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型燃料油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
2016-03-14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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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關于新型燃料油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
安監總廳管三函〔2016〕33號
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新型燃料油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請示》(云安監管〔2016〕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閉杯閃點小于等于60℃的“新型燃料油”,滿足《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10部門2015年第5號公告)中序號第2828項危險化學品的判定標準,是危險化學品。
二、如行政相對人對大理州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測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有異議,可委托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對化學品危險性實驗鑒別結果進行復驗。
三、安全監管部門應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賦予的法定職責。
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