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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噪聲控制工程學會關于作業場所噪聲限值的報告

2005-11-21   安全文化網   |   收藏   發表評論 0

  三十多年前,許多國家已經制定了工作場所噪聲暴露限值的標準。對于過去制定的這些標準,國際上很少做些協調工作。歐共體在制定噪聲限值標準方面采取了一些協調措施,一些成員國已經采用了統一標準。在歐洲,一些非歐盟國家和許多科研機構有一個總協議,即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ISO1999:1990“聲學——職業噪聲暴露測量與噪聲引起的聽力損傷評價”的標準是有效的,在制定限值指南時,各行政區域都應該采用。該標準內容涉及,“最大可忍受或最大允許噪聲暴露限值的選擇……要求考慮到職業道德、社會、經濟及政治因素,而不要順從國際標準。由于個別國家對這些因素理解不同,因此還要考慮國際標準范圍以外的一些因素。”在大多數工業發達國家,很少有人會對應該設定工作場所噪聲限值提出質疑,但實施中所涉及的商業和財政支出經常被作為不遵守限值的原因而被提到。管理上的困難、有效的費用和統一執行法規對可能希望減少噪聲值的這些人來說還是一個阻礙因素。因為為制定噪聲暴露限值提供技術基礎已變為至關重要。然而法規評論闡述了立法者要考慮適合各國國情的因素,指出了每個國家對職業道德、社會、經濟和政治因素特別模糊的地方。

  每個國家在制定標準考慮的因素有完全相同的地方,但在制定噪聲限值和聽力損失賠償標準卻是不同的(見表一)。

    表一:部分國家制定噪聲暴露限值的一些特點

  大多數國家噪聲暴露標準訂為85dB(8小時工作日A計權平均聲值),只有荷蘭訂為80dB,而美國時間加權平均值為90dB(A計權)。每減半暴露時間的聲級(通常也被稱做交換率)允許增加值為3dB,而巴西、以色列和美國允許增加5dB。不同國家對制訂噪聲暴露最大聲級有不同的標準,一般都訂為115dB(A計權,快)—140dB(線性,峰值)。許多國家要求,當噪聲暴露值超過一定限值時,要執行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執行這些控制措施采取的形式有幾種,其中包括對新機器噪聲性能、聽力測試計劃、調整減少噪聲暴露時間的工作計劃或使用護耳器的一些特定要求。

  各國家支付因噪聲引起的聽力損失補助金的的辦法是不同的(見表二)。

  表二:一些國家支付聽力損失補助金的標準

  見表

  有些國家是一次性發給補助金,而有些國家發給補助金是根據工資而定。在許多行政區域,習慣的做法是傷殘損失多少就補助多少,但也有些情況例外,如果完全喪失聽力,才發給傷殘補助金。

  科學依據

  與本報告有很大關系的兩篇文章是:Edgar A.G.Shaw所著的“職業噪聲暴露和噪聲引起的聽力損失:科學問題、專業性講座及可行性建議”和Alice H.Suter所著的“交換率與噪聲引起的聽力損失的關系”。Suter的文章被國際噪聲/新聞再版,對很多人來講這本書更容易得到。

  有關噪聲引起的聽力損失的科學知識體系很龐大,這是世界上許多研究者經過至少40年的努力所取得的成果。噪聲引起的聽力損失的多少是許多因素作用的結果,這些因素以很復雜的方式相互作用,以致于不能用一套很簡單的規則解釋噪聲暴露與聽力損失。這些因素包括:聲音本身的性質(其聲級和頻譜性質),及其是否穩定或起伏、脈沖、持續、或間歇。在后一種情況中,有兩點因素在衡量它們對降低噪聲引起的聽力損失有多大幫助程度時是很重要的,那就是安靜期間持續的長短以及它與噪聲相比更靜多少。

  標準的目標是降低由于經常性暴露于強噪聲而引起的聽力損失,比如成年累月的每天工作在這樣的環境中。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噪聲引起的聽閾改變(NIPTS)。雖然標準的目標是防止NIPTS,但是聽力損失的形式最不適用于直接和控制的科學普查,因為存在著對受試對象造成永久傷害的危險。最有相關性的替代方法是進行NIPTS的流行性病學的研究,但是這已經變得越來越難以進行設計和評估,因為隨著人們近年來越來越廣泛的使用護耳器,管理措施以及使用較安靜的機器,使得抽樣范圍變小,而且暴露于噪聲的抽樣對象也隨時間而變化。前幾年,當還沒有廣泛的采用預防性措施時所進行的研究可能有足夠大范圍的抽樣群,但是,對受試對象所暴露于聲級的測量可能是用缺乏現代測量儀器所擁有的脈沖及動態范圍能力的儀器所進行的。

