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年終歲尾遏制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專項督導的通知
2017-11-23
安全監管總局監督管理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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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關于開展年終歲尾遏制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專項督導的通知
安監總廳管一函〔2017〕244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強化年終歲尾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嚴防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發生,定于2017年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開展遏制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專項督導。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導范圍和對象
督導范圍是全國30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除上海市)。重點督導對象是省級安全監管局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各項工作特別是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情況,對重點市、縣進行個別抽查。
二、督導方式和安排
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一司負責人和有關省級安全監管局分管負責人帶隊進行督導。每組4至5人(包括1至2名專家),負責督導一個省(區、市),時間為6天左右。分組安排見附件1,行程安排由各督導組另行通知。
三、督導內容
(一)防范年終歲尾重特大事故工作部署情況。各省級安全監管局是否召開專題會議等形式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黨組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是否結合10月12日非煤礦山遏制重特大事故座談會精神,落實安排本轄區內重點工作;是否全面摸清了本地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現狀;是否對本地區非煤礦山事故規律進行了系統的分析研究;是否將本地區非煤礦山開采條件差、礦業權不清、安全生產水平低的地區作為工作重點,突出抓好易發生重特大事故的關鍵問題。
(二)狠抓非煤礦山打非治違工作開展情況。各省級安全監管局是否對本地區礦山數量相對集中、事故易發多發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落后的地區采取有效措施重點加大執法力度,嚴防違法違規開采行為;是否重點打擊無安全設施設計或不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開采、基建期間擅自投入生產和非法外包、轉包等非法違法行為;是否建立健全線索和案件移交機制,推動有關部門加大對非法盜采、超層越界開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是否推動地方政府對已責令停產整頓、取締關閉的礦山企業及時進行了公告。
(三)強化遏制重特大事故措施情況。各級安全監管局是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了有針對性的非煤礦山領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實施方案;是否對轄區內非煤礦山整頓升級、“頭頂庫”和采空區專項整治情況、停產停建礦山復產復工情況及與煤共(伴)生礦山監督檢查情況進行了全面摸底和重點部署檢查;是否檢查下級安全監管局和抽查重點企業對年終歲尾防事故反彈、防搶工期等工作部署落實情況。
(四)強化事故隱患整改落實情況。各省級安全監管局是否結合本地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現狀,對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進行了掛牌督辦;是否對在遏制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專項督查、金屬非金屬礦山汛期安全生產專項督查、明查暗訪以及尾礦庫汛期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專項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督促有關單位及時進行了整改;是否對未完成整改的各類事故隱患做到了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間、預案“五落實”。
(五)提升安全生產基礎條件,嚴格落實安全監管執法情況。各省級安全監管局是否推動國土部門深化重點礦種的最小開采規模準入制度,逐步擴大本地區重點礦種的最小開采規模范圍;是否根據本地區安全生產發展水平,結合實際淘汰落后工藝設備;是否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各層級安全監管工作督導、考評機制;是否嚴格依法依規規范執法;是否嚴格落實“四個一律”等執法措施和“五個一批”的工作要求。
(六)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重點工作和專項整治工作完成情況及年終歲尾遏制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專項督導情況。具體內容見附件2至附件4。
四、工作方式和要求
(一)各督導組要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細化行程安排,增強督導檢查的針對性、實效性。
(二)各督導組要聽取匯報,重點查閱相關資料,督導檢查省級安全監管局遏制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部署落實情況、非煤礦山打非治違開展情況、強化事故隱患整改落實情況及嚴格落實安全監管執法情況等工作。實地抽查1至2個市(區)、2個以上縣(市、區)、5家以上地下礦山企業。抽查的范圍是地下礦山多的市、縣,安全風險事故隱患多的礦區和安全保障能力較低的地下礦山。督導組要嚴肅認真地向被督導地區和企業反饋意見,重點是指出問題和隱患,提出整改意見。督導結束后一周內將督導報告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一司(聯系人及方式:陳贊成,010-64464670<帶傳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對督導情況進行通報。
附件:
1.督導分組安排
2.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重點工作完成情況(2-1至2-7)
3.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情況(3-1至3-6)
4.遏制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專項督導表(4-1至4-5)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