系擬適用于任何類型與規模的組織,并適用于各種地理、文化和社會條件。其運行模式如圖1—1所示。體系的成功實施有賴于各個層次與職能管理者,特別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諾。這樣一體系可供組織建立一套程序,用來確立環境方針和目標,實現它們并向外界進行展示,同時這一體系還可用來評定程序的有效性。本標準的總目是的支持環境保護和污染預防,協調它們與社會需求和經濟需求的關系。應當指出的是,其中許多要求是可以同時考慮或隨時重復考慮的。
本規范是對一個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認證、注冊和自我聲明的要求,它和用來為組織實施或改進環境管理體系提供一般性幫助的非認證性指南有重要差別。境管理包容了幾乎所有問題,其中有些還具有戰略與競爭意義。一個組織可以通過展示對本標準的成功實施,使相關方確信它已建立了妥善的環境管理體系。
關于環境管理支持技術指南見其他標準。
本標準僅包含那些用于認證、注冊和自我聲明目的,可以進行客觀審核的要求。需要得到對環境管理體系中諸多問題更加全面指導的組織,可參閱ISO14004(環境管理體系----原則、體系和支持技術通用指南)。
應當說明的是,本標準除了要求在方針中對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進行持續改進作出承諾外,未提出對環境績效的絕對要求,因而兩個從事類似活動但具有不同環境績效的組織,可能都是遵守本標準要求的。系統地采用和實施一系列管理手段,有助于得到對所有相關方都是最優的結果。然而,實施本標準,僅就其本身而言,并不能保證取得最優的環境結果。了實現環境目標,環境管理體系應能促進組織在經濟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根據需要考慮采用實用技術。同時充分考慮到采用該技術的成本效益。
本標準不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方面的要求,盡管它的認證、注冊過程僅適用于環境管理體系方面的內容,但它并不限制一個組織將這方面的要素納入管理體系。
本標準與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標準遵循共同的管理體系原則,組織可選取一個與ISO9000系列相符的現行管理體系,作為其環境管理體系的基礎。但應當看到,管理體系各要素的應用會因不同目的和不同相關方而異。質量管理體系針對的是顧客需要,而環境管理體系則服務于眾多相關方和社會對環境保護不斷發展的需要。
本標準中規定的管理體系要求,不必撇開現行的管理體系要素而單獨確定。在一些情況下,可對現行管理體系要素加以修改,使之適合本標準的要求。
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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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要求和重大環境影響信息,制定環境方針與目標。它適用于那些可為組織所控制,以及可能希望組織對其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但它本身并未提出具體的環境績效水準。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
a.實施、保持并改進環境管理體系;
b.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環境方針;
c.向外界展示這種符合性;
d.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環境管理體系的認證、注冊;
e.對符合本標準的情況進行自我鑒定和自我聲明。
本標準中所有的要求都準備納入任何一個環境管理體系。其適用程度取決于組織的環境方針、活動性質、運行條件等因素。本標準還在附錄A中對本規范的使用提供了提示性指南。
對于本標準的任何應用,都應明確界定其范圍。
注:為使用方便起見,“規范”部分和附錄A中的條目采用了互相對應的序號,例如,4.3.3小節和A.3.3小節都是敘述環境目標和指標,4.5.4小節和A.5.4小節都是敘述環境管理體系審核。
2.引用標準
目前尚無引用標準。
3.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持續改進
強化環境管理體系的過程,目的是根據組織的環境方針,改進整體環境績效。
注: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于活動的所有方面。
3.2環境
組織運行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
注:在這一意義上,外部存在從組織內延伸到全球系統。
3.3環境因素
一個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與環境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環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夠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
3.4環境影響
全部或部分地由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給環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3.5環境管理體系
全部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包括為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環境方針所需的組織機構、規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過程和資源。
3.6環境管理體系審核