  對于這些原因,許多調查采用了第二種辦法,例如,臨時聽閾改變(TTS2)或接近聽閾改變(ATS)。無論使用TTS2還是使用ATS,都要在這些臨時影響和永久聽力損失之間作為假定它們有一種密切關系。無論在哪種情況下這種假定都被完全認可,而證據表明,在個體之間,這種關系完全不同。Suter得出的結論是預測噪聲暴露長期有害影響不應該相信臨時聽閾改變。另一種假定避免臨時和永久聽閾改變之間關系的實驗方法是使用動物受試對象。已經獲得了許多有關內耳頭發細胞的操作及其噪聲引起的永久聽閾改變的寶貴資料,但是還有一些主要的假定是,諸如動物的耳朵與人的耳朵對所有類型的噪聲的反應是相同的,這些測定是在實驗條件下進行的,與人們真正暴露于噪聲的情況是相似的。

  而后許多關于人們長期暴露于工作場所噪聲方面的科學知識及他們可能遭受永久聽閾改變作為不被完全認可的各種假定情況。通過對NIPTS的流行病學的研究和TTS控制研究獲得的一些證據來清楚理解涉及關系方面的能力還是比較困難的。ISO1999:1990標準是在對流行病學研究獲得的證據的基礎上制定的,繼而確定了噪聲暴露與NIPTS之間的關系,但是這種方法適合于人群,而不適合個體。

  科學工作和立法的一個主要問題是當這些噪聲在強度、持續時間和時間方式上不同時,產生相同數量NIPTS的兩種或多種噪聲之間的關系問題。這就是經濟所說的“交換率”。它是用分貝數來表示,每減半暴露時間的聲級可由此來增加。Suter的文章提到,(1)在實驗室進行的人和動物的研究通常支持3dB的交換率,而不是5dB;(2)許多實地研究得出的數據通常也支持3dB,即等效能量規則;(3)從有間歇性噪聲暴露特點的野外職業,如林業和采礦山,所得到的實際資料表明若與連續噪聲暴露相比,遭受到的聽力損失要比預想中的小。(4)間歇性的有利效果并不能支持采用5dB的交換率,盡管它可以允許某些職業采取一個上調以適應最大可允許暴露限值(8小時等效聲暴露)。

  Shaw對很多相同的科學及流行病學研究作了分析,并得出和Suter相似的結論。用他的話說:“結論是(1)對于穩態、間歇及不規則性的噪聲,我們有足夠的科學證據去采用等效連續A計權聲壓級,或者用ISO/R1999—1984的術語來說就是在適宜的時間間隔內的‘A計權聲壓平方的時間累計’,作為目前測量噪聲暴露的最好方式;(2)目前還沒有科學上可以接受的手段使這種近似的測量更加精確;(3)目前也還沒有科學上可以接受的替代性噪聲暴露量度。換句話說,3dB的交換率應該被接受,而5dB的交換率肯定要被拒絕。”

  每個人對噪聲引起的聽力損失的敏感度當然是不同的。這樣即使所有已知的與噪聲的不規則特性。這樣即使所有書籍的與噪聲的不規則特性(如其頻譜特性聲級及隨時間變化的方式)相連的難點都被很正確的計算在內,也沒有一個噪聲暴露的描述者可以確切的預測一個人會得NIPTS的可能性。這樣可能會引起某種混淆,并應在立法中明確指出的,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以及在解釋科學研究時應該被很好的理解一個因素就是一個人是否在面對一個對任何人都沒有危險(或者對任何人都不會造成超過某一程度的聽力損失)的聲級,或者對平均的或中值的個體來說可能導致零或可以忽略的聽力損失(或某一特定程度的聽力損失)的中度聲級。很顯然可以保護所有人的暴露聲級水平要比可保護平均人群的聲級水平要低。

