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報送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建立執行情況的函
2016-06-15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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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
關于報送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建立執行情況的函
煤安監司函辦〔2016〕19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為了解掌握各地區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建立執行情況,請各單位于2016年6月20日前報送以下信息:
一、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
二、轄區內產煤市(地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情況(見附件)。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
2016年6月3日