客觀地獲取證據并予以評價,以判斷一個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是否符合該組織所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準則的一個系統化,并形成文件的驗證過程,包括將這一過程的結果呈報管理者。
3.7環境目標
一個組織依據其環境方針規定自己所要實現的總體環境目的,如可行應予以量化。
3.8環境績效
一個組織基于其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控制其環境因素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環境管理體系的成效。
3.9環境方針
一個組織對其全部環境績效的意圖與原則的陳述,它為建立組織的行為及環境目標和指標提供了一個框架。
3.10環境指標
直接來自環境目標,是為實現環境目標所需規定并滿足的具體的環境績效要求,它們適用于組織或其局部,如可行應予以量化。
3.11相關方
關注組織的環境績效或受其環境績效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12組織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業、政府機構或事業單位,或是上述單位的部分或結合體,無論其是否法人團體、公營或私營。
注:對于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的組織,可以把一個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組織。
3.13污染預防
采用防止、減少或控制污染的各種過程、慣例、材料或產品,可包括再循環、處理、過程更改、控制機制、資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注:污染預防的潛在利益包括減少有害的環境影響、提高效益和降低成本。
4.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4.1總要求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整個第4節敘述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c
4.2環境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制定本組織的環境方針并確保它:
a.適合于組織活動、產品或服務的性質、規模與環境影響;
b.包括對持續改進和污染預防的承諾;
c.包括對遵守有關環境法律、法規和組織應遵守的其它要求的承諾;
d.提供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框架;
e.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并傳達到全體員工
f.可為公眾所獲取。
4.3規劃
4.3.1環境因素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用來確定其活動、產品或服務中它能夠控制,以及可以期望它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以便判定那些對環境具有重大影響,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組織應確保在建立環境目標時,考慮與這些重大影響有關的因素。
組織應及時更新這方面的信息。
4.3.2法律與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用來確定它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環境因素的適用法律,以及它所應遵守的其他要求,并建立獲取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
4.3.3目標和指標
組織應針對其內部每一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并保持環境目標和指標并形成文件。
組織在建立與評審環境目標時,應考慮法律與其他要求,它自身的重要環境因素、可選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各相關方的觀點。
目標和指標應符合環境方針,并包括對預防污染的承諾:
4.3.4環境管理方案
組織應制定并保持旨在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環境管理方案,其中應包括:
a.規定組織的每一有關職能和層次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職責。
b.實現目標和指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如果一個項目涉及到新的開發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或服務,應對有關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環境管理與該項目相適應。
4.4實施與運行
4.4.1機構和職責
為便于有效的環境管理,應當對作用、職責和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形成文件,并予以傳達。
管理者應為實施與控制環境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和專項技能、技術以及財力資源。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指定專職的管理者代表,除了其他職責以外,還應明確他(們)在下列方面的作用、職責和權限:
a.確保按照本標準建立、實施與保持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b.向最高管理者匯報環境管理體系的績效,以便評審,并為改進環境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4.4.2培訓、意識與能力
