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北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
為表彰先進,弘揚正氣,加強隊伍建設,發揮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在安全生產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中的模范作用,進一步調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了《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評選獎勵辦法》,并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二年七月十四日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評選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煤礦安全監察隊伍建設,充分調動廣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局)成立年度評選表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負責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的評選獎勵工作。評委會辦公室設在國家局政策法規司,負責評選獎勵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的評選,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面向基層,自下而上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先進單位、先進個人每年評選一次。下列單位和個人可參加評選:
(一)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含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二)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含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五條 國家局每三年評選一次省部級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符合條件的,由國家局與人事部聯合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稱號。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管先進單位和煤礦安全監察先進辦事處,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團結合作,廉潔自律,依法行政;
(二)機構完善,制度健全,責任落實;
(三)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所轄區域內安全生產狀況穩定好轉;
(四)重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安全文化建設,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作為重要工作內容,認真落實;
(五)積極探索安全生產監管與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工作上有創新。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管先進個人和優秀煤礦安全監察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愛崗敬業,無私奉獻;
(二)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標準,依法行政,具有較高的監管、監察水平,工作成績突出;
(三)堅持文明執法,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與監察職責;
(四)積極宣傳黨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宣傳安全生產知識;
(五)模范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秉公執法,嚴于律已,自覺抵制不正之風。
第八條 能夠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愛崗敬業,無私奉獻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授予省部級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稱號:
(一)連續三年被國家局評為安全生產監管先進個人或優秀煤礦安全監察員,并在安全生產監管或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二)在排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特大事故的發生,或在事故搶救中有重大貢獻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的;
(四)在安全生產法制建設、隊伍建設、理論研究、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現的。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管先進個人、優秀煤礦安全監察員的評選獎勵,結合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進行。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管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由基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推薦名單,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后,報國家局評委會評審。煤礦安全監察先進辦事處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推薦名單,報國家局評委會評審;優秀煤礦安全監察員由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提出推薦名單,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后,報國家局評委會評審。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經國家局評委會評審,國家局局長辦公會議批準后,由國家局分別授予安全生產監管先進單位、煤礦安全監察先進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管先進個人、優秀煤礦安全監察員的稱號,進行表彰,并給予物質獎勵。
省部級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經國家局審定報人事部確認后,由國家局和人事部聯合表彰,并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根據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的條件和評審程序,對符合條件的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可給予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等獎勵。
第十三條 省部級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先進單位、先進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其榮譽稱號,并依據有關規定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符合評選條件的;
(二)不屬于評選范圍的;
(三)違反評選程序的;
(四)偽造先進事跡,弄虛作假的。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局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