  另一個會引起混淆的因素來自于一些術語的使用,如招致噪聲引起的聽力損失的危險百分比。這表示在刨除僅由于年齡而引起的超過某一特定聽力損失界限值的百分人數以外,因噪聲暴露而引起的超過該界限的過度危險。某一特定噪聲暴露的實際危險百分比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除了噪聲暴露級和持續時間以外的很多因素:這些因素包括用于定義和測試聽力損失的測聽頻率;聽力界限,如超過該值就被定義為已發生聽力損失;非噪聲暴露人群的聽力界限,用于評估年齡的影響,特別是這些人群遭受職業性甚至非職業性噪聲暴露的程度附件A和附件B。最初,在美國采用的測聽頻率是500,1000和2000Hz,界限值為25dB。后來,美國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NOISH)開始采用1000,2000及3000Hz的頻率,界限值仍為25dB;而美國環境保護署(EPA)采用的測定頻率為1000,2000和4000Hz。標準ISO1999:1990把在六個測聽頻率,即500、1000、2000、3000、4000和4000Hz的聽力界限值列表表示,但是并沒有明確說明哪一種頻率組合或加權組合在評估聽力障礙時被優先采用,也沒有明確說明一定要超過哪一個界限才算發生了聽力障礙。很清楚選擇使用哪一種的權力被授予了使用者。若選擇高頻或低界限會使危險看起來要高一些,相反選用低頻或高界限就會使危險看起來要低一些。

  一個人的聽力狀況是職業性噪聲暴露、日常生活中的噪聲暴露、年齡過程和疾病過程——分別是職業性NIPTS、老年性聾等共同作用的結果。本報告主要與職業性噪聲暴露與非職業性噪聲暴露造成測試到的聽力損失分開是很難的。非職業噪聲暴露發生于所有人群,由這些因素如運輸、交通通訊、機械或動力工具及許多其他因素所造成而且可能在所有社會中都會隨時間所增加。在大多數機械化社會中,可用于可靠的研究任何非職業性暴露(不管是決定僅只由年老所造成的耳聾或者是確定職業性NIPTS的影響)的研究對象都很可能會太少,甚至可能為零。

  瑞典制定的建議是如果所有的人想避免遭受NIPTS危險的話,工作場所噪聲暴露級不應超過75dB(A計權8小時等效聲級)。如果在更安靜的環境工作16個小時,這就等于24小時的噪聲暴露值為70dB。引述參考文獻6第203頁的話:歐洲共同體委員會確定等效聲級75dBA,遭受聽力損傷的危險可被忽略不計的噪聲級(Com/92/560委員會指令中的建議)。這個聲級是在許多醫學研究結果的基礎上確定的。在建議中,75dBA被確定為聽閾值。該建議通過將行動級確定在75—90dBA之間,為靈活性留出一定的余地,并宣布90dBA為上限。必須指出的是并沒有一個總協定認為必須在等效聲級=75dB這樣低的專用級才可以避免一切長期聽力損失的危險;Ward提出,對于平均人來說,當聲級在80dB左右時,按頻率4000Hz估計的工業噪聲引起的永久聽閾改變會減至零。

  據出版資料,工業中通常都存在的脈沖噪聲的影響并不象上述所提到的其他那些因素那么強烈。但是根據現有信息,Shaw得出這樣的結論:“……,在測量及詳述噪聲暴露時,不應區分脈沖噪聲和其他各噪聲。穩態、間歇、不規則和脈沖噪聲都應被包括在‘A計權聲壓平方對時間的積分’的綜合測量中(遵照ISO/1999—1984)。”出版的ISO1999:1990的原文中清楚的指出,在標準中給出的噪聲暴露的定義是綜合的,因為它“適用于所有種音頻(小于10KHz)的噪聲包括”具有脈沖特性的噪聲。但是并沒有明確給出峰值,文中說“將此國際標準適用于瞬時聲壓超過200Pa(140dB相當于200Pa)應被視為是(標準的)推廣。”這里沒有將140dB設定為一個噪聲限制,但它的確隱含著當聲壓(比140dB)更高時,能量等效原則可能不再有效。

  對非常敏感的人來說,即使在極短時間內暴露于非常強烈的噪聲,或者暴露于單一脈沖聲音如爆震或槍響,也能引起永久性的聽力損傷。這種聽覺操作的危險也存在于含有強烈脈沖的聲音中,而且其危險性可能要高于持續噪聲所造成的危險。