組織應確定培訓的需求。應要求其工作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所有人員都經過相應的培訓。
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使處于每一有關職能與層次的人員都意識到:
a.符合環境方針與程序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b.他們工作活動中實際的或潛在的重大影響,以及個人工作的改進所帶來的環境效益;
c.他們在執行環境方針與程序,實現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d.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后果。
從事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工作人員應具備適當的教育、培訓和(或)工作經驗,勝任他所擔負的工作。
4.4.3信息交流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于有關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的:
a.組織內各層次和職能間的內部信息交流;
b.外部相關方信息的接收、成文和答復。
組織應考慮對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外部信息的處理。并記錄其決定。
4.4.4環境管理體系文件編制
組織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a.對管理體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b.查詢相關文件的途徑。
4.4.5文件管理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管理本標準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從而確保:
a.文件能夠定位;
b.對文件進行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訂并由受權人員確認其適宜性;
c.凡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具有關鍵作用的崗位,都能得到有關文件的現行版本;
d.及時將失效文件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誤用;
e.由于法律和(或)保留信息的需要而保存的失效文件,予以適當標識。
所有文件均須字跡清楚,注明日期(包括修訂日期),標識明確,妥善保管,并在規定期間內予以留存。應規定并保持有關建立和修改各種類型文件的程序與職責。
4.4.6運行控制
組織應根據其方針、目標和指標,確定與所認定的重要環境因素有關的運行與活動。應對這些活動(包括維護工作)按以下要求加以規劃,確保它們在程序規定的條件下進行:
a.考慮到缺乏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離環境方針、目標與指標的運行情況;建立并保持成文的程序;
b.在程序中規定運行標準;
c.對于組織所使用的產品和服務中可標識的重要環境因素,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并將有關的程序與要求通報供方和承包方。
4.4.7應急準備和響應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確定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做出響應,并預防或減少可能伴隨的環境影響。
必要時,特別是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后,組織應對應急準備和響應的程序予以評審和修訂。
可行時,組織還應定期檢驗上述程序。
4.5檢查和糾正措施
4.5.1監測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成文的程序,對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運行與活動的關鍵特性進行例行監測。其中應包括對環境績效、有關的運行控制、對組織環境目標和指標符合情況的跟蹤信息記錄。
監測設備應予校準并妥善維護,并根據組織的程序保存校準與維護記錄。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以定期評價對有關環境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
4.5.2違章、糾正與預防措施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用來規定有關的職責和權限,對違章進行處理與調查,采取措施減少由此產生的影響;采取糾正與預防措施并予完成。
任何旨在消除實際和潛在違章原因的糾正或預防措施,應與問題的嚴重性和伴隨的環境影響相適應。
對于糾正與預防措施引起對成文程序的更改,組織應遵照實施并予以記錄。
4.5.3記錄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用來標識、保存與處置環境記錄。環境記錄中應包括培訓記錄和審核與評審結果。
環境記錄應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可追溯相關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保存和管理的環境記錄應便于查閱,避免損壞、變質或遺失。應規定其保存期限并予記錄。
