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煤炭資源整合是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三步走”戰略中的重要一步,是解決小煤礦數量多、規模小,科技含量和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等問題的重要措施,也是當前煤炭行業發展中的一件大事。為積極推進、全面做好煤炭資源整合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高度重視、優先安排煤炭資源整合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在嚴格把關基礎上,精心組織、提高效率,促進資源整合工作順利實施。
二、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煤炭資源整合項目,必須包含在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整合方案中,該項目必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必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或劃定井田范圍批復文件。
三、煤炭資源整合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按《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原國家局令第6號)辦理;按規定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的項目,原則上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具體辦理。
四、煤炭資源整合項目設計能力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山西、內蒙古、陜西不得低于30萬噸/年,新疆、甘肅、青海、寧夏、北京、河北、東北及華東地區不得低于15萬噸/年,西南和中南地區不得低于9萬噸/年;國家另有規定的,遵從其規定)。設計能力在45萬噸/年以下的煤炭資源整合項目,原則上可不做安全預評價,直接編制初步設計安全專篇。
五、煤炭資源整合項目初步設計及其安全專篇,必須由具備相應規定資質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必須由政府有關部門審查通過。
六、在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中,必須認真對照現行安全技術標準嚴格審查;安全設施設計的編制必須在查明煤層瓦斯、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水害等技術參數并對礦井安全開采條件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防范措施;一個項目只能有一套生產系統;必須采用壁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嚴禁采用木支護;通訊、壓風、防塵供水系統完善可靠。
七、項目竣工后,必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進行聯合試運轉,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合格并提交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后,方可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申請后,應及時組織驗收。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原則上可與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現場審查一并進行,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要求的安全現狀評價由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代替。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