  與制定法令有關的因素

  匈牙利公共衛生權威機構最近的一次調查很有代表性,它總結說“我們估計在本世紀80年代中期,在噪音釋放量高于8小時等效聲級=85dB的環境中工作的工人有500000名。這個數字約占工業工人總數的30%,全體掙工資者的10%,以及全體人口的5%。德國的權威機構估計有15%的掙工資者(勞動人口)工作在暴露等效聲級超過85dBA的環境中,如果我們決定不使任何人遭受到由于長時間暴露于噪聲而引起的聽力損傷的危險的話,那么工作場所的等效聲級在85bDA左右的噪聲水平就不是令人滿意的。……制造工場的目標應該是暴露水平在等效聲級70-75dBA”。從現有的法令可清楚看出政府到目前為止制定的有關噪聲等級的法規容許對一部分人也許會造成聽力損失的水平,而對于大多數暴露于噪聲的人群則被認為是可以接受的。

  基礎暴露水平

  大多數法規對工作場所可允許的噪聲暴露限制在85或90dB(8小時等效聲級)。這種限制意味著接受一部分工人會由于長期暴露而引起聽力障礙,而這種障礙足以對日常生活的某些交流活動產生不利影響。很顯然限制在85dB的水平相比限制在90dB而言會降低永久性聽閾改變(HIPTS)的發生率,而且對那些會受到傷害的人來說也會減輕他們聽力損傷的程度。這些更大的社會利益經常被(有時是錯誤的)與這一點相連:即要實現更低的噪聲水平就需要花更多的錢,至少在最初的資本投資上是這樣的。因此對于每個行政區域來說,選擇85dB還是90dB就基于它對“職業道德、社會、經濟和政治這些無法標準化的因素”(ISO1999:1990中的限制條款)所做的特別選擇。很明顯這些非技術性的、社會學的因素間的平衡可能經常會過一段時間就發生變化,因此隨著人們對社會期望值的提高我們也有足夠的理由更改關于噪聲暴露及其他要求的立法。一些歐洲國家制定法律時是基于EC指令(歐共體的法定性規定)。例如,德國“工作場所條例”(A.dStattV)的第15條規定:進行腦力活動時,娛樂室或衛生室等的等級水平(等效聲級加上脈沖和音調調節器)不應超過55dB;簡單的或主要是機械化的辦公室工作要求不超過70dB;或者所有其他的活動不應超過85dB。

  交換率

  科學地講,沒有一個能夠適用于所有可能情況的交換率。縱使這件復雜的事情的所有科學性細節都得到了比現有的更好的確定,為立法還需要進行許多的簡化。這一點已通過確定一個簡單的數字而得到解決,即在大多數行政區域或者采用3dB或者采用5dB。但是,仍然有幾種可能的選擇:

  1.最簡單的,也可能是當然的最佳選擇就是不要給交換率下定義,至少是不要使用非常明確的表述。只有當立法中明確地說明了所設定的等效聲級值是針對工人所承受的暴露級的,而不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中的聲級時才可以這樣做。那么該允許值就是對單個工人整體的8小時暴露做出了限制,不管其獲得方式是在更低的聲級但時間卻超過8小時還是在更高的聲級但時間相對要短一些。A計權等效聲級的技術性定義是基于平均時間的A計權聲能,因此就暗含了為什么要采用3-dB交換率的說明。如前所說,附注2總結道采用3dB的交換率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以及盡管在某些情況下這只是一個近似值,但目前還沒有科學上可接受的手段去提純它。

  2.大多數行政區域都有法令對工作場所可允許的聲級限值做出了規定,因此這些法令也必須對交換率大小做出規定以控制個體工人的暴露時間。大多數行政區域采用的交換率是3dB,見表一。這個值也同上面第一種選擇中提出的數值大小相同。超過3dB聲級的增加代表著聲能的加倍。這樣3-dB的交換率就很明了的意味著一個等效能量規則,即假定認為不管暴露的時間方式如何,耳朵所承受的同等數量的A計權聲能會引起同等數量的NIPYS。科學上證據是3dB的交換率大概是最合理的日常噪聲暴露交換率。在統計學上這也與許多有關間歇性的,及不同暴露時間的流行病學研究所得出的結果很近似,盡管這些研究所得出的平均線有相當大的不同。如果一天中其暴露過程恰被幾個對人有利的稍靜一些時間段所分隔開的話,則在任何特定情況下的與法定3-dB交換率不同的“真實”交換率就為工人提供了額外的保護。