組織應保存記錄,在對其體系及自身適宜時,用來證明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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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環境管理體系審核
組織應制定并保持定期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的方案與程序,目的是:
a.判定環境管理體系:
1)是否符合環境管理工作的計劃安排和本標準的要求;
2)是否得到了正確的實施和保持。
b.向管理者報送審核結果。
組織的審核方案(包括時間表),應立足于所涉及活動的環境重要性和以前審核的結果。為全面起見,審核程序中應包括審核的范圍、頻次和方法,以及實施審核和報告結果的職責與要求。
4.6管理評審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定期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評審過程應確保收集到必要的信息,供管理者進行評價。評審工作應形成文件。
管理評審應根據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的結果、不斷變化的客觀環境和對持續改進的承諾,指出可能需要修改的方針、目標以及環境管理體系的其他要素。
附錄A規范使用指南
(指示性附錄)
本附錄對“要求”作了進一步說明,以避免對“規范”的錯誤解釋。本附錄僅涉及第4節中關于“要求”的內容。
A1總要求
實施“規范”所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旨在改進環境績效。“規范”立足于這樣一個基本概念,即組織將定期評審與評價其環境管理體系,以尋求對它進行改進的可能性并予以實施。而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改進,是為了進一步改進環境績效。
環境管理體系為實現持續改進提供了結構化的運行機制,改進的程序和范圍取決于組織的經濟狀況和其他條件。盡管可以期望通過采用系統化的方法使環境績效有所改進,但應當認識到,環境管理體系只是一件工具,其作用是幫助組織實現和系統地控制自己設定的環境績效水準。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與運行,本身并不能必然地導致有害環境影響立即降低。
組織可自行決定的是在整個組織內,還是僅在一些特定的工作部門或活動中實施本標準。如果僅在特定的工作部門或活動中實施,可以采納組織內其他部分業已建立的方針和程序,用來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只要它們適用于行將采用本標準的這些特定部門或活動。環境管理體系的詳盡與復雜程序,文件化的程序,以及所投入的資源,都取決于組織的規模及其所從事活動的性質,對于中小型企業尤其如此。
把環境事務納入全部管理體系,將有助于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實施,同時有助于提高效能,明確責任。
本標準規定的管理體系要求,是基于一個由“計劃、實施、檢查、評審”構成的動態循環過程。
該體系應使組織能夠:
a.制定適合該組織的環境方針;
b.確定其過去、當前計劃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的環境因素,以判定其中的重大環境影響;
c.確定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d.確定優先事項,建立適當的環境目標和指標;
e.建立組織機構,制定方案,以實施環境方針,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
f.順利開展計劃、控制、監測、糾正措施、審核與評審活動,以確保遵循環境方針,環境管理體系;
g.根據不斷變化的條件作出修正。
A2.環境方針
環境方針是實施與改進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的推動力,從而具有保持和酌情改進環境的作用。因此,環境方針須反映最高管理者對遵循有關法規和保證持續改進的承諾。環境方針是組織建立目標和指標的基礎。方針應當意義明確,使內、外相關方都易于理解。應當對方針進行定期評審與修訂,以反映不斷變化的條件和信息。方針的應用范圍應當是可以明確界定的。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當規定其環境方針并形成文件。如果它從屬于一個更大的組織,其環境方針還應符合后者的方針,并得到后者的認可。
注:最高管理者可以是對組織負有執行職責的個人或集體。
A3規劃
A3.1環境因素
4.3.1小節提供了一個過程,組織可據此確定其環境管理體系中應作為優先事項考慮的重要環境因素。這一過程應考慮到分析工作的費用和時間,以及可靠數據的可得性。可以利用出于法規或其他目的所取得的現有信息。組織還可以考慮到他們對所關心的環境因素的實際控制程序。組織應當考慮其現行的,以及與此有關的過去的活動、產品和(或)服務所伴隨的投人和產出,以確定自身的環境因素。
如果一個組織尚未建立環境管理體系,首先應當通過評審的方式來確定自己的環境狀況。其目的是要考慮組織的全部環境因素,以此為基礎建立環境管理體系。
已實施環境管理體系的組織,可以不進行這一評審。
評審范圍應覆蓋下列四個關鍵方面:
a.法律、法規要求;
b.重要環境因素的確定;
c.對所有現行環境管理活動與程序的審查;
d.對以往事件調查的反饋意見的評價。
在所有情況下,都應當考慮到組織內運行正常和運行異常,以及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
評審的適宜做法可包括使用調查表、面談、直接監察和測量,利用以往審核或其他評審的結果等,應視活動性質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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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運行單位的活動有關的重要環境因素,其認定過程應當考慮:
a.大氣排放;
