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對申請職業病診斷時診斷機構選擇范圍界定的請示》(鄂衛生文[2005]93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衛生部關于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有關問題的批復》(衛法監發[2002]200號)第二條中關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本縣(區)、本縣所在市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任何職業病診斷機構”是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者居住地所在縣、及其縣所在設區的市、自治州、及其市、州所在的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轄區內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縣級、設區的市級和省級的任何醫療衛生機構。不包括橫向跨縣(區)、跨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職業病診斷機構。
此復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