  3.美國(民方)、以色列和巴西采用的交換率是5dB。即認為由于間歇性的有利效果,可允許每減半暴露時間的聲級增加超過3dB。即使這種假設是有效的,但法令中卻沒有對5dB交換率可適用的場所做出限制,所以它經常被適用于很多明顯不適合的場所。例如,在許多工業場所,唯一的“間歇”就是午餐時間。當發生這種情況時,即使很好的履行了基于5-dB交換率的法令要求,工人也會遭受到過度暴露的危險。

  4.在某些工業場所,特別是在林業和礦業企業,可能會在很短的劇烈噪聲之后接下來的許多分鐘內幾乎就沒有聲音。在這種情況下,噪聲引起的TTS可能完全恢復,這才有理由提高可允許的噪聲暴露限值。附注4中已建議在這些很少數的幾種工業場所中,3dB的交換率仍應被采用,但是應有一個幾分貝的特允值仍應被采用,但是應有一個幾分貝的特允值以闡釋那些可使耳朵得到恢復的長段安靜時段。特允值的大小應根據日暴露量等效聲級(8小時)可允許的最大值而確定;若等效聲級愈低,則特允值就有理由更高一些。

  最高上限

  對于占人群很小一部分的特別敏感的人來說,即使是一陣劇烈的噪聲也可以引起永久性聽力損傷。大多數法令(見表一)都已明確規定一次劇烈噪聲或脈沖的峰值聲級應在約140dB(線性峰值)左右,這和它們怎樣被計入8小時暴露噪聲無關。上限也經常被用其他方式表述,如125dB(線性,快),或115dB(A計權,慢)。這些明文規定的限值會因行政區域不同而有10dB左右的差異,而且也會因聲音頻譜含量的不同而不同。采用涉及到A計權快速或慢速反應時間的這種規格則允許用更簡單的設備監聽聲音,雖然這樣做會降低精確度。

  建議

  很有可能發生這種情況,即不同的流行病學研究所得出的數據的范圍是源于不可控的、并且由很少幾組數據很難作出統計學區分的非聲學因素。從既科學又實用的觀點來看,最好的行動方針就是提出并堅持一套國際認同的程序,這樣未來所有的數據都將有效的服務于一項唯一的大型流行病學研究,而這項研究則是遵循指導方針而開展的。

  這項報告的首要目標及它所提出的建議都是為了將暴露于噪聲的人們遭受長期聽力損失的風險降到可行的最低點。因此本報告根據各種各樣不同行政區域的現有做法提出了以下建議。建議中的每一點都被至少一個國家認為是可靠的而且也可能有成功經驗。許多現行的法令是幾年前還沒有現有的這些科學依據時制定的,那時人們也還沒有象今天的這樣去理解這個復雜的科學課題。甚至一些包括附注1至4這樣的現有標準和技術性回顧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賴于幾年前所進行的研究。一個社會中的社會經濟學因素經常隨時間而變化,所以如果有這個政治意愿的話,我們有充分的技術性和社會性理由去修改現有的法令。

  本報告只關注工作場所的噪聲暴露問題。但是為其所提建議的有效性起見,有一點很重要,那就是工作場所外的(即業余時間的活動)噪聲暴露不應該造成顯著的聽力損失,并且該暴露應保持在低水平。ISO1999:1990標準規定“只有當非職業性暴露同職業性暴露相比可忽略不計時,該國際標準才允許預測職業性噪聲暴露而引起發生聽力損失。不然的話,它則應被用來計算日總體噪聲暴露(職業性的加非職業性的)所引起的聽力損傷。”