b.水體排放;
c.廢物管理;
d.土地污染
e.原材料與自然資源的使用;
f.當地其他環境問題和社區問題。
這一過程中應考慮到正常運行條件、關閉與啟動時的條件,以及可合理預見的情況或緊急狀態下可能產生的、現實的重大環境影響。
這一過程是要確定活動、產品或服務的重大環境影響,不要求作具體的生命周期評價。組織無須對它的每一種產品、部件和原材料投入都作出評價。他們可以選擇幾類活動、產品或服務,確定最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因素。
對產品環境因素的控制和影響,因組織所面臨的市場情況而有很大差異。組織的承包方或供方的控制作用較弱,而負責產品設計的組織則能明顯地改變環境因素,如通過改換某種投料等。考慮到組織對使用和處置其產品的控制作用有限,在可行時,他們應考慮適當的貯運與處置機制等。但這一規定不意味著改變或增加組織的法律責任。
A3.2法律與其他要求
組織應遵守的其他要求示例如下:
a.產業實施規范;
b.與官方機構的協定;
c.非法規性指南。
A3.3目標和指標
凡屬可行,目標均應具體,指標均應可測量,必要時還應考慮預防措施。
對技術的選擇,組織可根據其經濟活力、成本效益、是否適用,考慮采用實用技術。
這里提到組織的財務要求,不意味著組織必須采取環境成本核算。
A3.4環境管理方案
制定與執行一個或多個方案是成功實施環境管理體系的關鍵要素。方案中應說明如何實現組織的環境目標和指標,包括時間進度和負責實施環境方針的人員。方案可予細化,具體到組織運行的基本要素。方案中應包括對新活動的環境評審。
在適當和可行時,方案中還可包括對規劃、設計、生產、營銷和處置各個階段的考慮。
對現行的和新增的活動、產品或服務,均應進行這種考慮。對于產品,可從設計、材料、生產工藝、使用及最終處置等方面進行考慮。對于安裝或重大工藝修改,可考慮規劃、設計、施工、試運行、運行諸階段,以及在組織確定的適當時間考慮關閉等問題。
A4實施與運行
A4.1機構和職責
環境管理體系的成功實施需要組織內全體員工的承諾。因此,不能認為環境職責僅限于環境職能部門,組織內的其他部門,如運行管理部門、人事部門等,都有這方面的責任。
這一承諾應從最高管理者,他(們)應制定組織的環境方針并確保環境管理體系的實施。作為上述承諾的一部分,應指定專門的管理代表,規定他(們)實施環境管理體系的職責和權限。大型或復雜的組織,可以有不止一個管理代表。中、小型企業可由一個人承擔這些職責。最高管理者還應落實適當的資源,確保環境管理體系的實施與保持。另一重要事項是妥善規定環境管理體系的關鍵職責,并傳達到有關人員。
A4.2培訓、意識和能力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確定培訓需求的程序。同時,它還應要求代表它工作的承包方證實其員工已接受了必要的培訓。
管理者應確定人員(特別是行使專業性環境管理職能的人員)所需的經驗、能力和培訓水平,確保其勝任工作。
A4.3信息交流
組織應實施對有關信息和相關方要求的接收、歸檔與答復的程序。該程序可包括與相關方的對話和對他們所關注的問題的考慮。在某些情況下,對相關方所關注問題的答復中,可包含組織運行所造成的環境影響的有關內容。這些程序中,還應包含就應急計劃和其他問題與官方機構的聯絡事宜。
A4.4環境管理體系文件編制
文件內容應足夠詳盡,充分描述環境管理體系的核心要素,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同時,對于環境管理體系中具體部分的運作,應能指示出獲取進一步信息的途徑。可將環境文件納入組織實施的其他體系的文件,不強求將其編制成單行手冊的形式。
有關文件應包括:
a.過程信息;
b.組織機構圖;
c.內部標準與運行程序;
d.現場應急計劃。
A4.5文件管理
4.4.5節旨在確保組織建立與維護的文件能夠充分適應實施環境管理體系的需要。但組織應把主要注意力放在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實施和自己的環境績效上,而不應過分追求一個繁瑣的文件管理系統。
A4.6運行控制
將來修訂時可能會增添這方面的內容。
A4.7應急準備和響應.
將來修訂時可能會增添這方面的內容。
A5檢查與糾正措施
A5.1監測
將來修訂時可能會增添這方面的內容。
A5.2違章、糾正和預防措施
組織在制定與維護用于調查與糾正違章的程序時,應使之包含下列基本內容:
a.確定引起違章的原因;
b.確定并實行必要的糾正措施;
c.實施或修改必要的控制措施,以防再度違章;
d.如糾正措施導致對書面程序的更改,并予以記錄。
根據情況的不同,糾正錯誤有時可能無需正式計劃,并能迅速完成;有時也可能是一項復雜、長期的活動。相應的文件應與糾正措施的規模相適應。
A5.3記錄
用來標識、保持與處置記錄的程序,重點應為實施與運行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記錄以及環境目標和指標實現程度的記錄。
環境記錄應包含:
a.關于適用的環境法律與其他要求的信息;
b.投訴記錄;
c.培訓記錄;
d.過程信息;
e.產品信息;
f.檢查、維護與校難記錄;
g.有關的供方與承包方信息;
h.意外事件報告;
i.應急準備與響應信息;
j.重要環境因素信息;
k.審核結果;
I.管理評審
應考慮對機密業務信息的管理。
A5.4環境管理體系審核
審核方案與程序應包括:
a.待審核的活動與區域;
b.審核的頻次;
c.管理與實施審核的職責;
d.審核結果的通報;
e.審核員的能力;
f.如何實施審核。
審核工作可由組織內部人員或組織聘請的外部人員承擔,無論哪種情況,從事審核的人員都因做到公正、客觀。
A6管理評審
為了保持環境管理體系的適用性、有效性和持續改進,從而取得良好的環境績效。組織的管理者應定期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評審與評價。評審范圍應當全面,但不必在一次評審中涉及環境管理體系的所有要素,同時評審過程可以延續一段時間。
對方針、目標與程序的評審,應由制定它們的管理層承擔。
評審內容應包括:
a.審核結果;
b.目標和指標的實現程序;
c.面對變化的條件與信息,環境管理體系是否仍舊適用;
d.相關方關注的問題。
應將評審結果、結論與建議寫成文件,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