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安全監管總局重新研究制定了《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式樣)》,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式樣)》適用于除煤礦安全監察和海洋石油天然氣安全監管以外的各類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活動。
二、本執法文書由各省級安全監管局根據執法需要按式樣自行印制。
三、請各單位加強執法培訓工作,保證執法文書的正確使用。
四、本執法文書自2007年1月1日起使用,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安監管政法字〔2002〕114號)同時廢止。
在使用執法文書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安全監管總局報告。
附件: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式樣)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