  暴露級

  多數行政區域所允許的暴露級8小時等效聲級等于85到90dB之間。這意味著接受有一小部分的暴露人群在經過多年以后會遭受到除年齡以外引起的聽力損傷。為了要達到能夠避免所有承受者遭受到與工作有關的聽力損傷的危險,則不大于等效聲級=75dB左右的等級是最好不過的,這也應該是一個理想的目標,所需付出的經濟上的費用及導致的不良社會后果都將太大,以致于在未來一段時期內這根本不可能達到。因此建議所有的現有標準高于85dB的行政區域應盡快設定一個基礎暴露等級,即8小時L=85dB。對于那些每班工作時間要超長一些或在非慣常環境下工作的人,也沒有證據表明可以不適用等效聲級的原則;但最好能用不同的表達方式來表示相同的暴露限制,如12小時等效聲級=83dB或24小時等效聲級=80dB。

  當暴露于脈沖聲音時

  上段所述的基礎暴露標準應包括將短時高強度噪聲或爆震的效果計算在內。傳統上,法令中也對這些種噪聲的最高聲級作出限值——從現階段的科學證據來看這項附加的限值可能不是嚴格必要的,但它當然是審慎的。

  具有“脈沖性”或“峰值聲級”性能的器具應被用于測量,并且建議法令中應將脈沖線性峰值限制在140dB以內。

  交換率

  用等效聲級L來表述暴露級已經意味著要采用每減半或加倍暴露時間的交換率等于3dB。這也的確是對所有暴露的建議,不論噪聲具有怎樣的間歇程度或是隨時間而改變的特性。3dB的數值可能并不總是正確的,但在它與“真實”數值有出入的那些場所,它可能會為工人提供額外的保護。進一步說這在概念上也最容易被理解,而且單就設計測量儀器而言也是最容易實施的。

  工程控制

  即使當沒有長期聽力損傷的危險時,我們也應努力將工作場所的聲級降到最低的合理數值。

  最基本的,工人應該能夠清楚的聽到報警信號及清晰的聽到警示語言。為防止噪聲引起的健康危害及效率降低,附注10和13中對不同活動提出了不同的目標值建議。

  在任何新裝置的設計階段,或現在裝置按要求的翻新式樣進行升級時,或者購買新機器時,必須注意兩點管理上的問題。這兩點都能從長效上降低聲級,而且在很多情況下,只需要很少或根本不需要任何支出。

  1.在建筑物的聲學設計上,應該在較吵和較靜的活動區域間設立隔聲和隔振裝置。噪聲較大的機器和設備,特別是當不需要人工操作而只需對其進行不經常性維護時,應將其同主體生產區域以及辦公室分隔開。經常充滿人的屋予應有相當數量的聲吸收;即使是在生產區通常也可把這種裝置裝在墻的表面上或從天花板懸下來的礙板上。應要求每間充滿人的屋子其最低平均吸聲系數應達到0.3。(這些問題在附注6和11中有進一步闡述,其程序在附注12中有應用。)

  2.所有新的或替代性生產機器的詳細購買說明中應包括這樣的條款,即詳細列明機器工作時可允許的最大輻射聲功率級或輻射聲壓級。說明應該考慮到附注13的內容:“由于相鄰的相似機器發出的噪聲,工作間的回聲及操作條件與制定噪聲聲明時的情況不同,工作場所機器的A計權輻射聲壓級可以比公布的噪聲輻射值高出約5dB到15dB。”當制造都不能滿足說明中提出的這些要求時,應按如法令或標準中具體規定的那樣提供一份噪音聲明,這樣購買者就可以考慮其他的噪聲控制措施。

  測聽計劃

  關于工作場所噪聲控制的EEC指令要求,當噪聲暴露超過85或90dB的限值時,就要采取某些措施。其中包括聽力測試和佩戴護耳器。

  一些審慎的雇主為保護自身權益要求雇用新工人時要進行上崗前聽力測試。該行動有兩個目的:(1)它可提供一個基本的聽力水平記錄以供與將來的聽閾圖作比較,盡早為聽力損傷提供警示;(2)在以后有關聽力損傷的索賠中為雇主提供法律意義上的保護,當這種損傷可能是在受雇前產生的,而工作場所實際上是安全的時候。建議所有的雇主根據暴露級和每個工人的歷史情況在間歇時間作聽力測試。例如,在德國,如果暴露級約在85到90dB之間,則要每隔48個月作一次測試;在95到105dB間時,則每隔24個月作一次;在105至115dB間時,要每隔12個月作一次;當超過115dB時,就要每隔6個月作一次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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