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醫院自制醫用氧及火力發電企業脫硝項目安全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醫院自制醫用氧及火力發電企業脫硝項目安全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安監總廳管三函〔2013〕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醫院自制醫用氧及火力發電企業脫硝項目安全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醫院作為事業法人單位,不是生產企業,對醫院自制醫用氧不實施安全生產許可。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的有關規定,醫院自制醫用氧屬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范疇。醫院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技術標準,加強對自制醫用氧的安全管理。
二、火力發電企業建設液氨脫硝項目納入電力項目的安全監管范圍。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