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為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保證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工作的順利開展、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經研究,現就經營單位安全評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局)授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選擇有能力的機構,審查認定其是否具備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臨時資質條件(需報國家局備案),授權期限到2003年12月31日止。經營單位安全評價臨時資質有效期截止2004年12月底,逾期無效。
二、實行經營單位分類評價
(一)按照所擁有(自有或租賃)的儲存設施規模大小及是否申領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情況,經營單位分為Ⅰ、Ⅱ、Ⅲ三種類型:
Ⅰ類:擁有儲存氣體10000m3以上或液體1000m3以上的儲存設施,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大于9000m2的大型倉庫。
Ⅱ類:擁有儲存氣體1000—10000m3或液體100—1000m3的儲存設施,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在550—9000m2之間的中型倉庫;申領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劇毒化學品、成品油和運輸工具用液化氣的。
Ⅲ類:擁有儲存氣體1000m3以下或液體100m3以下的儲存設施,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小于550m2的小型倉庫;從事批發和零售業務但沒有也不租賃儲存場所的。
(二)具有經營單位安全評價臨時資質的評價機構僅限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從事Ⅱ、Ⅲ類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具體規定由各地根據評價機構的能力自行確定。
Ⅰ類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必須由國家局批準的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資質單位承擔。
三、申請經營單位安全評價臨時資質的評價機構應當有5名以上具有高、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并多年從事危險化學品相關工作的評價人員;評價人員中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專業技術培訓者應不少于3人。
四、堅持“誰發證,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對申請安全評價臨時資質機構的審查、認定,加強對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
五、國家局批準的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資質單位可在全國范圍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安全評價。
六、對符合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單位,國家局仍繼續受理其資質申請;中央管理的大型企業申請評價資質,由國家局直接受理。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