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煤礦瓦斯治理監察工作的通知
煤安監技裝〔2009〕23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深刻吸取今年發生的山西省焦煤集團屯蘭煤礦和重慶市松藻煤電公司同華煤礦兩起特別重大瓦斯事故教訓,深化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工作,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 減少煤礦瓦斯事故總量,國家煤礦安監局要求在三季度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監察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針對性地加強煤礦瓦斯治理監察工作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將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煤礦瓦斯治理體系和“雙百工程”建設的有關要求以及四部委《關于組織開展大中型煤礦瓦斯專項整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09〕1494號)和《關于組織開展小煤礦瓦斯專項整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09〕889號)要求納入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結合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產實際,明確瓦斯治理監察工作的重點內容和措施,通過強化瓦斯治理監察工作,推動煤礦瓦斯治理體系和“雙百工程”建設,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
二、突出監察重點,促進隱患排查整治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重點加強對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及資源整合、改擴建礦井的監察。要對照《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等有關規章標準,按照瓦斯治理工作體系建設要求,重點監察煤礦是否配套實施瓦斯治理工程,瓦斯抽采是否達標,是否仍然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煤礦使用的礦用設備,資源整合和改擴建煤礦是否存在違法組織生產的現象等。對于瓦斯治理方面存在隱患、達不到有關要求的煤礦,要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時限,限期達到要求。
三、通過加強煤礦瓦斯治理監察工作推動“三項行動”的開展
煤礦是安全生產“三項行動”的重點對象,瓦斯治理是煤礦開展“三項行動”的重點環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在加強瓦斯治理監察工作的過程中,貫徹落實“三項行動”的有關要求,大力宣傳與瓦斯治理有關的法規標準,督促煤礦企業對涉及瓦斯治理系統、設施、工藝、管理等方面的隱患進行嚴格治理,特別是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督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要督促煤礦企業落實隱患治理措施,對存在重大隱患不進行治理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努力推動“三項行動”的深入開展。
四、強化監察執法
對瓦斯治理監察中發現的問題特別是重大問題,要及時以通報、建議、執法文書等方式反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和企業;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企業和個人,要實施行政處罰。特別是對應抽采瓦斯未抽采或未達到瓦斯抽采指標要求的煤礦,要責令其壓減產量,調整生產部署,直至達到要求,否則停產整頓;對未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險的煤礦,要責令限期補充措施,直至達到規定要求,否則停產整頓。對存在突出危險,在現有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應責令立即停產整頓,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根據論證結論決定是否關閉煤礦。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對今年以來瓦斯治理監察情況進行總結并填寫《煤礦瓦斯治理監察情況匯總表》(附后),于10月15日前將書面材料(連同電子版)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監察工作總結的內容包括:監察基本情況,地方和企業開展瓦斯治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在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共性和突出問題,在監察中發現的主要隱患及行政處罰情況,下一步開展瓦斯治理工作和瓦斯治理監察工作的建議等。國家煤礦安監局將組織聽取部分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開展瓦斯治理監察工作的情況匯報。
國家煤礦安監局技裝司 聯系人:衛東
聯系 電話:010-64464414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