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安全生產工作決策科學化,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關的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長沙市安全生產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是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組建和管理的多專業、跨部門的技術服務組織,其成員主要從大專院校、科研部門、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學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中聘任。
第三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必須遵守本暫行辦法,嚴守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德,崇尚安全科學,倡導和積極開展友好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市安委對在提高安全生產科技水平,控制和降低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專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ㄒ唬﹨⑴c制定我市中長期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對規劃和計劃進行論證和審查;
(二)參與我市安全生產立法調研,參加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政策的研討工作;
。ㄈ﹨⑴c安全生產宣傳活動,編寫安全生產宣傳資料,普及安全生產科學知識;
。ㄋ模﹨⑴c安全評價大綱、評價報告、技術檢測結果的監督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和結論;
(五)參與安全生產檢查、評估、技術鑒定、技術咨詢和事故應急救援指導及事故調查,提供相關報告;
。﹨⑴c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評審及竣工驗收;
。ㄆ撸﹨⑴c對安全生產相關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以及使用中的安全設備和安全裝置進行技術鑒定和推廣應用;
。ò耍﹨⑴c編寫安全生產培訓教材以及各級安全培訓、考核機構的資格認證;
(九)對我市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發展戰略提供技術支持;向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就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完成市安委、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安委辦公室負責專家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專家數據庫,記錄專家的主要活動;
。ǘ┏修k專家的聘任、發證、考核和換屆工作;
(三)安排專家執行任務或參加有關活動;
。ㄋ模┙M織學術交流和技術培訓工作,向專家提供國內外有關資料和信息;
(五)制定專家委員會工作計劃、編寫論文集和相關報告;
(六)組織研究解決專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或向市人民政府專題報告;
。ㄆ撸┙M織召開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專家委員會代表會議和專題工作會議;
。ò耍┴撠煿芾韺<椅瘑T會的工作經費;
(九)其他事宜。
第七條 專家委員會設名譽主任、主任各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有關領導和專家擔任。設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各一名,由市安委辦公室負責同志擔任,負責專家委員會日常工作。根據我市安全生產狀況,專家委員會按專業設立若干專業組,每組設正、副組長各一名,負責本專業組的有關活動。
第八條 專家聘任條件:
。ㄒ唬﹫猿炙捻椈驹瓌t,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遵紀守法,勤政廉潔,責任心強,作風正派,有良好的學術道德和科學的工作態度;
。ㄈ┦煜野踩a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
。ㄋ模┰诒緦I內具備領先的學術水平,具有堅實的專業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具有一定的學術成果和影響力;
。ㄎ澹┮话銘哂斜究埔陨衔幕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挲g一般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第九條 專家聘任程序:
。ㄒ唬┫嚓P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或其本人向市安委辦公室推薦或自薦;
。ǘ┦邪参k公室初審后,發給擬選對象《長沙市安全生產專家委員會專家聘任審批表》;
(三)本人填寫《審批表》的有關內容并提供相關材料,報送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簽署意見;
。ㄋ模┦邪参瘜彶榕鷾,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頒發專家證。
專家聘任期限為三年。聘期屆滿后,經市安委審查批準后,可以續聘。
第十條 專家工作程序:
。ㄒ唬┦邪参k公室指派專家執行任務時,應當通知專家工作單位和有關部門以及專家本人,專家接通知后,應攜帶專家證按時抵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
。ǘ┨厥馇闆r下,市安委辦公室可直接通知專家本人執行任務,專家應按時達到指定地點執行任務,事后由市安委辦公室向有關單位作出說明;
。ㄈ⿲<彝瓿晒ぷ魅蝿蘸,應寫出書面報告;
。ㄋ模┯嘘P部門和單位聘請專家委員會成員以長沙市安全生產專家委員會專家名義執行任務時,需征得市安委辦公室的同意后,方可進行;
。ㄎ澹└鲗I組應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專業組組織活動時,應將活動計劃和活動情況書面報告市安委辦公室。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會議制度:
(一)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市安委辦公室組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ǘ⿲<椅瘑T會代表會議由各專業組組長、副組長組成,由市安委辦公室組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三)專業組會議由各專業組組長決定并組織召開,會議情況應書面報告市安委辦公室;
。ㄋ模┦邪参k公室可以根據情況,不定期組織召開專題工作會議。
第十二條 專家工作守則:
。ㄒ唬┠7蹲袷貒曳煞ㄒ,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科學嚴謹地開展工作,并對指派單位負責;
。ǘ﹫绦泄珓諘r,應當出示市安委辦公室函件和專家證,有權進入有關現場進行工作,調閱與任務相關的文件及技術資料,了解與任務有關的情況;
(三)如實傳達貫徹上級指示,敢于堅持原則,排除干擾,抵制不正之風;
。ㄋ模﹪栏駡绦斜C苤贫,保守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四章 專家待遇與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市安委辦公室負責管理。
第十四條 專家受委托進行技術鑒定、評估評價、提供技術咨詢等活動,可以領取適當的勞務費。勞務費由被鑒定單位、被評估評價單位、咨詢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組所聘專家的差旅費、勞務費和其他有關費用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六條 專家執行工作任務期間患病、工傷的醫療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經市安委辦公室同意,專家接受有關單位邀請并提供安全技術服務,所需費用由邀請單位承擔。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專家在聘任期間不能勝任工作的,市安委予以解聘。
第十九條 專家不履行職責,不服從管理,違反紀律,無故不完成市安委辦公室指派任務的,由市安委辦公室提出批評,責令改正;一年兩次以上(含兩次)無故未完成指派任務的,市安委可解除聘任關系;未完成任務又不報告,導致執行任務耽誤所造成的損失,由專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專家在執行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期間,工作不負責任,違反科學,違背客觀實際,一年兩次以上(含兩次)向有關部門提供有失公允或錯誤意見結論的,由市安委辦公室通報批評,并報市安委解除聘任關系;造成損失的,由專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專家嚴重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規定,或因擅自以專家委員會專家名義從事不正當活動的,由市安委辦公室通報批評,并報市安委解除聘任關系;造成損失的,由專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專家以權謀私,違反職業道德,在執行任務中降低標準,弄虛作假,與有關人員勾結串通,向有關部門提供虛假結論的,由市安委辦公室通報批評,報市安委解除聘任關系,并提請其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由專家承擔相應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安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